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_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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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不 同的地 区乃至 不 同的法官 手 中作出 的裁量有 很 大的不 同 , 不利 于 司法 公 正 。
三 完 善我 国驰 名商 标反淡 化 保护体 系 的建 议 ( 一) 是 否 有必 要 制 定 单 独 的 反 淡 化 法 。
或不 相类似 的产品上 , 使消费者 将该驰名 商标 与其所 代表 的产 品联 系在一起 的 能力 受到 削弱 , 降 低了驰 名商 标的显 著性 与知名 度 。 弱 化是一 个逐渐 稀释 和冲 淡 的过程 , 最 初存 在的产 品 与产 品之 间的唯一 联系 , 由于在其 他产 品上对 该产 品 的使用 , 会 变得 越柬越 模 糊 ③ 2 、 丑化 。 是 指他人未 经驰名 商标所有 人或权 利人许 可擅 自在 可能给 商标带 来不 利影 响的产 品上 使用 与驰名 商标相 同或相似 的商标 , 或者 是在档 次较 低产
品 上使用 享有 较高 知名 度的驰 名商标 , 损害驰 名商标 的 良好声誉 的 行为 。 如在
对此 , 学界统一的 观点是 认l 为没必要单独制定一部反淡化立法, 只需遵循
我国现有 的体例 在商标 法 中给 予规定 即可 。 原 因在 于我 国还 处在 市场经 济的 初 级阶段 , 商标 保护 的标准和水 平没有 那么 高 , 相 应的规 范也没 有那 么多 , 制止 混 淆仍 然是 当前的 主要 任务 , 对于 反淡 化的立 法 并无单 独 出来的必 要 。 笔 者也 赞
因而 造成 驰名 商标 信 誉逐渐 降 低或 弱化 。 0 根据 1 9 9 6 年美 国 《 联 邦 商标反 淡 化 法》 ( F ] mA) , 商标 淡化 系“ 减少 、 削弱 驰名商 标对 商品竞 争的识 别性 和显著 性的 行为 , 不 管驰名 商标 所有 人与 他人之 间是 否存在 竞争 关系 , 或 存在 混淆 或误解 的可 能性 。 换句话 说 , “ 即使 没 有混 淆 , 商 标 的活力 仍可 能 因他 人的使 用 而受

驰名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驰名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 三) 弱 化
意程度 方面区别 不同的商 品 , 从而促进消费者的不断购买。从商
标 的基本功能 出发 , 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 争商品时 , 其在 满意程 度 方面对不 同商 品的区别作用 就会 受到削减和淡化 。商标越 是
显 著或独特 , 给公 众的印象就越深 , 就越是应 当限制他人 在非竞 争 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也就是说 淡化理论要 解决 的不是 消费
力度和塑造品牌形 象使得驰名商标获得 了极 大的商业价值与消费者信赖。然而经营过程 中他人 为获得不 当商业 利 益 的” 搭便 车” 行为、 商标权 人 怠 于采取 商标 保护 措施 的退化 现 象等 都成 为威 胁驰 名 商标 的 悬颅 利 刃 。淡 化理 论 在 这种 背景 下 也应运 而生 , 本 文将 通 过对 淡化 理论 的研 究 , 提 出相 应 的驰 名 商标 反 淡化措 施 。 关 键词 : 驰 名 商标 ; 淡化 理论 ; 反 淡化
探 索与研 究
投资与创业 2 0 1 3 . 1
驰 名 商标 的淡化 与反 淡化
隋 兵 徐径 新 孔 佳 栋
( 杭 州 市余 杭 区人 民检 察院 浙江 杭 州 3 1 1 0 0 0 )

要: 从 普 通 商标 到 驰名 商标 的 升华 , 凝 结 了商标 权人 巨大的 心血 。 商标权 人 通过 精研 商 品品质 、 提 升 宣传
行为不 但对 这种 驰名 商标与 商 品或服 务 的联 系造成极 大 的影 响, 甚 至还会减弱驰名商标 的显著 性 , 是对驰名商 标特殊价值 的 极大威胁。
无二 的联 系被切 断 ,从 而削弱了驰名商标识别特定类 别 中特
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简言之 , 就是 削弱 了驰名商标与个体 商品之 间特有 的联想 。驰 名商标原本 的受众群体在长 时间的受 弱化行为影 响后会使得这 种特定的 、 唯一的联想越来越模糊 。 无 法像 从前一样一看到 此商 标就会 与驰名商标指 向的商 品或服务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在当今商业社会中,商标作为企业形象、产品特色及品质保证的象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驰名商标更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往往远超其注册成本。

