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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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预防接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03
处罚规定
未按照规定建立预防接种保障经费制度,或者未及时向承担预防接种
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03
疫苗接种事故的处理与赔 偿
疫苗接种事故的认定
异常反应
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 种者的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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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法律责任与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进 行疫苗接种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 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疫规划
预防接种是实施免疫规划的重要内容,免疫规划是指通过有计划 地使用疫苗和其他免疫预防措施,控制和消灭威胁人类健康的传 染病。
社会公共卫生
预防接种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卫生措施,对于保护广大人群的健 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预防接种的法规体系
法规体系
预防接种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制度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提高预防接种意识的措施
加强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程、讲座、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公众普及预防接 种的知识和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提供多样化的接种服务
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提供多种形式的接种服务,如上门接种、 定期接种、集体接种等,方便公众接种疫苗。
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
与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提高 接种的质量和安全性。

预防接种所有的规章制度

预防接种所有的规章制度

预防接种所有的规章制度一、法律依据中国的预防接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国家对传染病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责任和公民的接种义务。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接种工作机构和制度,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

二、行政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接种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卫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技术指导和监督,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预防接种工作的统筹管理,确保学生的接种率。

其他部门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预防接种工作。

三、疫苗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疫苗的审批、监督和检测工作,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疫苗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疫苗,保证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卫生部门负责对疫苗的存储、运输和接种工作进行监督,防止疫苗受到污染或变质。

四、接种对象根据国家的疫情形势和传染病的流行情况,确定需要进行预防接种的对象和范围。

一般来说,婴幼儿、学生、军人、医护人员等是优先接种对象。

对于一些传染病高发地区或高危人群,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接种措施,加强预防接种工作。

五、接种程序预防接种分为初次接种和加强接种两个阶段,要按照国家的接种日历和程序进行。

对于初次接种的对象,要根据年龄和健康状况确定接种计划和疫苗种类。

对于加强接种的对象,则要根据接种史和免疫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加强接种。

六、接种记录对所有接种对象进行接种记录管理,建立个人预防接种档案。

要做好接种记录的登记、保存和查询工作,及时更新接种信息。

对于未按时接种或漏接疫苗的对象,要及时进行提醒和补种工作。

七、宣传教育加强对预防接种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预防接种的知识和意义。

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进行宣传,提高公众的接种意识和参与度。

对于一些传言和误解,要及时澄清和解释,避免影响接种的正常进行。

八、监测评估建立健全的预防接种监测评估机制,对接种效果和覆盖率进行监测和评估。

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接种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障接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知识及接种规范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知识及接种规范
应发生率等。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与反馈机制
问题整改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要求相关机构及时整 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通报批评
对违反预防接种法律法规 的机构和个人进行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 究责任。
信息公开
定期公布预防接种监督检 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促进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 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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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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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法律法规责任与义务
政府及部门责任与义务
制定预防接种政策和规划
政府应制定预防接种政策和规划,确保疫苗的供应和分配,以及 接种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监管和督导
政府应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管和督导,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以及接种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宣传和教育
政府应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识 和意识。
方法
采用图文并茂、动画演示、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以增强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 实效性。
宣传教育效果评估与改进措施
效果评估
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对宣传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公众对预防接种法 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和满意度。
改进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宣传教育内容和方式,加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提高 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预防 接种工作的规范开展。
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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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规范要求与实施
预防接种前准备与告知义务
接种前健康检查
在接种前,需要对儿童进行健康 检查,确保其处于健康状态,无
接种禁忌症。
告知义务
接种前,需要对儿童家长进行告知 ,包括疫苗种类、接种目的、接种 程序、可能出现的反应及注意事项 等。

预防接种的法律法规

预防接种的法律法规

预防接种的法律法规预防接种的法律法规1. 前言本文旨在详细介绍预防接种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公众对预防接种的正确认识和合理运用。

预防接种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措施,对于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护个人和社会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预防接种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规范和指导相关机构、医务人员及公众的行为,确保预防接种的安全与有效性。

2. 预防接种管理机构2.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2 区域卫生健康委员会2.3 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2.4 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2.5 监督管理部门3. 预防接种管理原则3.1 公共利益原则3.2 自愿率原则3.3 全面可及原则3.4 信息公开原则3.5 安全保障原则3.6 卫生法律责任原则4. 预防接种的法律法规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疫苗条例》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5. 预防接种的授权和执业5.1 预防接种医生的资格要求5.2 预防接种医生的执业要求5.3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登记6. 预防接种的安全与监管6.1 疫苗的研制、生产和质量控制6.2 疫苗的配送、储存和运输6.3 预防接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6.4 预防接种的纠纷处理和赔偿7. 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请根据需要查阅: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文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疫苗条例》全文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8. 法律名词及注释8.1 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的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法律法规。

