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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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滨白手套”一审获刑5年

“周滨白手套”一审获刑5年

2016.10.(中)30主持人:胡明超警世钟随着越来越多的扶贫项目和资金下拨到基层,当前发生在这一领域的腐败风险上升。

记者近期在多地采访发现,一些地方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组干部频频将“黑手”伸向扶贫领域,使脱贫对象的“获得感”被严重剥夺。

除了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涉腐基层干部惯用的违法手段外,一些“非典型”的“回扣式”腐败,正在成为基层干部蚕食群众利益的新变种,即“给你争取一碗肉,你得让我喝口汤”。

多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反映,相较于扶贫领域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对人数更多、范围更大的村组干部“微腐败”,惩处起来掣肘颇多,力度也显不足。

扶贫资金被一些无良村干部当成“唐僧肉”,遇到了要“吃”一口,而且吃得那么理直气壮,让人感慨。

在那些无良村干部看来,自己辛苦付出了,钱全给了村民,自己岂非吃亏了?于是利用种种手段来“拿回扣”,甚至狂叫“给你争取一碗肉,你得让我喝口汤”。

一个很荒唐的例子。

一国家级贫困县申请了100万元资金为一个村修桥,经各级干部层层截留,最后真正用于工程的竟然只剩下7万元。

这些村干部的“胃口”是越来越大了,胆子也越来越大了,苦的只是那些村民。

村干部如此嚣张,无非是一方面有“土皇帝”意识,觉得山高皇帝远,监管部门很难管;另一方面是惩罚轻,自己的行为属于“微腐败”,不可能受到重罚,也就会变得肆无忌惮了。

村干部的想法不是空穴来风;相反,却是从实践中得出来到宝贵“经验”。

据了解,近年来判处的基层干部腐败案件,由于涉案金额较小,逾八成最终被判处缓刑。

缓刑对于村干部来说,毫发未损,照样当村干部,自然不会形成震慑效果。

本来,对于村干部来说,最大的监管力量就是村民,可在村干部眼中,村民的力量实在不值得一提,基本上是不敢和自己作对的。

在一些地方,村干部都是所谓的“能人”“强人”,有的通过家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维系村组治理秩序。

整日“抬头不见低头见”,办事还要有求于他们,村民便只好“睁一只眼村干部“微腐败”需要“重惩罚”□王军荣周滨(周永康之子)一审获刑18年,一个多月后,他的老同学米晓东也站上了同一个法院的被告席。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来源:法学教学案例网3月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度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十起案件的具体内容如下:1.张某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陪其子米某某到大佛寺处河边玩耍,后张某叫其子回家,米某某不从,并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将米某某掐倒在地,张某准备离开时,米某某抓住张某的衣角,张某在挣脱中致米某某滚入河中,张某未对米某某施救离开现场,致米某某溺水死亡。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案例点评(孙金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的核心是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

张某作为米某某的监护人,应当对米某某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她明知米某某坠入河中,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但她未予救助,放任了米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

法院考虑到张某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丈夫、公婆对张某表示了谅解,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李某安绑架案基本案情: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安因打电玩游戏输了钱无法对家人交代,遂起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

在预先购买作案工具封口胶带及小型鞭炮等后,便以放鞭炮为名将被害人向某某(男,6岁)骗至通江县大操坝旁的“团圆大酒楼”负二楼,用封口胶带将被害人手脚捆住。

为防止其哭闹,又用手帕堵住被害人的嘴并用封口胶带将嘴巴缠住,并将被害人放进了墙壁的夹层里面。

随后打电话向被害人亲属索要十万元赎金。

在被害人亲属及时报案后,2014年1月27日23时许,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安抓获并成功解救出被害人。

一审以被告人李某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贪官十宗最

贪官十宗最

贪官十宗“最”回眸2010年,我国各条战线捷报频传,喜事多多,反腐败斗争也不例外,战果累累,卓有成效,一大批贪官应声落马,受到应有惩处,人民群众无比为之拍手称快。

,以下十名获刑贪官,罪恶昭彰,堪称其中“佼佼者”:2010年,臭名昭著的贪官还有一些,不再一一列举。

这些贪官的倒掉,证实了文强那句临终绝唱:“苍天有眼知善恶,天堂地狱一念间”。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为官者当戒。

点击鼠标翻页更多精彩请点击这里访问幻灯片制作:汪锦昌点击鼠标翻页最贪婪的贪官徐社新•最贪婪的贪官徐社新,任人唯“钱”,官帽卖遍。

2010年6月8日,蚌埠市原政协副主席徐社新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徐社新有期徒刑14年零3个月。

