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一、概述铁路计量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确保铁路运输中的计量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铁路运输的公平交易和合法权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其目的在于规范铁路计量工作,提高计量准确性,减少计量差异,保证运输货物的计量公正,维护铁路运输市场的秩序和信誉。
二、计量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铁路计量工作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保障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真实准确原则:铁路计量结果应当真实准确,要以科学仪器和技术手段进行计量,确保计量结果具有可靠性。
3. 主动提供服务原则:铁路计量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供服务,积极协助各方参与者进行计量操作。
4. 法定授权原则:铁路计量工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时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计量授权。
三、计量设备和设施1. 计量设备:铁路应配备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要求的计量设备,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检验,确保设备的准确性。
2. 计量设施:铁路站场应当设置符合计量要求的计量设施,包括计量秤、计量台等,以满足各类货物的计量需求。
3. 计量标准:铁路应当拥有真实准确的计量标准,用于校准计量设备和验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四、计量操作流程1. 计量操作人员:铁路计量工作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计量操作人员执行,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操作技巧。
2. 计量流程:铁路计量工作的流程分为货物称重、计量记录和计量报告三个环节,每个环节的要求和细节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
3. 计量证书:铁路应当根据计量工作的结果向货主或托运人提供计量证书,证书应当包含计量结果、计量时间和计量人员等相关信息。
五、计量监督和管理1. 内部监督:铁路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计量监督机制,确保计量工作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2. 外部监督:铁路计量工作应当接受有关计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计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计量诚信管理:铁路应当对违反计量规定和故意进行计量欺诈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计量市场的诚信和信誉。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21•【文号】国铁科法规〔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21日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管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铁专量具计量比对(以下简称“计量比对”)等计量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通用计量器具。
第四条列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并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的计量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承担。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铁专量具计量规程规范的技术审核、计量比对技术工作、铁路专用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归口工作的承担单位应保证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等必要的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
![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b4a2aeb8f67c1cfad6b8a3.png)
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附件2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附件3 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附件4 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铁路工务计量器具运用管理办法

铁路工务计量器具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工务计量器具运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务计量器具是用于工务设备维护、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及高铁防灾安全监控的重要设备,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工务计量器具的运用和技术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使用可靠。
第三条工务计量器具分工务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工务铁专量具)、用于系统配套的通用计量器具和其他通用量具。
工务铁专量具是指铁路工务特有的计量器具,包括但不限于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轨距尺、支距尺、钢轨直度测量仪、钢轨平尺、钢轨轮廓(磨耗)测量仪、钢轨位移测量器、轨底凹陷测量器、辙叉磨耗测量器、钢轨表面擦伤测量器、隧道限界测量仪、站台限界测量器具、轨温计、超声波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钢轨应力检测仪、列车测速仪等以及相应的铁路专用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
用于系统配套的通用计量器具是指单独或与其他量具配套实现工务防灾减灾监测、工务设备维护或新建、改建铁路工程施工测量的重要通用计量器具,主要包括: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风速仪、雨量计、雪深计、地震仪等以及用于量值传递的通用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
其他通用量具是指系统配套的通用计量器具以外的通用计量器具,包括扭力扳手、硬度计、钢卷尺、钢直尺、水平仪、兆欧表、万用表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竣工验收、营业线养护维修及高铁防灾安全监控系统所用工务计量器具的运用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铁道部工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工务计量器具运用管理,组织制定计量器具运用、维护相关技术条件和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工务计量器具的计量技术管理,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组织、指导建立计量标准的考核,组织有关计量器具检定人员的技术培训职业资质考核。
第六条铁路局工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局范围内工务计量器具的运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有关计量器具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能力考核。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2.31•【文号】•【施行日期】1987.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铁道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铁路部门的计量工作,确保铁路系统计量制度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计量管理第三条铁路计量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局统一归口管理。
铁道部各主管业务局、公司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工程局应有相应的计量机构或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本局计量工作。
铁路局计量管理与计量技术机构的分设或合设,由铁路局根据需要确定。
工程局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工程局根据需要确定。
