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政法的⽐较经济法与⾏政法的区别⼀、概念的界定1、⾏政法是调整围绕⾏政活动⽽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政权,确认和保障⾏政相对⼈的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个独⽴的法律部门,与⾏政法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产⽣背景不同1、⾏政法——“控权论”“现代⾏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的限制,是与⾏政国家的发展密切联系在⼀起的”。
⾏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其核⼼内容市⾏政职权的赋予、⾏使及违法⾏使⾏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美国⾏政法学家施⽡茨精辟的论述道:“⾏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利的补救,并回答——⾏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这些权⼒有什么限度?⽤什么⽅法把⾏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2、经济法【经济基础】市场失灵背景下的国家⼲预;从“⼩政府”“守夜⼈”“契约⾃由”的⾃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导致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中,通过⽴法授权,政府以强有⼒的⼲预发挥了重要作⽤,此乃⾃由主义经济向政府⼲预转变的⼀个重要⾥程碑。
【思想基础】同⼀时期国家⼲预经济的理论;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以政府⼲预为基础的就业⼀般理论及政策措施,他认为,“......只有政府采取⾏动削减税收或增加本⾝的开⽀,才能使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的状态。
”【法律基础】既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完全容纳由国家⼲预⽽产⽣的新的经济关系。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罗斯福新政中《农业调整法》、《产业复兴法》等宏观经济领域⽅⾯的法律。
(⼆)调整对象不同1、⾏政法⼀是⾏政关系;⼆是⾏政法制监督关系。
2、经济法可以概括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两个⽅⾯。
⼀是宏观调控关系,包括:税收关系、财政关系、货币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外贸管制关系、产业调控关系等;⼆是市场监管关系,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融市场监管关系、产品质量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国有资产监督关系等。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如果思维尚迷离于对事物支离破碎的、局部的、有限的认识而不求突破,不求对事物本质把握的诚挚努力,事物本身就不可能充分地、全面地向我们展开。
因此,当我们利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以图寻求对行政法现象基本的真理性认识时,就必须首先建立思维的起点,即承认以下这个命题: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现实矛盾关系及其在法律上表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永恒关怀的主题。
我们的思维一旦肇始于对这一基本关系的解剖、分析,纵然我们因为局限于时代、客观环境以及自身思维能力所设置的林总障碍而无法达致真理性认识,我们亦可以自信地宣称:我们正在接近真理,而不是盲然地离它或近或远。
三年前,罗豪才先生等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文中提出了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抓住了行政法理论的根本症结。
笔者有幸得罗先生细心指导,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主题作了一些初浅的研究,希以本文将部分心得呈世,求教于同仁。
一、“管理”与“控权”:历史的回声回溯历史,行政法是在人类社会首次倡行普遍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思想、高扬人性和人格尊严的时期孕育而出的,是在国有权力结构形态上发生分离和制约以后的产物。
然而,行政法主题是在历史存在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及人类对此关系的思考的深层次背景下演绎发展的,若人为地忽略前行政法的历史,对行政法主题历时性的要义变迁就难以准确把握。
需要说明的是,近代以来,随着国家分权、法律分类和学科专业化,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更多地由国家哲学、宪法学、政治学等予以关注,而行政法研究的焦点则集中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关系上。
因此,我们在探索历史脉络时虽然不可避免地行文涉及对国家和个人关系的讨论,但仍将坚持本文选题的主导性。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以中国为典例的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法律关系问题上经历了迥然殊异的过程。
从远古时代起,我国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及其庞大、发达的官僚行政机构,并在历史延续中日益成就和巩固。
试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8、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齐宝辉、郭宏、许晓辉《试论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载于《行政 与法》2004年第10期. 10、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4年版. 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 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1、“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 2、采用“理论基础”的原因 3、“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二)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
1、科学地制定法律、准确地适用法律 提 供依据 2、便于达成共识,为研究和交流提供平台 3、确立了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 4、更新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5、开启了对行政法的哲学思考
(四)政府法治论
1、政府法治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政府法治论的缺陷 3、对政府法治论的评价
(五)服务论
1、服务论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2、服务论的缺陷 3、对服务论的评价
(六)公共权力论
1、公共权力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公共权力论的缺陷
