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18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确定有关责任主体履行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实施日期】2013.06.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现场及办公域内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的防治。
第1页共7页第二章固体废弃物的分类第五条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第六条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第七条危险固体废弃物: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电瓶、废电缆头、废油、废显示器、废油桶、废油漆容器、废硒鼓、废墨盒、废油棉纱。
第八条生活垃圾:果皮、果核,矿泉水瓶、饮料瓶、易拉罐,食品袋、快餐盒、食品包装袋、包装盒等。
第九条办公垃圾:废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报纸、书籍、期刊,废包装纸、费打印纸、废纸箱、纸皮,废塑料袋等。
第三章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条产生固体废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2页共7页第十一条禁止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溪流、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会产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处置与监测,以及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固体废物的防治原则是“谁产生、谁负责”。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防治应当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污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科技进步。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危险程度、来源、特性等因素分类管理,设立不同的收集、运输、处置和监测系统。
第六条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
第七条生活垃圾的分类和管理,应当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城乡规模和资源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类方案。
第八条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严格控制其产生总量,优先实施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方法。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特殊处理和监管,确保不对环境和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第十条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强化监测控制,建立相应的信息追溯和公开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处置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环境优先、资源回收、最终处置”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应当采取环境友好的方式,确保不对水、土壤和大气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处理方法包括焚烧、填埋、堆肥、卫生填埋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和特殊固体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特殊处理和处置。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监测第十六条固体废物的监测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从源头、运输、处置全程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监测的内容包括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处置效果等。
第十八条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并向公众进行公开。
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及其防治措施全套

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及其防治措施1、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弃物按其来源和管理要求可分为工业型和生活型两大类。
生活型固体废弃物即指城市垃圾,是业主和用户在生活、商业活动、市政维护、机关办公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炊厨废弃物、废纸、废织物、家用杂物、玻璃陶瓷碎物、废旧电器制品、废旧交通工具、装修垃圾、煤灰渣及粪便等。
2、固体废弃物污染等防治。
(1)实行固体废弃物的“三化”,即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见表75)。
固体废弃物的“三化”表75(2)集中防治和分散防治相结合。
在物业区域中,集中防治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分散防治主要是业主及用户的职责。
集中防治是指在环卫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设区域性的地下式隐蔽垃圾房、生活垃圾压缩收集站、有机垃圾再生处理机等,以便提高污染防治的效率和效益。
分散防治要求业主和用户将生活垃圾自觉地按有机、无机、有害三大类分类袋装,然后分别丢入绿、黄、红三只容器中,以便打下集中防治的基础。
(3)严格执行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有关规定。
例如,生活垃圾和粪便必须按规定地点、时间和要求排放、倾倒,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筒)的设置应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达到密封、防蝇、防污水外流等要求;大件垃圾应定点、定时投放;有害垃圾和装修垃圾应按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之中等。
3、治理污染的管理重点。
(1)进行超前教育。
物业公司在早期介入阶段即应寻找“切入点”,如在售房时、租房时或入住前,对未来的业主或用户进行超前教育,使他们明确污染治理管理的目的、要求,以便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
为了增强清扫保洁工作的有效性,物业服务企业还应配备与之有关的、必要的硬件设施。
如在每家门前安置一只相对固定的、特制的塑料垃圾桶,规定住户每日将生活垃圾装袋后丢入,由清洁工每日定时收集并倒入指定的垃圾回收站。
(3)制定《业主公约》。
在公约中,可以规定不准乱倒垃圾、杂物;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不得向室外(窗外、阳台外)倾倒污水,抛纸屑、烟头等杂物。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5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固体废物的排放、处理和处置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其目的是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危害,促进废物的可持续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2.废物分类与减量:推广废物分类和减量减废的理念,鼓励公众和企事业单位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3.废物收集和运输:建立废物收集和运输体系,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收集、运输和转运。
4.废物处理和处置:建设和管理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包括焚烧、填埋、物理处理等技术,确保废物处置过程的环保和安全。
5.废物转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废物资源化利用,例如通过垃圾焚烧发电、废弃物回收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转化为能源或再生资源。
6.监测和监管:建立监测和监管体系,对固体废物的排放、处理和处置进行监测和评估,加强对废物生产者和处理者的监管和执法。
7.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加强公众对固体废物管理的参与,推动公众意识的提升,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处理措施,能够有效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危害,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持续改善。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二)是指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建立一套责任分工、协作配合、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明确各个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实现固体废物污染的有效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政府责任:政府是主导力量,负责制定和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加强监督和执法,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 企业责任:企业是固体废物的产生主体,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优化生产工艺,实施固体废物的分类、回收和利用等措施,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理和无害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5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等工作;公司生产安全科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第九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12废漆渣、HW49油漆空桶、HW49油手套、油棉纱、HW49废活性炭、HW49废吸附棉。