8.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

8.3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规定的对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理措施法律法规。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预防接种法律法规1. 引言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

本文将就预防接种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2. 国内法律法规2.1 中国免疫规划中国免疫规划是指国家根据国情和疾病流行特点,经过科学论证,制定并实施的针对儿童、成人和特定人群的免疫方案。

该方案包括各类疫苗的接种对象、接种时机、接种剂次等内容。

目前,中国的免疫规划已经成为强制性的免疫接种计划。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中国针对传染病防治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预防接种的管理、监督和责任,保障了公民的预防接种权利。

根据该法规,公民应当按照规定接种疫苗,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种。

2.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预防接种工作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条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接种管理制度,落实接种服务责任,并保证疫苗的安全和质量。

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合格的接种医师,确保接种操作的规范和安全。

3. 国际法律法规3.1 世界卫生组织免疫法规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免疫相关的法规和指南,以推动各国在免疫领域的发展和合作。

这些法规包括疫苗质量标准、疫苗调查研究和传染病控制等方面的内容,对各国的预防接种工作起着指导和支持作用。

3.2 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是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国际疫情和传染病控制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条例,各国有责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自己的公民免受传染病的侵害,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应对传染病的威胁。

3.3 国际疫苗法规不同国家对于疫苗的注册、审批和监管有不同的法律法规。

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疫苗的审批和监管有严格的规定,而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也制定了各类法规来确保疫苗的安全和有效性。

这些国际疫苗法规为疫苗的研发、生产和使用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4. 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预防接种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是保证预防接种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知识及接种规范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知识及接种规范

定期检查与考核
定期对各地预防接种工作进行检查和 考核,确保各项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不定期抽查与专项整 治
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不定期 抽查和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并解决问 题。
预防接种的安全与风险管理
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预防接种安全监管 体系,对疫苗采购、储存、使
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
风险识别与评估
的特异性抗体。
抗原呈递
疫苗中的抗原呈递给免疫细胞 ,激活免疫应答反应。
免疫记忆
免疫系统在针对抗原产生特异 性抗体后,还会保留记忆,以 便在再次接触相同病原体时迅
速产生抗体。
预防接种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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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前咨询
医生详细了解儿童健康状 况、过敏史、家族史等信 息,为儿童进行初步评估 。
接种操作
医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疫 苗接种,确保操作规范、 安全。
预防接种法律责任
要点一
未按照规定办理预防 接种证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 童,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并责令其补办预防接种证。
要点二
拒绝接种的法律责任
对于拒绝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疫苗接种 的儿童,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 教育并采取强制性措施。
要点三
造假和擅用疫苗的法 律责任
对于故意制造假疫苗或者擅自使用未 经批准的疫苗,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知识及接种规范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 • 预防接种相关知识 • 预防接种规范 • 预防接种管理
01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
预防接种法定义
预防接种法
指国家制定的有关预防接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等。

小学生免疫接种证查验的法规依据

小学生免疫接种证查验的法规依据一、相关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明确了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并对儿童免疫接种工作进行了法律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保证儿童按时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此条例对疫苗的生产、流通、储存、接种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

3. 《儿童预防接种证管理办法》:此办法明确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发放、使用、管理和查验等具体要求。

二、查验流程1. 新生入学查验:在各小学新生入学时,学校会要求家长提供儿童的《预防接种证》,以查验儿童是否已按照国家的免疫规划完成了基础疫苗接种。

2. 定期查验:学校会定期对学生的《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确保学生在成长过程中,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应的疫苗接种。

三、查验内容主要查验《预防接种证》中的以下内容:1. 疫苗接种记录:查看儿童是否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完成了疫苗接种,包括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等。

2. 疫苗接种时间:查验疫苗接种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确保儿童在适龄阶段完成疫苗接种。

3. 疫苗接种部位及反应:查看疫苗接种的部位以及儿童接种后的反应,以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

四、不符合规定的影响根据相关法规,如果儿童未能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完成疫苗接种,可能会影响儿童的正常入学、转学等手续。

同时,未完成疫苗接种的儿童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健康风险,容易受到传染病的感染。

五、总结查验小学生免疫接种证是保障儿童健康、预防传染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家长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的查验工作,确保儿童按时、按规完成疫苗接种。

