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试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8、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齐宝辉、郭宏、许晓辉《试论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载于《行政 与法》2004年第10期. 10、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4年版. 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 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1、“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 2、采用“理论基础”的原因 3、“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二)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
1、科学地制定法律、准确地适用法律 提 供依据 2、便于达成共识,为研究和交流提供平台 3、确立了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 4、更新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5、开启了对行政法的哲学思考
(四)政府法治论
1、政府法治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政府法治论的缺陷 3、对政府法治论的评价
(五)服务论
1、服务论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2、服务论的缺陷 3、对服务论的评价
(六)公共权力论
1、公共权力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公共权力论的缺陷
此外,还存在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 平衡论、控权—服务论、职责本体论、法 律导控论、行政文明论、“一个中心,两 个基本点”论(以保障公益为中心,以授权 与控权为两个基本点)、政府代理论、政府 工具论等学说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不 再一一综述。
二、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主要观点 述评
(一)平衡论 1、平衡论的代表人物、观点 2、平衡论的缺陷 3、对平衡论的评价
(二)控权论
1、控权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控权论的缺陷 3、对控权论的评价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它是以行政法作为基础,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起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行政法学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构成。
它以行政法的基本观点为出发点,即以人民为中心,以依法治国为根本原则,以法治社会建设为目标。
基于这一观点,行政法学构建了一系列的基本原理,如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从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有:行政法的性质和内容理论、行政法的体系和结构理论、行政法规范有效性理论、行政法责任理论等。
这些基本理论为研究行政法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思路。
同时,行政法学在研究行政法的过程中,还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了一些专门的理论体系,如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民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刑法关系理论等。
这些理论体系有助于揭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门类的联系和区别,为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行政法问题时所采用的一系列科学方法和技术。
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
理论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基础,它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
逻辑分析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和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本质和内涵。
历史研究法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的研究,探究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比较分析,揭示行政法的异同和发展趋势。
实证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实践性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实地观察法等。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实际行政案例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适用规律和解释方法。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行政法实际问题的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当代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红旗——《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读后

当代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红旗
《 中国特 色政府法治论研 究》 读后
王 仰 文 . 君 焕 庞
摘 要 : 政 法 理论 基 础 是 行政 法据 以存在 的观 念 基 础 与 思 想前 提 。 政 府 法 治论 是 源 于 本 土 富有 中国特 色 的理 论 基 础 学 行
说 . 提 出与 论证 也 是 不 断得 到 证 成 的 实 践历 程 ,0多年 来 已经成 为追 求法 治与 宪政 梦 想 的 行政 理论 学人 高 擎在 当下 其 2
