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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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

1. 法的定义

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答:(1)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

(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

3. 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4. 法的作用

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5.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答:(一)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

(2)处理

(3)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

(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6.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1、答:(一)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

(1)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7. 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由不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8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9. 法的效力的含义

答: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

10. 法的效力的根据

答:(1)现实根据是,一方面它来源于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另一方面它还来源于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时效。

(2)道德和心理根据是,它一方面来源于法的道德约束力,即有效力的法必须是符合正义原则和道德要求的,另一方面法的效力也取决于法对人们施加的心理影响和人们接受其约束的心理态度。11. 法的效力范围

答:通常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12.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答:(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13.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

答:(一)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3)规定法律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

法的终止生效时间:

(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

(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

(3)法律本生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

(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二)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其原则有:(1)从旧原则

(2)从轻原则

(3)从新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

14.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特征:第一,法律关系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个)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地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二,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四,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第五,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第六,法律关系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

15 、法律关系的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6.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 、人民

2 、阶级

3 、民族

4 、国家和国家机关

5 、个人

6 、法人

17.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8. 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种类

含义: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种类:一、国家权力

二、人身、人格

三、行为

四、法人

五、物

六、精神产品

七、信息

19 、执法的含义、执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活动。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二)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效率原则。

20. 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答:(一)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二)司法的特点:(1)职权法定性;

(2)程序法定性;

(3)裁决权威性。

(三)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

(1)正确,首先是指各级国家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

(2)合法,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

(3)及时,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结案。

当代中国司法的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

(2)司法平等原则;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4)司法责任原则。

21.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

答:(一)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二)守法的构成:守法的主体:各种法律拟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22.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答:(一)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1)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

(2)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且,法治国家的目标应当加强对此一方面的监督力度和广度;二是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23.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答:国家法律监督体系:(1)权利监督;

(2)行政监督;

(3)检察监督;

(4)司法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1)社会的法律监督;

(2)公民的法律监督;

(3)社团的法律监督;

(4)舆论的法律监督。

24. 法律适用的步骤

(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

25.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

答:(一)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必要性

(三)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定解释(有效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

26.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从法律解释的主体地位及其效力来划分成: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其他解释。

27. 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答:(一)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条件特征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所做的分类。

(二)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2)法律结构不同;

(3)法官权限不同;

(4)诉讼程序不同;

(5)法律分类,法律数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之处。

28. 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答:(一)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二)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是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能力和素质。人治社会也有法律,甚至有法制,但是统治者自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而法治则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从字面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极其实施。狭义的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的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的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而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含义则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不仅普通公民、一般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事,而且,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也要依法办事;尤其是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遵守法律。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的介入社会生活。法治较于法制,其内涵要更为丰富,更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要求。法制是一种手段,而法治则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而且也是一种价值选择。

29.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答:(一)法治国家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二)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1)其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

(2)其国家权利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的关系;

(3)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

(4)其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

(5)其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文化基础。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利运行的法律机制;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30. 法与政策的联系

(1)思想内容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2)规范效力上的约束与被约束关系;

(3)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促进关系。

法学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

中国海洋大学2017年《法学基础理论》考试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2017年《法学基础理论》考试大纲法学基础理论 一、考试性质 《法学基础理论》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学学科各专业(学术型)硕士入学初试考试的专业基础课程。 二、考察目标 本考试大纲涵盖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及西方法律思想史等多个课程,力求科学测评考生关于法学基础理论各相关课程的知识储备及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能够准确选择在法律实务和学术潜力方面表现出色的考生。 命题旨在以下两个层次上测试考生对法学基础理论各相关课程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 1、知识储备:测评考生对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及外国法律思想史等学科的重要知识的掌握程度。 2、学术潜力:测评考生利用上述学科的基本知识分析、思考实际问题的能力,检验其思考深度及原创力。 三、考试形式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 3、试卷结构 法理学:40分 宪法学:20分 行政法学:30分 中国法制史:30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30分 四、考试内容 (一)法理学 1、法的定义、特征与本质 2、法的形式、法的效力以及法的分类 3、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4、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5、法律关系 6、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7、法的制定、实施与法律监督 8、法律方法与法律程序 9、法的起源与发展 10、法的价值与作用 (二)宪法学 1、宪法的基本原则 2、宪法的渊源 3、违宪审查制度 4、国家的结构形式 5、政体

