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Inme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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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和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和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 不限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a) 注:1. 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办理锅炉制造资质

办理锅炉制造资质

锅炉是供热的重要设备,在多种行业都发挥着重大作用,比如电力、冶金等,它利用燃料燃烧释放出热能,是一种能源转换设备,因此该行业的企业单位需要办理相关的制造许可,方可进行项目活动作业。

出于对生产生活的安全需求,锅炉制造需要具备相关的许可证书,以下是承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认证条件,下面给大家介绍办理该资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一般要求1.凡申请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并有常压热水锅炉(试制)生产的历史;2.锅炉年产量平均不应少于20台或者额定热功率不少于7MW;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的锅炉设计、制造质量问题。

二、厂区和生产场地1.企业厂区布局合理,锅炉生产厂房条件较好,满足常压热水锅炉产品和文明生产的需要;2.锅炉生产厂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000平方米,锅炉生产主车间面积一般不小于400平方米;3.应有原材料、外构件、半成品的存放库房,库房应有防雨、防潮等措施。

三、技术力量1.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且不少于3名(外聘专职人员必须有正式聘用合同并保持相对稳定);2.具有一定锅炉专业知识并从事锅炉制造时间不少于三年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人员不少于1名,从事焊接专业的助理工程师或者技师不少于1名;3.应当配备与产品、产量相适应的检验人员;4.焊工、机加工和铆工的数量和水平应当与生产相适应,其中持证焊工不少于3名。

四、生产和检测设备1.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卷板、弯管等成形和起重设备(起吊能力不小于5吨);2.焊接设备不少于4台;3.冲压、切割、钻孔和机加工设备能满足锅炉生产需要;4.应有满足锅炉生产所需的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文件1.应有完善的锅炉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2.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由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各责任人员应当由熟悉本岗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3.应有与常压热水锅炉制造有关的规定和相关标准;4.应有完整、统一、正确的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图样及技术文件;5.应有较完善的技术和产品档案。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Inmetro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Inmetro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且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其设计文件必须按本规则进行鉴定。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设计文件鉴定,是对锅炉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鉴定,一般不包括锅炉的制造工艺、使用性能、经济性能、环保性能等有关内容的鉴定。

第四条锅炉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条例》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单位)承担。

第五条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第六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前进行,锅炉制造企业不得将未经鉴定或鉴定未通过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生产制造。

锅炉制造企业对已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必须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

第七条锅炉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以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境外企业如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鉴定内容及要点第九条鉴定单位鉴定锅炉设计的重点是锅炉安全性能问题。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范围应包括锅炉本体受压部分、安全附件、锅炉本体烟道以及平台、步道、扶梯等涉及安全性能的内容。

第十条对于新设计的锅炉,制造企业应提供的设计文件范围见附件1。

对已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企业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

锅炉制造资质的要求及取得

锅炉制造资质的要求及取得

锅炉制造资质的要求及取得最佳答案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一、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一)、一般要求1.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凡申请领取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时应持有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且应有五年以上B级锅炉生产历史。

3.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经批准试制生产过A级锅炉产品。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设计、制造质量的重大事故。

(二)、厂房和技术设施1.企业厂区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锅炉生产厂房条件较好,且具有一定的规模,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和文明生产的需要。

2.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3.焊材一级库应有保证温、湿度的措施,焊材二级库应具有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4.应有机电产品、自控仪表库房。

5.应有独立的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探伤室,其中曝光室面积应能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

暗室应有保证底片质量的基本条件。

6.主车间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

7.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8.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9.企业应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尽量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三)质量管理及技术文件1.必须建立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正常运转。

2.应有与锅炉制造有关的规程、规定和标准。

3.质保责任工程师应由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领导担任,各责任工程师应由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对上述需独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应有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的明确规定。

4.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锅炉产品工艺流程图、产品工序过程卡、工序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

5.焊接工艺指导书及其数量、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及其数量、热处理工艺以及无损探伤的通用和专用工艺及其数量应能满足现有生产产品的要求。

6.有完整、统一、正确的生产用图样和技术文件。

7.外协的锅炉受压元件应由取得劳动部认可的制造单位承担,企业应对外协的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

(四)技术力量1.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00名,其中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中应不少于80名。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锅炉制造许可条件专项条件

锅炉制造许可条件专项条件

2.1锅炉(A)2.1.1人员(1)配备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并且有完整的A级锅炉产品设计经验,包括结构设计、强度计算、热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能力;(2)具备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且有足够的将图样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3)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50人项;(4)配备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5人;(5)配备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

2.1.2设计能力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能力。

2.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焊接工艺相适应的预热设备和工装。

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以下设备,并且锅筒制造设备、膜式壁生产线和蛇形管生产线3 类设备应当具备其中的2类设备:(1)锅筒制造设备,包括冷卷厚度不小于46mm的卷板机、坡口加工设备,锅筒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2)膜式壁生产线,包括扁钢精整、管子除锈设备、多头自动焊接设备、平整设备和成排弯曲设备;(3)蛇形管生产线,包括切割、坡口加工等管端成形设备,自动热丝TIG或者TIG加MIG 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在线焊缝射线检测仪器,弯管机、管料架等制造设备,以及工装和检(4)集箱制造设备,包括切割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氩弧焊、埋弧自动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在线预热设备,集箱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

