广州公租房入住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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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入住须知范文

公租房入住须知范文

公租房入住须知范文亲爱的公租房住户:欢迎您入住公租房,开启新生活!在您入住之前,有些重要的事情得跟您唠唠,就像朋友之间分享小秘密一样,这可都是为了让您在这里住得舒心又安心呢。

一、入住手续。

1. 资料核对。

您来办理入住的时候,可一定要带上身份证、公租房入住通知书这些重要的东西。

工作人员会仔细核对您的信息,就像查户口一样认真(开个小玩笑啦),这是为了确保房子准确无误地交到真正的住户手中。

要是少带了啥,那可就像上战场没带枪,多耽误事儿呀。

2. 钥匙交接。

拿到钥匙就等于拿到了进入新生活的小魔法棒。

在交接钥匙的时候,您要检查一下钥匙是不是都能正常使用,要是发现有问题,当场跟工作人员说,他们会像超人一样迅速帮您解决。

二、房屋设施。

1. 爱护设施。

公租房里的设施都是为了方便您的生活而配备的,像家具、电器这些就像您的小伙伴一样。

您可一定要爱护它们哦,可不能对它们拳打脚踢的(再次开个小玩笑)。

要是哪里坏了,您得及时跟物业说,让专业的人来修理,可别自己动手搞成“大破坏”。

2. 不得私自改造。

这房子就像一个已经搭好的乐高城堡,您不能随便拆了重新搭。

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者增加什么东西,要是您私自敲墙打洞,这房子可会像生病的小娃娃一样,而且还违反规定呢。

三、租金与费用。

1. 租金缴纳。

租金可是住在这儿的“门票钱”。

您得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去交租金,千万别拖着,不然就像坐公交车没买票一样,会有麻烦的。

如果您对租金有任何疑问,就去管理部门问清楚,别自己在那瞎猜。

2. 其他费用。

除了租金,水电费、物业费这些也得按时交。

这些费用就像维持房子这个小世界正常运转的能量一样,少了它们可不行。

四、邻里相处。

1. 互相尊重。

咱们住在一个小区里,就像住在一个大家庭里一样。

大家来自不同的地方,但要互相尊重。

晚上别制造太大的噪音,要是您开派对太嗨了,可能会打扰到邻居休息,到时候邻居来敲门可就有点尴尬啦。

2. 和谐共处。

要是和邻居有点小摩擦,就像牙齿和舌头偶尔也会打架一样,大家互相让一让,好好沟通,别一上来就像斗鸡一样,咱们都是文明人嘛。

入住的通知书样本

入住的通知书样本

入住的通知书样本(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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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通知书(参考模版)

入住通知书(参考模版)

尊敬的客户:您好!首先感谢您选择XX地产的物业,同时我们热忱地欢迎您成为XX物业的主人,并希望经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将您的物业成为您的理想家园。

您所购买的XX城市XX小区苑号室于200 年XX月经XX市XX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政府有关部门和XX发展有限公司,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等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合格。

目前已获得《XX 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XX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和《XX市房地产权证》。

按合同的约定我司将于XX年XX月XX日交房,现由于我司已将入住工作提前完成,故您可于XX 年XX月XX日,200 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前来我司办理入住手续。

一、办理入住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00二、办理入住地点:三、办理入住要求:1、请您接到本通知后,按通知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

在此期间内,公司有关部门为您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请先办理结算、办证事宜,再办理交房手续;2、如果您因公事繁忙,不能亲自前来,您可委托他人代办。

受托人除应带齐相关的资料外,还应带上您的委托书、身份证、私章,及受托人的身份证;3、以单位名义购房,您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4、如果您不能在通知时间内前来办理手续,我们将书面催告一次,逾期未办的,则自催告规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视为将房屋正式交付,房屋的风险责任均自该日起转移。

为避免您因办理入住占用过多的时间,建议您于XX 月XX日前来办理入住手续。

特此通知,顺致如意!物业电话:地产电话:联系人:联系人:XX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

物业入住通知书和入住须知模板

物业入住通知书和入住须知模板

入住通知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感谢您购买我公司商品房,按照您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您所购买的的房屋已具备入住条件,现特向您发出交楼入住通知(以下一律简称入住通知),告知您具体的入住程序、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请您详细阅读此通知书。

一、入住手续办理时间及地点:1、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上午9点至下午3点。

为了节省您的宝贵时间,请您在收到入住通知书后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客户服务部(又称客服部)电话预约办理入住手续的具体时间,以便我司组织各部门为您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

入住预约电话:。

2、地点:广场一期------物业客户服务部。

邮政编码:5261003、在您来办理各项手续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金沙咀国际广场入住须知》。

特此通知!投资有限公司2011-11-12《广场交楼入住须知》一、办理流程:业主入住办理流程图二、所需携带的证件及资料(9类):1、持开发商寄予的《入住通知书》2、购房发票原件及原购房合同,按揭购房业主,则请携带该商品房的借(贷)款合同原件;3、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如委托他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被委托人还需携带经公证的《业主授权委托书》1份、业主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5、到本公司客服部领取《入住结算确认书》,并现场办理结算完毕确认;6、如果您属于下列情况,除上述资料外,您还需要提供:(1)外埠人员——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以公司形式购买——单位公章、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开具并加盖公章)、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7、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8、业主及家庭成员免冠1寸近照各3张9、维修基金交缴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维修基金交缴帐号名称: 市建设局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帐号: 80000000032000070 开户银行: 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注: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请用A4纸复印,请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公租房入住须知范文