6、公民的基本权利 7、我国的主要国家机构 8、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9、我国的选举制度 (三)行政法学 1、行政法渊源 2、行政法基本原则 3、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理论 4、抽象行政行为 5、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 7、行政许可 8、行政指导、行政合同 9、国家赔偿理论与制度 10、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四)中国法制史 1、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 2、战国成文法运动。 3、秦汉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春秋决狱。 4、唐律与中华法系。 5、宋代法制的主要特点。 6、明清基本法典结构的变化;明清的会审制度。 7、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六法全书。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 1、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2、奥古斯丁与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3、路德与加尔文的法律思想。 4、17、18世纪西方经典自然法思想。 5、19世纪的主要法学流派。 6、20世纪自然法学的复兴。 文章来源:文彦考研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 Ⅰ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 第一章法的特征 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 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 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 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利导件。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法的程序性。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但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 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第二章法律历史 第一节法律历史概说

法学基础理论(专升本)

郑州工商学院 期末考试 1. (单项选择)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 (本题 2.5分) A. 法律事实 B. 法律关系客体 C. 法律关系内容 D. 法律关系主体 答案: B 解析: 无 2. (单项选择)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本题2.5分) A. 党的政策 B. 客观事实 C. 宪法 D. 领导人的讲话 答案: C 解析: 无 3. (单项选择)提交会议讨论而被列人会议议程的建议或意志称为()。 (本题2.5分) A. 法律草案 B. 议案 C. 法律草稿 D. 法律 答案: A 解析: 无 4. (单项选择)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 (本题2.5分) A. 权利和义务 B. 物和行为 C. 法人和自然人 D.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答案: D 解析: 无 5. (单项选择)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 (本题2.5分) A. 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B.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C. 对立统一关系 D. 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答案: A 解析: 无 6. (单项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关系的主体。 (本题2.5分) A. 不能成为 B. 可以成为 C. 部分可以成为 D. 必然成为 答案: B 解析: 无 7. (单项选择)立法的关键性阶段是()。 (本题2.5分) A. 法律议案的提出 B. 法律草案的审议 C. 法律草案的通过 D. 法律的公布 答案: C 解析: 无 8. (单项选择)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本题 2.5分) A. 法律关系主体 B. 法律关系客体 C. 法律事实 D. 法律关系内容 答案: C 解析: 无 9. (单项选择)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本题2.5分) A. 根本法与普通法 B. 一般法和特别法 C. 实体法和程序法 D.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答案: B 解析: 无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1. 法的定义 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答:(1)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 (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 3. 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4. 法的作用 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5.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答:(一)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 (2)处理 (3)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 (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6.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1、答:(一)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 (1)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

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 【重点法条】?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意思分解】?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五章 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五章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 一、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具有的特征: 1.国家创造性(方式包括制定、认可、解释) 2.普遍适用性。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的分类 1.按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宪法)、普通法 2.按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法、特别法;同等法律位阶前提下,在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按法规定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诉讼) 4.按法的产生和外在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5.按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不同--国内法、国际法 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 1.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2.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国家。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6-18周岁有劳动收入来源)、限制民事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最典型的民事行为是合同、遗嘱和婚姻。 4.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人实施的限制民事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经济合同违法国家指令性计划 5.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6.人身权包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身份权(亲属权、监护权、男女平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7.债权发生主要基于的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是()。 A.有效的B.无效的C.部分有效的D.以上答案都不对 2.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A.党的政策B.客观事实C.宪法D.领导人的讲话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 A.内容与形式的关系B.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C.对立统一关系D.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4.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A.根本法与普通法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5.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A.国内法和国际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 6.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A.法律适用B,法律制定C,法律遵守D.法律实施 7.提交会议讨论而被列人会议议程的建议或意志称为()。A.法律草案B.议案C.法律草稿D.法律 8.立法的关键性阶段是()。 A.法律议案的提出B.法律草案的审议 C.法律草案的通过D.法律的公布 9.决定法的本质的是()。 A.社会生产力水平B.社会经济基础 C.党的政策D.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10,法律关系是由()保证的社会关系。 A.国家法律B.国家权力 C.国家强制力D.国家司法机关 11.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B.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 C.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D.可以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枪 12.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 A.法律事实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D.法律关系主体 13.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事实D,法律关系内容 14;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另一类是()。 A.法律后果B.法律责任 C.法律行为D.法律制裁 l5.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 A.民事制裁B.刑事制裁 C.行政制裁D.法律制裁 16.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 A.权力机关的干涉B.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 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7.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 A.权利和义务B.物和行为 C.法人和自然人D.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关系的主体。 A.不能成为B.可以成为C.部分可以成为D.必然成为

