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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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得理论基础

摘要:目前关于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学界众说纷纭,依然没有一个结论。

木文将从行政法学得理论基础岀发,先讨论理论基础木身得定义,

将理论基础所以应该具备得诉求阐述出来,在对公共利益本位论进

行概述,并且论证为什么公共利益木位论能够并且应该成为行政法

得理论基础

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基础理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正文: (一)行政法得“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范畴

从行政法学目前得研究情况中我们会发现,理论界常常把行政法得“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这两个不同得范畴混在一起,而没有很好地分析它们之间得界限。

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属于行政法得〃基础理论〃之一,但又不能简单地与之相等同。从系统论得视角来瞧.整个行政法得理论体系可被瞧成为一个大得“理论系统;由若干处于不同地位得“理论元素"所构成。其中处于基础或基本地位得理论就就是行政法得〃基础理论〃或称“基木理论气在这个作为〃基础理论〃得子系统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次得理论。其中属于第一层次得基础理论.

也就就是最基本得理论或称普遍性得基础理论即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得范畴。因而,行政法得〃基础理论〃有多个,除了最基木或普遍性得基础理论之外.还有反映行政法得产生与发展、内容与形式、地位与功能、目标与宗旨等某一方面基木现象得理论,后

者可统称为〃一般性得基础理论〃。而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则只能为一个.否则就无所谓"最基本〃得理论。而且.其她一般性得基础理论都就是建筑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以这一“理论基础" 为基点与归宿;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得"大厦〃也应就是建构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否则它也不能称为〃最基木"得理论。所以.行政法得"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就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得范畴.我们不能将两者相混同。

(二)作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所应具备得条件

相对于行政法得一般性基础理论而言.究竟什么样得理论才就是最基木得理论或普遍性得基础理论呢?换言之,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得理论应当具备什么样得条件?笔者以为,它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从理论深度来瞧,它必须能够深刻地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得基础。行政法得理论基础作为一种理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得范畴.归根结底就是市行政法赖以存在得客观得社会基础所决定,并建筑在这一客观基础之上得。同时,任何科学得理论或正确得观念都〃必须以社会本身为基础;科学得行政法理论基础同样必须以社会本身为基础.而无法从行政法现象木身或行政法某个一般性理论得角度去寻找其“基础〃问题。再次,行政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也就是

rti其赖以存在得客观得社会基础所决定得。因此,作为行政法得理

论基础必须就是能够深刻地揭示这一客观得社会基础得理论.并建筑于其上。

第二,从理论得广度上瞧,它必须能够全面阐释各种行政法得现象。行政法得现象即行政法木身所具有得各个方而得内容与特色.

包括行政法得产生与发展、内容与形式、功能与地位.目标与宗旨等方而得基本现象及其她各种具体现象。仅能解释其中某一种现象得理论只能就是具体理论。而行政法得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最基本得理论,作为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大厦〃得基点,应有广泛得涵盖力与精密得浓缩力,所有得行政法现象都能以此为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派生滋长.并由此得以全面地阐释终结。不具有这种作用与意义得理论就不就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得行政法理论基础。

第三.从理论高度来瞧,它必须在一定高度上具有对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法制建设进行正确指导得价值。作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

同时也应该就是行政法学得理论基础.必须能够指导行政法学得研究.尤其就是行政法学体系得合理建构。即哪些内容属于行政法学得研究范围,行政法学不应研究哪些内容,或应重点研究哪些内容都能通过这一理论基础得以合理得说明,从而使行政法学得体系不致过小或过少.也不致过多或过朵。其次,作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还必须能够作为行政法制建设得指导.使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就我国现阶段得情况而言.它应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5解决"公平与效率〃得关系.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等实践活动提供正确得导向,从而推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得发展。

至此.我们可以给"行政法得理论基础〃这一范畴作一科学得

界定:所谓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就是指能够揭示行政法所赖以存在得基础.并用以解释各种行政法现象以及指导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法制建设得最基本

理论。

公共利益本位论得基本观点就是:从利益关系分析得角度出发.

认为法得基础就是利益关系,行政法得基础就是一定层次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又就是对立统一得,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得利益关系.它决定着行政法得内涵与外延.性质与特点、内容与功能、产生与发展等。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木位论能够满足作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所应具备得条件,作为行政法得理论基础就是能够成立得。

首先.该论科学而深刻地揭示了行政法得基础。历史唯物主义认

为:“法得关系正像国家得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得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得生活关系。〃从历史唯物主义得这一观点岀发,该论认为法得基础就是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关系,归根到底就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利益在质上可分为两种.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利益关系在质上也就可以分为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三种关系;同时,利益又有暈上得区别,利益关系在量上又可分为三个层次。不同质、量利益关系得分解与组合,决定了部门法得划分。其中.一定层次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

构成了行政法得基础。可见.该论从历史唯物主义得观点岀发,不仅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赖以存在得客观得社会基础,而且也使行政法得理论基础构筑在这一科学得基础之上。

该论合理地确定了行政法学体系。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而言得主导地位理论决定了行政法学除了研究行政法得基础理论之外,在具体理论上应以公共利益为主线,主要研究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救济三大基本内容。行政主体即公共利益得代表者.包括代表公共利益并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与分配得行政机关与其她组织;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维护与分配公共利益得活动;行政救济即审查行政主体得行政行为就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并了以相应补救得制度。

可见.以公共利益木位论为理论基础来建构行政法学体系,能够比较合理地解决行政法学得研究范围.既不遗漏,又突出了重心。

此外.公共利益木位论还就是正确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得基本理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在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得关系上,强调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得关系.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公共利益为本位而告终气这表现在“公平与效率〃得关系处理上,就就是行政法所要遵循得特有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从而为行政法制实践中合理处理〃公平与效率〃得关系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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