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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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对自身商标的保护。

在商标保护的诸多形式中,跨类保护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形式。

然而,虽然跨类保护能够提供更广泛的保护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它也存在着一些限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跨类保护并不等同于“全类保护”或“无限制保护”。

在申请跨类保护时,必须遵守商标法规定的“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原则。

这就意味着,虽然商标在某个领域非常有名,但如果跨类使用与原有商品或服务毫不相关的领域,相应的保护范围还是会受到限制。

以下是三个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案例,用以进一步说明这种限制。

1. 首个案例是2017年听说传媒集团公司申请涵盖“保健食品”的驰名商标“听说”跨类保护至“化妆品”领域,但遭到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听说品牌在保健食品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是它与化妆品所涵盖的商品类型和市场定位差异较大,跨类保护的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2. 第二个案例是江苏每日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鲁迪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

其中,江苏每日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有机之恋”商标在“保健食品”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当其试图在“日用杂品”领域中保护相同商标时,却被驳回。

理由与前一案例类似,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两个领域与申请商标的原有领域之间缺乏相似度。

3. 最后,还有一件与“可口可乐”有关的案例。

可口可乐自身是一个驰名商标,曾经在许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领域跨类保护,但它尝试用“可口可乐”作为其商标的商品描述词,从而通过跨类保护来扩大其保护范围。

不过最终,这一尝试被法院认为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虽然跨类保护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机会,但也并非无限制的。

在跨类保护中,必须合理地平衡商标权人的需求和商标法规定的要求。

否则,非法跨类保护的行为容易引起其他企业的纠纷和侵权的指控。

而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在跨类保护时避免受到限制呢?以下几点建议或许能够帮到他们:1.在选择要跨类保护的商标时,尽量选择与企业原有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有一定商业关联的领域,比如在同一产品系列中,或者在相似的市场定位中。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驰名商标申请流程

驰名商标申请流程

驰名商标申请流程
在当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和品牌的名称和形象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保护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变得十分重要。

那么,驰名商标的申请流程是什么样的呢?
第一步,商标检索。

首先,申请人需要检查中国商标局数据库,以确保已有商标不会与申请人的商标相冲突。

如果检索结果显示有已有商标的潜在冲突,那么申请人需要放弃本次申请。

第二步,完成商标申请表格。

申请人首先需要在中国商标网站上完成商标申请表格,表格中需要填写申请人的名字、地址、商标名称、商标图像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交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

第三步,提交申请材料。

完成商标申请表格并支付所需费用后,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商标授权申请书、商标注册证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步,审查申请。

完成商标申请表格和提交所有需要的材料后,中国商标局将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以及商标的有效性等。

第五步,公布评审结果。

审核完毕后,中国商标局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审查结果,如果申请人未能获得申请商标的注册权,可以根据公布的评审结果细究原因,搞清楚法律依据,并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步,办理注册手续。

如果申请人获得了商标注册权,中国商标局将发放相关注册通知,并向申请人出具商标注册证书。

以上就是申请驰名商标的流程。

申请驰名商标不仅要花费心思,
而且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应仔细考虑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认真完成每一步。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XX年4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6.11法制与社会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任娟(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在这个崇尚品牌的现代社会里,知名度往往与一个企业的销售量紧密结合在一起。

在众多国际驰名商标的商品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之际,我国的企业是否也应当好好反思一下,学习国外和国内知名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经验,积极打响本企业商标的知名度,使中国创造出更多的驰名海内外的商标。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绝对保护主义相对保护主义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1-02在浩瀚的商品海洋中,我们选什么?答案只有两个字:品牌。

不可否认,品牌的魅力是难以抵挡的。

一个企业的成功,往往与其拥有一个著名的商标是分不开的。

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就是无形的经济资产,就是企业实力的象征与体现,驰名商标更是如此。

世界500强企业的商标,哪一个不是响当当的?令人高兴的是,随着人们对商标重视程度的提升,我国也出现了诸如海尔、长虹、联想这样的在国内外都享有很好声誉的驰名商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及拥有较完善保护驰名商标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驰名商标还是太少了。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与世界市场日益融为一体,中国在世界经济交流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施展自己才华的空间。

有了这么好的环境,一方面我国企业完全应当提高创造驰名商标的意识,看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大宣传,鼓励企业创造出高质量的产品与驰名中外的商标;同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一)《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与保护分析《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所得,它采取的是一种"相对保护主义"的做法,因为它只是反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侵权商标,即它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范围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现在越来越多的⼈开始注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这⼀⽅⾯的内容,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1、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以使得其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平的保护,则⽆需再对商标权⼈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于何为同等⽔平的保护,⾄少需要从停⽌侵权及赔偿损失两⽅⾯进⾏考量。

如果商标注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仅能够制⽌侵权⾏为的发⽣,但⽆法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则此时应认定依据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法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平的保护,依据按需认定的原则,便有必要对商标注册⼈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2、驰名商标淡化保护规则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驰名商标所有⼈才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即:如果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品中所使⽤商标时虽会想到原告的驰名商标,但却能认识到被诉商品并⾮由原告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则该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反淡化的保护。

