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自然资源局对《关于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的解读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2014年5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内外的资源环境审计实践都表明,在资源环境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凭借其在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透明性等方面的优势,在应对地区和全球资源环境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资源环境审计监督,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由于资源环境领域多,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政策法规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并且不断出现新兴的工作领域或工作内容,很多的相关政策、制度尚处于推进和完善过程中,因此,资源环境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专业审计的特点,要求审计人员严谨、专业地对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进行研究,实现规范化,以确保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质量。
为此,我们在以往资源环境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基础上,归纳确定资源环境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资源环境审计实践中,有些领域的审计已发展得比较成熟,有的审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本《法规向导》采取“分步发展、不断完善”的思路,即根据审计机关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现实情况,选择审计技术方法比较成熟、审计经验积累较多的领域,先进行归纳总结,今后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完善。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本《法规向导》包括土地资源审计、矿产资源审计、水资源和海洋环境审计、节能减排审计、退耕还林审计五个部分,每部分按照相关的专业特点和审计工作的重点进行分类,包括不同类别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自去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出“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后,在特区内乱建房屋的情况有所好转,但私占土地、乱建私房、破坏特区发展规划的现象还屡有发生。
为了迅速纠正以上现象,保证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对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的重要批复,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圳特区内所有土地,一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发和经营,特区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住房和其他各种建筑物。
(二)特区内干部和职工住房,均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筹资统建、出售或祖赁给个人居住。
(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建房用地必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便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对于过去未经批准,私人擅自占用土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户进行检查,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筑私房的,以违法论处。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1月15日
——结束——。
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

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作者:唐建平发布时间:2016-12-1316:30:44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近日,常宁市法院审结一起规划行政许可纠纷案,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常宁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令被告常宁市规划局重新作出行政许可行为。
原告贺某与吴某通过转让的方式分别取得位于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新村路附近的一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1997年5月30日,贺某和吴某各自登记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人均于同年将房屋建成。
二人的房屋南北相邻,房屋之西面有詹某及其父亲所建房屋(土地性质原为集体土地)。
1997年,常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市宜阳镇新村路实施道路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包括詹某家私有房屋在内的14户人家的房屋。
同年7月26日,詹某与常宁市建设局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詹某自行拆除原来的房屋,由有关方面按规划统一安排用地给詹某自建房屋。
同年12月6日,常宁市人民政府拆迁办为落实给詹某的安置用地,在詹某及其詹父原来房屋所在地除已用于修建公路之外部分安排给詹某重新建房。
2006年1月12日,詹某登记取得了(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面积为77.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2年2月24日,贺某与吴某分别登记取得相应房屋所有权证。
常宁市规划局在未通知贺某、吴某的听证的情况下,按照詹某一方提交的相关材料于2016年1月25日为詹某作出常城规管建字第430425201600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詹某在圈定的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贺某与吴某认为若詹某按常宁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建房将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通行,侵犯其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以常宁市规划局未通知其听证、程序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常宁市规划局为詹某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常宁市规划局为詹某办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本案中,常宁市规划局所作相关行政许可行为,因直接涉及到詹某与贺某、吴某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该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詹某与贺某、吴某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存在程序违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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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0号)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31日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东莞市查处在建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不断优化城市宜居环境,为我市的高水平崛起提供战略依托。
在近期内通过集中清理,确保在建违法建筑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建立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为总协调,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镇(街)为责任主体,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查处有力的监管体系,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直至无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二、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协调,市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市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法制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工商局、公路局、供电局和市三打办、市两建办等单位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0e0ff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15.png)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系指不符合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做到处罚到位、拆除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和城信档案制度。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查处:(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二)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三)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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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器材、座椅看台等设施,尽量就地取材,严控大草坪、大广 场、水景喷泉等城市化手法。
3 整治街巷空间,梳理步行街巷体系,保留生活性、商业性 等各类街巷空间肌理,营造宜人街巷尺度。 2.3.3 推进“浙派民居”建设。准确分析和提炼传统建筑文化
特色,以满足现代生活需求为前提,加强传统建筑文化 传承与时代创新,在建筑尺度、色彩、风格、形式等方 面与传统建筑相协调。传承优秀传统建筑技艺,加快推 进“浙派民居”规划设计落地建设,创造具有地域特色 的建筑精品。
3
强小城镇格局和山水林田湖保护和管控,严禁砍伐古树 名木,不得随意变更或填挖林地、湿地、水面等自然地 形地貌。 2.2.5 管控历史文化名镇整体空间肌理,落实建筑修缮与设施 完善的要求。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空间尺度与原住民保护, 推进传统街区、传统民居、老厂房遗存的保护和活化利 用,修复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店招店牌。 2.2.6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落实工艺、工法及其 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加强对市井文化、民俗风情、地方 特色及其所依托的物质载体的挖掘和保护,努力彰显特 色。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章建筑及影响市容、交通环境占道设施的通告-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章建筑及影响市容、交通环境占道设施的通告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章建筑及影响市容、交通环境占道设施的通告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持畅通的交通秩序,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违法违章建筑及影响市容、交通环境的占道设施进行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市内五区及乐陵区、于洪区二环路以内街路两侧,厂矿宿舍、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内违法、违章建筑及影响市容、交通环境的占道设施。
二、清理整顿内容1、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门斗、棚厦、菜窨、围墙、栅栏);2、房屋建设单位遗留下来的临时工棚及开发建设时未及时拆迁到位的建筑物;3、擅自对临街建筑物(含房顶)所进行的装修和改建;4、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周围设置的实体围墙;5、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6、妨碍交通、市容景观的占道商亭。
三、清理整顿时间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
四、对违法违章建筑及影响市容、交通环境的占道设施,由市或区规划、城管、房产、公安部门下达拆迁通知,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清退。
逾期未拆除、清退的,依法强制拆除、清退。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结束——。
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

违法违章建筑物限期拆除通知书
卓规违拆字[2015 ]第号
:
经查,你户(单位)于年月日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地段,进行的行为,其东西米,南北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签收人:
(公章)
年月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
违法违章建筑物限期拆除通知书
卓规违拆字[2015 ]第号
:
经查,你户(单位)于年月日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地段,进行的行为,其东西米,南北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签收人:
(公章)
年月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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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自然资源局对《关于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的解读
为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保护各类土地资源,维护公共空间秩序,持续优化城乡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共常宁市委办公室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15〕3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城区为重点,在常宁市辖区范围内开展违法违章建筑拆除行动。
9月30日,常宁党政门户网记者采访了常宁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对通告进行现场解答。
(记者)《通告》发布的背景是?
常宁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为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保护各类土地资源,维护公共空间秩序,持续优化城乡建设环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城区为重点,在常宁市辖区范围内开展违法违章建筑拆除行动。
(记者)《通告》发布的依据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共常宁市委办公室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15〕3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记者)《通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常宁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违章建筑是指未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具体情形如下: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道路两侧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
(二)占用广场、消防通道、供电走廊等公共用地或耕地、绿地、林地、湿地、河道等自然资源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
(三)城市控规区域的违法违章建筑。
二、上述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并清理。
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我市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过程中所涉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财物所有者自行负责。
三、全市党员干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村委、社区干部等)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在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行动中,务必自行主动拆除,发挥表率作用;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从严处理。
四、对恶意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违章建筑的人和事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734—12336(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四、《通告》实施的时间: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