为行 政 法 学 、 政 诉 讼 法 学 、 共 政 策 ; 君 焕 ( 9 4 , , 东聊 城 人 , 肃政 法 学 院 ( 肃 兰 州 7 0 7 ) 学 院 2 0 行 公 庞 1 8 一) 女 山 甘 甘 30 0 法 08 级 宪法 与行 政 法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究方 向 为 宪 法 学 、 政 法 学 。 研 行 收 稿 日期 : 0 9 1 — 0 2 0 - 2 2
中 国 的 一 面 红 旗
关键 词 : 国特 色 : 府 行 政 : 中 政 宪政 法 治 中 图分 类 号 : 2 . D9 0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6 3 1 9 ( 0 0 0 - 0 0 0 1 7 — 9 9 2 1 )9 0 6 — 3
作者 简 介 : 仰 文 (94 , , 东聊 城 人 , 士 , 旦 大学 ( 海 2 03 ) 际 关 系 与公 共 事 务 学 院 博 士后 , 究方 向 王 17 -) 男 山 博 复 上 04 3 国 研
“ 旗帜 就是方 向 ” 。在 当下 的时代 话语 中 , 国特 中
色政府 法治 论之所 以能作 为一 面旗 帜 , 就在 于其科 学 内涵包含 两个 方面 : 即一条 道路 , 一个理 论体 系 。 同 中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学读书笔记】《行政法学》读后感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
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的思考。
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
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
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
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里面。
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
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平等权利。
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
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
④对于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
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
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要落空。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学者广泛讨论 并获得 了更 多支持 的 “ 平衡论 ” ,其基本 的主 张是 : 行政法 的制度设计应 该是平衡 行政 权与公 民权 ,并通 过平衡 二者 的关 系 ,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 等社会多元利益 。其 中包含 了两个方 面 的含义 :l 、在立法过程中权 利义务 的公平配置 ;2 、在行政 法的解释 与 适用过程始终贯穿利益博 弈的方 法与理念 。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是 “ 平衡论” 主张行政法调整的基本矛 盾 ,其 目的是 达成 行政 权与 公 民权 的总体 平衡 。基 于这 个基 本 观点 , “ 平衡论”就价值导 向、基本概念和 范畴、调整对 象、基本原 则等相关 问题提 出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观点 , 并对诸多 问题做 出了较为系统 的 回答 。在此过程中 ,学者们 试图探 索如何在现代社会 中构建 有效的约束 和激励机制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 民权、公共利益 与个人 利益 、行政效率 与个案公正 ,促进市场经济和法 治政府 的形成 。 1 、“ 平衡 论” 的基本 内涵 。 在有关行政法的价值 导向的倚重方 面 ,“ 管理 论” 和 “ 控权论 ”存 在着差异 ,前者倚 重行政权 ,后者倚重公 民权 ,因此二 者在 效率 、公正 等价值要素的安排上表现出相应 的偏好 。但在 “ 平衡论” 的支持学者们 看来 ,应该要尊重和调整行 政法领域 内多元 的社会利益及价 值 ,强调采 用相对 中庸 、平和的方案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在行政法 中的各项关系 中 促进 “ 最佳公正” 的平 衡实 现。针对 当前 中国的 国情 ,现 阶段 的 “ 平 衡论” 则更为强调对行政 相对方权利 的保护 ,目的是抗衡行政权的扩张 与滥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对不 同利益 的选择也应 当有所偏 好。中 国的 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 , 在于 中国行政法是 以集 体主义为基 本 出发点 ,国家利益贯彻于行政 法制度安排 的始终 。 在法治原则方面 ,传统 的 “ 控权 论 ”视政 府为 一种必要 的 “ 恶” , 认为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点是 限制行政 权力 ,对政府 在实现社 会公平 、 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 面的积极作用持谨慎 态度。因此 ,在
多元化 抑或统一——关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思考

化 发 展 是 我 国行 政 法 理 论 基 础 研 究 的 必 由之 路 。只 有 加 强 行 政 法 理 论 基 础 的 前 置 性 问 题 研 究 , 重 其 注 规 范化 、 统 化 、 系化 的证 成 和 开 放式 的 比较 研 究 , 系 体 强化 理论 的 推 广 和 应 用 , 国 行 政 法 理 论 基 础 研 究 我
等都 不 能成 为行 政 法 的 理 论 基 础 ” 以期 定 纷 止 , 争 。然 而 , 经历 约 3 0年 的历 程 , 国行 政 法 学 研 我 究虽 然在 许多 方 面取 得 了共 识 , 行 政 法 理 论 基 但
础 的研究 却众说 纷 呈 , 点林 立 , 延 至今 。其 跨 观 绵
一
、
我 国行 政 法 理 论 基 础 研 究 的 历 史
发 展 及 现 状
我 国行政 理论 基础 研究 肇始 于 2 0世 纪 8 0年
从 一定 意 义上 说 , 启 了行 政法 理 论 基础 研 究 的 开
大 门 。同时 , 表 明 对业 已存 在 的“ 理 论 ” 始 也 管 开
进 行反 思 和质 疑 。1 8 9 6年 , 国学 者 伯 纳德 ・ 美 施 瓦茨 的《 政法 》 书 在 我 国正 式 出版 , 提 出 的 行 一 其
概要 》 问世 , 国行 政法 学正 式确 立 之年 。正 础 不 是 … … , 应 当是 我 而
…
…
”
; 一是 “ …应 当是 行 政法 理论 的基 础 , … … …