之所以设定上述认定条件,是因为驰名商标的价值很⼤程度上源于其所具有的”驰名商标”与其”所有⼈”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对应关系”,⽽反淡化保护的⽬的亦在于使得这⼀唯⼀对应关系免遭破坏。

因通常⽽⾔,如果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商标时,虽能联想到在先的驰名商标,但却可以认识到⼆者并⾮由同⼀主体提供或并⽆特定关联,则从长远来看,此种情况将会导致相关公众在看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法当然地将其对应到该驰名商标所有⼈,从⽽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唯⼀对应关系受到破坏,产⽣淡化的可能性。

3、淡化认定层次分析法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如果具有下列三个层次的认知,则该驰名商标将可以受到反淡化的保护:第⼀层次的认知是指被诉商品(⽽⾮驰名商标核定使⽤商品)的相关公众对于”驰名商标”与其”所有⼈”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对应关系”有所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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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商家泉律师)一、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好处首先,要了解什么驰名商标,也就是驰名商标的定义,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根据该定义,驰名商标声誉要好、中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来认定的。

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律保护手段,而不仅仅是由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评定产生、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它的产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那么,某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后,能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呢?1、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2、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

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这几条法规条文的意思就是说:(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以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

(2)在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有权禁止其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3)在侵权认定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则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判定被告与其商标近似的可能性就很大。

(4)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延伸到了这个与现实相对应的虚拟空间中。

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权力已经扩张到了网络领域,即绝对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权和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具体的讲,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1、对抗恶意抢注;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5、防止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3、中国驰名商标能得到国外法律保护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公约的任何成员国,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于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国一项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有义务予以保护。

从1883年的《巴黎公约》开始,再到现在的TRIPS协议,很多国际性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给驰名商标以保护的。

4、中国驰名商标是企业形象的代表中国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地区的经济名片。

驰名商标不单纯是一种智力成果,而且还是企业文化的象征,它是企业光辉形象的代表。

实践证明,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含金量愈高,驰名商标不仅可使指定商品的身价倍增,而且还可以使企业的其他产品受益,提高企业对外部的吸引力,进而使企业的整体价值倍增。

驰名商标的拥有量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尺,谁拥有驰名商标多就意味着谁拥有了滚滚财源。

像我国广东、浙江、山东、江苏、福建等几个沿海省份,由于经济发达,他们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也是排名在全国前列的。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标所起的作用与日俱增。

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而言,驰名商标是宝贵财富,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业能力。

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已不仅仅注重质量、外观等,而且讲究品位、时尚,代表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

因此,在科技日益发达、知识信息不断膨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商标本身蕴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一个驰名商标可以向购买者传递大量的有关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等。

这些经过市场长期考验的信息既简化了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简化了销售者的销售行为。

换句话说,购买者在购买时无须逐一地去了解上述各种信息,而只须认准该商标即可,这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所谓“认牌购货”;销售者也无须不厌其详地去宣传上述信息,而只须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等传播媒介重复自己的商标即可。

因此可以说,驰名商标已经成为连续购买者与销售者的稳定的纽带.二、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的区别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

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是指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在行业排名前列、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

三者的异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名牌产品则是经过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评定产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国家免检产品的认定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认定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在我国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通过具体个案来认定。

著名商标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名牌产品必须是具有市场知名度高的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是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国内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要求,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三)是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也不要求一定是注册商标。

名牌产品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经过初审、初选、公示、审议、公布等一系列程序,最后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名牌产品质量标志;免检产品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法律依据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律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著名商标不是法律概念,一般是由省级工商局(包括部分市级工商局)认定,由地方性法规来规范。

不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更倾向于在本省内享受一些特殊政策服务(比如说禁止他人在本省注册与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也更倾向于是一种企业荣誉。

名牌产品的评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免检产品是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达到规定的产量、产值、工艺及申请品种等条件。

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明牌产品是驰名商标形成的基础,而驰名商标认定则是名牌产品寻求法律扩大保护的必经之路。

明牌产品、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1、公众确认。

美国、日本等。

对于一项驰名商标究竟具有多高的知名度才称得上是驰名商标,普遍的看法是,该商标必须在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中为众多公众所知晓。

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这条规定确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应考虑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

例如,在德国,有关商标只有当40%以上的公众知晓时,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也规定,在确认某个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考虑有关领域的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包括在一国地域内通过宣传经销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我国1993年7月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确认了“为公众所熟悉的商标”意指驰名商标。

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公众”并不是指一切公众,一般是指商品的经销者和使用者,即指有关领域的公众,或与该商标有正常联系的公众。

不能找一些从不接触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人或与此无关的人去判断商标是否驰名。

2、司法认定。

法国、德国、中国等。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在一个特定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对原告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源于一个特别的诉讼,而对驰名商标的确认请求则是作为一个特殊主张和证据出现,当法院采纳该主张和证据时,即会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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