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内容提要:我们究竟需要构建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科?当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个命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行政法的基础价值取向应当是“控权”和“服务”,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加“服务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的法。控权和服务是双向的,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两个基本支点。 关键词:基础理论研究现状控权服务 一、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分析 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或者说行政法治的基本观念,一直是上世纪特别是近半个世纪各国宪法与行政法学者们“经久不衰”的议题,也是争论不休、难以取得共识的问题。从法德行政法院派生出行政法,到英国长期否认行政法和美国在上世纪中叶以后发展起来并深深影响整个普通法系而具有全新意义的行政法。各国历史及各国立法与司法上的巨大差异,造成世纪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本身的性质与目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众说纷纭。一般说来,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应当是这门学科的核心。新中国第一篇探讨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论文,应当首推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等于1983年撰写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一文,该文载于《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其主要观点是“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为人民服务论”。迄今为止,已有不少教材和著作以及50多篇论文涉及同一论题。但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并未解决,相反,对此却引发了学界不尽的探索。依笔者看来,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实质上是在回答行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具体说来,必须回答这样两个基本的命题:我们为什么需要一门行政法学?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学?这两个命题实际上解答了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什么?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什么”不能推导出行政法“应当是什么”,反之亦然。规范行政法学旨在研究行政法“应当是什么”。当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两个命题的回答就形成了不同的行政法学派(说得准确些,是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而没有形成流派)。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该学说被后来的行政法学者称为“管理论”。该说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该说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或调整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法,行政法的原则就是国家管理的原则,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行为就是国家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5汇总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5 一、单项选择题 1.许可证一经(),即获得法律效力。 A.公证机关公证 B.行政机关批准C.申请人申请 D.行政机关颁发 2.行政监督的对象是()。 A.行政相对方B.行政主体 C.国家行政机关D.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 ()。 A.购买权B.收益权 C.优先购买权D.优先承租权 4.行政行为作出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这是行政行为的()。 A.确定力 B.拘束力 c.执行力D.公定力 5.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是()。 A.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B.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 c.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而不履行该职务 D.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特定义务,以致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6.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是()。 A.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国人 B.外籍华侨 C.外国留学生D.外国国家首脑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采用的原则是()。 A.从旧兼从重B.从旧兼从轻 C.从新兼从重 D.从新兼从轻 8.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A.1/3以上监事B.总经理 C.监事D.2/3监事 9.行政立法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家行政机关D.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10.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 A.被撤销之日B.被废止之日 c.被变更之日 D. 作出之日

1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 A.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B.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状况公报 D.以上三项 12.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14人,经营房地产业务,于1995年2月10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问公司最迟应在什么时间内开业?() A.1995年5月10日以前 B.1995年8月10日以前 c.1996年2月10日以前 D.公司在任何时间开业,也可在任何期间内停止营业 13.甲、乙、丙分别按50%、40%、10%的比例以个人财产共同投资创办一私营企业,并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因经营不善,企业对外负债10万元,而企业全部资产仅5万元。现债权人丁要求偿还lO万元。依照法律,此10万元债务应()。 A.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按各自的投资比例偿还 B.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平均负担偿还 c.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连带偿还责任 D.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14.为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A.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B.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停业、关闭 C.限制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D.对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停业、关闭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A.环境状况公报 B. 环境保护规划 c.环境质量标准 D. 污染物排放标准 16.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的母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c.《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7.()不能成为监督行政的主体。 A.国家机关B.社会组织 c.行政主体 D. 公民

