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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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2024年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3.返聘人员的考核评价,按照公司员工考核办法执行。
五、待遇及福利
1.返聘人员的待遇,根据返聘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强度等因素,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返聘人员享受公司规定的福利,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体检等。
3.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解除返聘关系
1.返聘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返聘关系:
2024年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退休人员管理,规范退休人员返聘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及以后年度公司返聘的退休人员。
二、返聘条件
1.退休人员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返聘: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返聘岗位的工作;
(3)具有与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或技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返聘岗位应当符合作内容明确,工作量适中;
(3)不影响在职员工的工作安排。
三、返聘程序
1.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填写《返聘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2)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返聘人员提出解除返聘关系的,应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七、附则
1.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及退休人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返聘人员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024年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退休返聘管理办法

2024年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退休返聘管理办法

2024年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退休返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工作中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退休返聘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

第三条退休返聘人员是指已经退休的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按规定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的人员。

第四条退休返聘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发挥自己在工作中的优势,为单位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退休返聘人员工作岗位和任务,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单位应当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使其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退休返聘人员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退休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适应工作需要;(二)在职期间表现良好,没有重大纪律问题;(三)与单位愿意继续合作,双方均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退休返聘人员的招聘程序,经过面试、考核等环节,确定合适的退休返聘人员。

第十条退休返聘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事项。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和任务。

第三章退休返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退休返聘人员享有与在职员工相同的权利,包括工作待遇、培训机会、休假制度等。

第十三条退休返聘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单位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应当建立互信互助的关系,共同促进单位的发展和进步。

第十五条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不得违法违规,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第十六条单位应当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其工作顺利进行。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是指企事业单位对已经退休的人员重新雇佣进行管理的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返聘条件:退休人员返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健康状况良好、适应工作需要、能够胜任工作任务等。

2. 返聘范围:返聘人员的范围可以是企业内部的退休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企业的退休人员。

不同企业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3. 工作安排:返聘的退休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不能超出其能力范围。

4. 薪酬待遇:返聘的退休人员需要有相应的薪酬待遇,一般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5. 保险福利:返聘的退休人员享受一定的保险福利,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6. 劳动合同:返聘的退休人员需要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

7. 终止劳动关系:返聘期满或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可以终止,雇主需要向退休人员支付一定的终止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对于退休人员返聘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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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离退休人员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返聘工作。

第三条离退休人员返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返聘工作的透明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返聘条件第四条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

2.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原岗位或新岗位的工作。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4.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第三章返聘程序第五条返聘程序包括:1. 岗位需求分析:由用人部门提出返聘需求,并说明理由。

2. 资格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返聘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3. 面试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进行面试和技能考核。

4. 健康检查:通过面试考核的离退休人员需进行健康检查。

5. 返聘审批: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和健康检查报告,提出返聘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

6. 签订返聘合同:经批准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与单位签订返聘合同。

第四章返聘合同第六条返聘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1. 返聘岗位及职责。

2. 返聘期限。

3. 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七条离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参照在职员工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离退休返聘人员的考核应与其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相一致,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对于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法律文书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法律文书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离退休人员返聘问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作为离退休人员重新参与劳动的法律依据,其纠纷处理也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

本文以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为背景,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探讨和解析。

一、合同背景和申请人基本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证据,申请人X,离退休人员,于20年月因规定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了离退休金。

然而,20年月,申请人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返聘合同,约定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工作,并按约定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返聘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个月,合同到期时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二、合同纠纷的事实经过和争议焦点1.合同期限问题:申请人和原用人单位在返聘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应为个月,而在实际操作中,原用人单位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之前提前解除合同,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工资待遇问题:根据返聘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应享受与同岗位在职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

但在实际操作中,原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工资,造成了经济损失。

3.解除合同事宜:申请人与原用人单位都有权解除合同,但双方在解除合同的方式和程序上存在争议,导致合同解除的事宜一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处理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如下:1.《劳动法》第X条: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同法》第X条: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应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