收了钱就给“官帽”,作为县委书记的徐社新,在安徽省五河县为官的6年间,将所有乡镇和县直重要部门的“官帽”卖了个遍,被称为“官帽售货郎”。

据当地干部说,在徐社新主政期间,徐收了钱才会提拔已是公开的秘密,不向其行贿想得到提拔实在太难。

最精明的贪官叶树养•最精明的贪官叶树养,目标明确,五措并举。

原广东省韶关公安局局长叶树养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9月21日被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他为了实现自己三个2000万的贪腐目标,实施双赢策略,“五措并举”,手法隐蔽:一是利用职权为黄、赌、毒犯罪和违法活动充当保护伞;二是利用职权在工程建设上为包工头牟取利益;三是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为矿山老板牟取利益;四是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机关案件的处理;五是利用职权安排人事。

涉黑护黑,伸手工程、矿产,司法、用人腐败,只要能达成目标,无所不用其极,只要权力所及,全部变现金钱。

可谓多项经营,广种博收。

最“矫情”贪官:李人志•最矫情的贪官李人志,抱怨组织,反腐不力。

甘肃窑街煤电集团董事长李人志从任职到案发,日均受贿1.5万元,多年来,他共计非法所得2020.9万元,除受贿的1107万元外,另有913.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一审被判死缓。

万庆良受贿过亿揭秘

万庆良受贿过亿揭秘

万庆良受贿过亿揭秘2015年12月25日上午8时30分,广西南宁市中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原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受贿案一审开庭。

官微同时称,万庆良被控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1125亿元。

根据此前公开报道,万庆良于2014年6月遭中纪委调查。

落马548天后暴瘦出庭当庭痛哭流涕从官微发布的万庆良出庭受审的照片看,他明显比此前清瘦许多。

据媒体稍晚报道,受审时万庆良当庭认罪悔罪,痛哭流涕,对自己犯下严重的受贿罪行表示万分悔恨,深感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家人,恳求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现年51岁的万庆良为广东本地干部,梅州市五华县人、客家人,他的仕途起步也在梅州市。

曾历任梅州市委常委,共青团广东省委书记,揭阳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

2008年1月,万庆良当选为广东省副省长,分管外经贸、口岸、旅游、侨务、外事、粤港澳合作、对台工作等,是当时广东副省长中唯一的一位“60后”。

2010年4月起,兼任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由此成为改革开放后广州最年轻的市长。

2011年12月,万庆良升任广州市委书记,2012年5月任广东省委常委。

万庆良也是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并一度被外界看好成为广东省省长候选人。

但事实上,从2013年开始有关他涉及贪腐被调查的传言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2014年6月2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万庆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至此次出庭受审,其已落马548天。

有消息曾透露了万庆良落马当时的细节:两名中纪委人员和4名武警,在有40多名官员参会的广东省委会议会场宣布“双规”万庆良。

据报道,万庆良在“双规”文件上签名后便瘫倒下来,最后被架扶着离开会议室。

6月27日下午他被直接押送北京,乘坐的是东航飞机,头等舱全部清空,并与后舱封闭。

身涉揭阳窝案对于万庆良落马的原因,外界普遍认为是揭阳窝案的延续。

2013年初,揭阳原市委书记陈弘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广东省纪委立案调查,并于同年7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检例第130号:任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检例第130号:任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检例第130号:任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其他裁判规则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人在立案前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对涉案的巨额财产,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说明来源。

没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者说明来源,或者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所提供的证据达不到相应证明标准,或说明的来源经查证不属实的,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

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并产生孳息的,可以按照违法所得占比计算孳息予以申请没收。

正文检例第130号:任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检例第130号)【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财产混同孳息【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男,某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曾任A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集团)董事长、总经理,B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环能公司)董事长。

利害关系人任某一,任某某亲属。

利害关系人任某二,任某某亲属。

利害关系人袁某,任某某亲属。

(一)涉嫌受贿犯罪事实2001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利用担任A集团董事长、总经理,B环能公司董事长,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在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索要人民币共计70万元用于贿选;要求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为其支付旅游、疗养费用,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被办案机关依法扣押、冻结。

(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及其亲属名下的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港币43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英镑100镑;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55件。