此外,还存在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 平衡论、控权—服务论、职责本体论、法 律导控论、行政文明论、“一个中心,两 个基本点”论(以保障公益为中心,以授权 与控权为两个基本点)、政府代理论、政府 工具论等学说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不 再一一综述。
二、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主要观点 述评
(一)平衡论 1、平衡论的代表人物、观点 2、平衡论的缺陷 3、对平衡论的评价
(二)控权论
1、控权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控权论的缺陷 3、对控权论的评价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学者广泛讨论 并获得 了更 多支持 的 “ 平衡论 ” ,其基本 的主 张是 : 行政法 的制度设计应 该是平衡 行政 权与公 民权 ,并通 过平衡 二者 的关 系 ,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 等社会多元利益 。其 中包含 了两个方 面 的含义 :l 、在立法过程中权 利义务 的公平配置 ;2 、在行政 法的解释 与 适用过程始终贯穿利益博 弈的方 法与理念 。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是 “ 平衡论” 主张行政法调整的基本矛 盾 ,其 目的是 达成 行政 权与 公 民权 的总体 平衡 。基 于这 个基 本 观点 , “ 平衡论”就价值导 向、基本概念和 范畴、调整对 象、基本原 则等相关 问题提 出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观点 , 并对诸多 问题做 出了较为系统 的 回答 。在此过程中 ,学者们 试图探 索如何在现代社会 中构建 有效的约束 和激励机制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 民权、公共利益 与个人 利益 、行政效率 与个案公正 ,促进市场经济和法 治政府 的形成 。 1 、“ 平衡 论” 的基本 内涵 。 在有关行政法的价值 导向的倚重方 面 ,“ 管理 论” 和 “ 控权论 ”存 在着差异 ,前者倚 重行政权 ,后者倚重公 民权 ,因此二 者在 效率 、公正 等价值要素的安排上表现出相应 的偏好 。但在 “ 平衡论” 的支持学者们 看来 ,应该要尊重和调整行 政法领域 内多元 的社会利益及价 值 ,强调采 用相对 中庸 、平和的方案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在行政法 中的各项关系 中 促进 “ 最佳公正” 的平 衡实 现。针对 当前 中国的 国情 ,现 阶段 的 “ 平 衡论” 则更为强调对行政 相对方权利 的保护 ,目的是抗衡行政权的扩张 与滥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对不 同利益 的选择也应 当有所偏 好。中 国的 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 , 在于 中国行政法是 以集 体主义为基 本 出发点 ,国家利益贯彻于行政 法制度安排 的始终 。 在法治原则方面 ,传统 的 “ 控权 论 ”视政 府为 一种必要 的 “ 恶” , 认为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点是 限制行政 权力 ,对政府 在实现社 会公平 、 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 面的积极作用持谨慎 态度。因此 ,在
行政法理论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048110008 邵天智案例第一章前言在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前, 有必要区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门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具备几个前提: 1、它是某一学科的观念前提, 即该学科的一切问题是以某一观念或几个观念为前提展开讨论的;2、可以用这一原理分析行政法律关系;3、它一定程度上指导具体行政法律制度建设;4、其表现形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如果某一种提法、观点不具备上述特点, 则难以冠之理论基础的名称。
第二,各国行政法是否具备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 关于这一点必须要看各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
各国行政法治所处的阶段、任务以及与此有关的理论并不相同,行政法的侧重也有相当的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不同发展时期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上是有差别的。
如法国在19 世纪有“公共权力说”,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 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而在19 世纪70年代,公共权力标准则被抛弃了,代之而起的则是公务观念作为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二次世界大战后, 公务标准也出现了危机,在此情况下又出现了多元标准说,其中较有影响的有公共利益说、新公共权力说以及否认行政法的基本观念等学说。
所以,在法国, 由于行政活动的发展,过去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适应新的情况,新提出的理论同样不能说明全部行政活动的基础。
“因为行政活动内容非常复杂,追求的目的和使用的手段多样化,很难用一个基本观念概括说明”,“可以说行政法不是只有一个基本观念, 而是有几个基本观念,以适应行政活动的不同目的和方式。
”①再以英国行政法为例。
由于英国适用普通法, 司法审查始终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个显著特点。
为此, 英国行政法有两个核心,一为越权无效, 二为自然公正原则。
它们同时也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日本行政法治的原理有三个: 1、①王明扬:《法国行政法》31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法律的保留。
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根据;2、法律的优先。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姜起民摘要: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代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为政府代理论。
一、政府代理论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科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并结出了累累硕果。
关于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已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流派。
他们对行政法的发展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
但笔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则为政府代理论。
所谓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行政则是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行政法则为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及政府为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两部分。
