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法以控权论为理论基础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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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

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
第四,行政法理论基础是否一定先于行政法制的实践?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它是先于它要指导建立的制度而存在的,一个制度或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只能从该制度或体系之前有关学者的论述或阐述立法原则的官方文件中去发现和证明,它不能在一个制度或体系形成以后再根据其内容制造出来。”(注:皮纯学、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法学》1997(2)。)笔者认为,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对我国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和认定。认为某一理论一定先于实践而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理论形成的规律,并不恰当地夸大了理论对现实的作用。首先,行政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形成并不总是依靠学者的天才和智慧及其主观设计,而在相当程度上是对社会现实观察和思考的结果。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就是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后英国政体的理论总结。洛克和孟氏的分权理论也是在英国已有的分权实践的基础上的再归纳和抽象。其次,夸大了理论的作用。哈耶克曾就此问题对理论的传统作了两大分类,一为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一为建构论的理性主义。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就是承认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13页,三联书店,1997。)而建构理性主义则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审慎思考之设计的产物”(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13页,三联书店,1997。)。如果将一切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仰赖理论,那就夸大了理论的作用。在具体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上,就会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不过是学者的拟定和讨论形成(前半部分意思如此),从而忽略对客观现实的关注和研究。
3.管理论。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既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行政法既有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作用,又有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此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是管理论。管理论主要是从行政法的作用来认识的,没有对其理论进行过多的分析、论证。

试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试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8、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齐宝辉、郭宏、许晓辉《试论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载于《行政 与法》2004年第10期. 10、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4年版. 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 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1、“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 2、采用“理论基础”的原因 3、“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二)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
1、科学地制定法律、准确地适用法律 提 供依据 2、便于达成共识,为研究和交流提供平台 3、确立了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 4、更新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5、开启了对行政法的哲学思考
(四)政府法治论
1、政府法治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政府法治论的缺陷 3、对政府法治论的评价
(五)服务论
1、服务论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2、服务论的缺陷 3、对服务论的评价
(六)公共权力论
1、公共权力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公共权力论的缺陷
此外,还存在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 平衡论、控权—服务论、职责本体论、法 律导控论、行政文明论、“一个中心,两 个基本点”论(以保障公益为中心,以授权 与控权为两个基本点)、政府代理论、政府 工具论等学说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不 再一一综述。
二、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主要观点 述评
(一)平衡论 1、平衡论的代表人物、观点 2、平衡论的缺陷 3、对平衡论的评价
(二)控权论
1、控权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控权论的缺陷 3、对控权论的评价

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

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
(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本位论
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基本观点是:从利益关系分析的角度出发,认为法的基础是利益关系,行政法的基础是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又是对立统一的,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它决定着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性质和特点、内容和功能、产生和发展等(注:参见叶必丰著:《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以下;另见叶必丰:《论行政法的基础——对行政法的法哲学思考》,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本位论能够满足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所应具备的条件,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能够成立的。
行政法理论基础诸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否则就失去其生存的“理”。那么,行政法理论体系应构筑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呢?此即所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围绕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展开了一场热烈而又宽容、开放的讨论,形成了若干不同的观点和学说,诸如“管理论”、“公共权力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等,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和争鸣,可以说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正在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它对于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化和人文精神的弘扬”(注: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5期。 )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的讨论和争鸣又存在着“热而无序”之不足,“各种主张和观点虽多,但其中尚未有被人们普遍认同或基本接受的观点”(注: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给人以一种众多纷纭、 杂乱无章的印象。这种“乱局”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推动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及为行政法制实践提供正确指导的。因而,当前的讨论亟待走出“诸说之争”的“乱局”。

论我国行政法以控权论为理论基础的必要性

论我国行政法以控权论为理论基础的必要性

论我国行政法以控权论为理论基础的必要性作者:黄罕敏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2年第07期摘要: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对于指导行政法的改善、发展以及实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对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者们的看法各异,主要有“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三种观点。

对于三者的优缺点分析,可谓百花齐放。

鉴于行政权具有扩张性和潜在危害性以及中国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源自于英美法系以限制政府权力的控权论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本文试着从控权论的历史起源,理论基础等方面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来阐述对于控权论的看法,以及提出在运用该理论中的些许思考。

