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5]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
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5〕4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年检评估情况的通报(2014)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人社函[2014]3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情况的通报
(黑人社函〔2014〕38号)
省直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16号)精神,省厅组成4个评估小组,于2014年1月6日至24日对2013年1月1日前由省厅批准成立的76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进行了全面检查评估,现将评估结果通报如下:
黑龙江育英按摩技能培训学校等63 所学校达到继续办学的条件,其中优秀16所,良好19所,合格28所;黑龙江省阳光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6 所学校年检不合格,
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三个月,三个月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依法撤消;黑龙江龙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7 所学校自动放弃办学资质,依法撤消。
附件:1、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格名单
2、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限期整改名单
3、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撤消名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17日附件1
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格名单
一、优秀学校名单
1、黑龙江育英按摩技能培训学校
2、黑龙江汇泽职业培训学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黑财库[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黑财库〔2014〕14号)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省直各部门:为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促进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4年3月21日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代理银行集中支付与清算行为,有效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资金运行效率,根据省财政厅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对代理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考评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代理银行业务代理难度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等4部分组成。
第六条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综合考评的年度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发[2016]88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发[2016]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433582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f9.png)
⿊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和计划⽣育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总局⼈⼒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局)、卫⽣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宣传⼯作。
本评审标准从印发之⽇起开始执⾏,原《⿊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社发﹝2014﹞30号)同时废⽌。
⾼级卫⽣职称考试频道为⼤家推出【2017年⾼级卫⽣职称考试课程!】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通过资格评审梦助⼒! 卫⽣系列法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参照《⼈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国⼈部发〔2004〕67号)“附件5: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中相关规定执⾏。
卫⽣系列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仍按《⿊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龙江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保发〔2010〕111号)中相关规定执⾏。
⿊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6年12⽉21⽇ ⿊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通⽤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专业技术⼈员的能⼒与⽔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龙江省卫⽣专业技术⼈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条专业划分 在本评审标准中,卫⽣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与卫⽣学、药学、护理学五个专业。
第三条适⽤范围 ⼀、临床医学专业适⽤于在医疗卫⽣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和医学辅助技术⼯作的专业技术⼈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黑人社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7号)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黑办发[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1〕19号)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2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快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保障完善的管理服务体制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人员待遇,建立适合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和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规律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黑人社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号省直各参保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75号)的要求,为加强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管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保证基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和国家药品目录(2017版)乙类药品中的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等纳入省直医保特殊用药,实行分类管理。
二、特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其中参保人员使用曲妥珠单抗等22种靶向药品所需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后,其余部分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利拉鲁肽等18种药品所需费用,与其他乙类药品一样,个人先行自付20%后,其余部分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见附件)。
三、特殊用药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支付金额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四、符合特殊用药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住院、门诊特殊治疗时(含指定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曲妥珠单抗等22种靶向药品。
五、参保患者异地就医,经省医保局备案后,可享受特殊用药待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8.06
•【字号】黑人社函[2013]365号
•【施行日期】2013.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3〕365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6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方便省直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经研究决定,现确定以下149家医疗机构和32家零售药店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详见附件)。
请各定点单位认真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定点服务协议,认真履行定点机构的职责,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6日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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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
作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办[2017]3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的通知
(黑财办〔2017〕35号)
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
为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顺利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按照“渠道清楚、方法简明、不重不漏”和尽量避免资金重复往来划拨的原则,现制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部门事项的操作办法及工作流程如下:
一、操作中需明晰的相关事宜
(一)改革准备期。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自制度改革时点起至正式实施改革时点之间为改革准备期。
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改革准备期的截止时点原则上统一为2017年9月30日(各单位实际准备期结算截止时间、开始缴费和省社保局发放统筹内项目养老金时间,以经省社保局确认时间为准,下同)。
自2017年10月起,各单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单位不再发放统筹内项目退休费,改由省社保局发放。
各单位主管部门分两个时间段分别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指标(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提出申请,下同),财政部门依据各部门申请对应两个时间段分别操作:一是改革准备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二是2017年10月至12月制度实施后。
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上述两个时间段的申请一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提交时间最晚不超过9月20日,如未按时提交申请影响缴费和发放,由主管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
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先行汇总申请追加所属单位10月至12月缴费预算指标、调整统筹外项目退休费预算指标,提交申请时间最晚不超过9月20日,以确保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按时发放退休人员待遇;待结算结束后,再申请追加、调整所属单位准备期补缴费用相关经费预算指标,提交申请时间最晚不超过11月底,届时未完成结算工作的待2018年再提出申请。
(二)财政负担比例。
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
费,已经发放或已经安排的统筹内外项目退休费等各项经费中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在准备期结算、制度实施后追加或调整预算指标、填报相关汇总表时,均按照以下规则计算或填列: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非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以下简称“非全额单位”)由财政按比例负担,财政负担比例为财政部门提供的按照2014年至2016年三年该单位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含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占总支出确定的平均比例;实行财政定额、定项补助等特殊补助政策的单位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政负担比例为0%,所需资金从现有财政补助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中调剂解决,财政不再额外追加预算指标。
上述财政负担比例,仅在准备期结算及年底前追加缴费预算指标时使用,以后年度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规定执行。
(三)统筹内和统筹外项目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统筹内项目”退休费是指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由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退休费,是指统筹内项目提高标准部分和各级政府自行增加的项目,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统筹内项目和统筹外项目退休费的具体项目名称和金额依据《2017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通知单》进行确认。
统筹内项目退休费由省社保局负责发放;统筹外项目退休费,全额单位由单位缴拨给省社保局代发,非全额单位由单位自行发放。
二、准备期结算工作操作流程
(一)省社保局出具相关要件和报告
由省社保局负责按单位进行准备期结算,结算结束后将《2014年10月-2017年9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基金结算通知单》和《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