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及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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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调拨处理管理办法

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调拨处理管理办法

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调拨处理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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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赔偿界定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损失价值赔偿,并对情节较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操作仪器设备的;(三)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使用或保管不当的;(四)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的;(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的;(六)私自处置待报废仪器设备的;(七)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损失价值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一)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二)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三)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第六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二)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三)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章赔偿的处理第七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如下原则予以赔偿:(一)损坏、丢失可作为“公私两用”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应严格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进行赔偿。

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的,当事人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二)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按零部件的价值进行赔偿;(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赔偿;(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五)学生偶尔疏忽或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六)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未达到折旧年限的,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算赔偿金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1.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提高设备的利用率,降低企业的成本和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管理。

三、定义1.仪器设备:指企业中用于实施特定功能或过程的设备、仪器、工具等。

2.报废:指仪器设备因过期、老化、无法修复等原因被撤除、废弃的过程。

3.报损:指仪器设备由于损坏而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的过程。

四、报废管理1.报废申请:如果仪器设备达到报废标准,设备管理员应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报废处置:报废设备应按照企业的规定进行处置,可以选择进行拍卖、捐赠、回收等方式。

五、报损管理1.报损登记:仪器设备损坏后,设备管理员应及时登记报损情况,并附上损坏的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

2.维修评估:设备管理员应将报损的设备送往维修部门进行评估,评估后确认设备是否可以修复。

3.修理维护:如果设备可以修复,维修部门应及时维修设备,修理完毕后,设备管理员应进行验收,确认设备的使用功能正常。

4.报废程序:如果设备无法修复,设备管理员应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并附上维修部门的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6.报损处置:报损设备应按照企业的规定进行处置,可以选择进行拆解、回收等方式。

六、责任与义务1.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维护、维修、维护记录等,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2.相关部门:负责对报废和报损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对设备的处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附则1.本细则应与企业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相配合,共同实施。

2.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订与补充。

以上为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确保设备管理的规范和科学,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维护水平,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及程序(一)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批准。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时,首先报教务处教学实验管理科,经教务处同意后报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仪器设备报废原则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一)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二)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三)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四)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配者;(五)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六)凡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七)由于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填报“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财务处、资产处各一份(若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鉴定表”一式四份,由填报单位、财务处、教务处、资产处各一份)。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要经由有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该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鉴定。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由资产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废物资进行认真负责的鉴定并签署意见,经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和资产处审核后,统一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消帐手续和回收。

若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所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对已报损、报废的物资,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

二中仪器报损、报废及赔偿制度

二中仪器报损、报废及赔偿制度

二中仪器报损、报废及赔偿制度
1. 报损程序:
(1) 发现仪器损坏或出现故障时,及时上报负责人或仪器管理部门。

(2) 维修人员进行初步检查和评估,确定是否可以修复。

(3) 如果可以修复,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作;如果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则传报负责人或仪器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报废。

(4) 如果报废,负责人或仪器管理部门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报废程序,同时记录相关信息。

2. 报废程序:
(1) 确定报废的理由和依据,如设备长时间无法维修、损坏严重等。

(2) 由负责人或仪器管理部门编制报废申请,包括报废原因、报废设备名称、报废设备状况等信息。

(3) 报废申请经过审核、审批后,由相关人员进行报废手续,包括设备标识的清除、设备记录的归档等。

3. 赔偿制度:
(1) 如果损坏仪器是因为人为的原因造成,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由仪器管理部门根据仪器的市场价值和使用状况进行评估。

(3) 赔偿金额可以用于购买新的仪器或进行维修等相关费用。

(4) 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由学校或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制度仅供参考,具体的报损、报废及赔偿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设备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AA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AA师范大学家具类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统一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各单位需重视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管理工作,各司其责,严把审核关。

第二章资产调拨第四条对各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并转移给校内需要的单位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

第五条申请校内资产调拨的程序:(一)调拨单位对调拨资产提出调拨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拨资产的理由,调拨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单位资产调拨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拨的意见。

(三)资产调出、调进单位填写《AA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单》,办理资产交接调拨手续。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调拨单办理资产台账的调整。

第六条对校外调拨仪器设备,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调拨和销账手续。

第七条仪器设备对外有价调拨的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上缴财务处。

第三章资产报废第八条资产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从使用最低年限上划分: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1、台式计算机5年2、笔记本电脑5年3、复印机5年4、饮水机6年5、激光(喷墨)打印机6年6、扫描仪5年7、针式打印机6年8、一体机6年9、数码相机6年10、碎纸机6年11、投影仪8年教学用5年12、音响设备8年13、数码摄影、摄像设备8年14、服务器5年15、路由(交换)设备5年16、电风扇5年17、网络安全设备4年18、电冰箱10年19、电视机8年20、空调8年21、洗衣机8年22、电开水器5年23、录音笔6年24、办公木制家具10年铁制12年教学用课桌8年25、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车辆行驶超过20万公里;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26、以上未提到的资产报废最低年限按照该产品行业设计年限执行(二)从使用效能上划分:1、技术性能显著下降者;2、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基本丧失使用价值者;4、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第十条申请学校资产报废分别有固定资产报废和低值耐用品报废两种不同的程序:(一)、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1、使用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固定资产)》及《AA师范大学申请报废资产卡片明细表》和《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签批单》,注明报废理由和技术鉴定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报废,其中大型仪器设备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废。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确保学校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保障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建账的仪器设备,无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其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各级单位及资产管理人员负有对仪器设备的监管职能。

