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五方责任主体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市〔2015〕35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1(4)1.doc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1(4)1项目管理模式流程拿到中标通知书或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与项目负责人确定入股本金及成本目标报董事会确定项目管理模式及项目利润率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状项目管理部定期对项目检查、考评董事会同意后计算项目成本,提出合理利润率建议领导小组议定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入股或目标责任项目负责人聘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高绩效的项目管理团队,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资格第二条公司内部聘用项目负责人的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讨论确定能胜任该岗位,且有奉献、敬业、忠诚、责任担当意识。
第三条外部聘用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十年以上施工管理经历或项目承包经验,无不良行为记录,原则上具备持证上岗,且自带资金入股,入股比例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确定。
第三章项目模式第四条项目管理模式(一)自营项目骨干员工入股模式: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及财务、公司中高层人员可以自带资金入股,入股比例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确定。
目标管理责任模式:公司承接到项目后,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并测算目标成本,作为项目管理团队成本控制目标的基价(不包括质量保修金)。
(二)进度款支付:项目部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公司项目管理部按审核通过的月资金计划,即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到项目部账户。
(三)项目部合同(劳务分包、主材采购、设备租赁等)统一由公司签订,合同谈判由项目部确定,须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及法律顾问审阅。
第四章项目部组成第五条项目部组成(一)项目部组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工程规模组建(管理人员配置可参照《项目管理手册》)项目管理团队,团队中关键岗位如:技术负责人、材料员、财务可由公司派人担任,其他团队人员可由项目负责人选聘。
(二)项目负责人自行选聘团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及时将项目团队人员基本信息书面上报到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项目负责人权利责任义务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对外全面履行合同责权利的代表,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范围内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管理和协调工作(施工现场外业主方协调工作及其他协调工作,必要时可向公司申请,共同完成)。
(完整)项目管理细则(新)

项目管理细则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选用机制,规范公司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降低项目成本、规避项目风险,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与执行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包含:项目经理的推荐与应聘原则、路径,项目团队的组建,项目团队的分工,项目管理的要求等事项;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立项开始)涉及到的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线业务人员和分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项目经理负责制综述第四条从2019年起,公司所有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按照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营销项目(从客户触达到签约),新项目(签约、方案完善、第一单落地直到运营一年),老项目(运营超过一年的项目)。
原则上,签订合同前期需要指定后期专门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通过自我推荐、区域经理推荐和项目管理委员会任命三种方式产生。
新项目的项目经理可由营销阶段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过老项目拓展和运营的人员担任。
2)项目经理调动工作的;3)项目经理因违法受到处理,不适宜再担任职务的;4)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进度延迟严重等事故,被客户责令更换项目经理的;5)管理不善,造成责任成本大额亏损,难以实施项目的正常管理的。
第十二条罢免程序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项目中标后并经项目管理委员研究决定拟采取项目经理推荐与应聘的项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项目管理委员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个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负责人,特殊情况由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项目经理存在多位候选人时,通过应聘的方式,由项目管理委员综合考虑后指定。
项目是公司的核心,所以项目经理必须有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爱岗,有较强的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而且有过类似项目经历,参与过项目管理工作,对所管理的项目有清晰的业务思路和明确的目标规划。
第三章项目经理推荐程序第五条推荐流程包括:获选人推荐(分子公司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一资格审查一项目规划陈述一确定人选一任命(一)候选人推荐候选人有分子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推荐,被推荐的获选人报名需交一份自己撰写的应聘材料(项目的认识、项目的机会、项目组织方式、费用预算、业务的思路、目标规划、风险控制、需要支持等),超过报名时间后不再受理。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沪建交〔2011〕97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项目负责制管理办法

项目负责制管理办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为了规范公司工程、设备更改、重要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本着“办一件、成一件”的工作原则,全面推广项目负责制,以落实每个员工的责任和调动每个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使项目的技术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全面完成公司的生产设备、构筑物的检修维护任务,完成设备的更新改造、设备的订货及重要管理工作,保证全公司发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依据上级有关生产检修维护、经营管理精神,结合公司具体实际而制定.1。
3 本办法规定了项目应具备的条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负责人的权限和对项目负责人的奖惩等.1.4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生产性项目、非生产性项目、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科技开发及技术攻关项目、设备材料的订采购以及重要的管理工作等。
1。
5 本办法是公司各生产部门、职能部门项目管理方式的补充,各生产部门、职能部门原有的管理职能不变.2.实行项目负责制的工作范围.2.1 发电设备的大、小修项目。
2。
2 辅助设备的定期预知计划检修项目。
2.3 建构筑物大、小修及工程项目,日常维护项目。
2.4 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发电设备系统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2.5 由公司出资完成或牵头组织完成的科技项目及技术攻关项目.2。
6 设备的选型、订货、采购工作。
2。
7 关系到公司经营、生产、安全的重大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的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3.1 项目负责人的范围3.1.1 生产性工作项目的负责人可以为生产部门的专工、经理(含副职)、公司职能部门专业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总工程师.3。
1。
2 非生产性工作如设备材料的订货、采购,关系到公司经营、生产、安全的重大管理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可以为相关部门专责、部门正副职、副总经济师、总经济师等。
3.1.3 特殊工作可以由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指定。
3.2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3.2。
1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所检修设备的范围、检修程序、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2篇)

