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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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考点:违约责任的形式

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考点:违约责任的形式

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考点:违约责任的形式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考点:违约责任的形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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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考点: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明文规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一)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二)采取补救措施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违约金_合同法司法解释(3篇)

违约金_合同法司法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违约金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指在合同法中,针对违约金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的法律文件。

违约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应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合同法司法解释旨在明确违约金的性质、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以及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等问题,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约金的性质1.违约金的补偿性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即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相当。

2.违约金的惩罚性违约金还具有惩罚性,即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罚。

违约金的数额可以适当高于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以起到惩戒作用。

三、违约金的适用范围1.合同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

2.法定违约金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四、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违约金,应当按照规定计算。

法定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五、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1.违约金优先于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违约,守约方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

2.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的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违约,守约方请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六、违约金合同法司法解释的适用1.合同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违约金合同法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2.司法解释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的处理司法解释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归责原则:(1)原则:无过错原则(2)例外:合同法分则中某些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原则:(赠与、客运财产损失、保管、仓储、委托)2: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违约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但因迟延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通知义务。

3: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第110条,注意三种除外规定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3)赔偿损失:损害赔偿金:1.约定损害赔偿金2.法定损害赔偿金: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4)违约金与定金并存,二者择其一,注意如收受定金方违约,不主张定金时,仍可要回定金本金。

(5)加害给付:违约与侵权竞合,当事人择一行使(6)请求权竞合下的当事人――以产品责任为例①依侵权起诉,当事人可为谁?②依违约起诉,当事人可为谁?③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追偿④销售者、生产者对仓储者、运输者的追偿(7)侵权与违约带来的不同①归责原则不同:以过错责任为主、以严格责任为主;②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责任须证明过错与损害;违约责任须证明有有效合同存在③责任形式不同:停止侵权等;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等;④赔偿范围不同:侵权行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⑤免责条件不同:侵权免责条件多,而合同免责条件少⑥诉讼管辖不同: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1分钟读懂定金、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2015版)

1分钟读懂定金、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2015版)

1分钟读懂定金、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2015版)作者:郭飞律师(沈阳),法务之家原创组成员定金、违约金、滞纳金以及迟延履行金等法律术语都是在民商事领域或裁判文书中经常出现的高频词汇。

但是受法律知识水平等因素限制,普通百姓对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导致混用、错用甚至是滥用现象时有发生。

例如有些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将“定金”写成“订金”,虽然仅是一字之差,但是它们表现出来的法律效果却大相径庭,所谓“一字值千金”其实并不为过。

写作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简单的对比介绍,能够让大家对这些法律术语有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但是由于笔者个人能力实在有限,以下观点难免存在偏颇与不足,还望大家多多指教。

一、关于定金1、何谓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定金的注意事项(1)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多只能约定2万元的定金,超过2万元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2)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支付给乙2万元定金。

如果甲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无权要求乙退还该2万元定金。

如果乙不履行约定的内容,乙总共须返还甲4万元。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无比重要的内容)“订金”虽然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法律性质却是截然不同。

准确来讲,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并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且订金不具有担保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会被视为预付款。

换句话说,如果在签合同时写明的是“订金”字样,当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要求其如数退还。

正因为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差甚远,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或个人经常会利用普通百姓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签订合同时恶意设下文字陷阱,妄图借此来达到规避法律的意图。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违约责任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违约责任。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

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

《合同法》7种合同涉及过错责任的总结归纳:(1)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对占有标的物的保管责任:都必须以当事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

(《合同法》374.406.222.265条)(2)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

(《合同法》303条)(3)货运合同:托运人过错造成承运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320条)(4)无偿合同的责任,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包括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

(《合同法》189、191.374.406条)口诀:珠宝城托运有过错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①实际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③赔偿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

⑤定金。

(一)实际履行1.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必须履行,不存在例外。

违约金的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违约金的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违约金的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引言部分的1.1 概述部分可以如下编写:引言违约金作为一种经济法律概念,是指在合同约定下,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未履行合同义务时,需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补偿的约定。

违约金在商业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促使各方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作为一种补偿方式,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对违约金进行深入的名词解释。

