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常民发〔2018〕31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常政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常政发〔2018〕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同时对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废止下列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1〕3号)。
二、修改下列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对《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4〕8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一章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发改、财政、卫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2.将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生育保险的缴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全市生育保险缴费率确定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5%。
参保单位须按规定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将第三章第九条修改为“生育保险的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
4.将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的产假不再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将第2目修改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民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85号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民政部2018年7月13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5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以及市属各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

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常民[2011]72号【发布部门】常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1.09.29【实施日期】201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常民〔2011〕72号)《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经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现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常德市民政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5、《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6、《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7、《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8、《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9、《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10、《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11、《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二条1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三条13、《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六条14、《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五条15、《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1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17、《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18、《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款19、《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20、《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2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2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2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2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2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2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二条27、《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二条28、《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29、《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3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3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32、《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七条3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3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
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常民发〔2018〕33号

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常民发〔2018〕3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发改局、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卫计局、工商局、质监局:现将《常德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和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常德市公安局常德市司法局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常德市林业局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7月25日常德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印发的《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民发〔2018〕77号)以及省民政厅等13部门印发的《全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湘民发〔2018〕23号)精神,引导我市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破除殡葬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遏制公墓行业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16•【文号】民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质量,引导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广泛活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随着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和登记管理压力的不断加大,一些地方出现了登记审批不严格、日常管理不规范、执法监察不落实、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动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社会服务机构问题隐患日益增多,安全风险逐步显现,有的甚至严重侵害服务对象生命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面对这种新形势,通过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各级民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加强日常管理,有利于有效防控各级民政部门履责风险,有利于引导和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充分发挥广大社会服务机构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登记审查(一)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查重点。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要求,健全登记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审查标准,切实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核准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常政发[2018]1号【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8.02.11【实施日期】2018.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常政发〔201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2018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1日2018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要点根据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制定本工作要点。
2018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大力推进开放强市产业立市,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为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而努力奋斗。
2018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任务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以上,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7.5%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左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5%以上,争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达标授牌。
2018年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着力推进产业行动,培育发展新动能1.大力推进产业立市三年行动计划,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进一步优化产业格局,壮大产业实力,提升产业能级,把实体经济的根基筑得更牢、扎得更深。
(责任单位:市推进产业立市三年行动指挥部)2.做强产业园区。
民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2.06•【文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已经2013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2013年2月6日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为推动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落实,根据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2013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和《2013年民政工作要点》确定的任务,制定如下综合评估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客观科学、简便易行、激励为主、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综合评估各省级民政部门落实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的情况,更加准确地掌握各地民政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地方民政工作的分类指导,优化民政发展布局及资源配置,促进各地民政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实绩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推动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民政管理服务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二、重点内容着重评估各省级民政部门“1+5+X-Y”工作情况。
“1”就是突出抓好“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促进基层民政能力建设”。
“5”就是着力抓好5项重点任务: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举措;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X”就是其他方面的工作落实尤其是政策创制成果:区划地名、专项社会事务管理、社工人才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彩票发行管理、法制建设、民政人才及标准化建设、信息化、民政统计、党风廉政、援疆援藏、扶贫攻坚、政策理论研究、媒体正面报道等。
“Y”就是2013年本地区民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本辖区民政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被中央领导或民政部领导批示批评、被审计署审计公告点名批评、因民政部门失职引发的民政对象群体访、民政管理服务机构出现安全事故、被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且责任在民政部门、应对媒体失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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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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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常民发〔2018〕3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常德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民政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农村工作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2018年全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7日
2018年全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
为推动全市民政工作的落实,根据省、市民政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
各县市区民政局,常德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民政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农村工作局。
二、评估内容
全面评估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厅部署的重要任务、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以及民政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
作落实情况;各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上级临时交办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类政策、法规、纪律执行情况;各地在全国、全省、全市的先进性和创新性工作。
三、计分办法
按照年终考核1000分计分(共17大项,见附件),年底由市局统一评分。
设立“特色加分工作”4类和“一票否决事项”共6项,由市局相关科室、单位记录。
四、评估程序
1.日常评估。
各地要对照指标任务,经常性进行自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评。
各考评项目的平时得分,由分管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各地平时表现打分。
2.年终评估。
12月中旬,市局对各地民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验收,由各牵头科室、单位分别对各项工作进行评估打分,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办公室汇总。
各地同时向市局办公室申报加分(附相应证明材料)。
市局办公室会同业务科室、单位对各地特色工作加分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12月下旬,局办公室综合各科室、单位评估结果,提出年度综合评估意见,提交局党组。
3.党组审定。
市局党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综合考虑各地考核得分、平时工作表现等因素,最终确定各地考核等次。
其中有“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按一定比例评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优秀单位将以政府名义通报各地党委政府。
工作落后或因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市局名义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函,提出改进意见。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018年度全市民政工作评估细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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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