四、纠纷解决的诉讼请求和理由1.申请人要求法院判决原用人单位按照返聘合同的约定,支付申请人未支付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申请人要求法院判断合同解除事宜,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并要求原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3.申请人要求法院判决原用人单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法律依据和案例分析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七、附则
7.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7.3如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2)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返聘岗位工作的;
(3)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调整返聘岗位,返聘人员不同意调整的;
(4)其他原因导致返聘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6.2返聘人员提出解除返聘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6.3解除返聘合同后,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为返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返聘程序
3.1返聘需求提出:用人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返聘需求。
3.2人力资源部门对返聘需求进行审核,制定返聘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3.3发布返聘公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发布返聘公告。
3.4报名及资格审查:符合返聘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自愿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与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2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具备以下优先条件:
(1)对公司业务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2)拥有特殊技能或专业知识的;
(3)公司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本规定旨在规范离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和经验优势,促进公司事业发展。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
1.3返聘离退休人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返聘条件
2.1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退休医生返聘管理规定(3篇)

退休医生返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退休医生的专业技术优势,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规范退休医生返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返聘退休医生的行为。

第三条退休医生返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自愿原则;(三)保障退休医生合法权益原则;(四)促进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原则。

第二章返聘条件第四条退休医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返聘:(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返聘工作的;(二)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且在退休前从事医疗工作年限不少于15年;(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四)返聘工作内容与本人专业特长相符;(五)所在单位同意返聘。

第五条退休医生返聘期间,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返聘:(一)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胜任返聘工作的;(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三)违反返聘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返聘程序第六条退休医生返聘程序如下:(一)退休医生向所在单位提出返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对退休医生返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返聘条件后,与退休医生签订返聘协议;(三)返聘协议签订后,所在单位将返聘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返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返聘医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称等基本信息;(二)返聘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三)返聘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四)返聘期间的医疗、养老保险待遇;(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返聘待遇第八条退休医生返聘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基本工资:根据所在单位工资制度,参照退休前工资水平确定;(二)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确定;(三)其他补贴: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2023年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2023年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2023年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经验和专业技能,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相关条件的退休人员的返聘事宜。

第三条返聘是指退休人员在退休后经过合法程序,再次与原单位或其他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继续在工作岗位上从事工作。

第四条返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返聘工作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第二章返聘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返聘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年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外,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

(二)综合素质过硬,在原工作岗位上有较高的业绩和表现。

(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返聘人员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具体如下:(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返聘工作制度和程序,明确返聘人员的条件和流程。

(二)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后,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综合评估,衡量其是否符合返聘条件。

(三)单位应当按照择优原则,对符合返聘条件的退休人员予以优先考虑。

(四)单位与退休人员达成返聘意向后,应当签订明确的就业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待遇等事项。

第三章返聘的权益和义务第八条返聘人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在工作岗位上享受与其他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二)享有退休人员应有的权益和待遇,包括退休金、医疗保健等。

(三)享有与其他正式员工一样的职称和职级晋升机会。

(四)享受单位提供的培训、学习和科研机会。

第九条返聘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全力以赴,履行在工作岗位上的职责和义务。

(三)服从单位的管理,配合单位的工作安排。

(四)维护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纠纷解决第十条返聘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其单位可以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扣除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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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
律法规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一、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

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只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

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法》第四章)。

(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

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

聘用退休人员的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处理。

四、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处理方式。

聘用退休人员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

(1)明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聘用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

此观点是目前我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

另外,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

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聘用单位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则不包括。

就此而言,聘用退休人员比聘用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加重了聘用单位的责任。

五、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防范。

对于退休人员聘用的风险防范主要是通过协议、商业保险等方式来进行。

(1)协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故,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
②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聘用单位无关,因病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

③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④发生工伤补偿方式。

在协议中规定由单位或者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发生了意外伤害,首先由保险赔偿,并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⑤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

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过于不公平。

故,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的一种,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2)商业保险。

为防范聘用单位的风险免除聘用单位的责任,可由聘用单位为退休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以避免聘用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

仅靠聘用协议的约定,恐怕还不能完全防范所有的风险,一些意外情况尚不能避免。

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防范,即一旦发现退休人员身体状况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适合所在的劳动岗位时,应及时解除聘用协议。

这既是对聘用单位的保护,也是对退休人员的保护,使其早日颐养天年。

综上,聘用退休人员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特别是随着退休人员的年龄增长,风险也就越大。

上述的协议、商业保险只能解决一部分责任,完全防范恐怕还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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