然而,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的淡化现象逐渐凸显,这不仅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也对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可能的解决策略。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概念及重要性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指在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的同时,防止他人以不当方式使用商标,导致商标形象、声誉及价值的减损。

这一概念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驰名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通过不当方式削弱商标的价值,从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2. 维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通常与高品质、优质服务相联系,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消费者混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企业通过不当方式获取他人商标的价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在商标法中已经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在商标法中虽然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在执行商标法时,对商标的淡化行为执法力度不足,导致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3. 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企业和公众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认识不足,导致在面对商标淡化行为时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我们应采取多种策略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及确保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1. 完善法律法规:对现有商标法进行修订,补充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规定。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随着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较高的信赖,驰名商标的价值显而易见,其自然而然成为了被侵害的主要对象,那么对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亦是一大主题。

淡化驰名商标,即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虽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却可使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不可避免地成为学界人士研究的对象,而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学者们观点不一。

一、对驰名商标淡化的界定商标的淡化主要是对驰名商标而言,换言之,商标淡化的对象并不是普通的商标,而是为社会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显著性。

根据淡化理论,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虽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但可以降低或淡化该驰名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能力。

杜颖学者认为,冲淡导致的商标淡化是指,未经著名商标权利人许可,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尽管消费者能够识别出标记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分别来自不同且不相关联的提供者,但该行为可能会消耗著名商标的独特性,使著名商标逐渐丧失吸引力,最终给商标权人带来损害。

亦有学者指出:“淡化所造成的损害实质上不同于通常混淆所造成的损害,即使不存在混淆,商标的潜能也会因为他人的使用而被削弱,此乃淡化之本质。

混淆造成眼前的损害,而淡化却是一种感染,若任其扩散,将最终摧毁商标的广告价值。

”从上述界定可知,我国学者对于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其实有较为统一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三点上:一是将驰名商标的淡化与混淆区分开来,二是指向对象均是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三是淡化所造成的损害应是使驰名商标的独特性或显著性降低,从而降低驰名商标的价值。

二、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趋势研究目前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倡导呼声一片。

尽管对于TRIPS协定中是否存在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仍有一些争议,但在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4届成员国大会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推荐了«联合建议»,其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便有防止淡化。

浅谈驰名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浅谈驰名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的宣传范围, 相关领域公众知晓程度 , 标识商 品促销范围和 国家经济 利益等 因素综合认定 。 根据我 国‘ 商标法》 规定 , 认定我国驰名商标应 三、 驰名商标的淡 化形式 在实践 中, 商标淡化有着多种多样的操作方 式, 比如 : 1 将他人 的驰名商标作为 自己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 。 .


近期网络上出现 了一条雷人新闻, 发帖成都网友“ X” MI 说春节购 第二天下楼仔细一看,越看越觉得这些没有开张的店铺名称与众 不 些商店门口的商标如阿迪 的“ 叶草” 三 标识变成了“ 四叶草 “ 、WOWO” 便利店变成了“ MO” 著名 品牌——劲霸男装, MO 店, 原来标识上的“ 猛 男” 突兀地穿上 了类似超人所 穿的红 内裤, “ 但 MⅨ” 认为最雷人的还
( ) 化 一 弱
弱化也称暗化 , 是一种典型 的淡化形式 , 指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使
不相似 的商品或服 务上 , 从而削弱 了该商标与它原来所 般的商标权能, 而更进一步象征着产品质量和企业信用, 蕴涵 了一种 用在不相同、
相关建议 。
关键词 驰名 商标 淡化 反 淡化保 护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4
问题 的 提 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90・2 ・ 10 -522 0)6140 2
化理论 中非常形象和贴切。12 9 7年, 富兰克 ・ 斯凯特在《 哈佛法学评 论》 上撰文首次提 出商标淡化理论, 他指 出: 商标 的真正作用, 不是区 者的不 断贿买 。 若驰名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 其对不同商品的 按照斯凯特 的理论, 驰名商标淡化效应 的产生是因为非权利人借 助驰名商标在 公众心 目中的 良好形象, 将驰名商标用在任何竞争或非 竞争商品上, 从而逐渐降低 了该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信誉 。 商标标记越 以防止该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 品之间的联系被削弱或消失。 19 年 1 l 96 月 6日, 美国颁布的‘ 联邦商标 反淡化法》 将淡化行为 在混淆、 误解或欺骗 的可能性 , 减少、 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 品或服务的 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 的行为。 ”在我国, 有学者认为, 淡化是指冲淡 “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驰名商标是品牌竞争中的重要力量,不仅具有显著的品牌影响力,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受到各种形式侵权的威胁愈加明显。

