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流程
建筑工地的现场安全督导与检查频次及程序

建筑工地的现场安全督导与检查频次及程序建筑工地是一个常常存在安全风险的地方,在建设过程中,建筑公司需要进行现场安全监管和管理。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建筑公司必须制定合理的现场安全监管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本文将讨论建筑工地现场安全督导与检查频次及程序。
一、建设单位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对现场安全的管理要求包括制定安全计划、安全检查、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
在建筑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建筑工地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1.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建设前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设立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对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不同的规定,并将规定组织实施。
3.建设工地安全检查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检查建筑工地施工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检查安全措施是否齐全。
二、建筑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负责建筑现场的安全生产,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计划建筑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2.安全检查建筑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检查措施,并定期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藏的安全隐患。
3.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措施,规范现场安全行为。
三、安全督导与检查频次及程序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复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采取一些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在建设工地中,应建立安全督导机制和建筑施工现场检查制度。
1.安全督导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指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督导的人员,对建筑工地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督导计划,安排现场督导工作。
2.检查程序建筑工地现场安全检查应制定专门的检查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的建设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一些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它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合规合法以及环境友好。
而制度必须是科学的、完善的,并且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首先,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责任主体。
这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个参与方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并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资源进行保障。
监理单位要履行好规范监督职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要以科学的技术标准为依据,确保工程按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在制度中应该规定各种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包括设计规范、施工工艺、质量验收等。
同时,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评估体系,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应加强对承建方和监理单位的评价和考核。
建设单位在选择承建方和监理单位时,必须要严格审核其从业资质和信誉记录。
建立承建方和监理单位的信用体系,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对于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甚至限制其参与工程市场。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还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来提升监督管理的效能。
可以使用信息化系统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置。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提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最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制度的落实不打折扣。
同时,媒体、公众和相关行业协会也要发挥监督作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参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包括新建工程、扩建工程、改建工程、修缮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的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事故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聘请具有相关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相关技术知识,担当起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策划、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要求,包括安全责任分工、安全控制措施、安全防护设备的使用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上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监督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志、安全生产警示标识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担任委员,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员由施工单位聘请,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志应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起到提醒施工人员和过路人员注意安全的作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警示标识应按照要求设置在施工现场与周边环境的明显位置,警示过往人员注意安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一、安全监督报告施工项目中标后,施工单位必须到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办理安全监督报告手续,明确有关监督程序,领取和填写有关资料、表格。
(一)填写《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报告》一式两份。
(二)安全监督报告时提供如下资料:1、建设单位安全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2、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人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复印件);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措施(含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措施);4、开工前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付款计划50%的支付证明原件(施工方向建设方开具的收款发票或银行收款通知单),收复印件。
(三)采购相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资料。
(四)领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通知书。
二、第一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一)会议主持:安全监督管理部。
(二)参加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
(三)会议明确了各方的主要责任:1、业主的责任(1)业主应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邻近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地下工程资料,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业主应为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工作环境,并按文件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业主单位不得购买或者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健康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施工所需的各种产品的制造商、供应商。
(4)督促施工单位遵守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5)参与建设项目和单位工程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评定、验收。
2、监理单位职责(1)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包含安全监督内容的监督计划和监督实施细则。
(2)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程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理程序为做好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办理程序。
一、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需具备的条件建设工程报建限额(100万元)以上项目,在进行报监前,建设单位需在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的手续如下: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发包(招投标);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5、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监理的项目,已办理设备监理承发包手续。
报建限额以下项目,应完成相应的合同登记备案,房屋建筑项目需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方法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计算机网上申报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具备安全质量监督报监条件时,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报建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登记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取得报建编号和卡号。
),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项目报监申报。
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带有条形码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表》(一式两份)(项目建设参与单位中涉及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企业时,同时打印《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完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备案,无需网上申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二)、书面材料提交项目报监需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或《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2、《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表》、《单位工程明细表》一式两份;3、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原件一份)4、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验收登记表(原件一份)5、相应工程项目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 ( 收据联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电梯安装工程报监时须提交电梯销售、安装合同项目建设参与单位中涉及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企业时,缴纳企业应按照《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的要求,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报监时,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确认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
(2)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
(3)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3.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六、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遵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职业病的发生。
2.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物的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环境达标。
3.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等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生产措施,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2.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流程图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流程图
建筑单位提出备案申请
不符合要求
资料符合要求一个工作日
组织人员现场勘查
登记台账,并进行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交底
登记备案
返回申请单位并
一次性告知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程图
更正或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
当场更正错误的申
报材料不齐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提出申请
1
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
不属于本建设行政
不予受理
具有申请资格机关职权范围的_1
符合条件
县质监站工作人员进
行审核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流程图
受理质量投诉流程图
备案按规定办理呈报、备案、立卷、归档等工作
行政处罚流程图
收取费用
内部重大问题决策流程图
内部人员调配流程图
工作人员惩处流程图
财务支配流程图
局内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建设局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
来客接待流程图
物品采购流程图
立项
机关考核流程图
机关职称评定流程图
机关奖惩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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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流程
一、监督形式
工程正式开工15天内,由建设单位书面向监督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例会的申请,由监督部门派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对工程参建各方进行安全监督交底;告知监督的依据、程序、方式、内容、重点和监督检查处理方法等。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动态巡查形式为主,结合专项整治和综合执法大检查,同时质量监督人员定点到位监督时也会兼顾安全监督,回站后转交工程安全检查移送单。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处理方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
二、对参建各方的安全监督内容及要求
A、施工单位:
1、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开展情况:预申报、项目部周自评、施工总包单位月自评、监理审核。
2、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并根据差别化管理要求实施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审、外审开展情况。
3、对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现场必须每日公示危险源,监控措施有针对性,重大危险源在开工和施工作业前分别向监督部门作好预申报;。
4、作业人员:(1)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抓好四个重点:开、竣工前后;节假日前后;施工阶段及季节转换;新进队伍、新进人员、转岗及换岗作业人员安全教育;(2)必须经过岗前培训;(3)必须持有健康证;(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5)办理综合保险手续;(6)签好用工和安全协议书;
5、安全防护用品:所从事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凡涉及各类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施工的,必须确保防护措施及监护人员的落实;
6、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的数量按工程规模配备,必须持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常驻施工现场不虚挂,尤其是周末和节假日期间要确保到位率;
7、安全施工方案:无安全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施工,深基坑、高支模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通过后方能交付施工;
8、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必须建立检查、验收、保养、检测、等相关制度,凡大型机械和井架必须经有资质机械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报监督部门备案,现场使用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管理部门的年检证明;
9、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临边洞口防护、生命绳等)必须做到作业前有交底、使用前有验收、过程中有检查,相应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B、监理单位: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即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频率;
2、审查总、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安全监理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无故不在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应每天不少于一次对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安全巡视;
4、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现场进行安保体系内审、外审认证,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中是否符合程序性(施工企业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审批手续或专家论证情况)、强制性(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效性(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实体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
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
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和红、绿牌挂牌制度执行情况;
7、采取监管手段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受监地安监站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C、建设单位
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2、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三、安全监督的措施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暂缓施工整改通知书;对发生事故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甚至可报请主管部门对有关的责任单位资质、责任人资格进行相应处理;每次监督检查后,区安质监站检查人员作好书面检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单位的安全不良行为进行上网入录,对违反记分条款的“三类”人员进行记分登记。
四、安全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2、填写《安全质量事故快报表》,报告事故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监督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为后续调查处理事故收集相关资料。
6、事故企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现场存在问题进行整改,通过安全保证体系监审。
7、监督站对施工企业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合格后方可允许恢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