关键字:行政法学;控权论;权力限制一.关于控权论(一)控权论的历史起源控权论的基本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司法审查是重要的手段,同时重视行政程序。

其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要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没有自由斟酌,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控权论起源于英美等国,它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迅速扩张相关。

行政权力的扩张有可能给社会带来福音,增强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对社会和公众的危害。

在为了限制政府权力夸张,胡作非为的背景下,不少学者提出了通过行政法来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的主张。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H.韦德是传统的控权论主要代表人之一,他对于传统控权论的分析清晰且深刻,指出了控权论产生发展的历程。

[1]“因此,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胡作非为,以保护公民。

”[2](二)管理论及平衡论的介绍及弊端分析1.管理论管理论是从前苏联、东欧各国及我国早期的一些行政法学者提出的关于“行政法就是国家管理法”的定义和相关的理论体系中进行抽象、概括而命名的。

比较有代表性的前苏联学者马诺辛等在其所著的《苏维埃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法作为一个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的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控权论”是现代行政法学中的一种理论,主要聚焦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机制。

该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必须由社会对其实施控制,以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具体的控制机制则包括制度设计、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制等。

控权论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控权论是从现代宪政法学的视角出发设计的。

现代宪政国家的特点是权力分立和法治化,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宪法的限制和约束。

因此,如何有效控制政府的权力是现代行政法学的一项必要研究。

其次,控权论的设计也受到了法治理论的影响。

法治理论认为,法律是权力的约束和保护,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控权论强调要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第三,控权论也借鉴了自由主义理论的部分思想。

自由主义主张市场自由和个人自由,认为政府应该发挥最小的作用。

控权论也认为,政府的权力必须在市场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上实施,对企业和个人行为的干涉应该尽可能少。

因此,控权论主张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以代替政府的干预。

最后,控权论的设计也依据了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些研究成果。

社会学和政治学研究了群体行为和权力交错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关于权力结构和社会组织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控权论也强调政府权力在社会群体和利益集团的作用下进行控制和监督。

总之,控权论是一种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其主张的政府权力控制机制包含了制度设计、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制等方面。

控权论的设计立足于现代宪政法学、法治理论,借鉴了自由主义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研究成果。

控权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和市场的自由,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行政法是以国家行政权力的行驶为研究对象,并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法的功能不断得到强调和加强,对于我们了解行政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方面展开探讨。

一、行政法的重要意义1. 制约政府权力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程序和行为等方面的条款,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使政府的权力不能过度地滥用。

行政法本身也不断地在完善自己,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更加规范、透明和公正,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2. 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法不仅可以制约政府权力,还可以确保合理利益的保护,保障公民群体的利益。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标准,包括服务质量、人民索权、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保证了人民群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且保证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行政权利的合理行使是确保社会变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确保公共安全和治理的稳定性,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和实本办法的干扰事项,从而保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主要包括:1.裁判、案例和先例法;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 地方性法规(包括地方条例、地方规定等);这些法源体现出行政规范性的实质性。

三、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同时它也适用于与行政机关性质相近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行政法与民间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它以国家法权为前提,为实现国家法权的平衡、公正和合理提供了规范性基础。

四、行政法的实践价值行政法的价值在于实际的运用和实践。

1. 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机会平等,维护利益和权益的公正性。

2. 相对于制定合理的支付税收,行政法可以通过规定税收的征收、调整、评估等方面的条款来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通过规范的方式保障每一个守法公民享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和合理的税收支付水平。

试析行政法中控权论与管理论的关系

试析行政法中控权论与管理论的关系

试析行政法中控权论与管理论的关系[摘要]行政法是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及其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秩序的规律性反映。

现代世界各国行政法基于其社会制度、法治环境、行政法传统和社会意识,主要形成了三大现代行政法理论模式,即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代表的控权论,以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管理论,和以现代中国为代表的平衡论。

本文对三种理论进行简单的概括,并试对前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字】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区别;联系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因此,行政法法学界对该问题都进行了深入且热烈的研究和探讨。

在学术观点中,较为有影响力的观点有“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等,它们通过不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剖析。