因此,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尤其是进行反淡化保护,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实现方式。

二、驰名商标及其反淡化保护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众广泛知晓、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反淡化保护则是指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旨在防止他人利用与驰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标识、商品或服务来误导公众,进而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和价值。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一)保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利用相似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市场秩序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恶意抢注、恶意侵权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增强企业竞争力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反淡化保护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经济效益。

四、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一)立法保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和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内容。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行政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

同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三)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受理并审理涉及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案件。

同时,加强对案件的调研和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企业自身保护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商标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五、结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企业自身保护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实现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的建议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的建议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的建议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的建议,即我国商标法应该引入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改变现有立法模式,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纳入商标法体系中;具体制度方面也应该加以充实。

标签: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淡化反淡化保护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市场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的重要性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

它除了具有商标表示商品的传统功能以外,还代表了企业的商誉和商品的质量,本身也具有了超越商品的独特价值。

但是,市场上经常出现商标淡化的情形,以达到搭便车的目的。

这会给驰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给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

一、直接引入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权保护理论由混淆理论发展到了成熟的反淡化保护理论。

反淡化保护理论的成熟是适应国际上保护驰名商标的需要的。

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日益加强,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趋势。

一些国际性条约,比如《巴黎公约》、TRIPS协议及《联合建议》都对驰名商标进行了特殊保护,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对这些国际性条约是不能回避的,必须要加强对相关条约的研究,也必须要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反淡化保护就是对驰名商标所提供的非常重要的保护方式,所以,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就显得很重要。

世界各国也通过各种方式对本国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比如美国制定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对商标提供了全面的反淡化保护,日本和希腊等国家或者修改本国法律或者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来对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

而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是限于传统的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所提供的保护是有限的,不利于壮大民族品牌,所以,应该将反淡化保护理论引入我国法律中。

另外,从我国《商标法》本身情况来看,只对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了保护,而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显然不如注册的驰名商标周到,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是好的结论,而且,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将反淡化保护理论明确体现出来,有关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只是散见在层级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比如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并未直接使用“淡化”一词,而只是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即“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也有所体现,但是,从这些条款的用词上看,这些规定只是拘泥于防止“混淆”,而不是反淡化的真正体现,这就使得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显得杂乱无章,保护程度不一。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研究发布时间:2021-01-21T13:56:33.103Z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1月上作者:彭羽涵[导读] 驰名商标可以给驰名商标权人带来许多荣誉和利益,驰名商标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侵犯,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

从20世纪末,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开始在中国传播、讨论,迄今已近20年,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制度,并付诸实践。

然而,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仍处于争鸣状态; 在驰名商标反淡化实践中,司法判例冲突不断,商标行政和商标司法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态度截然不同。

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是商标法中的核心问题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彭羽涵摘要:驰名商标可以给驰名商标权人带来许多荣誉和利益,驰名商标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侵犯,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

从20世纪末,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开始在中国传播、讨论,迄今已近20年,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制度,并付诸实践。

然而,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仍处于争鸣状态; 在驰名商标反淡化实践中,司法判例冲突不断,商标行政和商标司法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态度截然不同。

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是商标法中的核心问题。

但反淡化所需条件国内从理论界到司法实务界都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我们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对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进行完善,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的保护实现平衡。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淡化;反淡化保护一、概述驰名商标,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

它既是商标权人倾注心血长期培育与宣传的结果,也是消费者对其所标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认可。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不仅拥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还具有承载产品质量、蕴含企业文化乃至体现消费者身份和品位的“表彰功能”。

理论通说认为,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相对保护主义; 一种是绝对保护主义。

所谓相对保护主义,即无论商标注册与否,应当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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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学刊2011年第12期政治与法律“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一词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由于驰名商标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

商标淡化(dilution),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了其商誉的行为。

商标淡化行为暗示了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之间有某种联系,引起消费者的联想,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降低或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从而损害了商标权人合法的权益。

前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在QUICK案中概括了反淡化保护的意义:该显著商标的所有人对其通过大量时间和金钱所取得的排他性地位的维护有着合法的利益,而任何可能对其显著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以及从其独特性取得的广告效应的损害都应予避免。

