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论文
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

2 1 0 0年 7月( ) 上
制占 缸会
对行政 法理论基础 的探讨
李 贵
摘 要 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工作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的研 究课题,国外对一这问题的研究对我们有很好 的参考作用。本文在对国内外各种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 得出了不同的研究结论, 认为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该
为 : 国的“ 当程序 论 ” 美 正 是指 行政 诉讼是 由普通 法 院管辖 , 普 们探讨我 国行政法 的理论基础具 有重要 的参考价 值, 这些结论 但 但
方面进行分析后所 得出的, 都不 同程度 的具有一 定的片面性 . 要成
2 人 民服务 论。 民服 务论 的观 点认为 , . 人 行政法 是规 范行政 为行政学 的理 论基础 需要进 一步 考虑 。如就 “ 民服 务论” 人 而言 , 机关行 为的法 , 社会主 义 国家 行政机 关是人 民代 表大会 的执 行 服务论认为行政法 的价 值取 向在于维 持社会正义 、 进社会福利 , 而 增 机关 , 的唯一 目的是执 行人 民的意志 , 它 因此 , 国行政法 学的理 行政法的重心在 于服 务行政 , 我 政府应扮 演“ 服务者 ” 的角色 , 民 为人 论基 础只能 是为 人 民服 务 。人 民服 务论 是我 国最 早 的一种 行政 和 社会创造福祉 , 但与正 处于社会转型 的我国来说是 不相适应的 。 法的理论基 础 , 的 出现标 志着我 国法学 界开始注 重行政 学理论 因而其不 能成为我 国行政法 学的理 论基础 。再如就 平衡论 而言 , 它 基础 的研 究 工作 。
在 行政法的实施环节 , 衡论不具有普遍 性指导意义 : 衡论认为 平 平
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论文

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论文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是一项重要的学术研究,旨在深入探究行政法的原理、理论和制度。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这一领域的研究内容、意义和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内容及意义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体系、理论框架、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研究。
这些内容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和重点,对于推动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
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必须的。
对其相关的基本原则、法规法律、制度框架和理论系统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其重要性和指导实践。
2. 促进行政法律体系建设。
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可帮助完善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为我国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3. 推动行政管理制度现代化。
行政法制作为基础法律,其设计和建立对于现代治理架构的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因此,深入研究相关的理论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推进行政管理制度的现代化。
二、研究方法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是一项涉及哲学、政治学、法学等多领域知识的学科交叉研究。
因此,研究方法也必须得到多方面的涉猎和创新。
1. 系统性。
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需要系统性的思维和方法,从整体上把握其关键的概念与框架,为彻底理解其内涵和价值打下良好的基础。
2. 对比性。
在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时,可以采用对比研究方法,与国际先进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对比,旨在发现新的问题和方法。
3. 综合性。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学科研究,需要考虑其与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关联,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研究视角。
三、存在问题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在学术研究中存在一些问题。
1. 研究深度不够。
在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时,需要注意对其深层次的概念、制度和应用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而现有研究中,较少实现对行政法的深层次系统性解读,因此,未能够全面反映其意义和学术价值。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学者广泛讨论 并获得 了更 多支持 的 “ 平衡论 ” ,其基本 的主 张是 : 行政法 的制度设计应 该是平衡 行政 权与公 民权 ,并通 过平衡 二者 的关 系 ,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 等社会多元利益 。其 中包含 了两个方 面 的含义 :l 、在立法过程中权 利义务 的公平配置 ;2 、在行政 法的解释 与 适用过程始终贯穿利益博 弈的方 法与理念 。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是 “ 平衡论” 主张行政法调整的基本矛 盾 ,其 目的是 达成 行政 权与 公 民权 的总体 平衡 。基 于这 个基 本 观点 , “ 平衡论”就价值导 向、基本概念和 范畴、调整对 象、基本原 则等相关 问题提 出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观点 , 并对诸多 问题做 出了较为系统 的 回答 。在此过程中 ,学者们 试图探 索如何在现代社会 中构建 有效的约束 和激励机制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 民权、公共利益 与个人 利益 、行政效率 与个案公正 ,促进市场经济和法 治政府 的形成 。 1 、“ 平衡 论” 的基本 内涵 。 在有关行政法的价值 导向的倚重方 面 ,“ 管理 论” 和 “ 控权论 ”存 在着差异 ,前者倚 重行政权 ,后者倚重公 民权 ,因此二 者在 效率 、公正 等价值要素的安排上表现出相应 的偏好 。但在 “ 平衡论” 的支持学者们 看来 ,应该要尊重和调整行 政法领域 内多元 的社会利益及价 值 ,强调采 用相对 中庸 、平和的方案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在行政法 中的各项关系 中 促进 “ 最佳公正” 的平 衡实 现。针对 当前 中国的 国情 ,现 阶段 的 “ 平 衡论” 则更为强调对行政 相对方权利 的保护 ,目的是抗衡行政权的扩张 与滥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对不 同利益 的选择也应 当有所偏 好。中 国的 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 , 在于 中国行政法是 以集 体主义为基 本 出发点 ,国家利益贯彻于行政 法制度安排 的始终 。 在法治原则方面 ,传统 的 “ 控权 论 ”视政 府为 一种必要 的 “ 恶” , 认为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点是 限制行政 权力 ,对政府 在实现社 会公平 、 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 面的积极作用持谨慎 态度。因此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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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原理论文12900字_行政法原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行政法原理论文12900字(一):面向新时代的行政法基本原理论文摘要:行政法基本原理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石。
