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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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破产案件是指当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经过法院判决而进入破产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和实现债务清偿为目的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然而,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审判效果和公正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审理过程不透明在当前的破产案件审理中,往往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透明度。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关财务数据和凭证信息的交换不充分,导致双方对彼此情况了解不全面。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证据收集和调查不够主动,导致有利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未能完全呈现在法庭上。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加强破产案件中的信息披露机制。

法院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详尽的财务报表和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双方依法充分交换相关信息。

此外,应该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庭审过程中的证据真实有效。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破产案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审理中,我们发现很多债权人难以获得自己应有的赔偿。

一方面,由于对破产程序了解不足,许多债权人不能及时申报债权,错过了法定的申报期限。

另一方面,即使申报成功,也往往无法得到完全清偿。

为了提升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水平,我们建议加强对债权申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在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推广宣传破产法规、划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期限来引导债权人积极参与案件审理。

此外,在资产分配阶段应该增加透明度,确保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的监督。

三、司法资源紧缺当前我国司法资源仍然相对紧缺,导致一些地域或企业类型较为特殊的破产案件处理不及时,审理周期较长。

这种情况不仅限制了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影响了破产程序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秩序的恢复。

为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破产审判机构和专业知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通过增加破产审判庭、配备专门化工作人员以及加强培训,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

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1、破产清算期间长。

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2、破产处置协调难。

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

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

3、破产资产变现难。

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

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渐放缓,许多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风险。

这些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法律以及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涉及到了许多热点难点问题,这对于法律人士以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以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益。

热点问题一:破产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非常长,一般需要数年之久。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审判过程的冗长。

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容易导致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债务重组等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给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等造成了极大的财务损失。

解决办法:对于当前审理时间过长的问题,应该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开始。

在司法审判方面,应该加快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适当简化繁琐的审判环节和程序。

此外,对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应该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如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等,以加快程序和提高效率。

热点问题二:破产案件涉及到的债权关系复杂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到的债权关系通常非常复杂。

这些债权关系包括了企业向银行、供应商、员工、家属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借款、赊账等各种形式的债务关系。

如何合理地评估和处理这些债权关系,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审理破产案件必须面对的热点问题。

解决办法:解决破产案件中债权关系复杂的问题,需要加强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

在进行债权评估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各方的实际贡献,实现公平、合理的债权排除与分配。

在判决破产案件时,应该采用有效的合理化手段,加强企业以及债权人的监督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热点问题三:破产案件的管理和清算一旦企业出现破产,管理和清算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管理和清算过程中,需要合理分配企业的资源和债务,确保合理、公平的资产排除和债务分配。

同时,也需要妥善处理企业的资产和财产,使其不在繁琐的管理和清算程序中浪费。

解决办法:对于企业破产后管理和清算的问题,应充分发掘企业的价值,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债务管理和资产清算。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尤其是在国际商业上,破产案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其复杂性和实践操作性也不断增加。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我们对其加以深入思考和研究,才能为破产审理的效率和精度提供重要的保障。

本文将就破产案件的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1.审理周期长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是其存在的普遍问题。

尤其是在有些破产案件涉及到的金额较大、相关利益方较多时,审理周期进一步延长,甚至成为拖延诉讼的一种形式。

长期审理周期会直接影响破产案件中各方利益的实现,甚至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长时间审理破产案件的原因,以便有效提高审理效率。

2. 情况复杂破产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涉及到的问题多元化。

对于裁判法官而言,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熟悉各项细节,并在长期的审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判断。

因此,代表各方利益的律师和专业人员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和担当非常关键。

3.问题解决困难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和各利益方之间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和矛盾,需要逐一解决。

但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各方之间的利益矛盾等问题,解决问题往往非常困难。

为了尽可能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我们需要探索新的模式和手段,以期更好地解决审理中出现的问题。

4.法律条款不完善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律条款有时不尽完善,或者是难以适应案件的实际需求。

这种情况下,审理难度进一步增加,往往导致审理结果不尽人意。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款,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问题解决之策1.优化审理机制为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我们应该在现有审理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整体的审理流程,并尽可能采用纯电子化审理的方法,以提高审理效率。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还应该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更好地解决相关争议,以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2.强化专业培训破产案件的复杂性,要求各利益方在审理中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企业破产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经济周期的波动,企业破产风险也在逐年增加。

