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出处】《法学》2009年第2期【摘要】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
该书最大的特点,在于运用法官所判真实案件的判词部分来真实展现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法,通过对大量样本的收集、解读、概括和总结,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基本上是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现状。
阅读与学习这本著作能够尽快拉近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学生走向社会之后,尽可能缩短适应实务工作的过程。
这本书是真实和全面了解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尤其司法领域行政法现状的典之作,值得深入研读。
【关键词】实然行政法;行政法学教材;实证研究【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改革开放已逾三十周年,各行各业都进行了回顾、总结与展望。
反观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
三十年来,我国践行了一条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的行政法制建设之路,行政法制建设可谓硕果累累,成就斐然。
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学,行政法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壮大,几成显学。
但受制于历史文化、法制传统和经济基础的“先天不足”,加之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的“后天失调”,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值得深读。
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一种惯常的思维定式是:法律缺位,那就立法吧!法律滞后,那就修法吧!制度缺失,那就创设吧!至于法律实施不佳、制度运行不畅,那就再立法、再修法、再构建制度吧!周而复始。
似乎立法、修法和制度构建是一把万能钥匙,只要立了法、修了法、创设了制度,法治政府建设便万事大吉了。
法学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探究

法学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探究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科学,包含了多个不同的分支领域。
其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以及维护行政公正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究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首先,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些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法规、决定、指示等。
行政法的最基本任务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政府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行政法的实施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调整了政府行为,还规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在行政法范围内,各类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奖惩等问题都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依据。
其次,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争议解决程序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权利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公民与政府之间发生的纠纷和不公平待遇。
无论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还是行政决定的不合理,公民都享有通过行政诉讼渠道争取合法权益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不仅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如起诉、协调、调解、审理和判决等程序环节,还明确了参与诉讼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日常生活中体现了诸多具体应用。
例如,一位市民向某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某项手续,但经过一段时间后,该市民未能获得相应的回复。
此时,市民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迅速办理该项手续,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从侧面反映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维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重要性。
此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各级政府机构的依法行政也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
行政法的制定使政府部门在行政活动中要严格依法行事,遵守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力的发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浅议自由裁量权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对于这一定义,本人感觉制定得较为抽象,给行政主体留下自由裁量空间。
这是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性导致的。
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随意设程序壁垒,或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或加重公民的行政法义务,从而轻易摆脱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使行政权变为压制公民的专制工具。
,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我国法治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和尊严的意识尚浅。
民怕官、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相当突出,这无形中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实际上,“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甚至被滥用,其根源在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即在当初立法时,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空间。
比如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给了交警执法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酒后开车的,可以暂扣1个月驾驶证,也可暂扣3个月;醉酒后开车的,可以罚500元,也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停车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车拖走……所有的这些,都是源于行政自由裁量过程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他为裁量过程中的滥用行为提供了方便和机会。
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备,行政权处于缺乏监控的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类似行为得以延续和泛滥。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这么多的坏处、弊端,那是不是该在法律中取消该定义呢?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进一步增多,使行政管理更趋复杂。
因此,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法律原则指导之下,由自己理性判断并对其加以灵活裁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克服法律滞后性和成文法局限的需要。
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复杂性和人们认识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可能对于行政活动的每一环节都作详尽无遗的全面规范。
制衡机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所有的这些都清楚的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规范而不是放弃,应该从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司法变更权对其限制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解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与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与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与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概念、职能以及在维护公共利益与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行政法是国家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的法律体系,它是一切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注重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产生、行使和监督等方面。
它有力地维护了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
首先,行政法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规范,确保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公正性,从而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程序,确保了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权利,避免了行政机关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再次,行政法为公众提供了救济机制,使公民能够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行政法相辅相成的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
行政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作为实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途径,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强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程序设计和实施中注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和申诉权等基本权利。
