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跳价悔约 买房者如何维权》
”小产权房“交易卖方反悔怎么办,深圳法院最新案例告诉你!

“小产权房”交易卖方毁约怎么办,深圳法院最新案例告诉你!【引言】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国经济整体下行,房产交易市场却岿然不动,市场商品房价格持续走高的情况下,号称深圳史上最严的房产调控政策“715”落地降温。
相较而言,“小产权房”的低成本、低门槛逐渐更显诱惑,不少刚需族或投资客购买力向“小产权房”市场转移,但卖方毁约的风险同样如鲠在喉。
本期文章给您带来法院的最新资讯,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如何处理“小产权房”卖方毁约问题吧!【裁判要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经行政机关处理前,法院无法对涉案房产的归属及合同效力等作出认定,依法应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5日,刘某作为卖方,邓某作为买方,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岗社区东××号××层的房屋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0万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向邓某交付了房屋,邓某将房屋款项支付至刘某丈夫的账户,刘某向邓某出具收款收据。
此外,该房屋无报建手续,未取得权属证明,且已申报历史遗留违建,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处理决定。
2018年,刘某以《房屋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为由诉诸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要求邓某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均裁定驳回刘某起诉,法院裁判理由如下:法院认为(以下为判决书原文):涉案房产已经向相关行政部门作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申报,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出具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
目前,因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的合法性尚未作出处理,涉案房产的合法性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合法权利亦处于不确定状态。
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性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及解决办法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及解决办法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很多时候因为房价上涨、买方资金问题、税费问题、中介费问题等引发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遇到哪些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又该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呢?据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为您作了详细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二手房因房产本身的问题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种类和解决办法。
一、房价上涨过快,卖家毁约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1、如果仅仅是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如果《购房意向书》中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则可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有权选择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解除合同的,可选择定金罚则,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可选择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按房屋上涨的差额赔偿你的损失。
不过,大多数《购房意向书》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只能通过定金罚则来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上涨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二、买家贷款出现障碍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买家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买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买家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因为,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中都约定,如买家贷款不足,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部分,所以贷款的风险要由买家来承担。
为避免这类纠纷,买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
房价下跌,买房人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房价下跌所受的经济损失

房价下跌,买房人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房价下跌所受的经济损失81万元巨额毁约赔偿金案例阅读提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持续下跌,买房人毁约不买了,法院最终判决买房人向卖房人赔偿因房价下跌所造成的损失81万元。
案情简介2014年1月11日,李某与林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购买李某名下的403号房屋,成交价格为340万元。
2014年1月12日,林某支付李某购房定金10万元。
2014年5月24日,李某与林某签订补充条约,约定李某应当在2014年6月15日前将该房屋交付林某。
2014年5月25日,林某向李某支付购房款100万元。
2014年6月22日,林某向李某发送通知函,以涉案房屋不属于学区房,不能满足其购房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两天后,李某复函称林某已构成根本违约,需为此负相应责任。
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同及补充条约,并要求林某赔偿房价下跌损失91.61万元。
林某辩称其购买房屋是为了孩子上学,后来林某发现就学政策变化,即使购买涉案房屋孩子也不能就读,因此其不继续履行合同系因客观原因造成而非由于房价下跌,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提起反诉要求李某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10万元。
经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403号房屋所在小区房价持续下跌,在审理过程中经评估,403号房屋2014年9月23日的正常市场价值为248.39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房屋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故对此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林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判决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约,林某赔偿李某房价下跌损失81万元;李某退还林某已付购房款110万元。
败诉原因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预期利益的损失包括房屋涨价或者降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房屋买卖中卖方主动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房屋买卖中卖方主动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作者:周洪波来源:《上海企业》2016年第04期王先生的妻子怀上了二胎,在与妻子等家人协商后决定将家中现有的住房出售,换购一套大房型的房屋。
于是在中介的撮合下,王先生一家看中了李女士的房屋,最终买方王先生与卖方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下称《居间协议》)。
《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房屋总价为人民币400万元,房屋买卖所产生的所有税费、中介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2)双方最终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截止日期;(3)约定定金为人民币20万元,同时还约定了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合同义务逾期15日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者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