破产不仅仅对企业本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为破产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阐述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律问题1.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多,程序繁琐,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此外,由于各个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不同地区之间的破产程序也存在差异,这给企业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经营和破产程序后的重组带来很大的问题。

2.法律保障的不足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企业破产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并不充分。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在被判定为破产前,往往会面临债权人的追讨和法院的查封等措施。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企业提供足够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因此,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企业的权益尤为重要。

3.司法机关运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执法效率普遍较低。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纷繁的利益关系,一旦导致司法机关迟迟未能判定企业破产,那么一些企业就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而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

二、经济问题1.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大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破产的风险越来越大。

企业不仅需要面对市场规模的扩大、竞争格局的不断变化、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等问题,还需要克服资金周转、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足,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

2.企业破产带来的初始成本企业破产本身即是一种极大的经济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债务追讨、劳动者解雇费用、法务程序、破产清算等。

此外,一些企业的品牌及声誉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

3.企业重组操作复杂企业重新组建后,往往需要进行人员调整、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难度较大。

由于这些工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既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效率。

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分析

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分析

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分析对其进行分析可以开出,破产企业普遍存在着“债务多、财产少、矛盾大、人心散”的现象。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我们在案件审理上也受到多方面因素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快速审结。

现就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一、破产案件审判中的主要矛盾由于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多已处于停产状态,企业失去了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应有活力,从而也使各种矛盾因得不到及时化解不断积聚,并在破产案件中显现出来。

这主要表现在:(一)地方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不完全一致,是部分职工的对其待遇问题提出过高的要求。

由于我国正处于各种体制的变革时期。

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地方政府从本地区管理工作的需要,会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下发各种指导性文件,而其涉及企业职工利益时,其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相同。

由于一些政府文件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是针对企业具体状况让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执行。

但职工的理解却是每个企业职工的应得之份,当破产企业因资产状况不能对兑现时,职工表现出强烈的不能接受的态度。

(二)一般债权的低清偿率或零清偿率与债权人较大的得偿心理的矛盾。

由于这些破产企业绝大部分是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参与分配;而其房屋、设备多已陈旧,变现价款极低。

其又大都欠职工的款项较多,在清偿了职工的工资、福利等款项后,已基本没有款项清偿一般债权,或者破产资产根本就不够支付职工的款项,有的甚至不够破产费用。

但大部分债权人却只看到这些企业大宗的土地和厂房,期望得到可观的清偿。

而在不能得到相应款项时,则对破产动机及条件产生一些质疑,并对法院产生误解和非议。

(三)银行债权多有抵押,但手续多不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抵押行为的效力曾先后出台过不同的规定,一些银行债权在办理抵押手续时由于对规定把我不准,没有履行必要的登记,从而使抵押的效力产生疑问。

当银行申请优先受偿,而清算组请求确认抵押无效时,其双方引用了不同的规定力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从而将矛盾焦点集中到法院。

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有一些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因企业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企业中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

笔者现在就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

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清算组成员主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成立,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进行。

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谨慎,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在作好债权人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受理。

必须受理的申请人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垫付清算费用。

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破产。

按照法律规定须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的双方的同意,并共同派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组。

上述企业申请破产的前置条件必须是经过清算,未进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清算。

对于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双方先行协商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诉讼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

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

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

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日益增多。

然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许多难题和挑战,这对于推进国企改革和优化资源配置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难题和对策两个方面探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及应对之策。

一、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1. 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复杂相对于私营企业,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到政府部门、银行、员工等多个方面。

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破产触发机制、程序和结果都有不同的期望和利益,使破产程序变得复杂。

2. 国有企业破产风险国家经济繁荣稳定的因素国有企业破产不仅仅会影响该企业员工和股东的利益,还可能对整个经济产生推动作用。

因此,在国家面临就业和产业转型压力时,国有企业破产的风险对国家经济繁荣和稳定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 国有企业破产产生社会问题破产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员工和股东,其破产可能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在国内,许多国有企业对员工福利有着较重的约束责任,如何保证员工的财产和福利获得继承和补偿,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难点之一。

4. 流程机制不完善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还不是很完善,流程机制较为复杂,执行效果不够理想。

在执行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复杂组织结构、涉及的利益群体广泛、官民关系复杂等,也给执行带来诸多不便和挑战。

二、应对之策1. 完善国有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完善国有企业破产是当前推进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

