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的基本流派及其观点(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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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它是以行政法作为基础,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起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行政法学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构成。

它以行政法的基本观点为出发点,即以人民为中心,以依法治国为根本原则,以法治社会建设为目标。

基于这一观点,行政法学构建了一系列的基本原理,如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从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有:行政法的性质和内容理论、行政法的体系和结构理论、行政法规范有效性理论、行政法责任理论等。

这些基本理论为研究行政法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思路。

同时,行政法学在研究行政法的过程中,还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了一些专门的理论体系,如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民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刑法关系理论等。

这些理论体系有助于揭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门类的联系和区别,为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行政法问题时所采用的一系列科学方法和技术。

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

理论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基础,它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

逻辑分析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和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本质和内涵。

历史研究法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的研究,探究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比较分析,揭示行政法的异同和发展趋势。

实证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实践性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实地观察法等。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实际行政案例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适用规律和解释方法。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行政法实际问题的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及原则分析

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及原则分析



2、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分析
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加“服务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让行政权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的法。对行政法定义可作出这样 的认识:“它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结 合现代行政的特点,提出了“控权”和“服务”作为行政法学的两个理论支撑点。 思考题: 1、简述“平衡论”的主要观点。 2、如何理解“现代行政”是“民主行政、法治行政、责任行政、服务行政”。 3、为什么说“控权”和“服务”是行政法学的两个理论支撑点。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思考题:1、如何理解“主客体理论”与“法律关系理论”的关系? 2、简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的含义及特点 2、行政委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3、行政委托的规则
五、国家公务员
1、国家公务员的含义及特点 2、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3、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4、国家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5、公务行为的确定

6、国家公务员法
1、概念和特征 2、监督行政法律制度的种类
二、国家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3、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三、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1、执政党对行政的监督 2、社会组织和社会舆论对行政的监督 3、公民个人的监督
第九讲 行政复议制度

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方法论

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方法论

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方法论焦淑兵提要: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的内涵有哪些,应该以什么角度去反思行政法基础理论,以及在行政法法的基础理论探讨的过程中,哪些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试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内涵、行政法基础理论中的范畴做简要的方法论功能的探讨。

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尚处于“史前阶段”,行政法的研究几乎为空白。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研究却成了法学领域最具有活力的,这得益于政府职能的转换,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法律实践。

1983年,也就是我国行政法的创建阶段,<<北京政法学院学报>>刊发了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撰写的<<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一文,此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几乎再也没有中断过,倍受学者的关注。

武汉大学周佑勇教授甚至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

对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新控权论、控权加平衡论、控权加服务论、行政职责本位论⑵等等。

这些研究,对于深化对行政法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些观点当中,承载了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价值的考量与本质的理性探究。

在行政法教材中,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也多放在“行政法的概念”一节,目的显然,为了彰显“什么是行政法”这一问题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行政法何以为行政法?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等价了“行政法理”的的命题,凡是一种基础理论,它对于学科的影响是全方位性的,这区别了我国早期行政法对行政法规范的分析。

正是因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问题的重大性,使这一问题在行政学界有不少的争议。

尽管理论成果众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主流的观点,也或者说没有形成流派。

一元价值论强调对一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只有一个,而一元价值论受到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追问,我们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国外行政法研究的成果,而西方后现代主义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却又是全方位性的。

行政法学体系和基本框架

行政法学体系和基本框架

行政法学体系是指研究行政法的学科体系,它涉及到行政法的原理、制度、规则等方面的研究。

以下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行政法学体系首先涉及到对行政法的基本概
念、原理和特点的研究。

包括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
关系等内容。

2.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政府
机构的组织、职权、职责等内容的研究。

包括行政机关的分类、职权分
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

3.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是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领域之一,研究涉及到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包括行政权的行使、行政决策程序、
行政契约等方面。

4.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学体系还涉及到行政法律责任的研究,即行政机
关依法行使职权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行政救济制度等。

5.法治政府理论:法治政府理论是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研究政
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以及权力制约和法律保障等问题。

6.行政法与社会治理:行政法学体系还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密切相关,
研究行政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功能,包括政府与市民组织、社区组
织的协作与合作等。

上述基本框架不仅仅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

当然,行政法学体系的具体内容和深度还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 二) “ 控权论” 主张 “ 控权论 ”的学者则强调控制行政权 、保护公 民权利。主要措 施为通过立法 、行政程序 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 ,保障公 民权利 。这 比较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传统控权模式。我 国倡导控权论 的学者正是在西
学者广泛讨论 并获得 了更 多支持 的 “ 平衡论 ” ,其基本 的主 张是 : 行政法 的制度设计应 该是平衡 行政 权与公 民权 ,并通 过平衡 二者 的关 系 ,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 等社会多元利益 。其 中包含 了两个方 面 的含义 :l 、在立法过程中权 利义务 的公平配置 ;2 、在行政 法的解释 与 适用过程始终贯穿利益博 弈的方 法与理念 。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是 “ 平衡论” 主张行政法调整的基本矛 盾 ,其 目的是 达成 行政 权与 公 民权 的总体 平衡 。基 于这 个基 本 观点 , “ 平衡论”就价值导 向、基本概念和 范畴、调整对 象、基本原 则等相关 问题提 出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观点 , 并对诸多 问题做 出了较为系统 的 回答 。在此过程中 ,学者们 试图探 索如何在现代社会 中构建 有效的约束 和激励机制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 民权、公共利益 与个人 利益 、行政效率 与个案公正 ,促进市场经济和法 治政府 的形成 。 1 、“ 平衡 论” 的基本 内涵 。 在有关行政法的价值 导向的倚重方 面 ,“ 管理 论” 和 “ 控权论 ”存 在着差异 ,前者倚 重行政权 ,后者倚重公 民权 ,因此二 者在 效率 、公正 等价值要素的安排上表现出相应 的偏好 。但在 “ 平衡论” 的支持学者们 看来 ,应该要尊重和调整行 政法领域 内多元 的社会利益及价 值 ,强调采 用相对 中庸 、平和的方案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在行政法 中的各项关系 中 促进 “ 最佳公正” 的平 衡实 现。针对 当前 中国的 国情 ,现 阶段 的 “ 平 衡论” 则更为强调对行政 相对方权利 的保护 ,目的是抗衡行政权的扩张 与滥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对不 同利益 的选择也应 当有所偏 好。中 国的 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 , 在于 中国行政法是 以集 体主义为基 本 出发点 ,国家利益贯彻于行政 法制度安排 的始终 。 在法治原则方面 ,传统 的 “ 控权 论 ”视政 府为 一种必要 的 “ 恶” , 认为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点是 限制行政 权力 ,对政府 在实现社 会公平 、 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 面的积极作用持谨慎 态度。因此 ,在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体系的学科,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与行政活动的规范。

