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验资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流程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程序

知识产权出资流程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近期,有较多的客户来咨询知识产权出资/增资公司的评估业务,下面以专利权为例作为参考,详细介绍一下流程。
专利权出资的情况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个直接出资作为公司注册金作为实缴的;一个是入股第三方公司或为自己公司进行增资。
基本流程如下: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这是《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决定的。
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工商登记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以上操作我们公司都可以进行办理,包括无知识产权的,可以委托我们公司办理,可以较快速度拿到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然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都可以一并办理,最后工商变更的专业指导以及递延纳税的政策咨询。
需要注意的问题2014年3月1日后的新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增资不再限制原最多70%的比例,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全部100%使用无形资产增资。
(一)允许作为出(增)资的知识产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
(二)知识产权产权要求两种情形:1.自然人或股东名下(出资、增资);2.法人名下(对外投资)。
【说明】:1.出资物只能是所有权而不能是使用权。
2.外方技术出资:专利、非专利形式的界定、备案制度(外管局、商务局)。
3.用于出资的技术与主业的关联性。
知识产权出资的好处1、知识产权出资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而且在注册资本中的比重可以占到百分之百。
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1. 引言在当今信息时代,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了推广和营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在互联网广告中,广告更是一种常见的推广方式。
广告以为基础,帮助企业将广告投放到相关搜索结果中,达到精准推广的效果。
然而,广告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前,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我们关注。
2.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而在进行广告出资时,保护知识产权尤为重要。
如果未经授权地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为关键词进行广告推广,将可能引发侵权纠纷,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商誉损失。
3. 遵守合法合规原则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时,企业应该始终遵守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所投放的广告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核查的知识产权情况:在选择时,企业需要对关键词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或拥有相关版权进行核查。
避免使用已经被他人注册的,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尊重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避免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或版权作为进行广告投放,以免侵犯其知识产权权益。
定期更新列表: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发生变动,企业应定期更新列表,确保所使用的不会涉及到他人的知识产权。
4. 合理使用竞价排名广告通常采用竞价排名的方式进行展示,即通过竞价获得的排名位置。
在使用竞价排名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不要恶意排名:企业应该避免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排名,例如通过故意竞价提高对手的广告费用等行为,以免引发不正当竞争。
遵守广告排名规则:广告平台通常会有一系列的排名规则和政策,企业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合理使用竞价排名功能。
5. 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合作知识产权出资涉及到多方利益之间的平衡,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和冲突,建议企业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合作。
以下是一些建议:与知识产权持有者进行合作:如果企业需要使用某个,而该已经有他人注册为商标或拥有相关版权,可以尝试与知识产权持有者协商合作,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知识产权出资常见问题汇总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2014版《公司法》可以获知,知识产权出资流程取消了验资环节,变更成为:表面上看,知识产权出资已经没有障碍,但是与法律规定的其他资产出资不同,知识产权出资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各地实践中的做法也有差异。
我们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总结部分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答案,供大家参考。
01、知识产权出资没有上限2014版《公司法》中,已经去掉了对知识产权出资上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利用知识产权100%出资。
02、可以出资的知识产权类型: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域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与2014版《公司法》配套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一般出资的知识产权为所有权,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对知识产权用益出资(许可权)进行明确规定,我们建议知识产权出资人与当地工商部门咨询后确认可行性。
03、知识产权出资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瑕疵,法律容忍知识产权减值《<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单说,就是知识产权出资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且不存在履行瑕疵,那么即使出资后发生知识产权减值的情况,也不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的责任。
达到免责的条件为:知识产权已经从原权利所有人转到新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官方权利人变更程序,实际已经交付使用;并且知识产权减值不是因为出资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评估机构没有虚假评估;权利主体不存在不适格的情况等。
知识产权审核面试

知识产权审核面试1. 简介知识产权审核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确保了创新和知识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审核面试中,面试官通常会考察面试者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审核面试的准备工作、常见问题以及面试技巧。
2. 知识产权审核面试的准备工作在参加知识产权审核面试前,面试者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准备步骤:2.1 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在面试过程中,面试官通常会提问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如专利、商标、版权等。
因此,面试者需要对这些概念有清晰的认识,并能够简洁明了地解释它们。
2.2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法律法规密不可分。
面试者需要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2.3 熟悉最新的知识产权热点了解最新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如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等,可以展示面试者对于行业动态的关注程度。
