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晋广发[20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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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25•【文号】•【施行日期】199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1995年1月25日广播电影电视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推动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含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下同)单位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登记制度。

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许可证及年度核检登记。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发行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第四条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办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发行许可证;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放映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放映许可证;申办跨地(州)、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区域性或全省性的电影发行许可证,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决定许可证的发放,对1993年以后行业内部发行放映企业之间重新组合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发行机构,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对于1993年以后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放映单位,由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部队(含武警)系统的影片发行放映及电影行业以外的发行机构的成立仍按广播电影电视部〔1993〕3号和〔1993〕3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转省新闻出版局。

3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转省文化厅。

(二)增加的职责1将省文化厅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和电影公共服务的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本省技术标准;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1989]201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1989]201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1989年3月25日广发影字(1989)20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8)14号文件中关于“要建立对影视片的审查定级制度,对中小学生不宜观看的影视作品作出明确规定”的重要指示,保护广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决定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

具体意见如下:一、实行影片分级制度的指导思想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决不意味着对影片审查标准的改变。

无论成人或少年儿童(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下同)观看的影片,其审查均要坚持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双百”方针,必须以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儿童提供丰富、健康的精神食粮为出发点。

在实行分级制度以后,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和其它从事少儿故事片生产的制片厂,更要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少儿影片的思想、艺术质量,以从数量和质量上满足广大少年儿童精神及文化生活的需要。

二、实行影片审查分级制度的具体办法(一)我部授权的电影审查机构--电影事业管理局在分别按标准审查国产和进口影片时,要明确划定以下几种“少年儿童不宜观看”(以下简称“少儿不宜”)的影片它们是:1.凡有强奸、盗窃、吸毒、贩毒、卖淫等情节的影片。

2.凡有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暴力、凶杀、打斗情节的影片。

3.凡表现性爱及性行为情节的影片。

4.凡表现社会畸形现象的影片。

(二)凡经部、局审定为“少儿不宜”的进口及国产影片,中影公司在送厂译制、洗印进口影片拷贝或有关制片厂在送审标准拷贝时,均应在片头加印“少儿不宜”的字样,以示与成人片的区别:电影事业管理局在下达影片通过令时,应标明“少儿不宜”字样。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风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风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晋广党[2011]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布日期】2011.03.07【实施日期】2011.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广党〔2011〕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现将《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2011年,省广电局反腐倡廉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六次全会、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精神及全国广播影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和广播影视中心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为全省广播影视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坚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宣传纪律,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宣传纪律摆在首位,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保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令畅通,发挥好广播电视党和政府的喉舌作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同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

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严禁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禁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73号通知我部于1989年10月31日和1990年8月4日下发《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1989)821号〕和《〈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1990)520号〕。

为了具体落实规定精神,加强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厅(局)要切实重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属电视台贯彻执行许可证制度工作的领导,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二、各级电视台要带头执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各项规定,拍摄电视剧必须持有许可证,对送审播出的电视剧要严格审验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电视剧一律不得安排播出。

三、根据《规定》和《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必须按规定在片首和片尾标有许可证号,片首许可证号应叠现在屏幕的左下角并持续10秒钟,片尾许可证号应与制作单位名称同时出现,不需另占单幅画面,样式为“许可证×××号”,各级电视台对送审播出的电视剧在审验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审查送审节目带有无按规定标有许可证号,对没标有许可证号的电视剧应将完成片退回制作单位按规定打上许可证号后方可接收。

为便于全国统一执行此项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没标有许可证号的电视剧一律不得播出,播出没标许可证号电视剧按播出无许可证电视剧论处。

四、拍摄电视小品、电视短剧、电视小说、电视报道剧等样式的电视剧也应按规定申请许可证。

但是在广告类、专题类等节目中含有故事情节的电视节目不需要申请许可证。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向各级电视台和各电视剧制作单位传达,并责成严格执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
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广播
【发文字号】广发办字[1996]338号
【失效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6.06.20
【实施日期】1996.06.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
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发办字[1996]338号1996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
为提高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要加强节目播出前的审查,播出的节目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情趣,特别是有益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严禁播出思想倾向不好、格调低下的节目;严禁播出盗版
侵权节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7施行日期2004.08.17文号广发社字[2004]921号主题类别广告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2004年8月17日广发社字[2004]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根据总局17号令和《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

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

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

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

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

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广告内容导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和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及时向有关播出机构提出警告,责成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广告内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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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
(晋广发[2010]38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影公司:
为了加强对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的监管,繁荣山西电影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电影管理职能划转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现就全省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管理和核发、换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电影发行、放映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适应电影发行、放映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电影发行经营许可制度管理
(一)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经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广电局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所在地为设区的市可直接向市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广电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应
当说明理由。

(二)申请《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1、《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表(见附件1);
2、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名称的预核准通知书、机构和章程。

如果是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拟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的证明材料;
4、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成立电影发行单位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不少50万元人民币);
5、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6、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每年一月份办理许可证年检或换证手续。

年检或换发证书时需提供一年来的发行工作总结(包括发行影片名称和数量),直接发行影片的要有洗印拷贝的证明材料,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影片的要有委托发行合同等证明材料。

省广电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加盖年度检验合格章或予以换发证书。

申报单位持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向省广电局提出申请,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

三、关于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
(一)依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放映单位,需由所在地的县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具体申报、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县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确定。

成立跨县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省级或跨市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的,由省广电局批准;外商投资电影院的按《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电影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成立省级或跨市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的需提供的材料
1、成立省级或跨市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
2、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名称的预核准通知书、机构和章程。

如果是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拟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成立电影放映单位验资报告;
4、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5、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四)为更好地掌握全省电影放映单位的情况,建立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备案制度,《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省广电局统一监制。

设立单位在申请成立时应同时填报《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报备案表(见附件3),并附本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成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由县、市两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电局,省广电局审核备案后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批发放。

四、根据全省电影管理职能划转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全省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工作,2010年9月1日起原来核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废止。

附件
1、《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2、成立省级或跨市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申报表
3、《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报备案表
4、填表说明
2010年06月12日
附件1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单位名称(章)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场所面积

场所产权
单位类别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合计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万元
万元
万元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发行范围
设备设施
型号规格
数量
备注
独立或受何单位委托何时发行过何影片
设立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县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市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省广电局审批意见
年月日
许可证编号
备注
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申报单位留存。

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件2
成立省级或跨市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章)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场所面积

场所产权
单位类别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合计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万元
万元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放映范围
拟加入院线名称
设备设施
型号规格
数量
备注
影厅编号
影厅名称
座位数
放映设备情况
设立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县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市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省广电局审批意见
年月日
许可证编号
备注
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申报单位留存。

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件3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报备案表
单位名称(章)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场所面积

场所产权
单位类别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合计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万元
万元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放映范围
拟加入院线名称
设备设施
型号规格
数量
备注
影厅编号
影厅名称
座位数
放映设备情况
设立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县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市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省广电局备案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申报单位留存。

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件4
填表说明
1、基本要求: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凡以数字标明的地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2、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

3、法定代表人:独资经营的单位指投资者本人,合伙经营的单位指合伙人确定的负责人,国营、集体指文件任命的法定代表人。

4、经营地址:指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市、县(区)、乡(镇)、村、街道、门牌号码等。

5、场所产权:指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是自有还是租借。

是租借的,应填写租借截止期限。

6、注册资金:指单位投资数额,包括自有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7、发行(放映)范围:指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地域范围。

8、主管部门:指经营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任担保人。

9、有固定的放映场所、影院的填写有关影厅内容。

10、放映设备情况:要填写放映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

11、所附申报表可从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网站下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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