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法基本原理相关的若干问题,包括行政变迁对行政法(学)转型的要求、行政法(学)体系与构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等等展开了学术上的反思与讨论。
未来还需围绕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拓展和深化。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体系;法律关系行政法基本原理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石,是对行政法治建设中根本性问题的回应,其论域涵盖行政的变迁与行政法(学)的转型、行政法(学)的体系与构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等等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基本原理的研究进一步拓展与深化,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根基更加坚实稳固(1)。
一、行政的变迁与行政法(学)的转型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本身的发展变化构成了行政法(学)持续变迁的动因。
近年来行政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包括党政关系的调整、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公私合作的发展、政府规制尤其是风险规制的兴起、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利害调整功能的发挥、区域行政的发展等,促使行政法的功能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转型,也要求行政法学进行有效的回应,多位行政法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党政关系与行政法我国是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政体制”是理解中国政治的关键词(2),党政关系对行政法治具有深刻影响,但自1990年以来行政法学界对党政关系的学理讨论趋于沉寂。
十八大以来全面加强党的领导,20 18年修改宪法在第一条中写入中国共产党领导,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强调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尤其是强调党政相关机构可以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过去隶属于政府的新闻、出版、电影、民族、宗教、公务员管理等行政机构,逐步隶属于党的部门,这引发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核心是如何使这种治理模式与法治的要求相契合(3)。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论文内容提要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2007年发展稳健,不仅在传统行政法领域有很多优秀成果,而且在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等方面也有不少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本综述以全景式铺开2007年行政法学研究“画卷”,力图全面追踪这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也对部分著作和文章重点予以介绍,深入行政法学研究“腹地”;最后,既是总结缺失,也是展望新蓝图。
关键词行政法学法治综述过去的一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行政法学研究发展取得突出成就的一年。
总体来看,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近两年产生一大批优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研究深度等方面继续稳健发展。
本文将按照主题对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全貌进行介绍,力求点面兼顾,重点突出。
全年总况2007年累计出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教材30余本,值得注意的有三个现象:一是除了新出版教材外,一些经过时间考验、受到读者喜爱的教材再版,甚至第三版第四版问世,标志着行政法学教材正在趋向成熟稳定。
二是通过案例或者判例,以及运用讨论形式传授行政法学知识的教材又增添新成员,对推动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三是出现了面向百姓、深入浅出专门介绍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新书。
行政法不仅仅是行政法学者、政府工作人员、法官的领地,更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为普通公民所知所用。
此外,还出版了不少行政法案例选辑或者包含行政法案例的案例选,以及行政法律汇编和解读类书籍。
2007年行政法学会议和交流活动活跃,为推动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的交流,促进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全国性乃至国际性会议主要有:8月5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南京举办2007年年会,会议主题为“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
2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本次会议,是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全国性年会,会议收到115篇论文,分别围绕“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征收征用中的财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行政救济与财产权保护”展开;1月6~7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7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与日本名古屋大学举办“中日土地征收征用与物权登记研讨会”;7月6日,“第二届东亚公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7月20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北京大学公共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举办“中美行政立法与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讨会”;7月23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7月24~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了“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10月25日,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和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举办“市场经济中的行政法”国际研讨会;10月26~28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与日本国九州大学法学院在日本福冈共同举办第三届中日公法学学术研讨会,主题为中日两国公法学理论前沿。
