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最受关注的七大问题解读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是指针对一些重大疾病,提供的特殊保障措施。
为了让更多人享受到大病保险的福利,我国实行了统一、规范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下面就对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大病保险的概念大病保险是指针对一些重大疾病,提供的特殊保障措施。
大病保险一般涵盖的疾病范围较广,包括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脑卒中、急性心肌梗塞等。
这些疾病不仅治疗费用高昂,而且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有极大的影响。
因此,大病保险的出现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发生大病时需要支付的固定费用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为两种类型:按人头起付和按疾病起付。
(一)按人头起付按人头起付是指对于每个被保险人而言,在一定的保额范围内,需要承担的自负金额。
具体来说,按人头起付的标准分为两档:1. 每年累计发生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自负金额为500元。
2. 每年累计发生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自负金额为1000元。
按人头起付的标准对于每个被保险人而言是相同的,无论发生了多少次大病,都只需要支付相应的自负金额。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大病保险保额较低的情况。
(二)按疾病起付按疾病起付是指根据不同的大病病种,规定不同的自负金额标准。
具体来说,以2019年为例,我国对大病保险按疾病起付的标准如下:1. 恶性肿瘤:3000元。
2.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3000元。
3. 脑卒中:2000元。
4. 急性心肌梗塞:2000元。
5. 其他大病:1000元。
按疾病起付的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大病病种而定的,因此同一被保险人发生不同类型的大病时需要支付的自负金额也会不同。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大病保险保额较高的情况。
三、大病保险的作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实施,对于广大群众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大病保险能够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提供重要的经济保障,减轻他们和家庭的负担,避免因疾病而引发的家庭危机。
其次,大病保险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医疗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医疗改革的进程。
买保险,你被套路了吗?揭穿保险销售七大坑!

走过最坑的路,可能就是保险销售误导的套路。
从事保险咨询工作以来,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客户咨询案例:“我买了很多保险,却不知道到底在保障什么?”“业务员把保险产品吹的天花乱坠,我纠结不知道到底要不要下手?”“我买了一堆保险,怎么连健康告知流程都没有?”“签单之后业务员人间蒸发的,后续服务没人管!”“基本保障都没有,理财分红的保单竟然有好几张?”于是客户感叹:“如果早一些认识你们就好了,就不会造成这样无奈的结果了。
”但是,也无法挽回损失和遗憾。
尽管保险公司的初衷也是很美好的 ,保险本身也一种很好的金融工具,在平安健康的时候给自己一份保障,在迫切需要的时候保险给你雪中送炭。
但是却被一些并不专业的销售人员花式误导,买错又买贵!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总结一下:那些常见的保险误导销售套路,让大家在买保险时跳过这些大坑!套路一:即将停售限时限量业务员“4月1日起,很多保险停售限购!保险越早买越划算,抓紧最后的机会!”“3月31日全国停办,退市前每天发一遍,不想让朋友们错过这么好的险种。
”业务员“最后一天,最后一天,今天晚上凌晨就停售,点开链接就可以直接购买,再犹豫就没有了”这个套路在朋友圈几乎每个月都会看到,于是当一些保险销售员叫嚣着再不买就停售了,消费者一着急,连保单合同都忽略,就掉进陷阱了。
首先来说产品为什么会停售:1、不符合保监会对监管要求。
(很多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脱离了保险保障的本质,会带来经营风险,而被监管部门叫停)2、很多停售都是产品的更新换代,会有更好的升级产品出来。
(大多数新产品都不会比老产品差,这样才会更有吸引力)3、保险公司对市场风险预估不足而造成毁损厉害,主动要求停售。
(往往这种停售是悄无声息的)4、生命周期表的改变。
(人的平均年龄延长后,保险精算师在制定费率时会参考生命周期表。
新保单就代替了老保单,自然就停售了)也不是说所有的停售产品都不好,只是太多的保险公司借机炒作,媒体也推波助澜。
然而这阵妖风越刮越猛就连保监会都有点看不下去了,连连发出声明。
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可以帮助个人或家庭应对患有严重疾
病或意外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
下面是一些有关大病保险政策的信息:
1. 大病保险的定义:大病保险是一种保险类型,旨在为患有严重
疾病或意外的人群提供医疗费用保障。
2. 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不同的大病保险政策可能覆盖到的严
重疾病和意外类型不同,一般而言,大病保险政策会覆盖癌症、心脏病、糖尿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
3. 大病保险的政策类型:大病保险政策可以分为政府购买和社
会互助两种类型。
政府购买型的大病保险由政府出资购买,向符合条
件的人群提供保障;社会互助型的大病保险是由社会成员自行组织和
提供的,没有明确的政府监管。
4. 大病保险的政策实施:大病保险政策通常由政府制定,并纳入
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中。
保险公司会根据政策要求,为符合条
件的用户可以提供保障。
5. 大病保险的政策效果: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患
有严重疾病或意外的人群的医疗负担,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疾病和意外。
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减轻社会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大病保险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和保障水平可能会
因地区和国家而异。
