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实用版
2024年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

2024年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炮员技术操作,提高放炮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放炮员技术操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安全可控。
第三条放炮员技术操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装药、布线、起爆、监控等环节。
第四条放炮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操作资格和经验,严禁无证上岗。
第五条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自身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
第六条放炮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准备工作第七条放炮员在进行技术操作前,应做好放炮现场的准备工作,包括查看天气情况、检查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等。
第八条放炮员应当携带必要的安全器材,如安全帽、护目镜、防护手套等,并做好防护措施。
第九条放炮员应在放炮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周围环境和人员情况,确保安全无误。
第十条放炮员应检查放炮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三章装药第十一条放炮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选择适当的炸药和引爆器件,并保证质量可靠。
第十二条放炮员应按照规定的装药方法和比例,将炸药装入装药器中,并进行固定和密封。
第十三条放炮员应按照要求的深度、角度和间距,将装药器插入岩石或煤层中。
第十四条装药完毕后,放炮员应对装药点进行标记,并记录详细的装药信息。
第四章布线第十五条放炮员应按照规定的布线要求,将引爆器连接并布置好电缆和导线。
第十六条放炮员应对布线进行严密检查,确保电路接通正常、电阻稳定。
第十七条布线完成后,放炮员应进行电路测试,确保引爆电流符合要求。
第五章接线与起爆第十八条放炮员应根据已布线的引爆器位置,按照规定的次序进行接线。
第十九条放炮员应进行安全防护,穿戴好相应的防护器材,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条放炮员进行起爆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起爆器进行控制,严禁使用手持起爆设备。
第二十一条放炮员在起爆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确保周围区域内无人员存在。
第二十二条在起爆前,放炮员应告知周围人员和相关部门,确保安全无误。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范本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绪论1.1 目的与依据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放炮员的技术操作行为,确保炮场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本规程的依据主要包括《爆破控制标准》、《爆破作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炮场作业及相关任务的放炮员。
1.3 定义与缩写词1.3.1 放炮员:指在爆破作业中负责实际操作的人员。
1.3.2 炮场:指专门用于爆破作业的场地。
1.3.3 爆破:指通过引爆炸药等爆破物,在矿山、建筑等工程项目中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章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2.1 职责与权限2.1.1 放炮员应具备相关技能和证书,并熟悉爆破作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1.2 放炮员应按照爆破作业方案和上级指令,进行操作,确保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2.1.3 放炮员有权要求炮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保障爆破作业的进行。
2.1.4 放炮员有权对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2 安全要求2.2.1 放炮员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对爆破炮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场地安全无隐患。
2.2.2 放炮员应熟悉炸药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杜绝操作失误和意外发生。
2.2.3 放炮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保障自身安全。
2.3 检查与准备2.3.1 放炮员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炸药是否符合规定,并记录使用情况。
2.3.2 放炮员应对使用的雷管进行检查,确保雷管完好无损,并妥善保存。
2.3.3 放炮员应对炮场进行检查,保障炮场设施齐全完好,消除潜在安全风险。
2.4 爆破作业程序2.4.1 放炮员应按照爆破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作业准备工作,包括准确的定位、挖掘等操作。
2.4.2 放炮员应按照规定的爆破时间和方式,进行雷管的安装和连接。
2.4.3 放炮员应确保雷管的连接可靠,并对连接处进行检查和标记,以便后续操作。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范本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概述1.1 规程目的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放炮员的技术操作行为,保障工作安全,确保爆破工程的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爆破工作的放炮员。
1.3 相关法律法规放炮员在进行爆破工作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4 主要术语与定义(1) 放炮员:指从事爆破工作的专业人员。
(2) 爆破工程:指利用爆炸能量来进行破除、破碎或者改变土石体的工程。
第二章放炮员的基本要求2.1 学历与培训放炮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经过同等学力培训的资格。
2.2 初次录用放炮员初次录用时,必须进行入职培训,并须通过相应的考核。
2.3 体检要求放炮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爆破工作的要求。
第三章工作准备与操作要求3.1 工作准备(1) 放炮员在进行爆破工作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工作准备。
包括分析地质情况、了解工程要求、确定爆破方案等。
(2) 放炮员必须对所需要使用的爆炸物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
3.2 操作要求(1) 放炮员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2) 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检查爆破装置是否安装正确、保护区域是否设置合理、人员是否疏散到位等。
(3) 放炮员必须熟知各类爆炸物及其性能,合理选择使用,并确保储存、运输等过程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工作安全措施与紧急处理4.1 工作安全措施(1) 放炮员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
(2) 放炮员必须维护操作区域的安全,设置明确的警戒线,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3) 放炮员必须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爆破作业,以减少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4.2 紧急处理(1) 放炮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自己和周围的人员。
(2) 放炮员必须熟悉各类紧急处理的方法和工具,并在发生事故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第1篇放炮工操作规程(一)、放炮前的准备与检查1、检查周围气体情况,对有害气体大的地点经安瓦员检查正常后,才可放炮;2、检查炮孔及炮线情况,炮孔中的炸药是否落下来,以免炸坏支架,检查炮线是否被击断;3、连接炮线时必须有人陪同,以免放顶面气体伤人。