浅谈行政法硕士论文

浅谈行政法硕士论文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一个基本的并且尤为重要的问题。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行政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行政法硕士论文篇一一、行政法的效率概念效率是物理学中的概念,即在特定单位时间中完成的工作量,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效率是投入成本和产出成果的比例,从哲学的层面而言,效率为人们活动与实现目的的比例,从法学角度上而言,效率是法律制定成本与实现结果的比例。
可以看出,法律效率就是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情况,就现阶段来看,效率已经成为法律界的重要内容,也是评价法律作用的重要标准。
有关的专家学者表示,行政法的效率就是国家行为中的一种经济计算行为,其内容包括人员、时间与财政等方面的节约情况,但是,也可以看出,该种定义实质上有着片面性的特征,这种定义是围绕着国家行为来开展,主要指行政主体的活动效率,没有将当事人行政效率规定在其中,但是,行政法效率与行政效率并非同等的概念,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也有密切的联系。
从行政管理学角度而言,行政效率即在行政质量规范以及行政目标正确的基础上,单位行政完成的一种行政数量,在行政法之中,效率不仅局限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效率的统一,行政效率是衡量行政活动与活动基本价值目标的重要标准,行政法效率则是衡量行政法具体实施情况的一个重要的标准。
但是,目前行政法的制定以及执行过程主要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各项行为来完成,因此,行政法效率会需要通过行政主体的活动来实现。
而行政活动开展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相对人权益,因此,行政法的效率直接体现着相对人的行为效率。
综上所述,行政法效率就是行政法制定、实施成本与其可以实现的成果之间的一种有机比例,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与行政相对人效率之间的一种统一。
二、行政法法律价值效率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价值就是一种事物具体的效用与功能,价值实质上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有机依存关系,也是客体对于主体需求的满足程度。
法律价值就是隐藏在法律中的价值需求以及有关的价值要素,法律价值就是法律追求的目的,其内容包括公平、自由、效率、正义、安全、秩序等等。
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之我见

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之我见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开始关注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形成了一些主张和观点*1.尽管这些主张和观点尚需继续论证,但目前的学术争鸣,对于学界而言仍可谓是一件幸事。
它毕竟说明了行政法学界开始将研究的视角转向研究行政法学中的深层次理论问题。
学术研究不能仅囿于对现有法律规范的解释,满足于对历史或当代现存法律制度的描述,而应探究、挖掘这些法律规范背后所隐藏的深层次问题,包括社会、政治、文化、人们的意识、观念等诸多背景因素的影响;应研究行政法规范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通过研究”动态的法律”或称“行政中的法律”问题,指明应然和实有的行政状态之间的法律需求。
学术研究的价值应当体现在它可能对人们的行为、观念等产生反射性影响,给人们以启发与思考。
“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确实是一个很难准确、完整界定的概念。
但我认为,它可能是关于行政法产生、发展客观规律的总结与阐释,关于行政法中的基本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分析和由此得出的一系列主张和结论,关于行政法的价值、行政法的功能与作用、行政法中最核心的问题--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又简称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的阐释等等,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部分。
正因如此,笔者主张用“基本理论”,较之“理论基础”可能更贴切些。
目前行政法学界争论较多的可谓“三论”之争。
即“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也还有学者提出一些其他理论主张、观点*2,但它们都涉及对行政法本质、行政法功能的不同认识,只是融进了主张者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罢了。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学界对“三论”的争鸣,必须建立在对某些特定概念与范畴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之上,即“管理论”、“控权论”有其特定的涵义,否则无法实现观点交锋,相反则可能是各执一端,争论半天,只是在几个概念上打圈圈,其实质内容并无太多差异。
在我看来,所谓“管理论”、“控权论”是“平衡论”者们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起见,将一些具有共同观念和这些观念支配、影响下建立的法律制度分别综合概括出来的,“平衡论”正是相对于这二者提出来的,所以有针对性地讨论、争鸣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基于对“管理论”、“控权论”这些提法以及其涵义的认同,否则无法进行评析。
行政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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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作为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权力运行及其法律规制的学科,其内容广泛,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权力的行使与限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法中的一个具体问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决策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合法性审查是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标准。