任某某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亲属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1835万余元,港币800元,美元1489元,欧元875元,英镑132镑;物品20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29•【分类】其他正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发改、财政、国资、市场监管、粮食等部门开展了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纠治了一批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推动完善了一批监管制度。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十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具体如下:中储粮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干预和插手粮食业务招标代理、受贿案。

徐宝义接受他人请托,违规向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助某招标公司进入中储粮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利用职务便利,在粮食物流仓储经营、收储库点确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300余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徐宝义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山西省原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杨随亭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违反财经纪律、受贿案。

杨随亭违规同意所属粮库与民营企业采用赊销方式轮换储备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489万余元;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安排使用储备粮补贴支付机关运行费用1152万余元;利用职务便利,在涉粮项目合作、粮食储备指标分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400余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杨随亭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原党组成员、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天喜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受贿案。

2018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向张天喜反馈了自治区粮食局存在专项资金账外管理等问题,要求60日内完成整改,但张天喜直至2021年5月退休仍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张天喜利用职务便利,在临储粮指标分配、工作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50余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发现线索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发现线索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发现线索对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来讲,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办案,对办案来讲,最重要的又是案件线索,”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

作为一名反贪干警,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名合格的侦查员,不能坐等线索上门,要不断增强侦查的敏锐性,牢固树立深挖意识,善于从一个犯罪嫌疑人入手,挖出更多犯罪嫌疑人;从一起案件入手,挖出更多起案件;从小案入手,挖出大要案件。

现就笔者这几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点滴体会,对于如何发现案件线索作一简要总结。

一、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入手,深挖同类犯罪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行贿人,同时也是受贿犯罪嫌疑人,我们通过提高审讯(询问)技巧,加大审讯(询问)力度等措施以扩大案源,深挖线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如灵活运用侦查式发问,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006年我们在办理卫生局局长董某某受贿案时,找民政局安置办主任盛某某了解其为安置亲属给董某某行贿的问题,询问前我们了解到盛某某负责本县的军转安置工作多年,同样可能存在借人员安置受贿问题。

因此盛某某到案后,办案人员在作了一定的谈话铺垫后,就单刀直入的问他”在人员安置方面有什么经济问题需要说明吗”,盛由于心理压力较大,很快就交代了自己在安置办工作期间,利用安排志愿兵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志愿兵10000元现金的贿赂问题。

从而通过董案查证又挖出了盛某某涉嫌受贿这一重大案件。

二、从分析行业犯罪特征入手,深挖窝案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注重对行业犯罪的共性进行分析研究,抓住该行业某一领域的犯罪易发点,推而广之,明确侦查的方向和重点,深挖职务犯罪窝案。

如在办理某乡镇卫生院院长李某某受贿案时,发现李的受贿主要发生在该院购买医疗器械、人事安排以及建筑等领域,我们通过认真分析,判断在其他卫生院也存在该种情况,于是通过外围摸查,搞清侦查的方向和重点后,及时传讯有关当事人,又一举立查了另外六名医院院长及财务人员受贿案,实现了我院历史上查办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新突破。

朱某某受贿案

朱某某受贿案

朱某某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贪污贿赂罪,受贿罪•【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2.11.01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正文朱某某受贿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2)高刑终字第57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王小华。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1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毛志强,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02年10月10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148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朱某某,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融公司)董事长期间,与华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杨国勋相识。

1996年11月,杨国勋提出请朱某某担XXX利公司顾问,朱某某表示同意,后朱某某参加了华利公司股票上市仪式。

1997年4、5月,杨国勋写信给朱某某,提出让光大有限公司参股华利公司,并许诺给予朱某某华利公司认股权的“好处”。

朱某某便指令光大金融公司负责人与杨国勋进行商谈,后经朱某某批准,光大金融公司出资4650万元港币购买了华利公司3000万股股票。

1997年上半年,杨国勋得知光大有限公司有信用证额度可利用,向朱某某提出让其向华利公司提供信用证额度,朱某某表示同意。

后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批准光大金融公司向华利公司提供巨额信用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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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2010.07.05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其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受贿赃款、赃物已收缴在案,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正文米某某受贿案被告人米某某。

曾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长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2009年3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米某某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2月6日立案侦查,2009年9月27日侦查终结。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米某某,听取了米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重大复杂,案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2010年4月2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米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米某某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孙玉德、金明南、周珍等16名个人和单位的人民币37.1万元、美元51.8万元、韩元30万元、房产四套、手表五块、钢琴一架、家俱一套及房屋装修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80885.13元,其中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3126092.85元。