这既是对儿童健康负责,也是对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贡献。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范本1:【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接种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保证安全、科学规范、全面扩大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和完善预防接种技术和服务体系,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和监测评估,保证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第二章 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推进,设立预防接种机构并配置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八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和供应保障条件,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和监测评估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预防接种服务的政策、程序、服务时间和地址等信息,方便群众了解和接种。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疫苗供应和需求情况,合理制定预防接种计划,确保疫苗供应的充足和稳定。

第三章 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防接种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接种操作的准确、卫生。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规范,保证接种服务的质量。

第十五条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资格审查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知识及接种规范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知识及接种规范预防接种是一种重要的公共卫生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为了确保接种的安全和质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接种工作。

本文将介绍预防接种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接种的规范。

一、预防接种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预防接种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公民、医务人员和社会团体的预防接种义务,明确了疫苗接种的范围和程序,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2.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中国卫生计生委颁布的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和管理预防接种工作。

该条例明确了预防接种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疫苗接种的适应症和禁忌症,要求接种单位和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此外,该条例还包括了对疫苗质量和接种技术的监督和评估要求。

3.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是中国卫生计生委确定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计划。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我国实行了一系列免费接种项目,其中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等。

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疫苗接种率,控制疫苗可预防病的发病和死亡。

二、预防接种的规范1.目标群体确定根据不同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和疫苗接种的效果,确定接种的目标群体。

通常情况下,疫苗接种主要面向儿童群体,但也包括一些特殊人群,如孕妇、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等。

2.接种程序和时间安排接种程序包括预先评估、确定接种方案、签署知情同意书、进行接种和接种后观察等环节。

不同的疫苗有不同的接种时间要求,需根据具体疫苗说明书来安排接种时间。

3.接种技术规范接种技术的规范对于接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接种前应检查疫苗的有效期和免疫程序的完整性,遵循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接种。

接种后要做好对接种部位的观察和记录,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4.疫苗质量监督疫苗质量监督是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环节,涉及到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方面。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知识及接种规范


预防接种法律法规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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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法律法规具有以下意 义
保障公众健康:预防接种是控 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通过法 律法规的规范,可以确保疫苗 接种工作的有效实施,从而保 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规范行业行为:预防接种法律 法规对疫苗的生产、流通、使 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可以有效遏制非法疫苗生产和 销售等违法行为,确保疫苗行 业的健康发展。
研究方向
未来的研究将更加深入和广泛,包括疫苗的基础研究、免疫 机制研究、新型疫苗研究等。同时,还需要加强与国际接轨 ,推动全球疫苗研发和应用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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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种类及作用
疫苗种类
传统疫苗
包括灭活疫苗和减毒活疫苗。
新型疫苗
包括亚单位疫苗、基因工程疫苗、合成肽疫苗和核酸疫苗等。
疫苗作用及效果
1 2
预防传染病
疫苗可刺激机体产生特异性免疫,对预防传染 病具有重要作用。
减轻疾病症状
接种疫苗可以减轻感染后出现的症状,降低严 重并发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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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疫情
通过大规模接种,疫苗可以有效控制传染病的 传播和流行。
预防接种规范是指为保障疫苗接种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 性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预防接种的程序和方法
预防接种的程序包括
接种前健康询问、接种前预检、疫苗接种、接种后观察和接种后随访。
预防接种的方法包括
肌肉注射、皮上划痕、皮内注射、口服等。不同疫苗的接种方法和剂量有所 不同。
不同年龄段预防接种的注意事项
促进预防接种工作的发展:预 防接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可以不断完善和更新预防接 种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促 进预防接种工作的不断发展和 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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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保持并提高免疫规划疫苗的常规免疫接种 率; 年内陆续将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 苗及甲肝疫苗接种扩大至全省范围 ; 在全省组织开展适龄儿童麻疹疫苗、脊灰 减毒活疫苗的强化免疫; 重点地区高危人群炭疽和钩体疫苗应急接 种。

范围和内容


范围 常规接种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乙肝、卡 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流脑(A群和A+C 群)、甲肝和麻疹类疫苗(麻风或麻疹、麻腮风 或麻腮)等疫苗在全省范围实施。 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全省目标儿童。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全省目标儿童。