我国大病医疗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大病医疗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我国大病医疗保险是指针对重大疾病患者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旨在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我国大病医疗保险在实际运行中面临诸多问题,如保障范围不够广泛、报销比例较低、医保基金不足等。
本文将就我国大病医疗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分析。
一、现状问题1. 保障范围不够广泛。
我国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城乡居民和农村贫困人口,但对于城镇职工和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的覆盖仍然不够充分。
一些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也未能得到足够的保障,导致相关患者仍然面临着高额的医疗费用压力。
2. 报销比例较低。
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普遍较低,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药物和治疗项目的报销比例更是低至几成甚至更低。
这使得患者需要自付的费用仍然较高,难以承受医疗费用的压力。
3. 医保基金不足。
我国大病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但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费用的上涨,医保基金长期面临着财政缺口和不足的问题。
这也导致了医保资金的不足,影响了大病医疗保险的发挥和执行。
二、对策研究1. 扩大保障范围。
对于城镇职工和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应加大其大病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从而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
对于一些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也应该加以考虑和扩大保障范围,以确保患者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
2. 提高报销比例。
针对一些特殊药物和治疗项目的报销比例较低的问题,应该逐步提高其报销比例,从而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加强对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监管,防止虚假报销和浪费医保资金。
3. 增加医保基金收入。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医保基金的收入,如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增加政府财政对医保基金的补贴等。
还可以通过优化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来减少医保资金的浪费和挥霍,确保医保基金的充足和可持续。
4. 完善医保政策。
完善大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高患者的知晓度,规范医疗保险的执行和操作流程,有效解决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就医过程中的费用和药品等进行监管,确保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保险系列讲座9--重疾险细解

重疾险细解重疾险概念:重疾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确诊疾病并符保险条款时,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保额的商业保险行为。
究竟哪些疾病才能算重大疾病呢?为了加强重疾险的规范,咱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在2007年颁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和使用规范》,对常见高发的25种重疾进行了统一的定义,保险公司是不能随意更改的。
这25种重疾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几乎覆盖了大部分重大疾病,其中有6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更是在全部25种重疾中占比非常高,在较多年龄段中占比高达60~90%,最高的占比达到了94.5%。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这6种疾病属于必保项,也就是说,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都必须承保这6种重疾。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购买重疾险之前,一定要弄清楚三个问题1、重疾险保障的疾病种类是不是越多越好?2、重疾险先给谁买?3、重疾险保额买多少?现在有些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动辄就保障百余种疾病,你觉得重疾险是不是保障的疾病种类越多越好呢?重疾险保障的疾病种类并不是越多越好,25种重疾已经基本够用。
一般来说,选择重疾险时考察其条款中是否能完全包含25种重疾。
一味追求保障病种的全面,从而导致保费支出大幅增加,并不值得。
重疾险先给谁买呢?优先给家庭经济支柱买。
一旦家庭经济支柱患上重大疾病,家庭的经济收入会受到极大的打击。
这个时候如果没有来自保险的保障,整个家庭除了要支出巨额的医疗费用之外,现金流也会降甚至中断,家人的日常生活很可能陷入困境。
已经有家庭的人,如果是单经济支柱家庭,要给家庭主妇购买。
一旦家庭主妇患了重大疾病,那么雇佣保姆、给孩子聘请家教也是一笔大支出。
保费倒挂:保费比保额还高。
60岁之后,几乎就没有可买的重疾险了。
重疾险的保额该怎么确定?公式:重疾险的保额=重疾治疗花费+5年生活费用+5年家庭负债-流动资产确定保额时,主要还是看被保险人承担了哪些经济责任,要结合公式和实际情况来决定。
大病医保新政策最新消息

大病医保新政策最新消息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个人缴费标准将作适度调整。
随着医疗消费水半提高,国家逐年增加了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个人缴费标准也将适当提高。
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60元、年满60岁的老年居民100元、其他未就业城镇居民300元,分别提高10元、30元和100元。
低保对象、残疾人员、“三无”人员个人仍不用缴费。
二是新生儿医疗费实现“追溯”报销。
新政策规定,新生儿白出生之日算起, 90天内含90天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其口出生之日起发生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
三是门诊约定机构不可“擅自绑定”。