其次,行政诉讼程序注重合法权益的救济,在审理中重视赔偿和补偿的问题,实现合法权益的恢复和保护。
最后,行政诉讼重视程序的公正性,注重实现事实的客观和证据的充分性,确保公众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参与。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合法权益是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通过规范行政行为和救济机制的建设,保障了广大公民的权益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综上所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与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_行政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_行政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一):关于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的思考论文【摘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是公安院校所有专业的基础课。
由于该课程涉及的内容庞杂,法律门类众多,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无所适从,考核时成绩不甚理想,不能适应公安院校教学实战化的需要。
目前其单一的期末考试考核方式已不能满足公安院校高素质警务实战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拟对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考核方式进行分析和探索,找到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考核方式,为该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指明方向,以满足公安院校学生教学实战化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公安院校本科专业的一门基础课。
该课程是在学习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专门阐述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可以系统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规范,了解学科前沿信息以及国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概况,熟练地应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为其将来从事公安执法的实务工作或者代理公安行政诉讼准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同时培养和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观念,更好地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
这对于提高公安学院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提高其依法办事能力和促进我国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该课程的考核方式主要采用单一的期末考试形式,虽然有些公安院校会把平时成绩列入考核,但也仅限于对学生出勤情况、回答问题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并不能满足公安院校高素质警务实战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因此,研究该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的必要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三大部门法之一,它通过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处罚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如何协调与处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出台的法律,行政法与就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6、规章7、有权法律解释8、条约与协定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与行政救济法等4、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行政法的地位1、从整体瞧,行政法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瞧,行政法就是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就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3、从与其她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瞧,行政法就是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部门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2、行政合理性就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我发表以下观点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她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有行政主体行使。
行政主体就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与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还必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定。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就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就是针对有违反行政处罚就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包括对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她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就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又就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与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就是对于其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论文范文:淡谈行政法如何交接于行政诉讼法

论文范文:淡谈行政法如何交接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不衔接现状(一)法律概念之间不衔接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概念与行政诉讼法中的概念大量存在着同名不同义或同义不同名的现象,以及概念内涵模糊。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一个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但法学研究中却被广泛采纳,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被频繁使的一个概念,“行政主体”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时,指的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组织”①。
以后的教科书和专著中的“行政主体”概念的含义基本上由此派生出来,没有本质的区别。
“行政主体”是学理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它的提出者之一在后来的著作中曾经明确指出①。
2.行政行为学理上对行政行为概念理解的模糊。
行政法学界对什么是行政行为,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行为主体说、行政权说、公法行为说等。
在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上,对什么是行政法亦有不同的看法。
如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认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不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的行为,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非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或者非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为,以及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一般都不属于该书所界定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并且,该书所界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方行政行为,把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之外①。
张树义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认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法律规范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不衔接《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这是《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所作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出处】《法学》2009年第2期【摘要】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
该书最大的特点,在于运用法官所判真实案件的判词部分来真实展现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法,通过对大量样本的收集、解读、概括和总结,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基本上是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现状。
阅读与学习这本著作能够尽快拉近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学生走向社会之后,尽可能缩短适应实务工作的过程。
这本书是真实和全面了解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尤其司法领域行政法现状的典之作,值得深入研读。
【关键词】实然行政法;行政法学教材;实证研究【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改革开放已逾三十周年,各行各业都进行了回顾、总结与展望。
反观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
三十年来,我国践行了一条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的行政法制建设之路,行政法制建设可谓硕果累累,成就斐然。
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学,行政法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壮大,几成显学。
但受制于历史文化、法制传统和经济基础的“先天不足”,加之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的“后天失调”,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值得深读。
