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厅发〔1999〕22号
人社部最新发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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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制造人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 水平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员
试员
构
评价类 2005〕2号)
17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
电子器件制造 人员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 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 构
调工
水平 评价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构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 辆驾驶人员)
准入类
号)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8〕6号)
设备点检员
电工
6
机械设备修理
人员
锅炉设备检修工
变电设备检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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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工具制造 加工人员
模具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 水平 《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
同有关行业协会
评价类 114号)
25
机械热加工人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 水平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
水平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评价类 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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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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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装配 调试人员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 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 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 构
水平 评价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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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我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要求,大多数地区能够按规定为职工调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但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对应划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不转或少转,有的要求职工原参保地区划转不应转移的基金,有的要求职工补缴不应缴纳的费用,导致部分职工调动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
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01•【文号】国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
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
要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要推动职业资格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
要妥善处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续工作,研究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搞好政策衔接,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国务院2016年12月1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7项,其中准入类3项,水平评价类4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消纳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实施2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农业部准入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取消纳入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资格统一实施3临时导游国家旅游局准入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消纳入导游资格统一实施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水平评价类《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取消师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消纳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实施6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国气象局水平评价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取消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组织实施7管理咨询人员职业资格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号)取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0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小类细类(职业)1机械设备装配人员工程机械装配与调试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皮革护理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取消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6号)2动力设备装配人员电机装配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取消船舶柴油机装配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56号)3机械设备维修人员钻掘设备维修钳工国土资源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地质测量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7号)取消4电子产品维修人员计算机(微机)维修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取消号)5裁剪缝纫人员服装制作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取消6乳品、冷食品及罐头、饮料制作人员饮料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取消乳品加工工农业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乳品预处理工农业部《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7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酱油酱类制作工、食醋制作工、酱腌菜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取消制作人员作工、调味品品评师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56号)味精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8粮油食品制作人员烘焙工、豆制品制作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取消发〔2004〕1号)9屠宰加工人员猪屠宰加工工、牛羊屠宰加工工、禽类屠宰加工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取消10肉、蛋食品加工人员肉制品加工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取消11印前处理人员平版制版工、柔性版制版工、网版制版工、凹版制版工、印前制作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取消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关于印发凹版制版工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6号)12印刷操作人员平版印刷工、柔性版印刷工、网版印刷工、凹版印刷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取消知》(人社厅发〔2010〕39号)13印后制作人员印品整饰工、装订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关于印发凹版制版工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6号)取消14装饰装修人员装饰装修工、地面供暖施工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取消〔2009〕90号)15图书资料与档案业务人员图书资料业务人员文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0号)取消纳入职称系列进行评价管理16电信业务人员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电信机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2号)《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取消17电信通信传输业务人员市话测量员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取消〔2009〕78号)18其他购销人员粮油购销员国家粮食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取消19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人员铁路售票员、售票值班员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取消20大田作物生产人员农艺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9号)取消21农业实验人员农业实验工、农情测报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取消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8号)22园艺作物生产人员蔬菜园艺工,果树园艺工,茶园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关于印发果树园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9号)取消23热带作物生产剑麻栽培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取消人员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24中药材生产人员中药材种植员国家中医药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取消25农副林特产品加工人员棉花加工工供销合作总社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取消26家畜饲养人员牛肉分级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取消27家禽饲养人员家禽饲养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取消28蜜蜂饲养人员蜂产品加工工供销合作总社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取消29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实验动物饲养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取消30动物疫病防治人员水生生物检疫检验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取消31草业生产人员草原监护员、草坪建植工、牧草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取消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32水产养殖人员海水水生植物苗种繁育工、珍珠养殖工、生物饵料培养工、水产养殖质量管理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8号)取消33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人员农村节能员、生物质能利用工、微水电利用工、小风电利用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取消《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34钻井人员钻井工、固井工、井架安装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取消35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油、气井测试工,采油工,采气工,井下作业工,天然气净化工,油气输送工,油气管道保护工,液化天然气操作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取消〔2011〕56号)36盐业生产人员海盐制盐工、苦卤综合利用工、精制盐工、盐斤分装设备操作工、冷冻提硝工、真空制盐工、井矿盐卤水净化工、井矿盐采卤工、驳筑集拆坨盐工、湖盐脱水工、湖盐采掘工中国盐业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取消37石油炼制生产人员燃料油生产工,润滑油、脂生产工,石油产品精制工,加油站操作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取消38化学肥硝酸铵生产中国石水平评《关于印发第取消料生产人员工、碳酸氢铵生产工、硫铵工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价类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39合成树脂生产人员聚乙烯生产工、聚丙烯生产工、聚丁二烯生产工、聚氯乙烯生产工、环氧树脂生产工、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生产工、聚苯乙烯生产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取消40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农药生物测试实验工、染料分析工、涂料合成树脂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取消制漆配色调制工、催化剂试验工、化工添加剂制造工、催化剂制造工、化学试剂制造工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3〕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41工件表面处理加工人员涂装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取消42运输车辆装配人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装配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取消43船舶制造人员船体装配工、船舶管系工、船舶钳工、船舶气割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