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的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包括电缆、接线盒、分配箱、开关、插座等各类电气设备。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检修和维护,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职责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人员遵守和执行。
(二)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三)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五)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取与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相关的信息,做好信息沟通、交流与共享。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具体职责由相关部门明确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安装和验收、操作和维护、定期检查和巡视、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安装和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电气设备的正确安装和接线。
安装和验收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备工作。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要求,严禁擅自调整和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检查和巡视的频次和方法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检查和巡视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制度(5篇)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井下机电设备正常、安全运转,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消灭井下电气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凡从事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安装、验收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执行GB3836-83《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规程》和《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性检查细则》。
三、新购进的高压防爆开关、低压防爆开关、防爆电动机、防爆移动式变电站、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皮带机综保、瓦斯继电器、仪表等防爆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经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电检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详细检查,合格后在设备上粘贴合格证,设备组进行设备编号方准下井使用。
四、防爆接线盒、防爆电铃、打点器、按纽等五小防爆电器,发放使用前必须经过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详细检查,合格后签发入井合格证方准下井使用。
五、凡升井检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成后,都必须由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员、设备管理员、维修负责人、技术员共同对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并贴有检查合格证方可入库,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发放。
六、新装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由本单位机电技术人员提前一个月将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所需设备报机电科,然后由机电科科审批和准备。
七、新采(掘)工作面安装完毕(按部分安装完毕)后,必须不少于开工前三天通知安全科,然后由安全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详细验收,验收中机电科尤其应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保护装置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八、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入井、安装、检修、维护和详细工作记录。
九、每台、每套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机电科设备组必须有每一设备的使用地点、设备编号、规格型号、容量等内容的设备台帐。
十、凡防爆电气设备,因检修、安装、使用不当、不合格而造成的失爆,一律按矿发文件进行处罚。
十一、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设备包机制度,做好开机、运转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发现失爆应立即停止运转,并切除电源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向机电科、调度室汇报。
防爆设备入井检查制度(5篇)

防爆设备入井检查制度为了提高我矿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水平和电气设备完好率,加强我矿防爆设备的入井安装验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防爆设备的入井安装验收。
1、防爆设备入井,要严格执行入井合格证管理制度,即入井前必须由专职防爆设备检查员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填写防爆设备入井证。
否则,井口信号把钩工有权制止入井。
对防爆设备无入井证入井的,按违章处理信号把钩工。
2、搬运防爆电气设备时,不得损伤防爆电器设备的隔爆性能和防爆设备的零件部件。
3、防爆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防爆细则》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进行安装。
安装结束,必须经专职(兼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方准送点运行。
4、安装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设备安装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为设备移交做好准备工作。
5、安装好的防爆设备实行挂牌管理,必须标明设备的整定情况、包机责任人等内容。
防爆设备入井检查制度(2)是指针对煤矿及其他爆炸危险场所,在进行井下作业前,对防爆设备进行检查的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防爆设备入井检查制度:1. 资质要求:所有参与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防爆设备检查资质,并经过专业培训。
2. 检查人员:指定专门的检查人员负责防爆设备的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必须熟悉防爆设备的种类、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
3. 检查时间:所有进入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在进入前必须对自身的防爆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配备有效的防爆电池。
4. 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防爆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功能检查和性能测试。
包括但不限于防爆灯、防爆工具、防爆服装等。
5. 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必须将每次检查的结果记录在检查表中,并签署确认。
记录包括检查日期、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结果等信息。