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一种惯常的思维定式是:法律缺位,那就立法吧!法律滞后,那就修法吧!制度缺失,那就创设吧!至于法律实施不佳、制度运行不畅,那就再立法、再修法、再构建制度吧!周而复始。
似乎立法、修法和制度构建是一把万能钥匙,只要立了法、修了法、创设了制度,法治政府建设便万事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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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摘要] 中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得到迅猛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难免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甚至我们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人民的权利意识的复苏和追求个人利益欲望的膨胀,这个都需要我们对我们国家的行政补偿惊醒深入的思考。
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有什么区别。
我们相信单纯的行政违法现象造成的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伤害还是应该少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的。
行政补偿对于完善中国当前的行政法和对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矛盾行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补偿
如何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中国现阶段需要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行政法上的行政补偿制度恰好是一个能为我们提供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平衡器的一个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
“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辩证法的矛盾规律,它是唯物辩证法最基本的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①“所谓矛盾就是对立面的统一,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包含着相反相成的两个对立面,对立面是平等的,又是统一的;是相互排斥的,又是相互联系的”。
②“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
③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失,行政机关(或者说国家政府)和相对人就是一对矛盾,或者二者之间产生和或者产生着矛盾,或者是彼此一直都是矛盾在维系着的。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artion,源于古希腊文Administrare,原意为‘事物的执行’”。
④‘行政’在中国古代指执掌政务,《史记·周公》:“召公、周公二相行政”⑤,《左传》也有“行政政事、行其政令”⑥的说法。
近代意义行政是国家权利分立的产物,而现代国家权利又出现了交叉和混同的状况,要定义行政的含义十分困难,全世界的学者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见解,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大致有“国家意志执行说”、“排除说”、“形成意义说”、“实
质意义说”、“国家组织说”和“管理说”。
就个人而言我喜欢“组织管理说”:“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主要为更好地去实现国家政府的目的,运用制定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度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利(立法)机关意志的活动”。
⑦行政的目的实质上就是在履行政府的职能对国家进行管理,在履行职能,那它的行政主题是谁,我们这里要探讨的行政主体不是指抽象行政主体,而是客观存在于人们生活中确实在履行职能的行政机关。
《宪法》第6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的国家权利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①莫茜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128页
②莫茜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128页
③《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 1960版第408页
④张弘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辽宁大学出版社 2004版第3页
⑤司马迁《史记·周公》商务印书馆民国19 [1930] 版
⑥左丘明,吕不韦,刘向《左传·吕氏春秋·战国策》北京出版社 2006 版
⑦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版第4页
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集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跟“行政”一样,没有谁给行政机关规定一个死的概念,我们说要以人为本,大概我们的法律制定者也是这么思考的吧。
这样含糊些就使得他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拥有最大的弹性。
首先,行政机关至少是由两个人以上组成的,是行政组织的基本单位,行政机关可以独立于行政组织,也可以从属于行政组织;其次,行政机关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刘关张桃园三结义不是行政机关,动机应该是为了管理国家公共事务。
行政机关也有要承担一定的行政事务,享受一定的行政权限,它不能为所欲为,有它的权利和相应的工作(义
务);最后,行政机关是能独立进行管理的组织,行政机关的事务是通过内部机构完成的,但内部机构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活动。
行政机关管理的行为的结果归属国家。
行政机关不是独立的权利义务机关,没有独立的利益,它是代表国家或者地方进行管理事宜的。
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和政府管理的,既然是一个活动,就应该有行为,我们又该怎样界定呢?“行政行为主要是一个理论概念,是行政法学中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活动的一中抽象和概括”。
⑧一个出自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就含有约束行动,需要遵守与执行的意思,相对人就要接受或者说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它的行为。
当然,如果相对人觉得不当或者利益受损可以涕泣上诉。
“对于行政机关自身来说,行政行为是其进行行政活动的最主要的法律手段,是履行职能的主要表现形式”⑨行政行为主要有四层含义: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应该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应该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是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职权是行政行为的内核,行政行为是行政职权的外化。
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所为法律意义或者法律效果是指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4外部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对外实施的,不包括其对内部事宜的组织、管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应该包括以上四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行政行为。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是人都会犯错误,更何况是在政治条件下的勾心斗角的行政机关呢,除了行政违法会对相对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失之外,即便是和法的行政行为也可能或多或少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伤或者说影响。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从词源意义上来说,补偿是强调抵补、偿还,是用价值或者作用相当的东西抵消损耗、或补上不足”,⑩“赔偿是指因自己的行动使他人或者集体受到损失而给予补偿”⑾很明显,补偿可因合法行为引起,也可因非法行为引起,可以因自己的行为引起,而也可以因他人行为引起,而赔偿虽也可以理解为因合法行为或非法行为引起,但赔偿的内涵却明确为因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这可以看出。
补偿外延大于赔偿,在一定趁度上可以说赔偿是补偿的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革命年代,尚有三项纪律和八大注意,其中三项纪律中的“不拿群众一针一线”⑿也应该在当前的中国也应多多提倡提倡,我们的行政机关队伍并非很齐不拿群众的针线做得到,但是想方设法去捞群众的钱的大有人在呀,针线太不值钱了,也或者说在行政的过程中造成了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损伤,这旧需要适当的补偿以安人心。
“行政补偿是在公用征收补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初仅指国家基于公共使用的目的征收相对人不动产时而为的给付,后来公用征收补偿逐步发展为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进行弥补的法律制度”。
⒀在行政补偿中,补偿的原则主要有补偿额度方面的原则
⑧张树义著《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第68页
⑨张树义著《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第68页
⑩龙呤编《现代汉语词辨》青岛出版社 1992版第58页
⑾《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版第956页
⑿菲力普·肖特著《毛泽东传》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版第283页
⒀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2页
和补偿时限的原则。
前者主要有完全补偿和相当补偿,公平补偿、正当补偿、合理补偿。
我比较赞成台湾的陈新民先生的话,他说把行政补偿看成既是对人民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牺牲其权利的一种补救,因而不可以在补偿方面再令人民牺牲,因而应当全额补偿人民因此受的损失,包括人民知识“重置”同样或者说类似财产权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费用。
在补偿时限上,我认为可以进行适当的事先补偿,即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将损伤前须对相对人的损伤进行评估和补偿,至少必须与相对人就补偿范围、标准、补偿的方式及补偿金及支付时限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这样就更能保证行政机关在行政时候会采取最大的合法
性和合理性,也可以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最大的保护和最小的损伤,亦能使行政补偿降低到最底的程度。
当然,这在显示中去实践还是有一段路要走的。
对于加强我们行政补偿制度的法律建设,租金依法治国和提高我们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国家,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