而“控权论”和“管理论”作为行政法学界中最有影响力的两个论断,在对行政法的认识方法和理论构造上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却又不尽相同。

究竟二者的关系如何,笔者从以下进行分析。

一、控权论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早在英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戴雪提出了法治原则,其主要涵义是:不存在武断的权力,公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受约束和限制以防止“极武断、极强权”的权力。

1 学者H·韦德也提出“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其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

2控权论主张行政法以权利为本位,行政法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力,它的本质是一种控权法。

当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公民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侵害,因此需要行政法来控制这种权利,使得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之间可以实现一种平衡。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3控权论以控制政府权力为核心。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前言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执行的行政职权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控权,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一个监督和制约,以维护法律的适用和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从控权的概念、控权的意义、控权的方式、控权的局限性等方面,来论述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控权的概念控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控制。

控权是司法机关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的一种形式,是保证行政官僚机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效机制。

控权的意义行政法的控权功能是维护法律正确适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控权通过司法程序和判决实现的限制和制约,防止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和违反宪政法治原则,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增强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控权的方式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最常见的控权方式。

在司法程序中,公民或法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是制约行政机关的属于例行性的司法活动,是保障公民权益和法治的一种重要形式。

2.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政府部门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行政职能的监督活动。

行政监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检举和举报等渠道进行。

行政监察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行政权力监督方式,具有简便、快捷等特点。

公民或法人不满意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对决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再审查。

行政复议是合法维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一种方式。

控权的局限性控权功能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受限的判决权行政法的控权判决,只是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限制了控权力的范围。

即便司法机关认为该行政行为有违法违纪之处,也会因为判决权受到约束而无法进行制裁。

2.监管难度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巨大,监管难度非常大。

制约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思考,才能达到最大程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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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法以控权论为理论基础的必要性摘要: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对于指导行政法的改善、发展以及实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对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者们的看法各异,主要有“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三种观点。

对于三者的优缺点分析,可谓百花齐放。

鉴于行政权具有扩张性和潜在危害性以及中国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源自于英美法系以限制政府权力的控权论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本文试着从控权论的历史起源,理论基础等方面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来阐述对于控权论的看法,以及提出在运用该理论中的些许思考。

关键字:行政法学;控权论;权力限制
一.关于控权论
(一)控权论的历史起源
控权论的基本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司法审查是重要的手段,同时重视行政程序。

其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要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没有自由斟酌,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控权论起源于英美等国,它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迅速扩张相关。

行政权力的扩张有可能给社会带来福音,增强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对社会和公众的危害。

在为了限制政府权力夸张,胡作非为的背景下,不少学者提出了通过
行政法来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的主张。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h.韦德是传统的控权论主要代表人之一,他对于传统控权论的分析清晰且深刻,指出了控权论产生发展的历程。

[1]“因此,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胡作非为,以保护公民。

”[2]
(二)管理论及平衡论的介绍及弊端分析
1.管理论
管理论是从前苏联、东欧各国及我国早期的一些行政法学者提出的关于“行政法就是国家管理法”的定义和相关的理论体系中进行抽象、概括而命名的。

比较有代表性的前苏联学者马诺辛等在其所著的《苏维埃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法作为一个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的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并进一步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管理关系。

[3]
这一理论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现已逐渐退出了主流理论的行列。

首先,管理论对于行政法价值的判断有失偏颇,强调行政主体的权威,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打破了权力的制衡机制,与现代法治发展背道而驰;再次,管理论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其以管理为本位,把法律视为管理公民的工具,过分强调行政特权,缺乏严格的行政监控手段,必会放任行政权的肆意妄为;最后,管理论有悖正义,“正义否认为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
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有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
人的牺牲”。

[4]
2.平衡论
平衡论是罗豪才教授等在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平衡》中首次提出的。

基本内容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力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平衡,也表现为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平衡论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第一,平衡论没有揭示出行政法功能的本质特点,其平衡是对于利益关系的平衡,这是其他法或者宗教、道德也可以具备的功能,没有说明行政法的个性化的平衡功能所在;第二,平衡论缺乏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在行政领域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各自扩张而出现矛盾,外化为行政权和相对一方权利之间的冲突,平衡在现实中往往是难以达到的。