(二)、放炮时的检查1、检查工作面是否还有工作人员;2、做好各出口的警戒工作;3、将连好的炮线拉至150米以后,方可放炮;4、放炮时要连声大喊三次“放炮了”,确保人员已完全退出后方可放炮;5、对没有放响的大炮必须有人陪同一起检查故障原因。
(三)、放炮后的检查1、放炮后15分钟后,经检查气体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2、放炮后收拾好放炮母线,将放炮器钥匙拔掉,并随身携带。
3、将剩余的雷管放入雷管箱并上锁。
将剩余的炸药先放入炸药箱并上锁,下班后将雷箱与多余的炸药清还。
4、认真填写记录本。
(四)、注意事项1、放炮工必须持证作业。
2、放炮工必须经过定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
3、放炮工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
4、掌握有关瞎炮,短路,断路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5、了解炸药的爆发,爆发速度,殉炸和殉爆的距离,炸药的安全度,炸药的爆力和程度等基本知识。
(五)、收尾工作1、收好剩余火工品,下班时及时清退。
2、带好放炮专用工具如钥匙、放炮器等,严禁丢失。
3、现场向下一个班的放炮员交待清楚当班放炮过程中和放炮后遗留的问题。
第2篇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雷管必须实行分装分运,分别放入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上锁),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亲自监督下进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上下井。
4、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入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2024年放炮技术操作规程

2024年放炮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放炮活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放炮活动。
第三条放炮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放炮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防火防爆的原则。
第五条所有参与放炮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程,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放炮。
第二章放炮场地管理第六条放炮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场地进行,严禁在无关场所放炮。
第七条放炮场地应具备防火防爆设施,设立专人负责现场消防安全。
第八条放炮场地应保持干燥清洁,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九条放炮场地应设立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指示参与人员安全撤离路线。
第十条放炮场地应遵循环保原则,不得随意丢弃烟花爆竹残余物。
第三章放炮活动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放炮活动应由合法的烟花爆竹企业或单位组织,并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包括炮点设置、放炮时间、数量等,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炮点周围没有可燃物。
第十四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通过广播、宣传等方式告知周边居民,提醒他们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对参与放炮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放炮器材管理第十六条放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持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放炮器材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第十八条放炮器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无损坏和故障。
第十九条放炮器材使用后应及时清理,彻底取出爆竹残渣和火药碎屑。
第二十条禁止私自制作、改装或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参与放炮活动。
第五章放炮活动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放炮活动参与人员必须佩戴头盔、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所有炮手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炸药操作证书。
第二十三条炮手在操作放炮器材前,应仔细检查器材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炮手应在指定的炮点上操作放炮器材,严禁在人群中放炮。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第1篇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第1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
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局、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第5条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在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及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在岩巷掘进或延深井筒时,无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瓦斯的煤、岩层10米以外。
在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应适当加长这个距离。
如果工作面中发现瓦斯时,则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第一段用瞬发电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厂家生产和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7条在发出使用电雷管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8条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10条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条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一、放炮准备1.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懂得爆破材料的规格、质量、性能、放炮操作技术和能风、瓦斯、防尘、防火等基本知识。
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2.下井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检查发爆器的发爆能力。
将开关钥匙转到充电位置后,看氖灯是否发光,用灯炮试验启动能力是否足。
但严禁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能力。
(二)带足放炮母线和边接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放炮母线应使用无明接头、无破皮的双芯电缆或多股胶质线。
母线电阻:长度不超50m时,电阻不大于20欧姆,长度100m时,电阻不大于30欧。
母线敷设后须做导通试验。
3.炸药、雷管的领退,应遵守如下规定:(一)放炮员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入库,炸药雷管按领单发放。
(二)放炮员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库,库管员点清验收后,在帐卡上签字。
严禁带入工房或更衣室。
4.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装入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炸药、雷管只能由放炮员自运,不准托他人代运。
放炮员携带雷管时,炸药雷管要分开装。