6. 异常处理:如果发现防爆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同时,通知相关人员更换或维修设备,并记录下来。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3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环境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障矿井井下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动机、电缆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矿井井下各个工作区域以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设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爆管理的制度和标准、组织培训、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标准第八条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九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防爆管理的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组织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爆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煤矿矿井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矿井电气防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气防爆管理,杜绝电气失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原煤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机电科是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的职能部门,安检科是电气防爆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各单位机电科、安检科必须高度重视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确保电气防爆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现场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各单位机电科是外来施工单位(建井处、安装工程处、六处、勘探工程处等)电气防爆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把外来施工单位的电气防爆管理纳入日常考核,定期对其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矿、队(项目部、工区)、班组三级防爆管理网络,按规定周期对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特殊时期应增加检查次数。
第五条防爆检查人员配置(一)各单位机电科及其它生产业务科室,必须明确一名副科长分管电气防爆工作。
(二)各单位机电科必须设防爆管理组,配齐专职防爆检查员,配置人数应满足检查周期需要(建井处、勘探工程处参照100-240万吨矿井配置),但不得少于表1规定人数。
表1:专职防爆检查员配置数量(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等使用机电设备的井下单位(项目部、工区),必须明确一名副队长(副经理)负责电气防爆工作,配置2名~3名兼职防爆检查员,采掘头面每班至少配1名跟班防爆电工负责防爆检查工作。
(四)专、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电工应具备中技或高中及以上学历,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并取得井下电气作业合格证。
(五)专、兼职防爆检查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必须报各单位机电科备案。
第六条防爆管理职责(一)防爆管理职责划分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责任”。
(二)各单位机电负责人是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的行政管理。
(三)机电副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电气防爆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的技术管理。
(四)机电科长是电气防爆业务保安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的日常管理。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井下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并经过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周期和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和规范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潜在风险。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规定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接线。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设备选择和安装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设备厂家的安装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设置,防止灰尘和湿气侵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按照规定的容量和标准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包埋,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接地电阻,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火花和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三章设备维护和保养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润滑和清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前应断开电源,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使用人员签字等信息。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有专门的计划和方案,并按计划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4篇)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利用电气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科研和生活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该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建立健全防爆管理机制,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电气设备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该依法遵守,科学合理,经济适用,责任明确,组织有序,工作连续,有效管理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要求第五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操作规程,规定明确的防爆措施和操作规范;(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确保人员具备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的能力;(三)加强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四)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五)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救援组织,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事故;(六)加强防火安全管理,严格按照防火要求进行布线、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七)加强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的防爆技术和设备,提高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八)加强管理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防爆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防爆要求;(二)电气设备的安装和布线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三)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四)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能;(五)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进行检修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六)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七)电气设备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制定本《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井下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三、职责与义务1.单位:(1)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