守约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按照房款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买方在签订《居间协议》的当天将人民币20万元定金转账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卖方李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后不久便通过中介明确表示房屋不卖了,虽然中介公司与王先生一再告知李女士如违约需承担《居间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是,李女士执意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居间协议》,只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同意按照房款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理由是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鉴于当初的情形:一是王先生自家的房屋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二是春节过后房价突然暴涨,王先生之前看中的另一套与李女士家类似的房屋价格已经从人民币400万元涨到人民币520万元,上涨了120万,想想现在自己既买不到李女士的房屋,又无法以当初的价格买到相类似的房屋,买方王先生一家顿时傻眼了,双方协商不成,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遵照履行。
按照约定,买方王先生已经按照约定交付20万元定金,而卖方李女士未依约定履行义务,只表示愿意支付双倍定金,但是事实并不非那么简单。
首先,当事人在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即违约金和定金只能二选一,故买方王先生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来维权。
买卖房屋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买卖房屋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房屋进行买卖交易都要签订合同,而签合同后当事人也会因各种原因出现反悔。
比如房价上涨或开发商不履行买卖合同,或购房者发现还有更低价的楼盘。
在实际中这些问题时有发生,如果违约只是损失定金,对于守约方来说损失太大。
那么,买卖房屋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呢?我为您解答。
一、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经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
约定损害赔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
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的。
它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救济措施、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的效力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且承认其在违约后产生的效力。
但法律承认其效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有约定赔偿条款的绝对自由。
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过高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的约定变成了赌博;当事人也可能约定过低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
为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应允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如果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或过高,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减,但并未规定对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
这是否表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干预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前述关于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的规定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这些条款进行干预。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构成显失公平,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增减数额)或撤销该条款。
显失公平的条款包括约定数额过高、过低或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极不合理等多种情况。
购房时卖方违约提价怎么办

购房时卖方违约提价怎么办一、首先,搞清楚你们签订买卖合同了吗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接下来一切对策的基础,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仅交付定金,则只能适用定金罚则,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此处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特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备案的买卖合同(所谓的“网签”),因为网签合同仅为行政备案需要,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认定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二、收集卖方违约的证据收集并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是也是非常重要一环,如果你都没有证据证明卖方违约,甚至卖方都可以反咬买方一口,主张买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都有可能。
为了让我们在法庭上取得更大的胜算,我们应该怎么做呢?1、哪怕卖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要严格遵循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要给卖方留下买方违约的把柄。
换言之,无论是因为基本的诚信还是为了使购房人更有理,如果您已经签了合同,千万要持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喔!2、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具体期限要求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比如约定具体日期进行审税及网签等,如果卖方反悔,怠于履行,买方一定要固定催告的证据:如发函催告卖方在一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函最好以快递方式寄发,注意在快递单上写明快递品名,并保留快递底单以证明送达卖方。
同时可以其他方式同时催告卖方,比如发送短信给或打电话录音等。
也就是说,在购房过程中,购房人所做的努力,都尽可能地留下痕迹,如录音、短信、邮件等等,这对将来的诉讼都十分有益喔!3、如果卖方仍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则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进行进一步的催告。
经催告无效的,则可固定卖方违约的事实,就可以着手提起民事诉讼了。
起诉,这时买方有两个选择,择一行使:1、要求继续履行;2、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
买了二手房卖家反悔怎么办?看清三种对策!

买了二手房卖家反悔怎么办?看清三种对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二手房签约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因为房子涨价或其他原因而临时毁约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购房者不幸遇到了,该怎么办呢?购房指南带您从三个角度来寻找对策!一、卖方要涨价再过户如果卖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后提出房屋涨价,买方可以立刻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查封房屋,保证财产安全,以防止卖方将房子卖给第三人,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二、卖方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如果卖方再把房子卖给你后,又卖给了第三人,但是都还没有办理过户。
这时候你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
如果卖方在把房子卖给你后,又卖给了第三人,并且已经办理过户。
那么此时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还可要求卖方根据违约责任或房屋差价进行赔偿。