各铁路分局、工业公司,工程局所属工厂、工程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计量管理机构,或设专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五条工作计量器具在300台件以上的铁路局工厂、站段,应有与生产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工作计量器具单一、计量器具分散或不足300台件的单位,可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六条铁道部、公司所属工厂及事业单位由总工程师或主管业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各工厂、研究院、所应有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层次基本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各设计院、院校和其它事业单位,应在相应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七条根据国家计量局授权,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负责轨道衡、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2.01.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铁路计量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计量不仅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支柱,还是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社会治理和国防建设的重要技术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实现国际贸易一体化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技术保障。
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铁路局组织在充分调研,全面梳理各类文件,广泛征求意见及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65号)进行修订,重新印发了《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国铁科法规〔2020〕60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九章,三十五条,对铁路行业计量的管理职责、计量器具及量值溯源、计量规程规范、计量比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专业计量站、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国家铁路局管理铁路行业计量工作相关职责,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和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和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并对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的职责,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铁专量具新产品确认,计量标准建立,计量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管理,铁路计量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及宣贯工作,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管理范围调整。
根据铁路计量工作的实际和铁路工程建设、装备制造、运营管理等单位进行计量管理的需要,将管理范围由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调整为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铁路行业使用的通用计量器具)。
铁路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 一条
检 定人 员 ,聘 任专业 技 术职务 时 ,按 照 《 工程技 术
绩册及有关资料报部科技 司审核后 ,计量检定员证 加盖铁 路计 量检定 人员考 核专 用章 。项 目考核 合格
的 ,加 盖承担 考核 单位 的铁专计 量检 定项 目核 准专 用章 。
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 [96 第 7 号 ) 18 ] 8 和 铁路 企业 相关 规定执 行 。
定 人员 培训 。
( 以下简 称 “ 国家 质 检 总局 ” 计 量检 定 人 员 管理 )《 办法》 、人事 部 和 国家 质检 总 局 《 注册 计 量 师 制度 暂 行 规定 》及铁 道 部 《 路 计量 管 理 办 法 》 铁 ,制定
本 办法 。
第二章
计 量检 定人 员是指 经过考 核合 格 、持 第七 条
第 四章
铁 路局所 属单 位 ( 路局 计量 技术 铁
第 二十 二条
活动。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监督 管理
计 量检 定人 员享有 下列权 利 。
第十 三条
局 规定 。
机构 除外 )的计 量 检定 人员 ,考 核结果 审 核 由铁路
( )在 职责 范 围 内依 法从 事 计 量 检定 和校 准 一 铁 专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 ) 法 使 用计 量 检 定 和校 准 设 施 ,并 获 得 二 依 相关 技术 文件 。
书。
第二十条
铁 路局计 量技 术机 构计量 检定 人员
取得 注册 计量 师资格 的计 量检定 人 取得 注册计 量师 资格证 书 的计 量
第十二 条
员 ,可 免于计 量基础 理论 知识 考核 。
铁路运输部计量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部计量管理办法部属有关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运输部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开展我部计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康雪岭副组任:田茂臣刘耀忠陈凤阁成员:机电科、财务科和基层站段行政政职。
办公室设在机电科,机电科设专职计量管理人员。
二、加强计量管理,建立健全计量器具台帐。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制度,根据生产实际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确实管好、用好计量器具。
各单位要建立:1、能源计量器具台帐,设专人进行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2、强检计量器具台帐3、非强检计量器具台帐4、台帐应包括:器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配备位置、检定单位、检定周期。
二、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工作运输部使用的能源种类为煤、水、电、油。
现在水、电、油的一、二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基本完成,锅炉上煤、蒸汽机车上煤二级计量器具配备还要完善,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检测准确率达到100%。
三、加强计量器具检定工作运输部计量器具种类多,需要送检的部门有集团公司外部:铁岭市计量测试所、沈阳铁路局标准轨距尺检定所,集团公司内部:供电部电气检定室、质量监督中心检验室。
有关单位根据生产实际安排好计量器具检定,做好计划,按期检定。
能源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率必须达到100%。
四、加强标准计量管理工作。
运输部建有二项标准;压力标准和轨距尺标准。
要求标准室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操作员必须有操作证,标准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标准器具及附属仪表按规定送检,按有效周期申请标准复查。
五、加强非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对非强检的计量器具,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质量监督中心计量监测站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按周期和生产情况安排送检,并做好记录。
(电类送供电部试验组,其它项目送集团公司计量监测站)。
六、对于集团公司计量监测站未列入的电类计量器具,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供电部规定的项目周期进行检定。
并做好记录。
1、凡新够入的电类计量器具,使用前应送供电部实验计量室进行检定,检定合格,方准入库待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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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14.12.13
•【文号】国铁科法〔2014〕65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铁专目录》”),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另行发布。
国家铁路局对《铁专目录》范围内,有关计量标准器具(以下简称“计量标准”)建立、量值溯源、计量人员管理、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等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铁专目录》的铁专量具由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监督检查等工作,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工作,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管理铁路国家专业计量站。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专计量技术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承担铁专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关系确认、铁路计量检定人员技术考核、铁专计量比对和实验室能力验证等技术工作,并负责铁专计量技术档案管理。
归口单位应保证铁专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技术档案保管及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专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量标准
第七条铁路有关单位根据开展铁专量具检定或校准(以下统称“量值溯源”)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
建立计量标准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铁路部门最高计量标准、铁路有关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建立。