其基本目的不是防止任何形式的混淆,而是为了保护取得的商标权不受侵害。

目前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是否应该得到反淡化的保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而且在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关于反淡化的相关法律规定。

但是,关于反淡化的案例却越来越多,因此,人们对于此问题的争论或者说是反对一直没有停止。

美国虽然在1995年颁布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the Federal TrademarkDilution Act1995),而且38个州都颁布了有关反淡化的法律,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悬而未决。

洛杉矶大学教授J.Thomas McCarthy在他的一篇文章中曾说:“在我四十年的知识产权教学和实践中,没有哪一部分的商标法律像淡化这个概念一样,创造了如此多的困扰和审判实践中的困惑”。

一、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相关规定淡化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法学家斯科特1927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尽管在该文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淡化一词,但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标的真正作用,不是区别商品经营者,而是在满意程度方面区别不同的商品,从而促进消费者的不断购买。

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其在满意程度方面对不同商品的区别作用就会受到削减和淡化。

商标越是显著或独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就越是应当限制他人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此后,淡化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到广泛运用,并逐渐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该公约第一次在国际法上确立了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原则,但只坚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保护驰名商标。

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只要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则禁止在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此协议突破了巴黎公约的限制,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

这是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予以正式确立的国际法文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制定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吸收了商标淡化理论。

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开展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和立法,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lution Act),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对商标淡化制度制定专门法律的国家。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

”商标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陈爽(辽宁社会科学院,辽宁沈阳110010)[摘要]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在世界各国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对此各持己见。

不仅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有所争议,就连对该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一直没有达成共识。

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更是薄弱。

笔者在这篇文章中,借鉴国外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建议,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推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淡化;国际经验[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1)12-0017-02[作者简介]陈爽(1969-),女,辽宁沈阳人,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17党政干部学刊2011年第12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保护模式。

一是制定专门的反淡化(Anti-di-lution)法保护驰名商标。

例如美国。

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例如希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于不同商品上以利用驰名商标信誉冲淡其显著性”。

有的国家尽管在反不正当竞争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商标淡化行为,但在有关商标淡化诉讼中,适用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是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种方式。

四是在司法判例中适用反淡化保护。

五是通过国际公约来进行反淡化保护。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拓宽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明确设立了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专门立法,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以下几部法律法规中,不成体系,存在着很多问题。

在理论研究层面上,也极其匮乏,仅限于对国外制度的介绍,缺乏创新,没有形成一个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基础。

1996年8月16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九、十这三个条款的规定涉及到商标淡化的内容。

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条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商标淡化作出规定,是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但是与外国的保护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

例如,我国的商标反淡化立法保护范围过窄;在其主观认定上,没有明确规定对过错的认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但是这一规定同样建立在混淆理论基础上,同样难以以此为依据对驰名商标进行全面的反淡化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引入了商标反淡化制度,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

然而,该司法解释以《商标法》第13条为基础引入商标反淡化制度,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也未合理地限制商标反淡化的适用范围。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驰名商标的确立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危害巨大。

它不仅侵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利用消费者的“联想心理”,极易误导、诱骗消费者。

同时也极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完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但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究竟什么样的模式才是最适合我们的,不管先进与否,笔者认为最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1.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相关立法。

由于我国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都相当薄弱,所以制定专门的反淡化保护法律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有关反淡化的内容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2.在具体内容上,应放宽商标淡化理论的范围,不仅要给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也要给予反淡化保护。

同时,不仅限于已注册商标,对于一些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也应该予以保护。

《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限定为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即使外国驰名商标未获准国家商标局注册,也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予以特殊保护。

相反,在国内未注册的即使已达到驰名商标所要求的知名度的商标,在国外很可能享受不到驰名商标的待遇,因为有些国家要求外国商标在该国的保护必须以受到本国保护为前提。

3.建立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制度。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注册防御商标,是为了防止有些人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

我国商标法未使用“防御商标”概念,但《商标法》第20条和第21条可理解为与防御商标有关。

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

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所注册的每一个商标,而是在主商标周围建起一道防火墙,起到积极的主动防卫作用,阻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

我国现行法未直接规定联合商标,但是《商标法》第22条关于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似乎可以作此解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可理解为是对联合商标的相关规定。

我国应建立起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制度,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充分利用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的注册防御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驰名商标。

4.加大理论研究力度。

法学理论研究者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应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加大研究力度,尽快形成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基础,为今后制定反淡化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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