因为此时卖方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从而造成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三、卖方反悔要求合同无效假如购房者买的房子除了卖方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卖方未经过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共有人可以申请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购房者该怎么办呢?如果购房买的房屋是卖方夫妻共有的,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应要求卖方夫妻共同签字或保留双方均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据,如果卖方以配偶不同意出售为理由要求解约,购房者就可以根据证据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是配偶以外的人共有房屋,那么卖房的人需要有证明房子是共有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那么买家就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卖房的人能够证明房子是共有的,且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卖房的人造成的,那么买家可以要求解决合同并提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未雨绸缪,在签订交易合同的时候,购房者应当主要合同内容,一般应注明:“若是由于某一方的个人行为造成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那么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向违约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违约一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违约金返还给对方,还得依法赔偿损失。
卖方违反购房合同违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卖方违反购房合同违约篇一:房屋卖家违约该怎么起诉赢了网法律咨询房屋卖家违约该怎么起诉?已与卖家签订房屋购买合同,金额188万元,定金5万,中介费4万,约定过户日9月30,如果违约赔偿合同款20%和五万定金。
现房价上涨卖家不办理,理由是只有一套住房,经济困难。
问:上诉要求赔偿费用应该是多少,卖家只有一套房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请律师,支付费用是多少?法律分析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您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您方支付了相应的房款的话,对方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现在对方违约,不愿意履行合同,您可以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数额,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费需要根据律师的执业经验、案件复杂程度等情况综合进行判断的,您可以直接与律师协商费用问题。
行动建议鉴于上述法律分析,建议如下:您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持相关的购房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篇二:购房款交付后卖方单方违约如何办购房款交付后卖方单方违约如何办廖小安[案情]20XX年4月27日,张某将其位于县城的一套住房卖给李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李某应于200(:卖方违反购房合同违约)6年5月20日前支付房价款215000元,李某支付价款后,张某应协助李某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XX年5月20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该房屋全部价款215000元,并要求张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随着该县房产价格的一路飙升,张某开始反悔,认为卖出房屋价格过于便宜,便以该房屋买卖未办理登记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除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李某一怒之下,于20XX年12月5日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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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跳价悔约买房者如何维权》
第一篇。
卖方跳价悔约买房者如何维权签了合同,交完首付款,房主却因房价上涨想要加价,否则就不办过户。
哈尔滨市民张女士日前就遇上了这样一件糟心事。
伴随房地产市场明显回暖,全国各地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购房合同应该如何签订。
签订合同后,房价涨跌,买卖双方可随意“反悔”吗。
买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价上涨房主“跳价”不成玩“失联”
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案件部部长关克鑫介绍,xx年10月,哈尔滨市民张女士为孩子上学,预购了一套学区房,通过网络上的房源信息,看中徐先生出售的房屋。
看房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63万元,因张女士无法一次性交付全款,但又担心凑齐全款后该房屋卖给他人,于是双方约定张女士预先交付首付款20万元,xx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房款一次性补齐,徐某配合张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双方签订合同没多久,该地段房价上涨,徐先生觉得房子价格卖低了,便找到张女士要求其补交5万元的购房款,否则就不卖给张女士。
张女士称合同既然签订是63万元就应该按照合同来,不同意加价。
但此后,张女士也担心拿不到房屋,赶紧筹集房款,早交钱早安心,12月初,凑齐房款的张女士给徐先生打电话称要交付房款,徐先生称本人外出不在本地,过一段时间再说。
眼看就到12月30日截
止日期了,徐先生却仍一直推脱不露面,自12月29日起,张女士彻底联系不上徐先生了。
一周过去,张女士以为遇上了诈骗,正在琢磨是否要报警。
这时接到徐先生的电话,称因张女士没有按时交纳剩余房款,构成违约,现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让张女士预留银行卡号,把20万元的首付款归还张女士。
提起仲裁
买房者诉求获支持
面对卖方的这种行为,张女士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请求裁决徐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庭审中,张女士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双方约定房屋价款63万元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供了与徐先生发送的短信及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了自己在xx年12月31日前一直积极要求交付房款,而徐先生一直推脱,自己并没有违约行为。
面对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徐先生均予以承认,但他辩称,房价上涨的情况属于情势变迁,再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应当解除合同。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
首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其因找不到徐先生而无法交付房款,据此,张女士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终仲裁庭裁决,徐先生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收到张女士剩余购房款后,积极配合办理房屋更名手续。
律师提醒不可轻信口头承诺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师、律师杨健表示,二手商品房纠纷的高发期基本出现在房地产调控政策改变从而影响交易价格的时候,二手商品房交易市场出现的一般为卖方违约。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出现一方违约最终如何获得公正公平的判决,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履约情况对比以及证据的支持力度。
作为买方而言,一旦遭遇卖方违约,需要针对卖方不同阶段的违约情况综合考虑。
杨健举例称,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但在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很少有定金的约定达到了法律前述最高限额,一方面是多数买方不愿意将定金给的过高,另一方也是涉及交易安全问题以及交易的资金筹备问题。
“其实买方交付较高的定金是一种较好的维权保证,当然前提是买方确保自身不存在违约,否则很容易给卖方没收定金。
”此外,购房者不可轻信房地产开发商(包括二手房买卖的出卖人)的宣传资料上的广告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对于口头承诺及重要的内容,一定要将其确定在合同中,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