第九条铁路有关单位计量技术机构需建立铁专量具计量标准(以下简称“铁专计量标准”),由所在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涉及《铁专目录》范围内的铁专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并投入使用的,由建标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将铁专计量标准目录及有关信息汇总,每年12月统一报送科法司。
第四章计量器具及量值溯源
第十一条铁专量具新产品,研制单位应加强研发、试用和评审技术工作,铁路有关单位应组织对铁专量具新产品的计量性能、安全性能等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二条在用铁专量具必须按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实施校准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条件对校准结果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进行确认。
对于无法实施量值溯源的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量值核查或比对。
第十三条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委托已建立相应计量标准的其他单位计量技术机构实施铁专量具量值溯源。
第五章计量人员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等规定,从事铁专量具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以下简称“铁专计量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后,方能从事相应项目的铁专量具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第十五条从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的人员考核和管理,按国家计量检定人员职业资格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铁专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适应所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需要,包括计量基础理论知识考试、计量专业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三项均应达到合格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根据铁专计量人员考核管理需要,科法司组织建立考核题库,归口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统一考核。
铁专计量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组织铁专计量人员参加统一考核或自行组织考核。
第十八条研制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考核《题库》各专业的编撰和主审人员、国家或铁路系统举办计量规程规范宣贯班授课人员、按计量专业项目组织的全国或铁路系统计量技能竞赛的获奖者,需从事相应项目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可以免试,并由组织考核部门办理免试手续。
已经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的计量人员,不再进行计量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九条参加统一考核的铁专计量人员经考核合格,由归口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由所在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第六章计量规程规范
第二十条计量技术委员会每年定期提出铁路国家、部门计量规程规范年度计划项目建议,报科法司。
由国家铁路局审核批准后,下达部门计量规程规范计划,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归口单位(计量技术委员会)签订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项目管理合同。
对于经审核同意的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计划项目,由计量技术委员会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
第二十一条计量技术委员会根据计量规程规范项目年度计划,按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计量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和计量规程规范宣贯工作。
第二十二条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由国家铁路局统一审批、编号并发布。
铁路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代号为:JJG(铁道);铁路部门计量技术规范代号为:JJF(铁道)。
第二十三条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发布实施后,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计量规程规范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改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确认继续有效;
(二)对需修改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计量规程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已不适用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铁专目录》范围内的铁专量具,暂未制定国家、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的,相关单位须制定校准规范,仅限本单位使用。
第七章计量认证
第二十五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铁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为“实验室”),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科法司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规定,建立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
第二十七条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现场技术评审工作,符合要求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第八章专业计量站
第二十八条申请建立国家授权铁路专业计量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由国家铁路局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分站)撤销及调整授权区域,经国家铁路局确认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科法司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家专业计量站计量授权考核工作。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科法司应加强铁路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行业计量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对归口单位进行定期检查;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国家专业计量站、实验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科法司定期公布《铁专目录》范围内考核合格的铁专计量标准目录。
第三十二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进行铁路计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铁路有关单位计量管理部门应加强铁专量具及计量标准管理和监
督检查,规范铁专计量人员技术培训及信息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计量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错误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三)使用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
(四)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质执行检定或校准;
(五)未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五条归口单位有责任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技术归口工作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不得与被考核、审查的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得有其他有可能影响考核、审查公正性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铁专量具及计量标准准确度引起的计量纠纷(包括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检定引起的计量纠纷),按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铁路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铁路计量管理办法》(铁科技〔2011〕109号)、《铁路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79号)、《铁路计量标准管理实施细则》(铁办科技〔201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