2.4 准备案例分析面试官通常会要求面试者解答一些案例分析题,以考察面试者对于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因此,面试者需要提前准备一些典型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答。
3. 知识产权审核面试常见问题知识产权审核面试中,面试官可能会问到以下常见问题:3.1 请简要介绍一下知识产权的分类。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专利是对于发明的保护,商标是对于商品和服务标识的保护,版权是对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的保护。
3.2 请解释一下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人对于其发明在权利要求书中所确定的技术方案的独占权。
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在专利权要求书所确定的技术方案范围内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等行为。
3.3 请说明商标的注册流程。
商标的注册流程包括商标申请、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注册、颁发注册证书等步骤。
申请人需要填写商标申请书,并提交商标样品、商标分类等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出资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出资注意事项
1、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企业出资在知识产权上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并遵循相关规定,且不影响
他人的使用权,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时,应
当接受受权人的合法付费。
2、重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对知识产权有相应的法律保护,企业出资在知识产权上也应当严
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
相关规定,对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完善的保护。
3、认真调查知识产权
企业在出资知识产权时,应当认真调查知识产权、比较知识产权价值,以便出资者获得全面的知识产权信息,确保知识产权出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知识产权权利完整无缺
企业出资知识产权时,应当核实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确保涉及的
知识产权完整无缺。
企业在知识产权出资时,要加强出资时的法律服务,
确保知识产权出资的质量。
5、合理劳动安排
企业出资知识产权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使用、开发情况合理安排
知识产权相关劳动力,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6、严格知识产权评估
企业出资知识产权时,应当严格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确保所拥有知识产权的真实、合法性。
知识产权出资估价验资流程

知识产权出资估价验资流程Intellectual property investment appraisal and due diligence process is a crucial step in evaluating the value and risks associated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 before investing. It involves a thorough assessm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uch as patents, trademarks, copyrights, and trade secrets, to determine their market value, potential for commercialization, and legal compliance. The process typically includes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IP portfolio, financial analysis, market research, and legal due diligence to ensure that the investor is making an informed decision.知识产权出资估价和尽职调查流程是在投资前评估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和风险的关键步骤。
它涉及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进行彻底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商业化潜力和合法合规性。
该流程通常包括对知识产权组合的全面审查、财务分析、市场研究和法律尽职调查,以确保投资者做出知情决策。
From a financial perspec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vestment appraisal and due diligence process is essential in assessing the potential return on investment and determining the financial risksassociated with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 Investors need to evaluate the revenue generation potential, cost structure, and competitive landscape of the IP portfolio to forecast future cash flows and assess the overall financial health of the investment. By conducting a thorough financial analysis, investors can make informed decisions about the profitability and sustainability of their investment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从财务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出资评估和尽职调查过程对于评估投资回报潜力,确定与知识产权资产相关的财务风险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这条规定,设立公司的时候,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出资。
那么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1、需要进行评估。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虽然目前现金出资已经不需要验资,但是如果用知识产权出资,仍然需要进行评估。
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仅仅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认识还不够,需要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来确定价值。
2、评估机构。
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也并非找任何评估机构都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所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时候,要注意评估机构的资质问题。
3、可以出资的具体权利。
商标、专利、著作权均可以作价出资。
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有的时候也会被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价出资。
4、公司已有的知识产权不能为自己增资。
有的公司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而且非常有价值,于是想把这些商标、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行增资。
这是不允许的。
对于公司自有的知识产权,并非股东的资产。
而出资也好、增资也有,指的是股东出资或者增资,并非企业自己给自己出资、增资。
所以,不管企业的知识产权已经多么有价值,都不可能自己给自己增资。
以上就是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应注意的问题,汇桔网不断追求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与知识产权行业深度融合,凭借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强大的资金、专业、渠道等资源优势,汇聚政府、高校、金融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及众多知商许可、合作,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验资办理流程

《知识产权验资办理流程》
同学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知识产权验资办理是怎么回事。
先讲个小故事。
有个叔叔开了一家科技公司,想要增加公司的注册资金,他想到用自己的一项专利来验资,可是一开始他根本不知道该从哪儿下手。
那知识产权验资办理到底有哪些步骤呢?