法学基础理论 侯健 历次辨析题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历次辨析题作业答案 第二、三、四章书面作业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辨析(先阐述一组之内每个概念的含义,然后再分析它们的区分。能指出它们的联系更好。) 1.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在论述权利含义时,应注意这是指什么意义上的权利。一般地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几种不同意义的权利。例如法律、道德、宗教意义上的权利;习惯上的权利;非国家组织规章中所规定的本组织成员的权利(如政党党员的权利、工会会员的权利)等等。所谓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或承认、保障的、具有法律依据的权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一般是指个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其他团体、组织以至国家。第二,权利的内容一般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者要求其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例如以选举权而论,选举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参加选举;也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将自己的姓名列入选民名单;在有人侵犯自己的选举权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控告,等等。 义务也有法律、道德、宗教、习惯、社会团体章程等意义上的义务。所谓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是指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这就是说,法律或者积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必须这样行为,或者消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不应这样行为。对承担义务者来说,前一情况是行为的义务,后一情况是不行为的义务。像权利一样,义务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或承担义务人,一般是指个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其他团体、组织以至国家。这里应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与非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之间的区别。例如某人的一定行为既违反法律(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也违反道德、习惯(没有履行这些方面的义务)等,在一般情况下,此人既要承担法律责任,也要承担违反道德、习惯的后果。但也可能某人的一定行为,仅违反法律(例如不合法律程序),但并不一定违反道德或习惯,或者反过来,他的行为仅违反道德或习惯,但却并不违法。在这两种情况下,此人仅承担一个方面的责任。 2.法律权力与法律权利 在现代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权利和权力,特别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 首先,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了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了权利一词。例如《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等职权;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等等方面的行政事务;第34条规定,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二,权利一词通常是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的,但职权一词却只能指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决不意味行使职权者的任何个人利益。例如《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

《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大纲

《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大纲 课程大纲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课程基本情况说明; (2)教学内容计划; (3)本课若干要求。 一、课程基本情况说明 课程代码:LAWS120001.02。 学分数:3;周学时数:3。 课程内容简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理论学科,是高等院校所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必修课程。法理学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 课程目的:设置这一课程的目的首先在于,帮助所有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掌握法的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观念,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合格的公民和法律工作者。 教学方式: 讲授与讨论相结合。 教材:《法理学导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课外阅读书目:(1)《政府论(下篇)》(洛克)、《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洞穴奇案》(萨伯)。 (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 (3)《法治构图》(季卫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 推荐网站:同学们应当了解中国的立法进程和最近动态,“中国人大新闻网”可以提供一些帮助。也需要了解一下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可以去“中国法官网”和“正义网”看一看。“中国法学创新网”有较多的法学论文,比较好地反映法学界的动态,可以去看一看。另外,“北大法律信息网”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网站,也值得关注。 考试事宜:总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平时考核成绩占30%,依据作业完成情况、读书报告撰写水平、出勤情况、(课堂及网络的)讨论参与情况来测定。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末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二、教学内容计划

2016-2017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51法学基础理论》《851法学专业理论》考研—新祥旭考研