它是公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法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概念、发展历程、基本原则和主要研究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体系的学科,它主要研究行政权力的来源、范围、行使方式和监督等问题,以及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等,研究内容涉及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裁量权、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二、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行政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行政制度的形成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不断出现和壮大,行政法学作为一门学科逐渐形成。

在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和教学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20世纪初,法学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兴起,行政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随着行政法学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也逐渐完善。

三、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基于几个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

1. 法治原则:行政法学强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学的核心理念。

2.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法学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是公平公正的,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裁决。

3. 法定原则:行政法学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随意行使。

4. 独立性原则:行政法学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独立自主,不能受到非法干扰。

四、行政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组织和行政手续: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手续规定。

2. 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范围和行使方式,以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项。

3. 行政裁量权和行政责任:研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裁量权和行政责任制度。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姜起民摘要: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代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为政府代理论。

一、政府代理论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科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并结出了累累硕果。

关于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已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流派。

他们对行政法的发展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

但笔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则为政府代理论。

所谓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行政则是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行政法则为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及政府为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两部分。

本文所指的代理是指英美国家采用的广义代理,即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代理制度运用在国家管理中,呈现出四个特点:第一,代理人是政府(具体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第二,被代理人为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代理事项具有特殊性:即对国家事物进行管理,往往涉及到相对人(国家权力的实质拥有者)的利益。

第四、代理权相当于行政权。

代理权与行政权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一种法律权力。

二、政府代理论的成因有国家,必有管理,而国家权力机关不可能事必躬亲,因此它必须挑选出自己的代理人去管理社会,只不过现代国家把管理国家事务的任务委托给政府去代理执行罢了。

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3]政府和主权者之间的关系“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张小贺)行政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和由此种活动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秩序的规律性反映。

简而言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行政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对该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在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服务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政府法治论”等等。

其中较多的行政法学家倾向于“平衡论”。

这几种有关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研究,分别反映出它们在认识方法上的差异。

“管理论”从行政权的角度界定行政法:“服务论”从现代行政的一个显著功能来认识行政法:“公共权力论”从行政权的属性出发来认识行政法等等。

以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可取之处,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些观点都存在着片面性和缺陷。

本人认为,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法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应该是控权,以“控权”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一、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而不是保权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是控权法。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社会主义的行政法也不例外,其主要职能和作用同样是对行政权实行法律控制。

这并非简单移用西方行政法学的观点,而是建立在对行政权力本质认识的基础上,从而正确揭示了行政法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行政权力的性质不因国家、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它是社会秩序赖以维持的力量,因而在任何国家,行政权力都是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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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论的基本观点
主要在原苏联、东欧国家流行,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有马偌辛,瓦西林科夫等。

关于行政法的目的。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行政法的内容。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法律体系就是由管理者、管理活动和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等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

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原则。

关于行政法的手段。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重点是规范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

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命令一服从关系,从而行政法的手段主要是强制和命令性的。

控权论的基本观点
控权论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界,并影响到包括近年来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行政法理论。

代表学者有科克,戴雪,施瓦茨等。

1.关于行政法的目的。

控权论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

2.关于行政法的内容。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的权力;行政法就是规定权力的限度和如何限制的问题。

3.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控权论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源于规则主义或形式主义的法治观念),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律即无行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不能有有自由斟酌、自由选择选择的余地。

4.关于行政法的手段。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手段有两个:一是司法审查,一是行政程序。

认为行政法更多是程序法和救济法,而非实体法。

在当代,控权论又有所修正,即控制权力不能妨害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必要的行政效率。

平衡论的观点
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由我国的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的。

该学说在我国已有和管理说相抗衡之势。

持该论的学者认为:古代行政法本质上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总体上是控权法,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平衡法。

基本观点: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

1.关于行政法的目的: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
2.关于行政法的内容: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3.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对消极行政来说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对积极行政来说“法无禁止即可行为”;
4.关于行政法的手段: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服务论的观点
主要在我国流行,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有应松年等
基本观点:现代行政法实际是服务行政法,政府不再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而应当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国家的主人即人民提供各种服务。

服务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

它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保障民权,但同时兼具服务与授益的功能。

它的基本含义是:为了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

公共利益本位论的观点
叶必丰主张的公共利益本位论,其实早在1995年即已形成基本观点:法决定于利益关系,权利来源于法,是实现利益的手段;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组对立统一的矛盾,而公共利益是该矛盾体的主要方面,决定着该矛盾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行政法所体现和调整的正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

后来又有了一些发展:
(1)利益关系是政治和法律的基础。

其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

(2)行政程序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机制;
(3)行政担保的建立和完善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
(4)公共利益本位论并不漠视个人利益,行政法追求的目标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

只有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才要求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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