行政法理论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048110008 邵天智案例第一章前言在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前, 有必要区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门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具备几个前提: 1、它是某一学科的观念前提, 即该学科的一切问题是以某一观念或几个观念为前提展开讨论的;2、可以用这一原理分析行政法律关系;3、它一定程度上指导具体行政法律制度建设;4、其表现形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如果某一种提法、观点不具备上述特点, 则难以冠之理论基础的名称。
第二,各国行政法是否具备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 关于这一点必须要看各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
各国行政法治所处的阶段、任务以及与此有关的理论并不相同,行政法的侧重也有相当的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不同发展时期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上是有差别的。
如法国在19 世纪有“公共权力说”,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 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而在19 世纪70年代,公共权力标准则被抛弃了,代之而起的则是公务观念作为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二次世界大战后, 公务标准也出现了危机,在此情况下又出现了多元标准说,其中较有影响的有公共利益说、新公共权力说以及否认行政法的基本观念等学说。
所以,在法国, 由于行政活动的发展,过去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适应新的情况,新提出的理论同样不能说明全部行政活动的基础。
“因为行政活动内容非常复杂,追求的目的和使用的手段多样化,很难用一个基本观念概括说明”,“可以说行政法不是只有一个基本观念, 而是有几个基本观念,以适应行政活动的不同目的和方式。
”①再以英国行政法为例。
由于英国适用普通法, 司法审查始终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个显著特点。
为此, 英国行政法有两个核心,一为越权无效, 二为自然公正原则。
它们同时也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日本行政法治的原理有三个: 1、①王明扬:《法国行政法》31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法律的保留。
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根据;2、法律的优先。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控权论”是现代行政法学中的一种理论,主要聚焦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机制。
该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必须由社会对其实施控制,以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具体的控制机制则包括制度设计、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制等。
控权论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控权论是从现代宪政法学的视角出发设计的。
现代宪政国家的特点是权力分立和法治化,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宪法的限制和约束。
因此,如何有效控制政府的权力是现代行政法学的一项必要研究。
其次,控权论的设计也受到了法治理论的影响。
法治理论认为,法律是权力的约束和保护,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控权论强调要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第三,控权论也借鉴了自由主义理论的部分思想。
自由主义主张市场自由和个人自由,认为政府应该发挥最小的作用。
控权论也认为,政府的权力必须在市场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上实施,对企业和个人行为的干涉应该尽可能少。
因此,控权论主张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以代替政府的干预。
最后,控权论的设计也依据了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些研究成果。
社会学和政治学研究了群体行为和权力交错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关于权力结构和社会组织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控权论也强调政府权力在社会群体和利益集团的作用下进行控制和监督。
总之,控权论是一种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其主张的政府权力控制机制包含了制度设计、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制等方面。
控权论的设计立足于现代宪政法学、法治理论,借鉴了自由主义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研究成果。
控权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和市场的自由,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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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内容提要:我们究竟需要构建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科?当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个命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行政法的基础价值取向应当是“控权”和“服务”,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加“服务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的法。
控权和服务是双向的,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两个基本支点。
关键词:基础理论研究现状控权服务一、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分析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或者说行政法治的基本观念,一直是上世纪特别是近半个世纪各国宪法与行政法学者们“经久不衰”的议题,也是争论不休、难以取得共识的问题。