资产领用人是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用规定,自觉对自己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保管、维护、不定期盘点,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被盗抢时,应先保护现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做好现场勘验工作,由公安机关出具报案记录。

如果是在校内发生的,还需向保卫处报案,并通知单位负责人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所有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都需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批表》,并由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校长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赔偿责任认定第七条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未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同意,擅自操作导致设备损坏;(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设备损坏;(四)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失;(五)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六)属于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生活办公两用便携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因被盗、遗失等造成损失;(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实验设备报损、报废、遗失审核制度

实验设备报损、报废、遗失审核制度

实验设备报损、报废、遗失审核制度
一、凡已损坏而不可修复的仪器设备、已消耗的实验材料均按本规定定期办理报废报耗手续。

报废报耗审批报告生效后将作为实验器材账目注销凭据,同时履行账面财产注销登记。

二、实验管理员依据清库对帐结果,将需报废、报失的器材汇总后如实填写《实验器材报废报失审批报表》,提交学院和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三、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玻璃仪器等低值易耗品除外)须留存,以供报废审批时作技术验证,确系报废方可注销账目。

四、学院要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机构,负责仪器设备报废的鉴定、审核、废物回收利用以及丢失损坏仪器理赔金的认定工作。

五、需报废的10万元以上的实验设备,经对报废报耗审批报表审核,并对实物进行技术鉴定,确系合理报废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签字后生效。

六、报废报耗审批结果要做出统计汇总表,经负责人签字后交学校备案,属固定资产的要报送学校财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事宜。

七、已报废的仪器设备,经拆卸后的可利用部件、材料要重新加以利用,并将可用部件再行办理报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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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及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报废(损)、报失仪器设备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设备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为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的统一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各单位需重视仪器设备的报废(损)和报失管理工作,各司其责,严把审核关。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L计算机及各类电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6年以上;
2•普通仪器仪表及各类电器设备,使用年限6年以上;
3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
4 .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20年以上;
以上各类仪器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二)从使用效能上划分:
L经技术鉴定,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2.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的仪器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5.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参照《大学关于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补充规定》执行。

(四)对没有达到报废年限,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根据使用效能情况附上相关证明。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
第五条对单价800元以下的拟报废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填写《大
学固定资产报废汇总表》(一式四份),汇总报资产后勤处审批。

第六条对单价800元以上的拟报废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填写《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汇总表》(一式四份)并附《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两份),汇总报资产后勤处审批。

第七条对单价10万元以上的拟报废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需先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办”)提出申请,填写《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论证报告》,经实验办组织专家论证后,再按上述规定单台件(单独)填写《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两份),《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汇总表》(一式四份),汇总上报资产后勤处审核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对拟报废的车辆,使用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后勤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办理报废手续。

第九条对拟报废的气体钢瓶,使用单位需向资产后勤处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经资产后勤处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后,再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对拟报废的特殊设备(如污染严重或带有放射性),必须向国家指定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报废仪器设备回收
第十一条已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后勤处统一回收,各单位必须保持报废仪器设备的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进行拆卸或处置,否则,资产后勤处有权拒绝回收、销账并暂缓采购相应设备。

第十二条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如需作为教学拆装实践或实验研究留
用的,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后勤处审批后,方可作为报废留用。

第十三条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如因教学科研需要,需拆除有用部件留用的,应填写《报废仪器设备零配件领用登记表》,经资产后勤处审批后留用。

第五章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四条对回收仓库的报废设备,资产后勤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以拍卖或协议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

拍卖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价高者得”的原则,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第十五条对于不易拆卸、搬运的报废设备,总原值在10万元以下,由资产后勤处会同使用单位参照评估价值,进行现场竞价处置。

总原值在10万元以上,由资产后勤处会同监察处、使用单位参照评估价值,进行现场竞价处置。

第十六条报废车辆、气体钢瓶等特殊物资必须遵照国家或厦门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买受人提货时,参与处置的单位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
和买受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报废物资。

第十八条对已报废但还能使用的仪器设备,按先校内后校外原则划拨。

对校外单位扶贫捐赠,由捐赠单位或校外单位提出申请,捐赠总原值10万元以下报资产后勤处审批,捐赠总原值10万元以上需报资产后勤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待报废仪器设备销账后,方可移交给受捐单位, 受捐单位接收仪器设备后必须按照实际接收情况向资产后勤处出具接收证明。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失
第十九条发生仪器设备被盗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报案,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使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7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报警备案记录、相关单位鉴定证明等),报资产后勤处。

第二十条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根据具体情况,保管、使用人应按原价10%以上赔偿。

第二十一条对于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由使用单位提出免予赔偿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赔偿处理执行后,使用单位应填写《大学仪器设备报失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事故报告书、赔付证明等,与《大学固定资产报失汇总表》汇总报资产后勤处。

单价10万元以下,由资产后勤处
审批;单价10万元以上,按《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恪尽职守,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按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处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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