炸药应由生产班指定专人运送,严禁电溜子、皮带机等机械支送炸药。
两人运送炸药时,必须间隔10米以上。
5.领取炸药雷管时,应检查药卷外观,防潮剂有无裂痕,封口是否严密,炸药是否变硬等。
不合格品,不得领用。
领用的电雷管,必须做导通试验、编号。
不导通、编号和脚线未扭接的雷管,不能发放和领用。
6.在采掘工作面存放的炸药雷管,炸药箱必须加锁,集中存放。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存放地点支架完好,无淋水不准其他人在此休息,并远离电缆和电器设备。
每次放炮时,炸药箱必须放到警警戒线以外安全地点。
7.发爆器在放炮后,应挂放在无淋水,通风良好干燥地点。
发爆器发生故障,应带出地面检修,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和拆卸。
8.装配引药时,扎孔必须用木质、竹质,也可用铝、铜质制作。
扎孔位置应在药卷平头中心。
将雷管插笔药卷后,脚线要在插入一个雷管,做引药附近无电缆、无电设备,支架完好。
做好的引药清点后,入箱加锁。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本(2篇)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本一、目的与范围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放炮员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并促进炸药爆破作业的顺利进行。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炸药放炮工作的人员。
二、安全要求1. 放炮员必须熟悉并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的有关炸药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放炮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件。
3. 放炮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耳塞、工作服等。
4. 放炮员在操作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评估,确保没有人员和物品在危险范围内。
5. 放炮员必须熟悉炸药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确保正确选择和使用炸药。
6. 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放炮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或忽略任何步骤。
7. 放炮员必须配备完善的放炮工具和设备,并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8. 放炮员必须持续关注天气状况和地质情况,确保在适宜的气候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
9. 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在作业过程中不影响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10. 放炮员必须遵守作业现场的管理规定,包括不吸烟、不聚众、不随意乱扔垃圾等。
三、安全操作流程1. 放炮员在接到任务后,必须与现场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作业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2. 放炮员在作业前必须对所需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并满足使用要求。
3. 放炮员必须核实炸药的数量和规格,确保与放炮方案的要求匹配。
4. 放炮员必须对放炮区域进行详细勘测,标记安全区域和警示标识。
5. 放炮员在放炮前必须向周围人员发出警告,并确保现场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区域。
6. 放炮员必须按照放炮方案的要求,准确设置并连接引爆装置。
7. 放炮员在放炮前必须进行最后的检查,确保一切就绪后方可进行引爆操作。
8. 放炮员在引爆时必须站在安全距离外,并观察爆炸情况。
9. 放炮员在确认安全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交通和工作秩序。
10. 放炮员必须及时填写作业记录和事故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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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5724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实用版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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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第1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
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局、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第5条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在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及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在岩巷掘进或延深井筒时,无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瓦斯的煤、岩层10米以外。
在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应适当加长这个距离。
如果工作面中发现瓦斯时,则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第一段用瞬发电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厂家生产和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7条在发出使用电雷管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8条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10条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条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第12条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助手运送。
2.领取的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没的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
如果电雷管和炸药装同一容器内,必须设置坚固牢靠的隔板,将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间隔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缺罐上下。
4.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人车时,应在末端车厢内,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并且应与其他人车以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
携带人员要时刻将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7.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炮药箱内。
炮药箱要放到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干燥的安全地点,并离开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
8.放炮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放炮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第13条检查放炮器与放炮母线。
放炮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放炮母线长度符合规定,并无断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4条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等放炮器具。
第15条引药的装配: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管体抽出。