本文所指的代理是指英美国家采用的广义代理,即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代理制度运用在国家管理中,呈现出四个特点:第一,代理人是政府(具体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第二,被代理人为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代理事项具有特殊性:即对国家事物进行管理,往往涉及到相对人(国家权力的实质拥有者)的利益。
第四、代理权相当于行政权。
代理权与行政权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一种法律权力。
二、政府代理论的成因有国家,必有管理,而国家权力机关不可能事必躬亲,因此它必须挑选出自己的代理人去管理社会,只不过现代国家把管理国家事务的任务委托给政府去代理执行罢了。
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3]政府和主权者之间的关系“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
行政法学前沿问题介绍(2014)

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科研既要立足于本 学科的传统问题和根本问题,对支撑本学 科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 研究,也要深刻抓住本学科的前沿问题, 对行政实践中重大、热点问题给予深切的 理论关注,对行政法治的发展规律和趋势 给予系统的理论阐释。
行 政 法 学 前 沿 问 题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二. 新行政法 三. 软法与公共治理 四. 管制分析 五. 行政裁量规制研究 六. 行政程序研究 七. 行政法救济机制的整合
软法与公共治理的研究课题:
ຫໍສະໝຸດ 软法的界定与功能; 软法与硬法的关系; 软法所倡导的柔性行政、协商行政、合意行政对 转变执法方式的意义; 软法所倡导的自我管制、自律对于转变法律规范 的实施方式的重要意义; 软法所倡导的自我管制对于提升相对人地位,改 变执法结构,推进公共治理所具有的革命性意义。
行政法功能——“红灯理论”、 “绿灯理 论”。英美行政法学者在行政法理论基础方面, 主要从功能视角来分析行政法制度。 统一公法学—— 2003年以来,以袁曙宏教 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识到了公法对社会建构的 脊梁性作用,倡导建立统一的公法学,旨在打破 部门公法学各自为政的封闭现状,汲取政治哲学 和科学及宪法学的学术资源,推进公法基础理论 和制度、方法论的整体进步。
软法现象也引起了域外公法学者的普遍关注。主要著述 包括: 1、斯德哥尔摩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Ulrika Morth编辑的 Soft Law in Governance and Regulation: An Interdisciplinary Analysis (Edward Elgar, 2004),从法律、 社会、政治和组织等方面探讨了软法和治理之间的关系。 2、日本文部省“21世纪杰出研究中心方案”资助的 “Soft Law and the State-Market Relationship: Forming a Base for Strategic Research in Education and Business Law”项目,收集和考察了软法的实证资料,其关注领域有政 府管制、知识产权和商法等,并且到目前为止已经出版了三 卷日文的《软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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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得理论基础
摘要:目前关于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学界众说纷纭,依然没有一个结论。
木文将从行政法学得理论基础岀发,先讨论理论基础木身得定义,
将理论基础所以应该具备得诉求阐述出来,在对公共利益本位论进
行概述,并且论证为什么公共利益木位论能够并且应该成为行政法
得理论基础
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基础理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正文: (一)行政法得“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范畴
从行政法学目前得研究情况中我们会发现,理论界常常把行政法得“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这两个不同得范畴混在一起,而没有很好地分析它们之间得界限。
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属于行政法得〃基础理论〃之一,但又不能简单地与之相等同。
从系统论得视角来瞧.整个行政法得理论体系可被瞧成为一个大得“理论系统;由若干处于不同地位得“理论元素"所构成。
其中处于基础或基本地位得理论就就是行政法得〃基础理论〃或称“基木理论气在这个作为〃基础理论〃得子系统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次得理论。
其中属于第一层次得基础理论.
也就就是最基本得理论或称普遍性得基础理论即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得范畴。
因而,行政法得〃基础理论〃有多个,除了最基木或普遍性得基础理论之外.还有反映行政法得产生与发展、内容与形式、地位与功能、目标与宗旨等某一方面基木现象得理论,后
者可统称为〃一般性得基础理论〃。
而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则只能为一个.否则就无所谓"最基本〃得理论。
而且.其她一般性得基础理论都就是建筑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以这一“理论基础" 为基点与归宿;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得"大厦〃也应就是建构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否则它也不能称为〃最基木"得理论。
所以.行政法得"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就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得范畴.我们不能将两者相混同。
(二)作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所应具备得条件
相对于行政法得一般性基础理论而言.究竟什么样得理论才就是最基木得理论或普遍性得基础理论呢?换言之,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得理论应当具备什么样得条件?笔者以为,它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从理论深度来瞧,它必须能够深刻地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得基础。
行政法得理论基础作为一种理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得范畴.归根结底就是市行政法赖以存在得客观得社会基础所决定,并建筑在这一客观基础之上得。
同时,任何科学得理论或正确得观念都〃必须以社会本身为基础;科学得行政法理论基础同样必须以社会本身为基础.而无法从行政法现象木身或行政法某个一般性理论得角度去寻找其“基础〃问题。
再次,行政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也就是
rti其赖以存在得客观得社会基础所决定得。
因此,作为行政法得理
论基础必须就是能够深刻地揭示这一客观得社会基础得理论.并建筑于其上。
第二,从理论得广度上瞧,它必须能够全面阐释各种行政法得现象。
行政法得现象即行政法木身所具有得各个方而得内容与特色.
