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工会办法】河北省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会办法】河北省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进一步实施好送温暖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帮扶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对全省困难职工开展帮扶救助和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是指经各级工会依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
第三条财政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依法合规,坚持对困难职工依档帮扶、实名制发放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使用范围及标准第四条财政帮扶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两部分。
省本级支出由省总工会按批准实施的帮扶项目(主要是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项目,其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帮扶资金预算总额的15%)确定补贴项目,拟定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省财政负责审核支出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按规定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总工会根据财政帮扶资金分配的相关因素制定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
第五条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总工会根据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的困难职工数量、帮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上年度同级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等因素,结合各市县总工会上报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制订分配方案。
第六条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总工会每年10月底前向省总工会报送下年度帮扶资金使用年度预算申请,内容包括拟开展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就业援助”五方面帮扶支出资金数额和预计帮扶人数。
[L1] 省总工会对预算申请进行审核,作为分配财政帮扶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财政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五方面帮扶支出。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帮扶资金是指各级工会用于开展帮扶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二)地方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三)各级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四)企事业单位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五)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六)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帮扶资金使用对象(一)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并在帮扶系统内建档的全国级困难职工;(二)符合《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并在帮扶系统内建档的省级困难职工;(三)符合《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等专项帮扶项目确定的对象;(四)符合各级工会本级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
第五条帮扶资金使用原则(一)依档帮扶。
各级工会要坚持“先建档、后帮扶”,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帮扶系统)建立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档案,其他帮扶项目要按照相关办法和规定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二)实名制帮扶。
坚持使用银行卡实名制发放帮扶资金,并将银行回单存档备查。
(三)分类使用。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对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全国总工会明确的帮扶项目;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专项帮扶救助;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用于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其它专项帮扶项目;其它来源帮扶资金在坚持帮扶资金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可用于各级工会建档的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开展的专项帮扶项目。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为职工办好事实事长效机制,推动建家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公司工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协同配合。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困难职工,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病、残疾或遭受重大灾害,家庭生活困难且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其他工会委员为成员。
下设办公室,由工会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分工会主席和工会办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困难职工的情况调查、档案建立、信访接待、政策咨询、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
第四章帮扶标准第五条困难补助标准1.建档困难职工,一般安排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进行慰问,一次性发给300—500元困难补助。
2.特殊困难职工,经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研究,一次性补助1000—3000元。
第六条其他援助1.接待困难职工来信来访,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对口联系困难职工制度,公司领导和工会干部(工会委员、女工委员、经审委员)与困难职工建立对口联系,在节假日等时期,上门对困难职工进行慰问。
第五章帮扶资金第七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主要来源以下方面:1.公司行政专项拨款2.公司工会困难职工慰问金3.爱心互助会援助资金4.职工爱心捐款5.其他来源第六章帮扶程序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困难帮扶的职工依照困难职工标准,如实填写统一制作的困难职工申请表,交到困难职工帮扶办公室。
2.困难职工帮扶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进行走访和调查,核实其基本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和要求。
3.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对困难职工申请表进行审定、确认。
4.对符合要求的,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列入帮扶对象,给予相应帮扶。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境,提高其生活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
二、申请条件与程序1.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与地方规定的困难职工定义;(2)未获得其他帮扶资金或福利;(3)自愿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申请程序:(1)困难职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3)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批准。
三、批准与发放1.批准条件:(1)符合申请条件;(2)资金充足。
2.发放方式:(1)直接发放:资金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2)实物发放:资金以物品、食品等实物的方式发放给职工。
四、使用范围与限制1.使用范围:(1)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如食品、衣物、日用品等;(2)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如房租、水电费、医疗费用等;(3)子女教育费用;(4)自费医疗费用。
2.使用限制:(1)严禁将帮扶资金用于违法、不道德或不当目的;(2)严禁将帮扶资金用于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3)帮扶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奢侈品或进行大额消费。
五、使用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监督措施:(1)要求困难职工提供购物凭证等相关发票,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2)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分析、核实项目真实性;(3)接受监督单位的抽查和检查。
六、责任追究1.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困难职工,根据违规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停发资金、追回资金等。