第十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四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生产安全科批准。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管理职责1、安全环保部负责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对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相关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2、供应销售部负责对检修、维修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外运的管理,安全环保部监督。
3、技术部负责废催化剂、废药剂、废分子筛等的确认,负责开展技术革新改进,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
4、生产部负责清罐底料、隔油池、循环水池、污水井底泥及其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确认。
5、供应销售部负责可回收利用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安全环保部监督。
6、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及暂时存放,储运管理部门负责出厂固体废弃物的过磅计量,保卫处负责出厂固体废弃物的核对检查。
(二)管理内容1、各单位要发动职工开展清洁生产审计、“三废”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和科技攻关,变废为宝,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污染。
2、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要把废弃物产生量、流向、贮存方式、处置办法等资料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3、固体废弃物的临时存放。
各单位对需临时存放固体废弃物的场所设置防雨、防渗、防飞扬等设施,对粉状或颗粒状的固体废弃物应封闭贮存后放置在临时堆放处,对高浓度液态危险废物应装桶或装罐存放于临时堆放处,同时,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固体废弃物临时贮存箱、袋、罐及堆放场所应有明显标识。
4、固体废弃物防治设施、场所的维护。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弃物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5、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需处理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提前将“固体废弃物处理报告”提交对应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核确认后交安全环保部。
6、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需处理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提前15天将有关部门确认后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报告”交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7、有回收价值和无回收价值固体废弃物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置。
8、供应销售部和安全环保部要与负责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单位签订固体废弃物处理合同,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如清运车辆应用加盖的垃圾车,无加盖车时,要在车箱底部加防渗漏的防渗布、车箱顶上加防飞扬、防散落的棚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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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回答题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管理体系文件文件编码:GY01/G10.52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行版本:G编制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编制人:牟桉永程国艳阚新东审核人:王树徽批准人:朱明会2014-10-10批准 2014-10-20实施────────────────────────────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发布页脚内容7修改码:0文件编码:GY01/G10.50页码:1/71 范围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油田经济协调发展,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废气排放管理指导意见>等三项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通知》(安全[2010]573号)的要求,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防治管理职责、指标分解、源头控制、隐患治理、排污许可和监督考核等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直属、所属各单位。
2 术语和简略语2.1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11和Q/SY 1002.1-2013标准规定的术语。
2.2固体废物,是指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3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废物。
2.4一般固体废物,是指上述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
2.5环境敏感区,是指油田施工作业范围内的盐田、水库、沿海滩涂、鱼虾养殖区、湿地保护区、人口集中区和城市景观区等区域。
3 职责3.1油田公司机关处室职责3.1.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处室。
负责组织固废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与修订;固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与考核;固废隐患防治管理;负责组织固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1.2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投资列支的固废污染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和计划管理。
3.1.3财务处负责组织由成本列支的固废治理项目的资金管理。
3.1.4工程技术处负责组织不同井型钻井泥浆选用和末端治理及回收利用的技术方案审查。
3.1.5 生产运行处(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生产过程中的固废(废弃泥浆、油泥砂)运行协调管理。
3.1.6科技信息处负责组织固废污染防治科研项目立项、研发、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管理。
3.1.7物资装备处负责组织固废处理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
3.1.8其它处室按照本处室HSE分管职能,分别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固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3.2直属、所属各单位职责负责本单位固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污染隐患治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建设项目报批、固废处理设施运行和现场作业防污染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4.1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固废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国际公约规定要求4.1.1 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组织收集和识别固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及国际公约规定,建立适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国际公约规定清单或动态管理台帐,及时更新,确保管理实时有效。
4.1.2 有海外市场的单位,应遵守国际公约规定和当地国家政府的固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4.2 固废分类管理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固体废物进行识别并分类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管理台账。
台帐应包括固体废物名称、种类、数量、处置方法及去向等内容。
4.3排污许可4.3.1 产生固废的单位,必须在每年初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依法排放固废。
4.3.2各单位负责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经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预审后,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3.3各单位产生固废的种类、数量、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10日向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及时办理排污变更登记手续。
4.4 固废设施管理4.4.1 固废处理设施应作为各单位重要生产设施进行管理。
4.4.2 配有固废处理设施的单位,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提高设备设施处理效率,确保固废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