(2)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4)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人员:(1)严格遵守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防爆培训,掌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知识。
(3)发现井下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维护作业安全。
四、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措施1.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1)优先选择防爆型电气设备,并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2)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远离易燃易爆区域。
2.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1)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井下电气设备。
(2)严禁擅自改动电气设备的线路和参数设置。
(3)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负责人。
3.定期巡检与检测:(1)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每年进行一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4.维修与保养:(1)电气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设备维修和保养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规操作。
(3)维修和保养记录必须按照要求保存,以备查阅。
5.应急处理措施:(1)建立应急专班,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发生井下电气设备事故时,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本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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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高家庄煤矿关于加强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的管理规定第1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标准和规定,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提高机电设备的运行质量,消灭失爆设备,杜绝因失爆而引起的重大事故,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机电科成立防爆检查组,配备2—3名专职防爆检查员,专职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各生产工区必须配备1名兼职防爆检查员,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
兼职防爆检查员在业务上属机电科防爆检查组领导。
第3条防爆检查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的人员。
防爆检查员由机电矿长直接领导,对机电矿长负责。
第4条区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对本区队所管辖的设备每天检查一次;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组人员,分区包干,对全矿井的设备每周最少检查二次;矿每周至下而上进行一次检查,由采掘运输区队,包机组等基层单位逐台检查。
矿在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等领导下,组织安监人员,防爆检查组,电管组等参加全矿使用设备按《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检查,检查的总数量还应不小于电器设备和小型电器数量的60﹪,并统计完好率和失爆率。
第5条对检查出来的失爆设备,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理外,对包机人要填表登记,追究责任,并对责任单位实施经济处罚:发现一处失爆,罚包机人500元,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6条对防爆检查的罚款设立专用帐户,主要用于对机电设备维护管理好的单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的奖励。
奖励的标准由矿每季进行综合评比获得。
第7条所有井下电器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下同)的选用,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8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机电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无《入井许可证》不得入井。
否则,罚井口把钩工100元/次。
第9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器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第10条防爆检查按照《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试行)》执行。
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试行)》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高家庄煤矿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高家庄煤矿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矿井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煤尘爆炸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及连线电缆。
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Exdi)、煤安标志(MA)、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无“铭牌”为不完好。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下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并签发“入井许可证”才能下井,现场检查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为失爆。
二、壳体第四条凡是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否则为失爆。
第五条隔爆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凸凹深度超过 5 mm为失爆。
第六条隔爆外壳开焊为失爆,锈蚀严重、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皮脱落较多为不完好。
第七条穿越隔爆腔的接线座有裂缝或晃动为失爆。
第八条隔爆外壳上的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衬垫的厚度不能小于2mm。
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6mm,当外壳净容积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
否则为失爆。
观察窗玻璃表面伤痕深度小于1mm 为不完好,否则为失爆。
三、防爆面第九条隔爆接合面间隙和宽度不得小于表1、表2的规定,快开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宽度不小于25毫米,否则为失爆。
1、静止隔爆面的间隙与接合面宽度:表12、活动部分(操纵杆及电机轴)隔爆接合面间隙与接合面宽度:表2第十条隔爆面划伤为不完好,其深度与宽度大于0.5mm,或无伤隔爆面有效宽度小于表1、表2规定值的2/3,为失爆。