要解决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加快完善和修订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破产程序和责任界定,健全民营企业进入制度等,使整个破产程序更流畅、高效。

2. 多渠道把握社会资源国有企业的破产解决需要广泛的社会资源,包括金融、法律、审计、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与资深人员。

要与社会资源合作,调配社会资源,打造破产专家团队,增强破产专业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为企业破产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3. 加强国有企业破产风险管理国有企业破产风险不是突发性事件,风险管理是必须掌握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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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经济组织,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资源枯竭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试行于1986年,距今已有20年,很多方面因受当时计划经济条件影响,已不适应审判的需要,为此最高法院2002年作出《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该规定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作了全面规定,但是对当前破产案件出现的热点、难点如何应对未作详细规定,实践当中审判人员有时难于操作,为此笔者结合九江县法院自2002年以来审理的十几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及对策谈谈肤浅见解与同仁商榷。

一、破产法的热点问题破产法的热点,不同的人、不同的人群,可能各自关注的角度不同,相对于企业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是一个比较生疏的法。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特别法。

所谓热点问题,我认为就是现阶段审理破产案件应该要注意的一些实践中的问题。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什么人可以作为破产人?即破产法的主体,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纳入破产法的调整,国有企业适用破产法及最高法院关于破产法若干问题解释,集体企业适用民诉法和有关规定程序,企业法人只有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在主体上,首先应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确定主体的法律依据。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民办企业、民办学校、医院、幼儿园等,这些单位能否适用?我们认为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不宜适用。

民办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否适用?为此我认为只要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适用,如九江县法院受理的京九制镜厂破产案,当时有人主张该企业系个人合伙、股东只有三人,按照《公司法》不符合股份制企业,且债权人工商银行不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认为不适用破产法法院不能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予以受理。

最后经请示上级法院认为企业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于符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而取得的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的事,法院是不告不理,我们不能超越职权去审查工商,最后受理了该企业破产申请,并已审理终结。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受理范围,所以他们在受理案件时既慎重又严格,该受理的坚决受理,不该受理的决不受理。

2、破产原因《破产法》(试行)第3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什么为标准?这是一个激烈争议的热点问题,目前主要是看债务人,在没被宣告破产之前叫债务人,达没达到破产界限,学术界认为负债率达300%以上,而且企业前景暗淡、没有发展前途、产品落后、淘汰、无法正常运转,而职工上班又无工资、欠银行的贷款无力偿还、国家税收无利润缴纳,确实资不抵债应该可以宣布破产还债。

3、职工安置问题破产案件一经受理,宣告破产还债,最头痛的事就是职工安置,也是一直困扰我们破产案件审理的问题。

破产最后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以现有财产分配,即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变现、债权的清收,按照《破产法》的清偿顺序,一是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是企业所欠税款;三是破产债权,目前我们受理的破产案件均是由债务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不是国家政策规定破产,因此政府无钱支付职工工资,而且政府规定要对职工进行安置,目前全国、全省都是以企业改制的形式对职工安置,即企业对职工进行工龄买断、劳动保险交到买断工龄之日止,职工自己另谋职业生存。

改制买断工龄的钱哪里来?还得企业自己想办法解决,政府给政策,职工每一个工龄年为300~500元,就是30年的工龄,也只得到1.5万元,就解除了劳动关系,50多岁了,今后无职业,无生活来源,实在值得同情,而买断工龄的钱又要企业自己想办法,企业就只有破产变卖财产解决,这样就与债权人发生矛盾,债权人受偿比例减少,为此债权人提出异议,认为职工买断工龄的资金应由政府解决,矛盾又指向法院。

如九江县生资公司等单位破产,债权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认为买断工龄是改制问题,不能从破产财产中支出,怎么办?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依照此规定列为第一顺序向债权人进行解释,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弱势群体得到微弱的补偿金提供了法律保障。

职工为此也理解企业和法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审理破产案件中的难点问题破产案件的审理,目前依据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院关于《破产法》若干问题解释及2002年最高院法释[2002]23号《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由于《破产法》(试行)距今20年,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工作的需要。

因此最高法院法释[2002]23号解释是我们当前审理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对该解释的若干问题必须深刻领会和掌握,才能办好破产案件,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难点问题。

1、关于清算组问题关于清算组的成立,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就是说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产生,而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解释第48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管、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指定,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