需停运、拆除、闲置或更新改造的处理设施,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申报,再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具体执行GY01/G10.56《环境设施管理办法》。
4.5 环保措施管理4.5.1 钻井固废:建设单位在勘探、油藏评价和产能开发的钻井工程中,环保应做到:a) 钻井设计方案中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内容,井场固废有防渗措施和防溢防护措施。
b) 建设单位(甲方)与钻井单位(乙方)应签订拉运固废协议(或合同),履行双方环保责任,协议中要明确固废拉运或倾倒去处,甲乙双方要履行拉运单据闭环管理。
c) 甲方对乙方倾倒地点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或乙方的分包方在拉运过程中严禁将固废随意倾倒或乱排乱放。
d) 完井后,甲乙双方经现场检查核实,在验收交接单中要有双方验收人签字,并经过环保人员签字认可。
e) 其他有关规定具体执行石油港字【2010】212号《大港油田公司钻井废弃泥浆无害化处理实施管理办法》。
4.5.2 含油泥砂固废a)各单位应将产生的含油泥砂拉运到油田公司含油泥砂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置。
b) 如因条件特殊,也可将产生的含油泥砂经环保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4.5.3 医疗固废医疗机构将产生的医疗废物经环保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4.6 固废监控管理4.6.1 各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前,按照国家固废贮存相关规定妥善存放。
4.6.2 各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加以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可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4.6.3 各单位要监督本单位承包商对从事固体废物运输、贮存及处置的外围单位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其经营行为的合规性,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7一般工业固废预防管理4.7.1在野外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配有存放或处置固废的环保设施或临时储存池,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落地油及其它固体废物,要有防渗、防漏、防流失等环保措施。
4.7.2在野外施工作业的单位,可采用对周边水体、土壤环境不造成污染的处置方式进行现场处理。
如因生产条件所限或治理技术不成熟等原因,可拉运到符合当地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4.7.3露天贮存、堆放固废的单位,应设置专用场所,并符合环保规定,要有防渗、防漏、防扬尘等预防措施,严禁向外界环境随意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废物。
4.7.4各单位严禁不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从国内购进或国外引进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
4.8危险废物预防管理4.8.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将危险废物送至持有地方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4.8.2运输和装卸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应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运输过程中应有防丢失、渗漏、防散落等措施。
4.8.3配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应有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等措施,并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4.8.4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提前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进行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收地的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审批手续。
4.8.5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严禁利用渗坑、稀释等方法进行处理;严禁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及其它废物混合排放;严禁随意焚烧。
4.9生活垃圾预防管理各生活服务单位,应组织对油田小区、街道等场所生活垃圾进行清扫、分类收集和集中清运,并到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4.10 固废处理设施管理4.10.1 固废处理设施应作为各单位重要生产设施进行管理。
4.10.2 配有固废处理设施的单位,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提高设备设施处理效率,确保固废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
需停运、拆除、闲置或更新改造的处理设施,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申报,再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具体执行GY01/G10.56《环境设施管理办法》4.11加强固体废物风险管理4.11.1 产生固废的单位应充分考虑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对环境风险因素进行识别与评价,建立环境风险因素台账。
4.11.2 各单位针对可能的环境风险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情况下固体废物泄漏造成的环境影响。
4.11.3 因发生突发固废污染事件或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并根据现场污染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环保和应急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失,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事故处理与应急具体执行GY01/G10.58《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管理办法》。
4.12 固废监测管理按照公司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安排,固废处理单位应委托有监测资质单位对处理后固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动态掌握污染源变化情况。
具体执行GY01/G10.57《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4.13 隐患项目治理4.13.1 对处理后固废污染物浓度超标的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隐患立项治理,并将治理计划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4.13.2 属于公司立项的固废隐患治理项目,所在单位应将隐患治理方案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经公司审定立项后,纳入公司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计划。
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对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4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产生固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GY01/G10.49《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与“三同时”管理办法》,做到守法合规。
4.15 建立固废污染源档案各单位应建立固废污染源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固废种类、数量、来源、监测及处理处置等内容。
4.16监督检查4.16.1 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对产生固废的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抽查,填写“HSE监督检查表”(GY01JL10.20-0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HSE隐患整改通知单(GY01JL10.20-02),责令限期整改。
4.16.2 固废产生及处置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固废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保存有关记录。
4.16.3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处将依GY01/G10.21 《HSE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造成事故的,油田公司依据GY01/G14.7《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有关责任人责任。
5 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5.1相关体系文件GY01/G10.21 HSE奖惩管理办法GY01/G10.48 环境保护管理程序GY01/G10.49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与“三同时”管理办法GY01/G10.55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管理办法GY01/G10.56 环境设施管理办法GY01/G10.57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GY01/G10.58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管理办法GY01/G14.7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管理办法5.2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5.3相关技术文件5.4实施证据和表单GY01JL10.20-01 HSE监督检查表GY01JL10.20-02 HSE隐患整改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