无伤隔爆面的有效宽度计算见图1。
L1—无伤隔爆面有效宽度L —隔爆面规定宽度L1—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最短有效宽度图1第十一条转盖式或插盖式隔爆面的宽度不得小于25mm,间隙不得大于0.5 mm,否则为失爆。
快开式门或盖因变形打不开,且隔爆面间隙大于或结合面有效宽度小于表1规定值为失爆,否则为不完好。
第十二条隔爆面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6.3μm,操纵杆的粗糙度应不大于3.2μm,否则为失爆。
第十三条隔爆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有“云影”为不完好,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失爆。
(云影: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
第十四条隔爆面局部存在直径大于0.5mm,深度大于1mm的砂眼,在1cm2范围内超过5个为失爆。
第十五条隔爆面上不得有油漆和硬杂物,否则为失爆。
第十六条隔爆面应磷化或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油等合格的防锈油(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磷面脱落并未涂防锈油为失爆。
涂油应在防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
四、电缆引入装置第十七条高压电缆的引入装置采用浇铸固化密封式时,填料的填充深度须大于电缆引入孔径的1.5倍(最小为40mm),否则为失爆。
采用铠装电缆供电时,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铅皮上,否则为失爆。
第十八条电缆护套伸入器壁小于5mm为失爆;大于15mm为不完好,电缆直径较大而不能进入接线腔时,可适当将需伸入接线腔部分电缆护套锉细。
第十九条没有接线的电缆引入装置分别用密封圈和金属挡板、挡圈依次装入、压紧,否则为失爆。
接线的电缆引入装置若加装金属圈时应装在密封圈外面,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条金属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套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于1mm,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一条接线嘴压紧后应有间隙,否则为失爆。
接线嘴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差不应大于5 mm,否则为不完好。
接线嘴压紧后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只能用一个不开口的金属圈来调整,不得再垫其它杂物。
金属圈的内外径应与喇叭嘴伸入器壁规格一致。
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二条接线嘴压紧要求:卡兰式的以压紧密封圈后用单手晃动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动时为失爆。
螺旋式接线嘴拧入丝扣数不得少于5扣,用单手顺压紧方向用力拧动超过半圈为失爆。
第二十三条接线嘴严禁朝上,否则为失爆。
接线嘴外部有缺损,不影响防爆性能为不完好。
第二十四条电缆压线板压紧要求:未压紧电缆为失爆,电缆压紧后的直径比原直径减少10%及以上,为不完好。
第二十五条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内不允许由负荷侧接线嘴接入引出电源线或从电源侧接线嘴接入引出负荷线,低压隔爆开关的控制线、信号线嘴严禁接入或引出动力线,否则均为失爆。
五、密封圈第二十六条必须使用合格的橡胶密封圈,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七条密封圈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3规定值,否则为失爆。
表3备注:D:表示密封圈外径,D o:表示进线装置内径2 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为±1mm、芯线截面积4mm2及以下电缆密封圈内径应不大于电缆外径,否则为失爆。
3 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否则为失爆。
4 密封圈的厚度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截面积70mm2的电缆除外),且不得小于4mm,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八条密封圈修整后应整齐圆滑,凹凸大于2mm(含2 mm)为失爆,小于2mm为不完好。
第二十九条密封圈的同心槽线应朝内,否则为不完好。
控制线、信号线的密封圈分层严重内凸、外凸达密封圈宽度的1/3者为失爆。
第三十条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否则为失爆。
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时为失爆。
六、紧固件第三十一条隔爆面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二条紧固件应采用不锈材料或经电镀等防锈处理,否则为不完好。
第三十三条同一紧固部位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一致。
螺纹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过三扣,否则为不完好。
第三十四条紧固隔爆面螺栓的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
紧固螺钉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不小于螺纹直径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则螺钉必须拧满螺孔,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五条隔爆面紧固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弹簧垫圈与螺栓规格一致,弹簧垫圈应压平),螺栓松动,无弹簧垫圈(或背帽)和弹簧垫圈不合格均为失爆。
七、联锁装置第三十六条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七条开关内隔离开关应与负荷断路器、接触器在电气或机械上联锁。
否则为失爆。
八、电缆与连接第三十八条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连接装置的接头,为失爆。
第三十九条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连接器和未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的接头,为失爆。
第四十条通电电缆末端没有接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为失爆。
第四十一条橡套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为失爆。
九、电缆接线工艺第四十二条接线应采用弓形垫圈、碗形垫圈或利用专用的接线头连接导线,螺母下应有弹性垫圈,或采用双螺母。
不得压芯线绝缘,芯线裸露部分距卡爪(或平垫圈)的最近端不得大于1mm,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三条高压电缆的连接,一律采用压接方式,否则为不完好。
接线柱使用压板压线时,压板凹面一律朝下,否则为不完好。
井下使用的带有屏蔽层的电缆接线时,必须将屏蔽层处理干净,否则造成事故的按失爆论处。
第四十四条电气设备内接地线未接者为失爆。
接线腔内地线长度应适宜,以松开线嘴卡兰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脱为宜;接地螺栓、螺母、垫圈不允许涂绝缘物。
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五条接线腔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使用铠装电缆的接线腔内不允许有油,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六条隔爆接线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应符合表4规定值,否则为失爆。
隔爆电动机斜面接线盒严禁反装,否则为失爆。
表4 、隔爆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mm)十、其它第四十七条插接装置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当断开时插销不得带电,否则为失爆。
第四十八条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影响防爆性能的附属元件必须齐全、完整、可靠。
损坏、折除或失效均为失爆。
第四十九条接线嘴电缆出口处应平滑,出现死弯致使橡套电缆(包括控制线、信号线)绝缘外护套与相线的绝缘橡胶分层为失爆。
第五十条旋转电机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外风扇、风扇罩、通风孔档板和它们的紧固零件相互间的距离最小为风扇最大直径的1%,且不小于1mm,否则为失爆。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