通过明确违约金的定义和作用,旨在加深人们对违约金概念的理解,提供有关违约金合理使用的建议,并总结违约金在商业合同中的重要性。

通过阅读本文,读者将对违约金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应用于实际交易中。

接下来,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展开:首先,我们将详细解释违约金的定义,弄清违约金的内涵和外延;其次,我们将探讨违约金的作用,分析违约金在合同履约中的具体作用;最后,我们将总结违约金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帮助各方在合同中合理运用违约金。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对违约金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为实际应用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在商业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中,准确理解和运用违约金的概念,有助于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进一步认识违约金的同时,也应该明晰违约金的合理使用原则,以避免滥用和不当行为。

接下来,我们将从违约金的定义开始,深入探讨违约金在商业合同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请继续阅读本文的下一节,以了解更多关于违约金的知识。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描述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给读者一个对整篇文章的概览。

下面是文章1.2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示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以全面解释和分析违约金的名词定义和作用。

每个部分将涵盖不同的内容,并以清晰的结构展示。

第一部分为引言,通过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引导读者了解本文的背景和意图。

这部分将回答什么是违约金以及为什么探讨它的重要性以及合理使用的建议。

第二部分是正文,将详细阐述违约金的定义和作用。

合同法违约金

合同法违约金

合同法违约金合同法违约金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金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实务中的具体认定和处理也是错综复杂,本文以列举方式简要总结了处理违约金问题的基本思路和规则,具体如下:1、必须现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就无权请求,从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此时体现出的是意定优于法定的合同法规则。

2、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只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可以和其他方式并用,如继续履行合同等。

3、违约金有双重性质,以赔偿损失为主,惩罚为辅。

4、违约金法律关系中,守约方有违约金请求权,违约方有抗辩权;对金额有争议时,双方都有金额调整请求权。

5、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关系A:过分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增加;增加后,无权再要求赔偿损失。

此时,守约方应对其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6、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关系B: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即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 ,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

此时,违约方应对过分高于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或仲裁机构如何减少?采取综合认定标准:根据缔约时对可得利益的预见、双方力量对比、是否有格式条款、过失相抵、减损规则、损益相抵多重因素,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调整,属于司法自由裁量权。

7、只有向法院主动提出调整要求,法院才有权调整。

如果违约方认为没有违约,而法院认为其应该承担违约金,法院需要向其阐明是否要求调整违约金?8、谁来证明实际损失?由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具体损失。

对于违约方,如何抗辩则是复杂细致的技术问题,包括损失的起算时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损益计算方式、市场风险的认定等等。

9、实际损失包括什么?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确定的可得利润损失。

10、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限制:可预见规则,即订立合同时,违约方所能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预见应基于守约方的身份合理确定,例如守约方为生产商,违约方应预见到其生产利润损失,如果改成零售商,则只应预见到转售利润损失。

合同法中的违约金

合同法中的违约金

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在合同法中,违约金是一种约定在合同中的赔偿金额,用于惩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违约金的目的是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以及促使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将分析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约定和计算方法,并通过案例来说明其具体应用。

一、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作为一种约定在合同中的赔偿金额,其本质是一种民事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违约金的约定应当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而不能简单地通过口头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补充。

违约金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民事赔偿的特点。

一方面,违约金的约定是为了约束违约方的行为,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另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经济赔偿,用于弥补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此,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并且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

二、违约金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金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并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具有以下几个要素:1. 数额明确: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明确约定,不能过于模糊或不具体。

这样可以避免争议和不必要的纠纷。

2. 合理性: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并且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

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可能会被认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合理约定。

3. 违约行为的明确界定:违约金的约定应当明确界定何种行为构成违约。

这样可以避免争议和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约定。

合同中常见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1. 固定金额:合同中约定一笔固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无论违约方的损失有多大,违约金的数额都是不变的。

2. 按日计算:合同中约定按照每日一定金额计算违约金。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持续的时间越长,违约金的数额就越高。

3. 按比例计算:合同中约定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随着合同金额的增加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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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违约金
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违约金。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敎育网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例】甲、乙签订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后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现在因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20万元。

此例中:①如果乙起诉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20万元。

②但是,法院也不是非增加到20万元不可,因为增加多少还需考虑过错、履行程度等因素。

③假设法院决定将违约金增加到16万元,则乙无权另行主张4万元的损害赔偿。

因为其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就是损害赔偿的替代,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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