从1月1日起,参保居民只需在首次门诊就诊时持《医疗证》到选定的门诊约定机构办理约定手续,就可以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不用事先办理约定手续,门诊约定机构也不得违背参保居民意志进行“擅自绑定”操作。
截至目前,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白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那么,相比之前,这次大病保险新政将给我们带來哪些实际的变化呢?解读一大病界定:从看病情到按费用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夭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
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
当个人口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这意味着,根据发生医疗费用的高低程度來界定大病的标准,相对以病情定义大病,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多,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保险支付比例,将有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的托底功能。
关于大病保险新政策的五大解读解读二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据有关人员介绍, 目前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也较高,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自己支付的费用较多,因此保障对象主要是这两类参保者。
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

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虽然做出了几方面有利于消费者、规范重疾险保险市场发展的规定,但面对消费者最为烦恼的“定义”问题,仍然无法全面解决。
消费者如遇定义分歧可用《健康险管理办法》作为自身的维权利器。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要求2007年8月1日后市场销售的所有重疾险产品必须遵照新的统一定义。
6大“核心”疾病必须涵盖根据中国卫生部的统计,人一生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近年来高发重疾的前三位为恶性肿瘤、脑血管和心脏病。
此前,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对于所保障的病种范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研发定义。
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而前来投保,各家保险公司常常以自己产品所承保疾病种类之多为卖点。
重疾险所保疾病也由最早的十来种,扩展到后来的20多种、30多种甚至40多种。
从表面上看,保险公司保障范围扩大了,但投保人能享受到的保障权益并没有实质提高。
比如,部分公司仅仅是把一种重大疾病拆分为几种。
又比如,有些产品会引入所在地区或该人群中发病率极小、甚至不可能发生的大病。
如有公司面向成年人口承保的重大疾病险中,将发生于儿童人群的“骨髓灰质炎”也列入其中等等。
新推出的《规范》中强调,重疾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6种疾病。
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投保者看到真正能够保障的疾病种类,而不必“乱花迷眼”。
宣传单上需注明疾病状态目前,市面上的重大疾病险产品的宣传单中,一般仅用几个字列出所保疾病名称,具体保障那些,排除那些,都必须在投保看到保单后才能知晓,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且消费者容易根据常识引发误解。
而细看这次新推出的《规范》可以发现,多数疾病名称都采用了标准化的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形式,如“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等。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设计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设计重大疾病保险是指针对一些严重疾病的保险形式,可以为被保险人在确诊罹患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脑血管疾病、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在制定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设计时,需要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等因素,合理设置保险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理赔范围、保险金额、等待期、免赔额、退保价值等方面进行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设计的探讨。
一、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设计1. 理赔范围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范围应覆盖常见的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自闭症、重大手术等。
对于罹患上述重大疾病的确诊标准、治疗期限、康复期等也需要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理赔时能够明确责任范围。
2. 保险金额针对不同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分别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确保在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也可以考虑设置保额逐年递增或根据通货膨胀调整,以应对医疗费用逐年增长的情况。
3. 等待期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重大疾病保险可以设置一定的等待期,一般为购买保险后的6个月至1年。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通常不能享受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以确保购买保险的诚实性和及时性。
4. 免赔额为了防止因小病频繁发生而对保险公司造成过大压力,可以设置一定的免赔额,即达到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后,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责任。