”上述部门不是法院的职能部门,要从他们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清算组,实际上很困难,一是他们有自己份内工作;二是无固定办公场所;三是没有工作报酬,往往上述部门为了应付随便派一个人,也是挂名而起;四是这些人仅仅只熟悉本部门的工作和规定,对法律,特别是破产法不了解,工作中往往还是出现法院审案与清算一肩挑的现象。

这样法院的工作压力非常大,许多本应由清算组去完成,结果都是法院参加,清算组形同虚设,只有主管部门的副职担任组长,也只是与法院联系工作。

实际上是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担任清算工作,如破产财产处理、职工安置等,因此公正的合理性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值得怀疑。

如法院不参与很难保证其程序公正、合法,这是增加法院工作量的最突出方面。

因此法院审判人员宁办十件案,不办一件破产案,破产案件工作量大,时间长是困扰我们比较突出的问题。

2、破产财产处置问题破产案件最终目的就是处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回收债权,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按照规定处置财产是清算组的职责,但是往往清算组也只是由企业留守人员去办理相关事宜,留守人员对法律了解不够,往往出现一些程序上不合法的问题,如该评估的未评估、该委托拍卖的未走拍卖程序,因此法院要监督、提出指导意见。

但是在处理企业土地变现一块,难度非常大,有的是国有划拨土地,有的是商业用地,有的是设定抵押担保,在这方面土管部门要求按照其条条规定,使企业财产变现不了,导致破产案件审理时间拖长,终结不了。

如生资公司有一仓库因土地系划拨用地,土管部门要掛牌并有规划部门同意才可转让,而规划部门不管你是不是破产,一律按县城规划不给予答复,三年来,为这块地卖不出去,过不了户,我们法院也是束手无策,任其摆在那里,这样就增加了不必要的支出,要支付留守人员的工资,减少了职工和债权人可得的破产财产分配和利益,显然不符合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

3、破产法律文书不规范,五花八门,有损法律严肃性目前民事审判的裁判文书,无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从最高院到基层法院历年来都有法律文书样本,如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而且就裁判文书改革进行过多次讨论,有统一的格式,制作出来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就没有什么异议,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但是破产案件至今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样式,而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出去大量的法律文书,如裁定书、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偿还财物通知书、清收执行通知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

有时同一法院由于各人观点不同,法律文书也不同,往往是五花八门,很不规范,确实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建议上级法院,就破产案件的法律文书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样本,以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

4、破产债权清收困难企业被宣告破产还债后,依照法律规定由清算对债权进行清收。

前面已述清算组成员都是有各自的工作,很难集中办公、统一行动、而且他们对破产法律程序及法律专业知识不是十分精通,而破产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着干问题规定是由清算组向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通知,限七日内偿还或提出异议,如既未清偿又未提出异议,清算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而清算组因业务不熟很少发出债务清偿通知书、法律文书的格式均需法院提供,而清算组受权力的限制债务人根本不予理睬、不签收。

这样法院不得不要派员一同前往送达,有的债务人对法院一同前往又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而提出异议,这样又得就异议进行审查,此时债务人有的就人去楼空。

故清算组将所有债权均向法院申请执行(清收),在审查这些债权过程中发现,有的是往来帐,无任何凭证,有的时间特别长,从未主张过权利,从某种意义上完全超过了诉讼时效。

如九江水泥厂的债权大部份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赊销的水泥款,有的是厂销售人员经手,现在这些债务人有的根本不存在,连供销人员也因厂破产外出打工不知下落,还有九江县生资公司的债权大部是往来帐,债务人大部份是一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现在连职工改制都无资金,更不用说有钱还债。

有时法院执行又因没有执行公务证能够及时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耽误了时间,使债务人将财产转移,出现债权清收相当困难的局面。

三、审理破产案件的对策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针对上述热点、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使破产案件的审理达到维护稳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

1、认真学习《破产法》和最高院[2002]释23号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突出破产程序。

该法和解释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可操作性。

《民诉法》中的执行程序为债权清收提供了依据。

因此法官必须熟悉法律、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可办好破产案件,这是前提。

2、强化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公正与效率”是我们司法的主题,程序上不公正就无法实现实体公正。

我们对所有破产案件实行合议制在宣告破产前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并开庭质证做到心中有数,而后裁定宣告破产还债,做到公开、透明,对债权清收,清算组发出清收通知书,当事人未履行提出异议的。

我们实行开庭审理,异议成立裁定驳回清算组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裁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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