二.控权论的现实价值
(一)控权论在行政立法上的运用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5]:
1.依法立法原则
2.民主立法原则
3.法制统一原则
(二)控权论在行政司法上的运用
行政司法在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能,依法居中对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公平、公正裁断的准司法行为的总称,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旺行政调解等。

(三)控权论运用上的现实性难题
行政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常常会受到各种干扰、阻力甚至损害,而有些干扰和阻力是行政权难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排除和克服的,比如,“以党代政”的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等等。

有些组织和公民当中,有一些是握有相当大的权力的人,尽管在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上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事实上他们却可以倚仗权力来对抗权利,使行政权的运行受阻。

这些干预和阻力使行政权不能有效的行使,行政职能无法实现,因此在控权的同时,仍应思考对于行政权的另一方面保障。

三.控权论运用的完善建议
(一)英美法系的相关经验
1.代议机关的审查和控制
在《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文中,斯图尔特教授对美国行政法“传统模式”的基本要素进行了描述:第一,行政机关决定对私人
予以制裁的行为,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授权的方式是制定控制这些行政行为的规则。

第二,行政程序设计的宗旨应当是促进行政机关中立、准确、合理地将立法机关的指令适用于特定情形。

正因如此,有助于查清事实的听证程序得到普遍重视,正式的案卷记录得到强调。

第三,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程序必须便于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便通过司法审查来检验和确保行政机关遵守立法机关的指令。

[6]
2.激发公务员的能动性优点
自20世纪以来,欧美等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消极性的功绩制度(重在防范行政权力的消极行使)难以适应服务行政的需要,于是,主要表现为永业化、专业化、科学化与人本化的积极性公务员制度日渐兴起,其主旨“不仅在于防止政府任用不合格的人员,更在于使政府中每一工作人员的内在潜能得到最高的发挥;不重在以督策与管束方法处理人事问题,而重在以科学的知识技术及‘人性’的观点,促进自动自发的服务精神。

”[7]
(二)对于完善我国控权论的建议
1.强调“个人权利”意识,对传统“官本位”思想变革
据有人统计,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后十年中,法院的行政庭门可罗雀,基层法院行政庭形同虚设,很大原因在于民众们的维权意识仍然有待提高。

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使得“民不告官”成为了习惯法,思维上的难以解放,使得民众情愿牺牲个人权利,
而不与衙门打交道。

因此,在社会逐步走向民主化和法制化的今天,更应该要强调“个人权利”的复兴,只有重视了自身权利,才能关注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并阻止其对于“个人权利”的侵害。

2.政府权力的行使要控制在立法的范围之内
法治的精髓在于对权力的制约,“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就是在于使得权力受到限制,权力要在立法的范围运作,政府不具有宪法所没有规定的“剩余”权力。

在行使自由裁量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比例原则”。

第一,使行政行为符合妥当性原则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不得与目的相悖离,必须要适合于所追求的法律目标的实现。

第二是必要性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不得超越实现目的的必要程度,在可供选择的多种措施中,行政机关为实现目的必须采取对公民权益限制或损害最轻微的措施。

四.结语
西方各国对于人性不信任的传统以及良好的权力分立制衡的体制,建立了“小政府,大社会”,在对于政府权力的控制以及个人私权的保障较为完善。

我国可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

根据实际出现的问题,首先在可思维上面解放传统的“官本位”观念,要破除长久以来积淀而成的传统思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这仍是建立“法治国家”所必须的;而后改革公务体制,在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素养的同时,激发其积极能动的合理合法行政;在行政程序方面,应该在完善行政立法的同时注重其实施过程应当符合法的要求,避
免使得程序法变为一纸空文。

目前中国处于提升公民权利,政府转变大包大揽的管理角色,退出部分传统管理领域的社会转型阶段。

以控权论在作为现代行政及行政法的理论指导,为现阶段中国最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转引自甘雯:《行政法平衡论研究》第10页,《行政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
[2]韦德:《行政法》第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3][苏]b”m·马诺辛等.《苏维埃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3
年版,第29页
[4]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0
[5]刘连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美]理查德·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7] 曾繁正等编译.人事行政管理学[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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