从法德行政法院派生出行政法,到英国长期否认行政法和美国在上世纪中叶以后发展起来并深深影响整个普通法系而具有全新意义的行政法。
各国历史及各国立法与司法上的巨大差异,造成世纪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本身的性质与目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众说纷纭。
一般说来,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应当是这门学科的核心。
新中国第一篇探讨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论文,应当首推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等于1983年撰写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一文,该文载于《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
其主要观点是“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为人民服务论”。
迄今为止,已有不少教材和著作以及50多篇论文涉及同一论题。
但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并未解决,相反,对此却引发了学界不尽的探索。
依笔者看来,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实质上是在回答行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具体说来,必须回答这样两个基本的命题:我们为什么需要一门行政法学?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学?这两个命题实际上解答了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什么?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什么”不能推导出行政法“应当是什么”,反之亦然。
规范行政法学旨在研究行政法“应当是什么”。
当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两个命题的回答就形成了不同的行政法学派(说得准确些,是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而没有形成流派)。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
该学说被后来的行政法学者称为“管理论”。
该说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
该说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或调整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法,行政法的原则就是国家管理的原则,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法律体系就由管理者、管理活动和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等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等等。
[ 1]第二观点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
该学说被行政法学者称为“控权论”。
……控权论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界,并影响到包括近年来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行政法理论。
该理论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如何予以补救的法,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
……该理论认为,行政法由下列三部分构成:第一,有关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第二,有关行使行政权要件的法律。
……第三,有关对不法行政行为补救的法律。
……该学说认为,行政法学仅仅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在当代,控权论又有所修正,即控制权力不能妨害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必要的行政效率。
[ 2]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该学说又称为“平衡论”。
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由我国的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的,该理论最早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1,题目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该学说在我国已有与管理说相抗衡之势。
平衡论的主要论点如下:(一)行政法的本质是平衡法……(二)行政法史是一部平衡史。
(三)行政是一个平衡的过程。
(四)行政法的内容是权利义务的平衡。
(五)平衡论的理论依据。
(六)平衡是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指导。
持该论的学者认为:古代行政法本质上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总体上是“控权法”;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平衡法”。
[ 3]第四种观点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
该学说又称为“服务论”。
它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保障民权,但同时兼具服务与授益的功能。
它的基本含义是:为了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
[ 4] 最近这两年来关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又有了许多新的观点:武步云先生认为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是-“公共权力论”。
[ 5] 贺善征教授认为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公平、效率、稳定论,[6 ] 孙笑侠教授认为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新控权论”,[7 ]并撰写了《法律对行政的控制》一书。
武汉大学叶必丰教授提出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公共权益本位论”。