第二十九条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 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 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 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 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 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 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 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 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 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 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内容 常规接种 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 破疫苗(第3、4剂次)、白破疫苗、麻风疫苗、A 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按 照原来的地区和目标人群进行接种。 麻腮风、麻腮疫苗疫苗接种方案
邵阳、张家界、郴州、永州、怀化、湘西等6市州: 18~24月龄儿童继续使用麻腮风疫苗; 其余8个市: 18~24月龄儿童上半年继续使用麻腮疫苗, 2010年7月1日起使用麻腮风疫苗。 麻风疫苗、麻腮风、麻腮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疹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方案:
2010年1月1日起,免费接种覆盖全省,新满18月龄的儿童 均免费接种1剂次甲肝减毒活疫苗。
注射器 从2010年起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均使用自毁 型注射器; 甲肝减毒活疫苗:用1ml自毁型注射器; 其它疫苗:使用0.5ml自毁型注射器; 冻肝疫苗:每支另配1支1ml一次性无菌注 射器作为稀释疫苗用。


第二十四条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 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 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 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 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 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 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 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应急接种:在传染病流行开始或有流行趋 势时,为控制疫情蔓延,对易感染人群开展的 预防接种活动。
强化免疫:是根据传染病流行特征、人群 免疫状况和传染病控制目标的要求,在短 时间内对一定范围的目标人群开展的群体 性接种。强化免疫时不考虑既往免疫史, 其目的是迅速提高接种率,建立有效的免 疫屏障,保护易感人群。强化免疫不能代 替常规免疫。
各地财政: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保 障各级CDC和接种单位的接种补助经费,并落实 工作经费。


监督与评估

各项活动的实施应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每 项活动结束后,要有评估报告和总结。
项目完成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总结逐 级上报至省卫生厅。

预防接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染病防治法》


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 :制定下发《湖南省2010年扩大国家免 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定期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 并组织落实 ;



省CDC:负责技术指导。


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省财政 :负责疫苗、注射器的购置; 省级开展宣传发动、人员培训、现场督导、疫情 调查处理、相关疾病监测、冷链运转、维护等工 作经费; 并对各地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禁忌证:由于某些机体的反应性不正常或 处于某种病理生理状态,接种疫苗后,可 能对机体带来某些损害,甚至引起严重的 异常反应。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在疫 苗使用说明书中,具体规定了某些疾患或 处在某种特殊生理状态的人不能接种,这 就是疫苗接种的禁忌证。 受种者:接受预防接种的人。


一般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 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 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 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 状。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 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 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8章 ( 总则、疫苗流通、疫苗接种、 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监督 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3条

百白破疫苗(第1、2剂次)替换方案:
全省:第一季度均继续使用全细胞百白破疫苗; 衡阳、邵阳、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张家界、娄底、 怀化、湘西等10市州:第二季度起使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 长沙、株洲、湘潭、永州等4市州:第二季度仍使用全细 胞百白破疫苗;第三季度(7月1日)起,使用无细胞百白 破疫苗。
预防接种相关概念、扩大国家免疫 规划进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主要内容
预防接种相关概念 湖南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预防接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预防接种相关概念

抗原:凡能刺激机体免疫系统,使之产生抗体或 致敏免疫活性细胞(淋巴细胞),并能与之发生 特异性结合的物质统称抗原。 抗体:是由抗原刺激机体免疫系统后产生,并能 与相应抗原发生特异性结合的物质。 自动免疫:又称主动免疫,是指经过抗原的刺激 使机体自身产生免疫力,又分天然和人工两种, 如患麻疹后产生了抗麻疹的免疫力,属天然自动 免疫。接种麻疹疫苗后使机体产生抗麻疹的免疫 力,属人工自动免疫。


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 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第十七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 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 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 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 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 印章。 ……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 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 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 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 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 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 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 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 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 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 所要求的接种率。 第二十八条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 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 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 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 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 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 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 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 品。 传统疫苗是用病原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经过 人工减毒、脱毒、灭活等方法制成,用于预防 疾病的自动免疫制剂。 现代疫苗的定义:是指针对疾病的病原微生物 或其蛋白质(多肽、肽)、多糖或核酸,以单 一实体或通过载体经预防接种进入人体后,能 诱导产生特异性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从而使 机体获得预防该疾病的免疫力。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 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被动免疫:是指机体获得由其他机体产生的活 性免疫球蛋白或细胞因子。天然被动免疫的例 子是胎儿通过脐带血流从母体获得的IgG抗体。 人工被动免疫的实例有注射抗狂犬病血清预防 被狂犬咬伤后发病,新生儿注射乙肝高价免疫 球蛋白防止新生儿母婴传播感染乙型肝炎等。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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