2.对于严重违规使用资金的困难职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的困难职工,具体执行以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为准。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以上是对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1200字以上的详细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4b320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06.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07施行日期2006.09.07文号财建[2006]468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订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七日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二条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
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没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3e5010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d1.png)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困难职工是指因家庭困难、工作困难、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工作困难的职工群体。
为了帮助困难职工渡过难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设立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下面是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保证帮扶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合理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困难、工作困难和身体残疾问题。
第四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严禁将帮扶资金用于私人利益。
第二章帮扶范围和资格第五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帮扶范围包括以下情况:(一)家庭困难:家庭生活困难、因灾因病致贫、特殊困难家庭等;(二)工作困难:遭受不公平待遇、工作环境恶劣、疲劳过度等;(三)身体残疾:部分或全部失去劳动能力。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困难职工可以申请帮扶资金:(一)通过困难职工认定;(二)家庭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第三章帮扶资金申请和发放第七条困难职工可以通过填写帮扶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当地乡镇人社局申请帮扶资金。
第八条帮扶资金的发放应当及时、公示,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九条帮扶资金的发放方式包括现金、物资、医疗费用报销等,应当根据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第四章帮扶资金使用监督第十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有关单位和职工代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帮扶资金用于其他非法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返还帮扶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所在地政府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由所在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帮扶资金的管理第六条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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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确保精准帮扶工作落到实处,根据《XXX集团公司关于印发〈XXX 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XXX〔xxxx〕xx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员工(即工会会员,下同)。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工会建立困难帮扶专用账户,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行政拨付: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精神,行政拨付资金,从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
由公司按每年不低于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的5%标准进行划拨。
(二)工会补助:从工会经费中酌情划拨。
(三)职工捐助;
(四)上级单位支持;
(五)各级政府、工会等支持;
(六)社会各界捐助;
(七)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要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广开渠道,多元筹措,丰富帮扶资金来源,确保满足帮扶工作常态化开展。
第三章帮扶对象
第五条帮扶对象是指困难职工,主要包括:
(一)职工家庭(可包含父母、配偶、子女,下同)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xx元/月的;
(二)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符合以下情况的:
1.由于患重大疾病、残疾,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其当年家庭全部的收入50%以上, 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
2.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和财产损失超过家庭承受能力,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
(三)鳏寡孤独职工因罹患疾病、身体残疾、年龄较大等原因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收入偏低的。
(四)在职职工去世,其父母、配偶、未成年或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列为帮扶对象。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帮扶资金适用于对帮扶对象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综合帮扶等。
综合帮扶是指法律援助、情感帮扶、结对帮扶、职工互助、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等。
第七条要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并参加地方相关部门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险,可用帮扶资金为帮扶对象缴纳医疗互助金,还可为其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等。
第八条子女助学是指对帮扶对象的子女考取国家正规大专以上院校的(不含自费生)进行资助。
第九条节日期间(元旦、春节、端午、中秋)开展访贫问苦活动,根据困难员工建档情况确定帮慰问对象进行帮扶。
第十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付困难帮扶工作人员的工资或办公经费;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困难帮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五)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帮扶标准
第十一条帮扶标准按照《XXX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要求,结合xx市城镇居民低保xxx元/月标准,具体如下:
(一)用于日常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人均不超过xx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年度总和xxxx元;
(二)用于应急生活救助的资金,原则上每户人均不超过xx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年度总和的3倍xxxxx元;
(三)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四)用于节日期间开展访贫问苦活动,慰问困难员工给予困难帮扶金xxxx 元。
(五)用于子女助学的资金,按照xx省的城镇“三无”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费用xxx元/月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xxxx元。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坚持“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符合帮扶条件的职工需填写《xxx公司困难员工审批表》(详见附件)。
申请日常生活救助和应急生活救助的职工需附单位或居委会开出的家庭成员收入
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救助的职工需附医院诊断书、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申
请子女助学的职工需附子女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xxx公司困难员工审批表》填好后交所在部门、分工会、工会办层层审核盖章,再由工会办按程序申请公司领导审批,确定具体帮扶措施和金额。
第十四条各分工会及工会办对困难员工实行动态管理,要及时为困难员工建档并给予慰问帮扶,已脱困的需及时注销。
第十五条帮扶资金的管理由工会负责,帮扶资金每年要根据上年实际支出情况编制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帮扶资金,采用非现金的形式发放(通过银行卡或存折发放),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帮扶对象,并将银行转账回单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困难员工需组织捐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工会批准后进行。
捐款采用自愿的方式,所得款项必须全部转交到困难员工手中,并由工会办做好捐款结果的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超过帮扶标准需公司大力帮扶的,由员工递交申请经所在部门、分工会、工会办审核后,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另外再予以帮扶。
第十九条不断健全完善帮扶资金监督管理检查机制,每年自觉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单位审计监督,接受上级单位对困难帮扶工作和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工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XXX公司困难员工审批表
附件
XXX公司困难员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