在其新近出版的《行政法的人文精神》著作中,叶教授用一章的篇幅专门分析了“公共权益本位论”。
[ 8]郭润生教授认为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是“控权加平衡论”。
[ 9]文正邦教授认为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是“行政职责本位论”,并将其作为公法学的理论基点和核心。
[ 10]为什么行政法学界会有如此多的观点?笔者认为主要是对构建行政法学科体系的“关键词”(或称为“支撑性概念”)的理解上发生了不同的认识。
[ ] 行政法律制度的创立、运行都与构建行政法学科体系的“关键词”有关。
这里的“关键词”就是构建行政法学科体系的“柱子”。
正如支撑一幢大楼的混凝土“柱子”一样。
“关键词”是构建这个学科的基础,因此很有必要对构建行政法学科的支撑性概念(关键词)进行详细分析研究,探讨其内涵和外延,以构建一个我们所需要的行政法制度。
一个学科的“关键词”既是理解这个学科的起点,往往又是“误解”这个学科的关键。
众所周知,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虽然正处于高峰时期,但对行政法的“关键词”内涵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
这种分歧不是指正常情况下所形成的各个学派、各种学术观点的不同,而是指对支撑这个学科的“关键词”发生了歧义,这不利于该学科的发展。
因为,构建任何一门学科的“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是统一的,不同的只是用“关键词”所构建的理论体系和学术观点。
通过考察,我认为行政-行政权-行政行为-法治行政-行政程序-行政处理决定-违法行政-行政责任-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是构建行政法学科的“关键词”。
其实,基于社会的需要,我们这个时代的行政法无疑已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而与对这门学科业已获得的成就可能毫无关系。
对于现实来说思想总是迟到的,对于说明行政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法学家似乎总是来得太晚。
还没有在客观上完全领悟并建立起经过严格论证的知识体系,在许多方面还缺乏那些在概念上得到明确界定、在逻辑和意义上得到完全澄清的命题、方法和学说。
这样说并无意低估过去和现在致力于这门学科建设的各种努力,而是旨在重新凸现法学家必须牢记的未曾完成的使命:通过系统的反思来彻底澄清至今为止仍被行政法学忽略或误解了的成为严格社会科学的条件,尔后在这一基础上重估或重建行政法学的评价标准和知识传统。
按照包万超博士的看法:行政法学作为法学子学科,其发展经历了三次严格的知识分工。
首先是宪法学从法哲学和政治学中独立出来,狄骥()和戴西分别在欧洲和英美法学界同时完成了这次分工。
接着是行政法学从宪法学中分离出来。
尽管韦德()曾断言:“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视作宪法学的一个分支”,但在形式上两门学科掌管了相对独立的领域,用梅耶(Meyar)的话说,“宪法典是静态的宪法,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行政法学就成了研究“动态宪法”的专门学科。
最后一步是确立行政法学与边缘学科,尤其是公共行政学的界碑。
古德诺强调政治与行政二分,后者包括分别研究效率和合法性的行政学与行政法学,不涉入意识形态和政治合法性之争。
威尔逊在《行政研究》(1887)这篇经典论文中指出:“公共行政研究的首要目标是发现政府能恰当而成功地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以最高的效率和最低的成本来做好这些事情。
”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就剩下政府规则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了。
行政法学终于“脱胎换骨”成一门纯粹的法律学科。
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至廿世纪三十年代,欧洲、英美和中国依次完成了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建构任务。
这段短暂的历程和在宪法学、行政学夹缝中生存的事实使得行政法学一直处于没有根基的状态和边缘地位。
二十世纪的行政法学在自我陶醉的悲剧性研究中通过不断界定和固防自己的疆界,拒绝了其他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重要成果对它的影响,不仅如此,法学家的努力还使行政法学俨然成了一个自给自足的实体,渐渐割断了它在社会科学中的根基和知识传统。
笔者认为,法学从来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他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其他社会科学乃至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
三十年代至七十年代的半个世纪,整个行政法学界在先驱者的光芒照耀下迅速走向心智和思想的衰竭。
技艺式的学院教育培养了昔日遗产的看管人、经典文献的注释者、看上去很有学识的教书匠。
即使是像韦德()、德。
史密斯()、戴维斯()、盖尔洪()、布莱邦()、佛莱纳()、耶赖克()等一代行政法学名家,也只能将抱负大大压缩,以微弱的思想火花和技术上的娴熟在狭小的学科领地里进行耕耘。
在东亚如日本,美浓部达吉的《行政法撮要》(1924)率先引介了梅耶(Meyar)的《德国行政法》,次年,白鹏飞的《行政法总论》又把梅耶和美浓部达吉的体系移入中华民国。
时至今日,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后继者却仍然主要是德国行政法学的注释者。
而苏联管制型行政法的导入最终导致了中国大陆行政法的“研究范式”,形成了行政法学理论分析上的“范式霸权”。
基本上把行政法学的体系构建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三大部分。
这种影响直到今天也未能消除。
是谁刻画了中国行政法学的“脸谱”?通过以上追根求源的分析,我们发现,梅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
半个世纪以来,行政法学的贫困辜负了这门学科走向科学的使命。
一方面,在选题、材料和方法上殊少有创新和突破,在欧洲大陆,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勘定的学科领域自奥里乌和梅耶以来基本不变;在英美,不少行政法学家的视野只局限于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
正当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哲学等学科不断引入新的方法和材料,拓展新的领域而逐步发展为严格的社会科学的时候,法学及作为其分支学科的行政法学却固守着昔日的地盘和雷打不动的教条。
另一方面,为了迁就即时性的目标,或臣服于意识形态和政治的压力,行政法学的思辨和人文哲学被迫放弃了它的合法化职责,丧失了对现实的批判和创新能力,行政法学家指导社会的思维力量日渐耗尽。
这门科学在这半个世纪的很长一段时期,自我降格为政策阐释学和推行政治权威主义的合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