第一步,要先确定用来验资的知识产权。
这可以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
第二步,找一家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这个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
比如说,有个阿姨找的评估机构不太靠谱,评估结果不准确,后来又重新找了一家。
第三步,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这通常包括知识产权的证书、评估报告、验资申请书、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等。
第四步,把这些材料交给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步,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步,如果审核通过,他们会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步,拿着验资报告去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在这个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一些麻烦。
比如知识产权的权属不清晰,导致无法验资。
就像有一次,一个叔叔的专利是和别人共同拥有的,没有提前处理好权属问题,耽误了验资。
同学们,虽然咱们现在可能还用不到办理知识产权验资,但多知道一些知识总是有好处的。
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介绍,对知识产权验资办理流程有了一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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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验资,应当根据几次验资截止日资本投入的不同情况,按规范出具不同验资截止日的多份验资报告。
有人提出,在第一种攻略下,只要出一份具有两个验资基准日的验资报告就可以了。这种做法不仅于法不合,而且也操作不通。
验资的基准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的截止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成立的一个特定时点。注册会计师只对这一时点的审验结果发表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负有审验责任。确定验资截止日并明确验资截止日的法定作用对于规避法律风险具有积极的作用。
1.由于市场变化导致技术价值降低的分析。当公司成为专利技术的财产权人以后,该专利技术的收益或灭失应由公司承担,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若将专利技术价值减少的责任强压于股东(原技术出资人),通过剥夺股东的股权来解决,不仅勉为其难,亦抹煞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相互独立。
试问,以实物出资的,其出资的实物资产被减值或被消费以后,股权会不会被灭失?以货币出资的,在出资的货币用于交易之后,股权会不会被灭失?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土地的价值会随着地价或增值或贬值而不断变化,股权会不会因此而增减变动?
(二)知识产权价值降低或灭失与变更验资问题
当知识产权价值降低或灭失时,不能简单地采用减少或者撤销相关股东的股份解决。因为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原因可能有多种,或是市场变化引起的,或是因当事人行为不当所导致的,或是因为出资时作价过高所造成的。应当根据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的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采取应对措施。
这个案例涉及到知识产权与变更验资问题。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关注出资者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针对上述案例,有人担心专利技术出资不实问题,并提问:当专利技术出现价值增值或价值减损甚至灭失问题时应当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确实很棘手。
(一)知识产权价值增加与变更验资问题
专利技术价值增加原因可能多种,如良好的市场发展促进技术价值升值,或提高或改进原技术使其价值增加成为更先进技术等。
1.由于市场原因导致技术价值增加的分析。当专利技术与公司资产有效结合,经过长期使用,使其具有广泛的市场,可能会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如商标中的驰名商标,其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等体现价值增加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在上述案例中,在公司成立之前,技术成果的财产权人为自然人A。当公司成立后,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发生了转移,公司成为技术财产权人,此时,专利技术价值增加应以公司作为直接受益人。如果还是以增加原技术出资人股份来解决问题,势必会损害其他出资人的利益,而且也会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限,违背公司财产独立的理念。
第一种攻略:注册资本分步到位。根据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与投资各方商定作价金额以后,签订好分次出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首次由货币资金出资的投资方先行出资一部分,作为实收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后,向工商部门申领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等额的营业执照。然后再办理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手续,待办理完知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后,由新公司向工商部门申办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是资产作价的认定问题。投入“此物”确实存在,权属也明晰,然而作价的合理性仍可能影响投入资本的真实性,为此,注册会计师需要取得知识产权的评估报告和投资各方对投入知识产权价值的共同认定文件等。
四是财产转移与交接的认定问题。对于出资者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到被审验单位以后才能予以审验。这一验证程序马虎不得,否则会前功尽弃。
笔者认为,专利技术价值的降低或灭失应以公司是否成立为界限,来解决其具体问题。当公司设立时,由于出资各方签订了出资合同,他们之间确立了具体的合同关系,若技术成果价值降低或灭失,应以合同法原理来解决,即或者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在公司成立后,由于专利技术的财产权已为公司所有,因此,其价值降低或灭失自应由公司承担,而不应强加于股东(原技术出资人)承担。
三、知识产权转投资与验资问题
知识产权转投资是企业作为投资人以采用知识产权进行投资方式的一种出资行为。