2.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1)设置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金相、理化性能检验室,具有金相检验装置、化学分析装置、力学性能测试装置、冲击试样的检验装置,外委的不要求;(2)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检测仪器、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仪器,外委的不要求;(3)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耐压试验装置不少于3台(套);(4)具有合金钢产品检验需要的现场光谱检测装置。

2.2锅炉(B)2.2.1人员(1)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30 人项;(2)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锅炉制造许可条件

1.基本条件1.1人员1.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锅炉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工程师职称;(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设计工作经历和锅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A级锅炉制造单位的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3)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工作经历和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A级锅炉制造单位的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4)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5)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6)材料与理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焊接与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1.1.2技术人员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技术人员数量1.1.3焊接作业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作业人员(本文以下简称焊工),焊工的持证项目及数量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采用焊接机器人的,其焊接项目可以记入焊工的人项数。

1.1.4无损检测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下同)。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满足实际产品的检测要求,并且符合表2的要求。

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2人。

表2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注1:无损检测外委的,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2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注2: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

1.2工作场所(1)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应当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2)管材、板材、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当有一定的防护措施;(3)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保存底片的专用场所,以及满足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4)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耐压试验场地。

中国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Inmetro

The Conditions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Manufacturer Licensing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生产各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生产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生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

分包给外企业承担上述任一项工作的企业,应保证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分包的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承担。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其中申请A、B、C级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低一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境外企业具有四年以上制造相应级别锅炉产品的历史。

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的企业,可不具备低一级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具有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的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可申请A级锅炉制造资格。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办理锅炉制造许可证

锅炉是用途广泛的供热设备,分类多样,按用途可以分为电站锅炉、工业锅炉、船舶锅炉和机车锅炉等四类,它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重要作用,同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想要从事这一行业发展,需要办理相应的制造资质。

办理锅炉制造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一般要求1.凡申请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并有常压热水锅炉(试制)生产的历史;2.锅炉年产量平均不应少于20台或者额定热功率不少于7MW;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的锅炉设计、制造质量问题。

二、厂区和生产场地1.企业厂区布局合理,锅炉生产厂房条件较好,满足常压热水锅炉产品和文明生产的需要;2.锅炉生产厂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000平方米,锅炉生产主车间面积一般不小于400平方米;3.应有原材料、外构件、半成品的存放库房,库房应有防雨、防潮等措施。

三、技术力量1.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且不少于3名(外聘专职人员必须有正式聘用合同并保持相对稳定);2.具有一定锅炉专业知识并从事锅炉制造时间不少于三年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人员不少于1名,从事焊接专业的助理工程师或者技师不少于1名;3.应当配备与产品、产量相适应的检验人员;4.焊工、机加工和铆工的数量和水平应当与生产相适应,其中持证焊工不少于3名。

四、生产和检测设备1.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卷板、弯管等成形和起重设备(起吊能力不小于5吨);2.焊接设备不少于4台;3.冲压、切割、钻孔和机加工设备能满足锅炉生产需要;4.应有满足锅炉生产所需的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文件1.应有完善的锅炉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2.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由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各责任人员应当由熟悉本岗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3.应有与常压热水锅炉制造有关的规定和相关标准;4.应有完整、统一、正确的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图样及技术文件;5.应有较完善的技术和产品档案。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项。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项。
4.持证焊工人数与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3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
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
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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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ditions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Manufacturer Licensing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生产各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生产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生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

分包给外企业承担上述任一项工作的企业,应保证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分包的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承担。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其中申请A、B、C级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低一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境外企业具有四年以上制造相应级别锅炉产品的历史。

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的企业,可不具备低一级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具有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的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可申请A级锅炉制造资格。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生产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生产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一.锅炉生产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生产的需要。

生产流程应合理布局。

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生产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生产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生产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生产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生产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

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生产能力。

第十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级和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生产设备应与所生产产品相匹配。

第二节专项条件第十一条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一)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二)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三)应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四)应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五)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

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六)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生产需要,一般不少于50 人·项。

二.生产设备和工装要求(一)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生产的需要。

(二)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三)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1)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2)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毫米厚);(3)锅筒热处理设备;2.膜式水冷壁生产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3.蛇形管生产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一)具有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生产的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

(二)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三)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四)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一)应具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二)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三)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U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项。

(四)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生产需要,一般不少于30 人·项。

二.生产和检测设备(一)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二)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30mm厚)。

(三)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生产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吨。

(四)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五)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七)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一)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二)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三)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生产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生产和检测设备(一)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二)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20mm厚)。

(三)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生产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吨。

(四)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五)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一)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二)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生产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生产和检测设备(一)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二)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成形机械加工设备。

(三)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生产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吨。

(四)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第一节基本条件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其中申请A级和C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一般应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申请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备A1或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具有A1、A2级和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资格。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满足压力容器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等条件。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生产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七.质量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力量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 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生产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二.A 3级、A4级、A5 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生产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生产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一)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二)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三)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生产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二)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三)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四)A5、B2级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五)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六)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第二十条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三. 具有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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