一、1992年8、9月,被告人米某某利用担任中共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长春市灯泡电线厂厂长孙玉德的请托,为该厂获得人民币1000万元银行贷款及该厂与韩国韩日电装公司合作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为此,米某某先后收受孙玉德给予的钱款共计美元1.1万元,折合人民币60400.9元。

二、1992年10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米某某利用担任中共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明南的请托,为金明南的公司在合作开发、土地置换、抵扣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965万余元,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民币34万元,以及承揽装修工程、推荐金明南为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等事项上提供了帮助。

为此,米某某先后向金明南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1430392.85元、非法收受人民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30392.85元。

三、1993年6月至1994年7月,被告人米某某利用担任中共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长春市宽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周珍的请托,要求相关单位支付了拖欠该公司的工程拆迁安置费人民币450万元及动迁安置费人民币700万元。

为此,米某某收受周珍给予的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6372元。

四、1992年2月至1998年3月,被告人米某某利用担任中共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吉林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两个商品房项目获得优惠政策及该公司兼并长春市双阳水泥厂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为此,米某某要求宋某某为其在美国的女儿米娜购买房产,宋某某遂给米娜汇款美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1655700元,并告知了米某某。

五、1996年7月至2001年1月,被告人米风君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长春大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徐周文的请托,为该公司的玉米深加工项目取得当地政府支持、推荐徐周文担任长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以及该公司获得人民币2400万元银行贷款、与美国嘉吉公司合作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为此,米某某先后收受徐周文及该公司董事王铁光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5100元。

六、1998年4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米某某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取得住宅开发项目,并将该项目列入长春市经济适用房计划、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906万余元,指示长春市公安局解决施工纠纷,变更该项目二期工程规划方案、增加项目建筑面积3148平方米以及将崔某某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为此,米某某先后收受崔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7229.28元。

七、1997年11月至2000年6月,被告人米风君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卢有富的请托,为其担任市财政局副局长(正局级)和局长提供了帮助。

为此,米某某先后收受卢有富给予的钱款共计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1386.1元。

八、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被告人米某某利用担任中共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长春某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丛某某的请托,在确定丛某某的畜牧养殖场为首批定点屠宰厂,支持其公司的新项目投产以及洽谈出口肉类制品等事项上提供了帮助。

为此,先后收受丛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美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331100元。

九、1999年5月,被告人米某某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长春建工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韩在林的请托,以省市领导的身份视察该公司兴建的晨光花园小区并为该小区题字,且承诺对晨光公司给予关照。

为此,米某某收受韩在林给予的欧米茄女式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6940元。

十、1993年6月至1998年11月,被告人米某某利用担任中共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长春长顺体育综合开发集团公司董事长范日旭的请托,为该公司取得长春市体育用地开发权、组建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上市、变更土地划拨方案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为此,米某某收受范日旭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十一、1998年8月至2004年6月,被告人米某某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将政府机关的部分公务接待活动安排在梁兴禄经营的长春中日友好会馆,并为梁兴禄经营的侨兴公司与一汽集团合作建设职工宿舍楼项目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为此,米某某要求梁兴禄为其购买的长春市好景山庄小区的住房补交购房款人民币4万元。

十二、2006年4月,被告人米某某利用担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东北亚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华起的请托,为该公司获得吉林省及长春市政府的支持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为此,米某某先后收受周华起给予的钱款共计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54385元。

十三、2006年7月,被告人米某某利用担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长春市水芙蓉洗浴中心总经理于丽的请托,为于丽的孙女就学提供了帮助。

为此,米某某收受于丽给予的两块欧米茄手表,价值人民币41904元。

十四、2006年至2007年9月,被告人米某某利用担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吉林建工集团董事长江礼成的请托,通过参加该公司成立及项目开工剪彩仪式、将江礼成反映的问题写入省人大的专题调研报告等方式,为其公司提供了帮助,并指示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将江礼成列为人事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为此,米某某先后收受江礼成给予的钱款共计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377236元。

十五、2006年初,被告人米某某利用担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清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孙良玉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解决煤炭铁路运输困难、协调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该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以及与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下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为此,米某某先后收受孙良玉给予的钱款美元3万元、人民币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62699元。

案发后,被告人米某某主动坦白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其受贿折合人民币758393.9元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5.89万元。

2010年4月2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某某受贿628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米某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米某某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受贿赃款、赃物已收缴在案,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0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米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米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报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法庭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米某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米某某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受贿赃款、赃物已收缴在案,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米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0年7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初第64号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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