免赔额的设置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来进行调整。
5. 退保价值对于重大疾病保险的退保价值,保险公司需要明确规定,在一定年限内的保单如何退保,是否有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合理考量。
二、完善保障和合理设计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1. 完善保障理赔及时性和保障范围的广泛性是重大疾病保险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设计,保险公司可以完善保障,提升被保险人的保障感。
尤其对于一些特殊疾病,可以设置针对性的保障责任,以满足不同被保险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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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最受关注的七大问题解读
“辛辛苦苦三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
这是很多人对大病重病突袭一个家庭的形象描述。
现有制度下在很多地区,一旦患了大病,会给一个普通家庭经济状况带来灾难性的压力。
7月2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
这一举措对于持续深化医改,瞄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痛点”,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守住社会保障底线,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大病医保”?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二次报销
所谓“大病医保”,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部通过大病医保来支付。
“大病”如何界定?
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
“大病”有不同的界定标准。
这次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了,就认为这个病是大病了。
肿瘤是大病,可能一个普通的慢性病,一次性费用不太高,但一年累计的费用就很高了,就认为它达到大病标准了。
资金从哪来?覆盖哪些群体?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
年底前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城镇职工不在所属范围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
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胡善联这样说:“有工作的,或者是事业单位或者是生产单位、企业单位,这个是属于城镇职工基本保险。
现在讲的是居民的大病保险,这是指城市里面以及乡村里面的一些居民,有工作的有正式
职业的不属于这个范围。
”
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两套不同的保障体系
大病医保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很大的区别。
一般而言,大病医保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再保险”,也就是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二次报销”,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两套不同的保障体系。
首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次,面对人群不同。
正如上述内容所述,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但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另外,缴费标准及保费来源也大有不同。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会给予适当补贴;而城镇职工医保则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次报销”后自付部分仍有困难怎么办?
设立基金特殊情况特殊安排
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将会如何落实?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最有可能的是设立基金,对于特殊情况给予特殊的财务安排。
这里面涉及的救助机构主要是慈善机构。
未来大病保险之后,可能会建立相关的基金,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来进行特别的财务安排,以保证相应医疗的需求者得到更好的满足和支持。
按照要求,今年大病保险全部开展,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对这些人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如果超过一定额度,由大病保险报销50%以上。
关于超过一定额度是如何判断的,文件规定:原则上由当地政府根据上一年度统计部门所公布的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超过一定的额度以后,这个资金再予以报销。
这种报销也是分段的,就是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从前几年的试点来看,一般都在50%-80%之间。
当然,这种报销以后,可以使大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报销至少50%,可以有效减轻个人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同时还有一些特殊困难的人群,文件明确要求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具体如何实施?
政府公开招标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如果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合同约定,需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
同样,如果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来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解释,当地政府要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时候,就开始公开招标,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就来竞标,设计投标文件,然而由专家来打分,确定哪家保险公司中标,或者一家或者多家。
中标之后就可以和政府签定合同,然后为当地的居民提供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