行政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同时,决策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
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和民主协商。
再次,行政决策的法律后果。
一旦行政决策被认定为违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决策,应当及时纠正,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是确保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关键。
这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个层面。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维护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加强决
策的合法性审查,以实现行政权力的合理运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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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论文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1](P17)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2](P20)中国行政法从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受此影响。
平衡论是有关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体系,其最基本的理论主张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
[3]行政法的本质在于平衡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权利义务关系,平衡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和基本价值导向[4]。
罗豪才先生的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第一次对此理论作了系统的介绍。
二、“三论”的基本观点对比“三论”的基本观点都是围绕“行政权与公民权”这个行政法核心问题展开,对行政法的各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主张。
(一)对于行政法的目的的不同观点。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与之相对立,控权论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
平衡论折衷为“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
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相对方的权利应保持总体平衡”。
为什么行政法对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处理应采取此平衡模式呢?因为“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
权力是权利一种特殊形式。
行政权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4](二)对于行政法的基本内容的不同看法。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核心是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5](P50)。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司法审查是最重要的内容,同时重视行政程序[6](P3)。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个方面: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两者互相联系,共同构建统一、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行政法的内容除了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成文法律规范外,“行政法的原则也是行政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三)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不同观点。
管理论常把管理原则作为法的原则,并且以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等作为最重要的原则[7](P10)。
控权论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无法律即无行政”,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政府行为没有自由斟酌、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平衡论也承认行政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却赋予其新的内涵。
依法行政原则对“消极行政”和“积极行政”应有不同的要求。
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另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
”前一类行政称之为“消极行政”,后一类行政称之为“积极行政”。
依法行政对消极行政的要求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即受法律严格制约;依法行政对积极行政的要求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当然,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同宪法、法律抵触”。
(四)对于行政法的手段的不同认识。
管理论认为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命令—服从关系,决定了行政法主要是强制和命令性的手段。
控权论认为控制和限制行政的手段主要有两个:一是司法审查;一是行政程序。
平衡论认为二者都具有片面性,它不同意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也不同意管理论过分强调命令、强制手段的作用。
认为前者忽视行政效率,不利于积极行政和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忽视相对方的权利,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趋势。
于是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即:在必要的场合运用命令、强制手段,而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维护两者的平衡”。
[4]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作用虽不能过分强调,但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现代行政程序以民主和公正为宗旨,同时兼顾效率。
了解程序、公开程序、取证程序、回避程序、听证程序、处理程序、告知程序等是其主要内容。
行政程序的设立赋予了相对一方以了解权、要求回避权、辩论权、申请补救权等一系列重要的程序性权利。
公民正是以这些程序上的权利,抗衡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调和基于与行政机关法律地位不对等造成的巨大反差,参与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从而使自己从单纯的行政行为的对象,变成了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制约行政行为的主体,从纯粹的被动者变成了一定条件下的主动者。
