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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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商检局)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商检局)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993-3-9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商检局发布日期:1993-3-9执行日期:1993-4-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第三章口岸登记第四章到货地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述的成套设备系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第三条一切进口成套设备都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的成套设备、材料不准安装使用。

第四条进口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或者组织实施检验;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驻现场监督检查,收用货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下同)应认真落实各项检验工作,其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进口一般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也应指定专职检验人员,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商检机构应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建设现场派员进驻并设置办公室。

第六条进口成套设备的质量及技术条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及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见本细则附件一。

第七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和《检验大纲导则》(另发),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送商检机构备案。

并由商检机构驻现场办公室依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成套设备由所在地商检机构或者由所在地商检机构会同收用货单位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使用,依法加强对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活动,包括对设计、制造、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的目的是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具体检验工作。

第五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验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监督检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推诿、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第七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

(二)建立健全设计审核机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三)制定合理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制造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要求,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经过必要的检验和试验。

(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制造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和检验,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产品材料、结构、尺寸等方面的要求。

(三)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要求。

(四)监督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对原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试验,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加强对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三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合法性。

(二)科学、合理的检验方法,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

(三)严格把关,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五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种类、用途和技术要求,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和周期第六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材料的选用和质量检验。

(二)压力容器密封性能的检验。

(三)压力容器的承压试验。

(四)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

(五)压力容器的外观检验。

(六)压力容器的标识和防腐处理的检验。

第七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周期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等级和用途确定,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执行。

第八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第九条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和认证。

(二)具备完备的检验设备和技术手段。

(三)具备独立、中立、公正的态度。

第十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自评和外部第三方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督检验的流程和要求第十一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接受申请。

压力容器的进出口企业应当向检验机构提出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

(二)评估审核。

检验机构将根据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三)检验计划制定。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1. 引言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是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制定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以指导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确保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 监督检验机构要求为了确保监督检验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专业,监督检验机构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依法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 检验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 检验设备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 检验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4. 监督检验流程监督检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 4.1 提交申请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供应商需要向监督检验机构提交监督检验申请,申请中需要包含以下信息: - 产品基本信息,如型号、规格等; - 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信息; - 相关证书和报告的复印件。

4.2 材料审查监督检验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生产厂家资质、证书和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

4.3 检验计划制定根据申请材料和产品的特点,监督检验机构制定检验计划,明确检验对象、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等。

4.4 现场检验监督检验机构派遣检验人员前往生产厂家现场进行检验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 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外观进行检查,确保产品没有损伤和缺陷; - 进行材料的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测试; - 检验产品的密封性和耐压性能。

4.5 检验报告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编制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 产品基本信息和生产厂家信息; - 检验过程和方法; - 检验结果和评价。

4.6 结果评估监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估,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

4.7 异议处理如果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机构需要根据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颁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布日期】1985年06月06日【实施日期】1985年11月01日【正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五年六月六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重大的监督检验项目,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申请监督检验,并报锅炉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

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

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应按照《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任务。

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批准的“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商检工作方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

《种类表》内的商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在实施前六十天公布。

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第四条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性物品,以及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予检验。

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口商品普遍优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商检机构负责。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认证工作,统由国家商检局管理。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二篇)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二篇)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目的1.1 为了加强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我院检验人员按照本细则,制定具体产品的检验实施细则和办法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进出口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压力容器。

本细则用于对列入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本院只对检验项目结果负责,对外出具商检中涉及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报告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收用货单位。

3编制依据3.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1.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3.1.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1.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7 GB150《压力容器》3.1.8 GB151《管壳式换热器》3.1.9 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4检验控制要求4.1凡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件。

4.2 检验员应熟悉和掌握我国及合约规定的相关国家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方面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坚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检验。

4.3检验前准备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不符合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时,检验员有权拒检。

4.4 根据检验的需要,检验员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4.5 为维护国家权益,进口压力容器应在规定的索赔期内及时检验,并出具报告。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985年6月6日,劳动部劳人锅[198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重大的监督检验项目,省级锅炉监察机构也可以商请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进行监督检验,并报锅炉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

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

未列入《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

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出口,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在我国安装使用。

凡需要对外出具商检证明的,均由商检机构统一出具商检证书,其中安全性能的检验报告由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供。