公租房入住须知范文

公租房入住须知范文尊敬的业主(租户)您好:因为您已成功申请到本公房管理处管辖的某某公租房,现将有关入住须知通知您。

一、房屋入住时间:您可以在月日当天从上午9点开始入住。

在入住当天,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产管理处签订入住协议。

二、房屋使用规定:1. 禁止炊烟燃烧、熏蒸等娱乐性活动,以免影响其他住户。

2. 禁止随意改建或增建房屋结构。

3. 禁止长期将物品放置在出入道路或阳台上。

4. 保持房屋维修设备如电表、开关等周围通畅。

5. 定期参与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三、房租交纳时间:您需要每个月在1-5日期间到本管理处交纳该月房租。

逾期不交将按相应标准计收违约金。

四、其他事项:1. 如有房屋损坏需要报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 联系电话:,或您可通过公房小区门卫联系我们。

感谢您的合作!希望我们能为您提供一流的生活服务。

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共创和谐小区。

房是一份"公租房入住须知"范文:尊敬的租户您好:您即将入住小区公租房,欢迎您成为我们小区的新成员。

为使您入住顺利,特就有关事宜知会如下:一、房屋交接及验收1. 入住时请核对房屋设备及设施是否完整,若有发现问题请当场提出。

2. 请认真查看房屋是否有损坏或脏乱情况,如有请及时告知我们。

3. 入住后7天内如无异常意见才视为验收通过。

二、房租交纳1. 房租每月1日前交纳,逾期将按月计算5%的滞纳金。

2.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转账截止日期视为交纳日期。

三、维修维护1. 一般性生存性质的维修负责维修。

2. 因人为损坏导致的维修,您应负责费用。

3. 投诉请与总管联系,绝不破坏公物或滋事乱投诉。

四、居住管理1. 严格禁止违法建筑改造与抽水放烟。

2. 遵守公安消防规定,维持环境卫生秩序。

3. 小区规章详见展示柜,请认真学习遵守。

以上事宜请注意,如果有任何问题还请指出,共同营造和谐环境。

入住愉快!小区管理处敬启。

2024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2024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2024 年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一、申请条件1.户籍要求:1.一般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但有例外情况。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 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住房条件:1.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 平方米(含)以下。

2.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 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 平方米)。

3.收入标准:1. 3 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 万元(含)以下、4 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 万元(含)以下。

申请之月前12 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格复核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如 1 人户低于24795 元、家庭资产净值低于13 万元等不同标准。

4.购房优惠政策限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5.其他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 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 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二、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8 月16 日- 9 月4 日):1.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广州市2024 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等资料,也可登陆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2.提交材料:1.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受理机构审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诚信承诺书等。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穗住保[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住保〔2013〕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程序,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2013年4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办〔20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辖十区范围内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轮候配租是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轮候册、参加配租意向登记,并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其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第五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一)《办法》试行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二)《办法》试行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三)《办法》试行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上述申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一序列申请对象的轮候号。

入住通知书(完整版)

入住通知书(完整版)

入住通知书(完整版)尊敬的各位住宿者:欢迎您选择入住我们的宾馆/酒店,我们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为了确保您的入住过程顺利愉快,我们特发出入住通知书,提前告知您一些必要的事项和注意事项,以便您提前做好准备。

一、入住时间您的预订入住时间是从[日期]的[时间]开始,截至[日期]的[时间]结束。

请您按照入住时间准时到达,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入住,请提前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力为您提供协助。

二、入住手续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请您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护照),以便我们进行登记。

同时,您还需要填写入住登记表,确保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我们对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仅用于入住登记和公安部门要求。

三、入住费用及结算方式您在入住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房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您的预订情况,我们会提供具体的费用明细。

结算方式可选择现金支付或使用有效的信用卡进行刷卡支付。

请您在结算时主动告知您的支付方式。

四、客房设施及使用说明我们的客房设施齐全,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在入住期间,请您妥善使用客房内各项设施,并注意节约用水用电。

如需要使用保险箱、吹风机、洗衣设备等其他设施,请联系前台,我们将竭力满足您的需求。

为了确保您的安全,严禁在客房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和烟酒过度。

五、安全注意事项请您妥善保管好入住期间的个人财物,如有贵重物品,请存放在保险箱内。

请勿在客房内随意接待陌生人,如有需要,请与前台联系。

在紧急情况下,请您保持镇定,迅速拨打前台电话或紧急救援电话。

六、退房办理您退房时,请将房间内的物品恢复原状,归还我们提供的客房用品。

并请您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结算相关费用。

如需延长住宿时间,请提前告知前台,我们将视情况为您办理。

七、客服与投诉在入住期间,如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前台联系。

我们的工作人员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如有任何不满或投诉,您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我们反馈,我们会及时处理并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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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入住通知书【篇一: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项目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具体项目和比例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

国土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配建方式、交楼时间及方式、产权管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

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管理,并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单列下达,实行“应保尽保”。

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住房保障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试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土地出让金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鼓励保障性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

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5%;周边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且用地面积≤3公顷的地块,可以适当增加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但不超过住宅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四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住宅部分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经营性配套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除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以及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

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买卖(购买或转让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经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维护和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计算的不足部分。

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

第三章准入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标准详见附件1)。

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三)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通过积分制解决部分异地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具体数量和准入条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公示和批准。

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和配租管理第二十六条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

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政府不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发放差额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二十七条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将住房租赁补贴存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并将辖区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

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

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轮候配租程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细则并公布。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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