项目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对所管辖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二、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三、组织所管辖的职工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特种作业人员和民工在使用和管理上的各项安全规定;四、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要求,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及施工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和使用制度;五、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项目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责任制,明确项目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二条项目部门负责人是指项目管理层中负责项目部门的领导,对项目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项目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利包括:1.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项目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2.配备和管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项目部门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工艺运行正常;3.督促项目部门全体成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4.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项目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5.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追究责任并提出纠正措施;6.组织项目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证书;7.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应急处置;8.定期汇报项目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9.其他与项目部门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四条对于项目部门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书面警告;2.扣发或调整相关岗位的薪资和福利待遇;3.撤销相关职务;4.责令接受培训教育;5.取消或限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资格;6.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江苏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资质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资质等级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取得省水利厅发放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按照水利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分别简称为A类、B类和C类证书,其中A、B两类人员不可报考或持有C类证书。
第六条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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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讨论稿)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信用体系,加强项目负责人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53 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 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已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 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来担任。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 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负责人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负责人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负责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分标准》对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把提高项目负责人素质、培养和管理好项目负责人人才队伍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企业在选聘项目负责人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行业制定的准入标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检查和考核机制。
第八条在推动项目负责人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负责人岗位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过程中建设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负责人教育培训机制、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二、项目管理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更换,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到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施工企业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改正,及时报告。
(二)执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并实施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目标进行整体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及效益。
(四)建立工程项目各种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例会,负责协调和处理内部与外部事务,及时解决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职工管理台帐,协助做好民工学校的办校工作。
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作业、生活环境,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七)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各类检查工作,配合本企业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工程资料归档及工程的保修与回访工作。
(八)签署建筑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并加盖其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
(九)进行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接受审计,处理经理部解体的善后工作。
(十)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创新精神,注重学习和研究适应项目管理要求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只宜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的。
项目负责人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适应;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负责人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当项目负责人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发生重大有责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况、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负责人长期缺岗、缺位需要更换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施工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六个月内不能参加建设市场活动。
当项目负责人年满六十五周岁时,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
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书面郑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质安监总站并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更换项目负责人:(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二)劳动合同到期并不再续签的;(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四)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五)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且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六)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不能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实施管理,执业资格专业须与原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级。
因本条第三款第(一)点所述原因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三个月不能参加建设市场活动。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招标工程,施工企业中标后应提供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履职承诺书(附后)。
履职承诺书由施工企业扫描入信用网。
凡提供履职承诺书的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则锁定至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竣工期。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中标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在变更时提供履职承诺书。
第十七条除被责令更换外,国有投资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八条当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允许该项目负责人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当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管理的工程项目临近竣工阶段,房建类工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拆除完毕;市政类工程主体结构完工,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相应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进度后,持相应资料到市招标办办理手续(专业承包工程按合同约定工程量完工,凭验收合格材料可直接到市招标办办理手续),允许该项目负责人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同时最多承担二个工程项目的管理)。
前一个工程项目竣工后仍要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一、每月现场出勤少于80%,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少于120 小时的;二、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 次(含)以上的;三、未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案3次(含)以上的;四、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 次(含)以上的;五、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由他人代为签署3 处(含)以上的;六、质监交底、地基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中有一项未参与的;七其他未履行项目负责人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的行为的。
三、信用管理第二十条对本市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人IC 卡(以下简称IC 卡)管理。
IC 卡实行一人一卡制,项目负责人未领取IC 卡不得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IC 卡的发放:本市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在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后,企业应于一个月内将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资料上传信用数据库,并持企业为项6《 外地进杭施工企业应于一个月内将派驻本市的项目负责人的有 关资料上传信用数据库;由企业持《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登记备案表》,注册建造师证书、印章》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建管站登记备案,经市建管站、市建委核实无误后,发放 IC 卡。
第二十二条 IC 卡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及市级(含) 以上报刊登报申明作废的原件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单位名称、职称、注册建造师级 别、专业等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上传信用数据库,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和 IC 卡到原发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参加资格预审招标项目投标时,在资格 预审申请书开启阶段项目负责人加锁;参加资格后审招标项目投标时,按资格后审招标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加锁;在工程中标(取得工程)后,施工企业应持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IC 卡(外地企业还须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原件)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由市招标办负责将中标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在省重点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中标的施工 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IC 卡、施工企业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五险合一的社保证明(外地企业还须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原件)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活动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市场限制动态管理,市场限制主要有入围加锁、中标加锁、在建项目负责人调换锁定、工作单位调动加锁、暂停其参与所有项目的投标资格、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其参与所有项目的投标资格、项目完工加锁、注册建造师证书到期锁定等类型。
《 《 《 除项目完工加锁外,当项目负责人处于市场限制状态时即不得开展相对应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 项目负责人的名义从事项目管理。
个人不得以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业务。
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
不得在注册于符合要求的一家企业的同时在其他任何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七条 IC 卡应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保管,在施工现场应随身携 带,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