56号)取消44其他机械设备修理人员带温带压堵漏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取消45橡胶制品生产人员橡胶硫化工、橡胶成型工、橡胶半成品制造工、橡胶炼胶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取消46饲料生产加工人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取消47中药制药人员中药固体制剂工国家中医药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取消48水泥及水泥制品生产加工人员石灰焙烧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取消49墙体屋石膏粉生产工中国建水平评《关于印发第取消面材料生产人员筑材料联合会价类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50装饰石材生产人员石材护理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取消51陶瓷制品生产人员陶瓷模型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取消52珠宝首饰加工制作人员贵金属首饰机制工国土资源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取消53行政事务人员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人力资源社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取消图员保障部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54营业人员营业员、收银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取消珠宝首饰营业员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工业和信息化部55拍卖、典当及租赁业务人员鉴定估价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取消56保管人员冷藏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取消57调酒和茶艺人员调酒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取消58公共卫生和营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人力资源社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取消养配餐人员保障部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59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科技咨询师、职业信息分析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取消农产品经纪人农业部、供销合作《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总社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60演员电影电视演员文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7号)取消纳入职称系列进行评价管理61美术专业人员书法师文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7号)取消62摄影服务人员摄影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取消63洗染织补人员洗衣师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取消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64办公设备维修人员办公设备维修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取消65玩具制作人员布绒玩具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取消66漆器工艺品制作人员漆器镶嵌工、彩绘雕填制工、漆器制胎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三批漆器制胎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0号)取消67金属工艺品制作人员金属摆件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取消发〔2010〕39号)68雕刻工艺品制作人员工艺品雕刻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取消69文教用品制作人员自来水笔制作工、圆珠笔制作工、铅笔制造工、墨水制造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取消70乐器制作人员钢琴制作工、管乐器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取消71筑路、养护、维修人舟桥起重工、道岔钳工、机动舟驾驶员、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取消员铁路舟桥工(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72铁路、地铁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运转车长、指导车长、机车检查保养员、机车整备工、列车轴温检测员、信号员(长)、驼峰调车长、救援机械副司机、铁路电源工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关于印发铁路通信工(维护)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61号)取消73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及有关人员叉车司机、装载机司机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取消74海洋环境调查与监测人员海洋环境监测工国家海洋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取消75计量人员化工仪表维修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取消76包装人员钢铁产品包装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取消77浴池服务人员修脚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取消78木材制木雕工人力资水平评《关于印发锁取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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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259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条例》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
此项基金收支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
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
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0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机构
评价类 54号)
压缩机操作工
化工、煤炭行业技能鉴定 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5〕1号)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
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
13
电力、热力生 班员、继电保护员 产和供应人员 燃气轮机值班员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 129号)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33号)
10
房屋建筑施工 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 工、架子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 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 构
评价类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4〕1号)
筑路工
桥隧工
9
土木工程建筑
施工人员
防水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 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 关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 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 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 27号)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 号)
工程机械维修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 〕66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 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 定机构
水平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 〕66号)
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一、养老保险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即湘政发[1996]3号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即永政发[1997]18号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即湘劳社发[2001]190号5、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编办《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即湘劳社发[2002]91号6、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即湘劳社函[2002]146号二、养老保险对象和范围1、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编内聘用人员)。
2、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3、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
4、中央在永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除外)。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1、基金的征集标准:单位缴纳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的23%,个人缴纳标准暂定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最终达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
2、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参保单位应在每一年度末为干部、职工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3、在职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参保单位有新增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新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调动转入等手续到社保处业务科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参保单位如有人员减少,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调出手续、退休审批表、死亡通知单等办理转出、停保、退保等手续。
01-1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提升补贴目录-81--3

2006〕33号)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 〕66号)
锅炉操作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 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 〕14号)
14
仪器仪表装配 人员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 129号)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33号)
10
房屋建筑施工 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 工、架子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 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 构
水平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评价类 2005〕1号)
11
备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设定依据 Nhomakorabea15
电子设备装配 调试人员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 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 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 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5〕2号)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 94号)
38
中药饮片加工 人员
中药炮制工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 〕94号)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8c4e2f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bd.png)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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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发〔1999〕22号: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
点击数:995 更新时间:2008-7-13 16:15:19
劳社厅发〔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我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要求,大多数地区能够按规定为职工调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但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对应划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不转或少转,有的要求职工原参保地区划转不应转移的基金,有的要求职工补缴不应缴纳的费用,导致部分职工调动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
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未建个人帐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三)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区按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
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三、各地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政策。
现行规定与国家不符的,应立即并予以纠正。
今后,凡发现违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行为,我部将限期纠正予以通报批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