课程简介: 1、谁适合听这门课? 若你想在成为对外经贸法学院研究生的一员,在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时,专业课一的指定复习教材是《国际商法》《民法》《法理学》和《刑法学》,考试科目为751法学基础理论,专业课二的指定复习教材是《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和《国际法》,考试科目为851法学专业理论的同学就可报名此课程。 2、这门课能解决哪些问题? 本课程首先将指定教材的知识点和难点进行梳理,帮助考生构建知识结构,打好基础。其次根据老师的考研经验和科目的考试要求,把考试的重点、难点、考题结构、导师的出题点做系统的讲解,帮助考生明确方向,快速提升。最后通过历年的真题练习和解析,提高考生的综合能力,增加临场经验。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将帮助考生明确考点,节约复习时间,让考生在短时间内快速掌握专业课的高分诀窍,在考研竞争中领先一步。 3、课程主要内容 考研复习与本科阶段课程的学习有很大的区别,为了帮助考生考取高分,本课程分四个阶段循序渐进来辅导: 第一阶段精讲参考教材,根据科目考核要求,对各个章节的考点进行讲解。如果你是本专业考生,此阶段主要帮你明确考点,而这些考点很可能是你在本科学习中忽略掉的内容。如果你是跨专业考生,此阶段先带你学习一些必备的基础知识,帮你建立知识体系,然后再为你讲解考点。 第二阶段是精讲习题。要考试就要会做题,把握做题的思路,通过做题提高解题能力并且归纳总结技巧、方法,避免考试时眼高手低。 第三阶段主要讲解真题。真题是我们复习的指南针,通过讲真题来查漏补缺。并且分析真题,明晰老师的出题思路和模式,做到知己知彼。 第四阶段进行全部内容的冲刺串讲,加深对重点考试内容的理解记忆,确保高分在握。 4、上课使用讲义 本课程的讲义主要有:参考书目、本人当年的复习笔记、历年真题、还有出题老师的期末题、以及出题导师的近期科研论文。我会把他们整理成教案,在上课时为你详细讲解。此外,我周围同学的相关资料也会拿来讲解。 5、课程计划及课时安排 本课程一共60课时,教材讲解40课时,真题及模拟题讲解10课时,最后重点专题讲解10课时。根据考生特点将进行适当调整。总之,就是让你掌握知识点,在考试中取得高分。 6、如何确保课程质量 在课程资料方面,拥有最真实和准确的内部资料,掌握一手信息,这些很多都是外界难以获取的。在辅导课时方面,可以根据考生需要,增加课时,确保课程达到最佳效果。 7、附加服务 可以为学员提供本专业考研的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及复习题、期末题、笔记等,我是过来人,你懂的!这些对我来说也就是举手之劳,但对同学们来说却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针对性。 同时也可以帮大家购买专业课参考教材,复印学习资料。 最后还会提供复试指导和帮助。 考研路上,我不仅是你的老师,更是你的战友,你有任何疑惑和困难,我都会尽量帮你解答。

法学课程介绍

【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简介 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一门理论学科,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基础课程,是一门专门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基本技能和理论思维方式的学科与课程,是法学教育的一门基础课程和核心主干课程。法理学的教学目的是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的基本原理、规律等基本理论和方法,为学习其他法律课程奠定扎实的基础;同时,培养、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的能力和方式,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品质。 该课程主要介绍法学、法律的一般知识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学的含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法学体系、法学学科的设置、法律的渊源、法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概况、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环节(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违法与法律制裁、法律职业、法律教育等。 【中国宪法】课程简介 宪法是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并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法中之法。 本课程分四部分阐述宪法理论和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宪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制定、宪法的修改、宪法的解释、宪法惯例、宪法的作用、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二部分:宪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性质、国家的政体、国

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地方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等。第三部分:基本人权。包括人权的产生、发展等基本理论与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第四部分:国家机构。介绍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西方国家议会、政府、司法机关的基本情况及其工作、活动原则与方式。 【中国民法】课程简介 本课程根据我国民法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改革的进程需大量增补、废除的实际情况,教学体系以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为主导,参考英美法系的某些理论,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系统介绍我国现实的和未来有可能借鉴的民法学的基本理论。 本课程主要内容为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法、债的一般原理、继承权及侵权行为法。具体包括民法的概念、渊源,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我国民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的基本内容及其保护等。 【中国刑法】课程简介 刑法学是法学中一个独立的重要学科。刑法学课程是法律学专业的基础核心课程之一。刑法学以我国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与刑事责任两大方面。本课程分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又分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两部分。犯罪论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等