包括行政法得产生与发展、内容与形式、功能与地位.目标与宗旨等方而得基本现象及其她各种具体现象。
仅能解释其中某一种现象得理论只能就是具体理论。
而行政法得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最基本得理论,作为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大厦〃得基点,应有广泛得涵盖力与精密得浓缩力,所有得行政法现象都能以此为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派生滋长.并由此得以全面地阐释终结。
不具有这种作用与意义得理论就不就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得行政法理论基础。
第三.从理论高度来瞧,它必须在一定高度上具有对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法制建设进行正确指导得价值。
作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
同时也应该就是行政法学得理论基础.必须能够指导行政法学得研究.尤其就是行政法学体系得合理建构。
即哪些内容属于行政法学得研究范围,行政法学不应研究哪些内容,或应重点研究哪些内容都能通过这一理论基础得以合理得说明,从而使行政法学得体系不致过小或过少.也不致过多或过朵。
其次,作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还必须能够作为行政法制建设得指导.使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
就我国现阶段得情况而言.它应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5解决"公平与效率〃得关系.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等实践活动提供正确得导向,从而推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得发展。
至此.我们可以给"行政法得理论基础〃这一范畴作一科学得
界定:所谓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就是指能够揭示行政法所赖以存在得基础.并用以解释各种行政法现象以及指导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法制建设得最基本
理论。
公共利益本位论得基本观点就是:从利益关系分析得角度出发.
认为法得基础就是利益关系,行政法得基础就是一定层次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又就是对立统一得,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得利益关系.它决定着行政法得内涵与外延.性质与特点、内容与功能、产生与发展等。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木位论能够满足作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所应具备得条件,作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就是能够成立得。
首先.该论科学而深刻地揭示了行政法得基础。
历史唯物主义认
为:“法得关系正像国家得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得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得生活关系。
〃从历史唯物主义得这一观点岀发,该论认为法得基础就是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关系,归根到底就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
利益在质上可分为两种.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利益关系在质上也就可以分为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三种关系;同时,利益又有暈上得区别,利益关系在量上又可分为三个层次。
不同质、量利益关系得分解与组合,决定了部门法得划分。
其中.一定层次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
构成了行政法得基础。
可见.该论从历史唯物主义得观点岀发,不仅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赖以存在得客观得社会基础,而且也使行政法得理论基础构筑在这一科学得基础之上。
该论合理地确定了行政法学体系。
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而言得主导地位理论决定了行政法学除了研究行政法得基础理论之外,在具体理论上应以公共利益为主线,主要研究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救济三大基本内容。
行政主体即公共利益得代表者.包括代表公共利益并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与分配得行政机关与其她组织;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维护与分配公共利益得活动;行政救济即审查行政主体得行政行为就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并了以相应补救得制度。
可见.以公共利益木位论为理论基础来建构行政法学体系,能够比较合理地解决行政法学得研究范围.既不遗漏,又突出了重心。
此外.公共利益木位论还就是正确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得基本理论。
公共利益本位论在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得关系上,强调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得关系.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公共利益为本位而告终气这表现在“公平与效率〃得关系处理上,就就是行政法所要遵循得特有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从而为行政法制实践中合理处理〃公平与效率〃得关系提供了
基木得指导思想。
同时,公共利益本位论强调现代行政法在本质上不仅就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得法.更就是以追求真正公共利益为规则得法「为此行政权限规则、程序规则与审查规则成了行政法不可缺少得重要组成部分〃②。
其中,权限规则与程序规则就是一种预防规则,即防止行政主体所作意思表示违反公共利益得规则;审查规则就是一种补救规则.即对行政主体违反公共利益得表意行为了以纠正得规则,从而使行政
主体得表意行为限制在真正公共利益即法律得范畴之内。
而所有这些.正就是实现"依法行政〃这一行政法制建设目标得关键之所在。
另外.以公共利益木位论作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还能达到"准确地认定法律规范与案件得性质,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科学地完善法律设施〃得目标。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木位论既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赖以存在得客观基础及其内在矛盾运动.又以此为逻辑起点,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得产生与发展、内涵与外延.本质与功能等问题;既为行政法诸现象得阐释奠定了科学得理论基础.又为指导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正确得理论依据.因而能够且应当作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