”司法审查“也是现代行政法的重心所在。
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派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却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完全符合法律。
因此,为了纠正行政机关在执法阶段的违法行为,平衡执法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因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巨大反差,保护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遂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2](P23)三、“三论”的形成基础比较分析理论总是现实的反映。
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三论”的形成有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的根源,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因素的影响和需求形成了不同的理论。
(一)管理论形成的基础。
采取管理论模式的国家,以下三个特点构成管理论存在的重要基础。
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根据前苏联1977年宪法,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
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
又如日本,尽管战前一些宪法学者主张民主改革,但始终未改变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
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对于计划政策来说,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
战前日本的经济兼有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特点。
“一战”和“二战”使日本的经济围绕着军事工业急剧集中。
经济的计划管理成为战时的君主立宪国家经济运作的主要模式。
其与苏联在计划和法律的关系上是一致的,经济计划决定了法律。
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
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
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在日本,起萌于明治维新的自由的法律思想一直受到日本传统的封建专制制度的抑制。
战前的日本法学理论受官僚法学、专制法学的统治,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学理论未能占领法学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8](P29-30)(二)控权论形成的基础。
控权论产生的原因之一,英美国家政治自由主义的特点。
作为一种政治思潮和运动,以英国的洛克为代表人物的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思潮对个人自由的非常尊崇,不仅在政治实践中留下了痕迹,法律领域中正在形成的英美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也受到它的影响。
“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的不断发展,为行政法控权理论的完善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理论支持。
”[1](P122)在公民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问题上,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自由至上和有限的政府权力,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个人权利被赋予至上地位时,与之相对的政府权力被认为必然是有限的。
新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也得到两个教训:自由难能可贵;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
而美国宪政运动的整个过程始终贯彻的同样是两个主题,保护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
控权论产生的原因之二,英美国家经济自由主义的特点。
18世纪产生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是英美自由主义的重要内容。
英美行政法控权理论的发展与这一思想的广泛传播密切相关,它们在对待公民自由与政府权力的关系问题上有着共同的立场。
控权论主张行政法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出发点,控制行政权力;经济自由主义主张安排经济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政府的过度管制只会构成对公民权利的威胁。
在英美国家,强调个人拥有不受限制的选择自由的传统经济自由主义,是控权论的一个重要生长点。
控权论产生的原因之三,普通法系的法律传统。
英美国家法律属于普通法系,由普通法院审理包括行政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案件。
这种出于控权目的建构的英美行政诉讼机制,特别是普通法院至尊无上的地位和普通法院法官所受到的尊崇,进而为行政法控权理论的成长培植了沃土。
普通法系不区分公法与私法,认为这种划分违背了法律的“平等对待原则”,依据此划分设置的行政法院则违背了“自己不得作自己的法官的原则”,不符合普通法的精神。
单一的普通法院传统制度的继续存在,为传统控权观念的延续提供着温床。
(三)平衡论产生的基础。
“平衡论理论的产生,是世界行政法及理论发展趋势对中国行政法及理论的深刻影响的结果。
”[5](P50)世界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英美法系国家机关越来越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
英美新的行政法理论开始强调对行政的信任,要求司法机构在行政机关的专业领域充分尊重行政权力,放弃对某些领域的司法干预。
第二,大陆法系国家逐步吸收英美行政法的一些特点。
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成为以往强调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国家保障个人权利的主要手段机制。
第三,现代行政的多样化促进了行政法理论的内容的转变。
现代各个国家的行政法,都不仅局限于控制行政权力或管理相对方的范围和目的。
相对方的权利和行为随着社会的进步日趋复杂化。
一些新的行政内容拓展了行政法的内容和范围,行政法在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负担行政和受益行政等不同领域的表现都有所区别。
此外,由于行政手段的变化,也促进了行政法理论的丰富。
一些非直接权力性的行政手段成为现代行政的主要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政策、行政咨询、行政契约、行政建议等,这些行政行为同样引起法律关系,而且将成为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内容。
行政法走出控权或管理模式的框框,走向多样化、复杂化,是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也是行政法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