第二章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第六条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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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主要受压元件为锻件时,检验硬度及进行无损检测;
3.6.2对容器焊后热处理部位的焊接接头和母材进行硬度检验抽查;
3.6.3无损检测首先审查制造厂射线底片或报告,并根据不同设备、材料、壁厚、部位情况选择适用方法,是否进行无损探伤由图纸和产品质量证明书审阅后而定,可部分抽查。抽查时探伤部位选择在返修、易出现焊接缺陷、应力水平较高部位,或经内外表面检验认为有必要做无损检测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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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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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TJ/ZY--2010
第3页 共5页 第0次修改
2检验检测准备
检验师在检验前,应收到下列所需资料:
2.1.1天津市商检局的商检联络单;
2.1.2报检单位提供受检设备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原文或译文):
a)进口压力容器的合约和其附加技术条款,进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器具,应符合检验规程的规定,满足检验检测作业的需求,执行本院TJTJ/CX-05-2010《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进口压力容器一般应在设备到岸或运抵安装现场时实施检验,但下列范围之一的压力容器,应实施出国现场监造:
1.6.1高温高压或盛放剧毒介质的压力容器;
1.6.2产品在国外组装,到货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重要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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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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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压力容器
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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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月日
实施日期: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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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口压力容器检验原始记录填写
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允许有漏检或者漏记情况。检验原始记录要求在检验现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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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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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TJ/ZY--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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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原始记录格式见《进口压力容器检验记录卡》(TJTJ/)。对于检验中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其原始记录应当由检测人员按照本院专门的检测记录填写。对原始记录中未列出的其它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报告格式作为原始记录格式。报告出具完毕后,由检验员将各种记录汇总签字后转交报告审核人员。
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总图、主要受压部件图、主要受压部件原始材质证、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产品合格证、使用安装说明书、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含合格证)及安全阀排量计算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热处理报告书、耐压试验及气密试验报告书、压力容器竣工图样等;
c)如合同中有要求,还应提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检验师在收到条所列资料后,应仔细认真审查,如果资料有缺项,应该及时通知报检单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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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1总 则
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细则。
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并结合了本院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6.3进口大型成套设备中数量多且集中到岸的压力容器;
1.6.4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
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当遵守本院TJTJ/CX-12-2010《检验检测安全控制程序》,确保检验检测作业安全。
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如果采用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方法,必须经过院技术负责人批准。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商品种类表》的进口气瓶、槽车、医用氧舱、贮运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以下统称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本细则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能装置中使用的压力容器。
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应符合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本院TJTJ/CX-04-2010《人员培训程序》。
检查压力容器的结构,包括封头型式、支座型式、接头型式、焊缝布置、开孔及开孔补强、管口方位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设计图纸的要求。
测定产品的直径、圆度、直线度;焊缝的余高、错边量、棱角度;主要受压元件角焊缝焊脚高以及主要受压元件壁厚。
用目视或借助5—10倍放大镜检查内外表面焊接接头有无裂纹、气孔、夹渣、未熔合、咬边、弧坑、凹坑等,母材表面有无机械损伤。裂纹、工卡具焊迹、电弧擦伤、腐
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主要是对危及容器安全性能项目的复验,复验可以是全部或部分的;对怀疑部位可以增加检验项目。
3进口压力容器检验
检验师在现场检验时,必须校对铭牌上的产品名称、制造厂家、制造年月、产品编号。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等技术参数是否与随机的技术资料一致以及主要受压元件上钢印是否与质量证明书相符。检查是否有制造厂家所在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钢印标记。
3.7.3对合约未作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标准GB150—98《钢制压力容器》和相关标准。
3.7.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质量问题处理
3.8.1检验中发现有危及安全性能的不符合规定的严重缺陷时,应作详细记录,并进行复验和扩大检验。
3.8.2经复验为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通知报检单位,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并报告商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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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共5页 第0次修改
蚀等。对内表面主要部位无法用目视检查时,应采用内窥镜进行检查。
检验、校对安全附件铭牌上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设计图样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要求。
检验师认为必要时,进行以下项目复验:
3.6.4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应该根据设计图纸及原检验标准要求进行或确认报告。若出厂时耐压试验压力高出标准要求时,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压力进行耐压试验。
3.6.5检验师认为应增加的其它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评定依据
3.7.1合约规定引用的标准,但引用标准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
3.7.2设计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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