凡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当可以转投资。但用于该知识产权转投资的只能是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而不能采用使用权投资。这时候该知识产权的产权人是企业,而不是原作为该企业的出资人。知识产权用于转投资的产权关系也必须清晰、合法。
二、知识产权价值变动与变更验资问题
有确凿证据表明某项知识产权价值确实增加了,应当可以依法办理变更验资,但前提是知识产权升值的受益主体是谁。混淆受益主体的变更验资,可能后患无穷。
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公司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自然人A在公司设立之前,经过若干年的努力,研究发明了与公司目前主营产品直接相关的专利技术,A将该专利技术通过评估作价以后向甲公司增资,该增资金额与增资前注册资本相比增幅较大,已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A已成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日,甲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还拟将公司已经拥有的专利技术(包括A投资入股的专利技术)进行增资扩股,并通过履行资产评估等手续,打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还打算日后能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在权利范围与权能上,与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很类似。在权利的范围方面,专有权包含有两方面的权利,其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知识产品的“独占权”,其二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排它权”,知识产权的这种“独占性”与“排它性”类似所有权的“独占性”与“绝对性”。不同的是,知识产权专有权本质上更明显地体现为“排它性”,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流动性,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其很难像所有权人那样,通过对“物”的占有使用而排除他人对“物”占有。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通过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而排斥他人对相同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或者说,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能通过对知识产品的占有而形成。此外,知识产品专有权在其权能上与物之所有权也很类似,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的权利。因此,就知识产权与物权在上述方面的共性而言,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物权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再议知识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验资问题
作者:每文
一、知识产权作价投资与首次验资问题
验资有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之分,验资还可以分次进行,那么,知识产权是否可以适用于设立公司中的首次验资呢?
例如,甲、乙、丙三人协商注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其中甲以货币资金出资40万,占40%;乙以货币资金出资30万,占30%;丙用专利技术出资30万,占30%。问题是,丙在设立验资时就采用专利技术出资方式是合法有效的吗?
3.由于出资不实引起技术价值不足的分析。若出资时,技术成果价值与出资价值两者不一致,应由相关股东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技术,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股东出资填补义务”的规定,它体现了《公司法》的严格责任原则。
2.由于相关人员行为不当导致技术价值降低的分析。如果专利技术价值的降低是技术出资人或其他相关人故意造成的,如恶意泄露技术秘密导致公司丧失对该技术的享有等,那么该出资人或其他相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公司是专利技术的财产权人,对专利技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资人或其他相关人恶意泄露技术秘密则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应依据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的相应责任。
现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公司还没有设立,该项知识产权是无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从这一要求出发,知识产权不能用于设立验资中的首次验资,但可以用于设立验资中的非首次验资或变更验资。
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因此,该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攻略。
知识产权出资不能采用许可使用的方法。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如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人通过专利使用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商标权人或商标许可人通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所转移的权利是知识产品的使用权,与物之“租赁”所转移的权利性质类似。当然,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与物之使用权的转移后果不同,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且可流动的自然属性,知识产品被许可给他人使用后,根据协议的约定,许可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其知识产品,而“物”的使用权转移后,物的所有权人无法与使用人共同使用该同一“物”。因而,知识产权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转移的权利性质不同。
知识产权的转投资实质上是一种法定的财产转让行为。知识产权转让指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与物权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相同,即知识产权发生转让后,原权利人即转让人不再享有知识产权,而受让人取得知识产权,成为新的知识产权主体。
2.由于相关人员技术改进引起的技术价值增加的分析。当技术出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对技术予以改进时,或公司其他人对该技术进行改进时,应当以职务技术成果来处理,由公司享有该技术,并对该技术改进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