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的脚线末端要扭结。
2.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炮药箱附近地点进行。
禁止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2) 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
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
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
每个药卷内只准插放一个电雷管。
(4) 装配好的引药要整齐摆放在炮药箱附近符合规定的安全地点,并且点清数量、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放炮操作第16条装药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放炮员或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迎头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装药前及放炮前后的“一炮三检”制度。
2.放炮员或班组长负责对工作面附近洒水灭尘。
3.由班组长负责、放炮员监督,对迎头附近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完好、齐全。
4.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5.放炮员、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及时处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迎头空顶距离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2)装药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和撤出的煤、矸、矿车及机电设备,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时;(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时;(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10) 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7条装药:1.放炮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
各炮眼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
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
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在有煤尘与瓦斯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禁止采用反向起爆方式。
6.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成块状。
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
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灯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7.严禁采用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雷管放炮。
8.在同一次装药放炮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第18条封泥应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如粘土或砂子、粘土混合物等。
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放炮。
第19条封泥的装填结构与操作应按如下规定: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不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
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0条炮眼封泥量的规定: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1.0米时,封泥长度应不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在有突出的掘进工作中,所有不装药的炮眼都应用封泥充满填实。
第21条放炮母线的敷设:1.放炮母线必须使用导电性能好的绝缘双线,禁止用钢轨、金属管、电缆等导体当作回路或母线使用。
2.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3.放炮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
其两端头在与脚线、放炮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4.放炮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5.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必须随用的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
第22条联线方式与接线要求: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就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放炮员操作;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23条在连线放炮前,必须在距迎头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
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放炮。
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4条放炮前要做好警戒工作:1.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还要设置警戒牌、拦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第25条放炮: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放炮员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放炮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放炮员进入拉炮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放炮信号。
3.放炮员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后,将母线与放炮器相接,并将放炮器手把插入放炮器,转至充电位置。
4.第二次发出放炮信号,再过10~15秒,放炮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放炮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5.电雷管爆后,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
拔下的放炮器手把应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第26条放炮后验炮:1.迎头排除炮烟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即进入迎头,由外向里顺序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开动电气设备。
3.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并找除悬矸危岩。
4.通电后若没有起爆,放炮员须取下放炮手把,将母线摘下并扭结短路。
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分钟、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检查,如为短路、断线、连接不良等原因,应立即处理;如确认非线路原因,又不能确定瞎炮位置时,可采用每两个雷管进行并联,然后将各并联雷管串在一起的并串联方法,重新联线起爆。
5.检查处理瞎炮或重新联炮前,必须在观察顶、帮、处理悬矸危岩后方可操作。
第27条处理瞎炮:1.处理瞎炮时,必须在距瞎炮眼0.3米处打出的平行炮眼中重新装药放炮,眼深要超过瞎炮孔深度;打眼时应在瞎炮眼外端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2.严禁用镐刨或从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