最新 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关系-精品

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出身的学生之所以找工作难,是因为刚毕业的法学学生并不会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那么,法学如何将理论和实践联系起来呢?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专门搞研究的那些学者做的都是无用功,因为他们总是闭门做学问没有进行过实践,总是觉得他们的理论研究是脱离实践的。其实不然,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是来源于实践的,没有凭空想象出来的理论。由于很多人对理论和实践关系的误导,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人轻理论而重实践的结果,这将会阻碍理论的发展,所以纠正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角度探讨理论不会脱离实践。 1法学理论脱离实践这一观点产生的原因 从学生方面讲,现在法学毕业的大学生找工作越来越难,很多人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只会法学理论而缺乏实践。其实不是,在课堂上老师传授给学生的法律知识并不等于法律理论。理论应该是抽象的,不是一朝一夕,一年两年就能领悟的,理论中包含了众多的法律知识,根据法律知识解决不了的问题,法律理论却可以解决,所以掌握了法律理论的学生一定是可以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的。 从学者做学问方面讲,纵然学者们没有参加具体的实践活动,但是他们的理论来源必然是社会中已发生的事件或者其他,不可能是脱离实践的。有时候所谓的理论脱离实践只不过是理论暂时的不能指导实践而已,理论虽然是来源于实践的,但它又受其他理论成果和社会成果的影响,如心,,等,最后形成的是一个能够普遍使用的理论,而实践作为一项具体的活动有其特殊性,所以理论未必马上见效。 从理论的地域性方面讲,理论是有地域性的,中国早期的大部分法学理论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并不适应中国的具体国情,所以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移植过来的法学理论并不能解决中国的很多问题,也造成了理论暂时的脱离实践。经过长时间的修改,使移植过来的法学理论本土化之后,法学理论不能指导实践的现象已经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2理论的实践性质 2.1理论来源于实践 法学从它产生之日起即为注释法学,是对制定法即罗马法的释义。注释法学派既重视制定法的安全性和明确性,采用严格的文义解释,以确立法律概念,又从法理念出发,重视法内容的公平正义,采用弹性的横平原则,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疏证法学派在注释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鉴定各种法律问题或者法院的案例,重视实务解释,被称为法鉴定家。注释法学派注重对罗马法的释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复习参考资料之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二、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法律事实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 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1、法的定义 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与。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答:(1)法律就是一种国家意志 (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就是凭空产生的,而就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 3、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4、法的作用 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5、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答:(一)法律规则就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 (2)处理 (3)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就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就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就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就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与复合规则; (2)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 (4)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6、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1、答:(一)权利: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 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 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就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 (1)应有权利与义务、习惯权利与义务、法定权利与义务、现实权利与义务 (2)基本权利与义务与普通权利与义务 (3)一般权利与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 (4)第一性权利与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5)行动权利与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 (6)个体权利与义务、集体权利与义务、国家权利与义务、人类权利与义务 (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7、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就是由不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8、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9、法的效力的含义 答: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与强制力。即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与什么时间适用。 10、法的效力的根据 答:(1)现实根据就是,一方面它来源于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另一方面它还来源于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时效。 (2)道德与心理根据就是,它一方面来源于法的道德约束力,即有效力的法必须就是符合正义原则与道德要求的,另一方面法的效力也取决于法对人们施加的心理影响与人们接受其约束的心理态度。 11、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一、填空题 1.___________和__________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2.法的主体部分是______________。 3.法的基本特征包括__________性、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__性。 4.法以规定人们的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为主要内容。 5.法是由______________保证实施的。 6.法的本质属性是___________性、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___性。 7.法是上升为_____________的统治阶级意志。 8.国家和法是随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出现而产生的。 9.原始社会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是____________。 10.法是______________不可调和的产物。 11.法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四种历史类型,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的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13.资本主义法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传统不同,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__________和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___________。 14.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_____________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5.我国社会主义法为人们在何种情况下作出行为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16.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大部分。 17.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必须强化人们的_______________。 18.狭义上的法律包括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个基本方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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