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
•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学基础知识
•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四、法的起源
法学基础知识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氏族习惯
原始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无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把一国现 行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 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 方法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划分为若干法律 部门。
法律部门的构成
法学基础知识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宪法
劳动法和 社会保障法
诉讼法 环境法 军事法
到寻求哪种途径解决
法/Law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目录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的运行 第三节 法与国家、政策 第四节 法制与法治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目录
法/Law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本质 四、法的起源 五、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六、法律关系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八、法的效力 九、法的解释
• 分类:按解释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第二节
法/Law
法的运行
一、法的创制(立法)
法学基础知识
1、立法:也叫法的制定,指有权的国
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 立法权: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Ⅰ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第一章法的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
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利导件。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法的程序性。
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但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
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第二章法律历史第一节法律历史概说一、古代的法律古代存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历史类型的法。
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共同点,所以在法学上常被合称为“古代法”。
二、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
资本主义法经历的发展阶段。
法学基础理论(简)

法律关系的要素
总结词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这三个要素是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
详细描述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主体与客体 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三个要素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完整内涵,缺一不可。
法律关系的种类
总结词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 关系等。
详细描述
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 法律关系划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公法关系是指国 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私法关系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 ,根据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否对应,可以将法律关系 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 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对应关系的法律关系,而相 对法律关系则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 法律关系。
法的要素
总结词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详细描述
法的要素是构成法的基本成分,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法的 基本单位,它明确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 的。法律原则是法的指导思想,它体现了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律概念是对法的基本
概念和术语的定义和解释,是法的表达和理解的必要工具。
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免除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免除法律责任,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减轻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减轻法律责任,只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1、法的定义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与。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答:(1)法律就是一种国家意志(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就是凭空产生的,而就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3、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4、法的作用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5、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答:(一)法律规则就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2)处理(3)后果(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就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就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
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就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就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与复合规则;(2)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4)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6、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1、答:(一)权利: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就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1)应有权利与义务、习惯权利与义务、法定权利与义务、现实权利与义务(2)基本权利与义务与普通权利与义务(3)一般权利与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4)第一性权利与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与义务(5)行动权利与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6)个体权利与义务、集体权利与义务、国家权利与义务、人类权利与义务(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法学基础理论

四、 代理制度
• 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 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 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物或行为。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
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 ②经济行为。 • 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
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
• ①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 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 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 ②取得权利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 实现的权利。
四、 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 原则。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
• ①国家机关。 • ②社会组织 • ③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 • 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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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

当一般法与特别法发生矛盾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 讼法
仲裁法 行政诉 讼法 程序 法
民事诉 讼法
(四)公法和私法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
1.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的实施以国家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2.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律关系的总称。 律关系的总称。
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1)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确定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二、法的分类 (一)根本法和普通法
(1) 宪法 )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 发生的影响。 发生的影响。
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在宏观方面对社会关系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体 表 现 形 式
法 的 各 种 具
(2) 法律 ) (3) 行政法规 ) (4) 地方性法规 )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6)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8) 国际条约 )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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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1. 法的定义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答:(1)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3.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4. 法的作用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5.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答:(一)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2)处理(3)后果(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
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6.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1、答:(一)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1)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7.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由不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8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 法的效力的含义答: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即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
10. 法的效力的根据答:(1)现实根据是,一方面它来源于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另一方面它还来源于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时效。
(2)道德和心理根据是,它一方面来源于法的道德约束力,即有效力的法必须是符合正义原则和道德要求的,另一方面法的效力也取决于法对人们施加的心理影响和人们接受其约束的心理态度。
11. 法的效力范围答:通常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12.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答:(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13.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答:(一)法的生效时间:(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3)规定法律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法的终止生效时间:(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3)法律本生规定的有效期届满(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二)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其原则有:(1)从旧原则(2)从轻原则(3)从新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14.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特征:第一,法律关系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
任何一种(个)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地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第二,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第五,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
第六,法律关系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
15 、法律关系的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6.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 、人民2 、阶级3 、民族4 、国家和国家机关5 、个人6 、法人17.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8. 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种类含义: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种类:一、国家权力二、人身、人格三、行为四、法人五、物六、精神产品七、信息19 、执法的含义、执法的基本原则答:(一)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活动。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二)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3)效率原则。
20. 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答:(一)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特点:(1)职权法定性;(2)程序法定性;(3)裁决权威性。
(三)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1)正确,首先是指各级国家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
(2)合法,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
(3)及时,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结案。
当代中国司法的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4)司法责任原则。
21.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答:(一)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二)守法的构成:守法的主体:各种法律拟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22.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答:(一)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1)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2)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且,法治国家的目标应当加强对此一方面的监督力度和广度;二是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23.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答:国家法律监督体系:(1)权利监督;(2)行政监督;(3)检察监督;(4)司法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1)社会的法律监督;(2)公民的法律监督;(3)社团的法律监督;(4)舆论的法律监督。
24.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25.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答:(一)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必要性(三)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定解释(有效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26.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从法律解释的主体地位及其效力来划分成: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其他解释。
27. 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答:(一)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条件特征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所做的分类。
(二)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结构不同;(3)法官权限不同;(4)诉讼程序不同;(5)法律分类,法律数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之处。
28. 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答:(一)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二)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是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能力和素质。
人治社会也有法律,甚至有法制,但是统治者自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而法治则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从字面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极其实施。
狭义的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的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的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而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
而法治一词的含义则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不仅普通公民、一般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事,而且,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也要依法办事;尤其是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遵守法律。
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的介入社会生活。
法治较于法制,其内涵要更为丰富,更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要求。
法制是一种手段,而法治则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而且也是一种价值选择。
29.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答:(一)法治国家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二)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1)其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2)其国家权利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的关系;(3)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4)其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5)其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文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