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加快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加快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泸市府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加快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08〕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大企业直接融资力度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川府发〔2007〕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扩大直接融资三年(2008 年-2010 年)规划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08〕3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现就我市推进企业加快上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完成,我国资本市场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推进企业上市是企业实现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和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
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有利于利用资本市场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发现公司价值,实现公司股权增值;有利于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速成长做大做强。
同时对于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税收、促进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共同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指导,把握国家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契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把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大力培植上市资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为重点,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到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高经济效益。
工作目标:在2010 年以前,组织培训20 家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指导8 家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规范改制,推动5家竞争力强、运作规范、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上市申报程序,力争有3 家企业发行上市。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1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4日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本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85元/m2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或批复同意的配套费征收事权下放的区域外,其余区域属于市级征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配套费减免以及配套费其他管理事项;配套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配套费减免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
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社事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或退配套费。
全省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会议在泸州召开

6 8・
四川省政府 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委 员会要 闻
第 2期
防力 度不 断加 大 与突 出 问题 和腐 败 案件 易发 频 发
并存。 二是要 切实做好 国企党 风建设 和反腐倡 廉工 作 。抓好 反腐倡 廉工 作既是 党委 、 政府对 国企 党组 织的政 治要求 ,又是 国企 改革发 展 的内在需要 ; 既
腐倡 廉工作 座谈 会上 的重要讲 话精 神 , 要求 各企 业 认 真学 习领会 , 坚决贯 彻落 实 。同时 , 了题为 《 作 深
入 推进党 风建设 和反腐 倡廉 工作 , 为提升 国有企 业
效 益做强 国有经济 提供坚 强保证》 的工作报告 。 秦明 同志 总结 了 2 1 0 1年 国有 企业 反腐倡廉 建 设 工作情 况 。他指 出 , 国资委 和各企业 着力构 建 省 基本框 架和廉 洁风 险防控 ,推进 了惩 防体 系建 设 ;
要突 出领导人 员作风 建设 和廉 洁从业 重点 , 又要全
面落 实反腐倡 廉各项 任务 ; 既需要 国企 党组织 和领
导人 员履行 主体责 任 ,又需要 发挥纪 检监察 机构 、
监事 会 、 审计 等 部 门 的作 用 , 断把 国企党 风 建设 不 和反 腐倡廉 工作推 向深人 。
的意识 , 强对纪 检监察人 员 的监督 。 加
监管 重大措施 落 实情况 的监督 检查 , 进企 业改 革 促 发展 ; 开展 “ 三重 一大 ” 策制度 执行 情况 的监督 检 决 查 , 进企业 科学 决策 ; 促 深化效 能监察 , 促进 企业 提 升效 益 。第 二 , 以进一 步密切企 业党 群干群 关系 为 重点 , 切实加 强企 业领 导人员作 风建设 。大力弘 扬 密切 联系群众 的优 良作 风 ,采 取切 实有力 的措施 , 维护 职工群众 合法 权益 ; 大力 弘扬艰 苦奋斗 的优 良 作 风 , 格 执行 职务 消 费预 算管 理 规定 , 格 执行 严 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3•【字号】泸市府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5]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提出要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15号),从国家治理角度对发挥审计的促进、监督和保障作用提出明确要求,为审计事业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是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领导和开展审计工作的行动指南。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认识新常态,明确新定位,落实新任务,适应新要求。
现就贯彻落实两个意见精神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负责全区、县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保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各级审计机关要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坚持业务工作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科学合理安排年度审计任务,有计划、有重点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协管,下级审计机关正、副职负责人任免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二、依法维护审计权威审计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问题、依法获取数据资料、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凡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整改落实;对阻挠、干扰、不配合甚至拒不接受审计监督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亩均效益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亩均效益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泸市府办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亩均效益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关于提升亩均效益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0日关于提升亩均效益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的决策部署,建立以提质增效为核心的资源配置制度,切实提高产业园区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我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开展园区及工业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6号)精神,把提升亩均效益作为转方式、优结构、增动能的有力抓手,建立完善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推进“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应用,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措施,引导各园区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园区工业用地粗放利用状况,进一步提升招引项目质量和落地产出效益,促进全市产业园区和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2年,全市园区高质量发展取得有效进展,园区评价排位整体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进一步提高;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到2023年,园区全面完成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程度明显提升,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和履约率显著提高,“亩均论英雄”改革走在全省前列,“亩均效益”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到2025年,全市园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实现围绕七大产业统筹布局,主导产业更加突出,产业园区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泸市府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8〕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 年6 月26 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行政事业单位建设。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泸市府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07〕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加强了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至5月31日,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三个区县已建成并正式对外办公,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均确定为行政机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呈现出不断深化、规范发展、全面推进的良好态势。
但这项工作开展不平衡,行政审批数量过多、程序繁琐、效率不高、受理办理不规范,有的办理时限过长,当场办结率不高,甚至办理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存在。
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政务服务中心是推进政务公开、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平台,体现了优质服务、规范高效、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的特点,展示着政府为民服务的形象,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范例。
为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力度和工作力度,切实发挥好政务服务中心在软环境建设中的窗口作用,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杨文杰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刘松培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办室为成员单位的政务服务工作协调领导组。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领导组不定期召开区县和市级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各区县人民政府务必将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国企监事会制度
国企监事会制度
是指国有企业中设立的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制度。
监事会是国有企业中的一种独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保护国家和股东的利益。
国企监事会制度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1. 监事会组成:监事会一般由5至9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委派监事,其余监事由股东推选产生。
2. 监事会职权:监事会有权对企业决策、资产变动、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情况。
3. 监事会职责:监事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和政府报告企业的情况和问题。
4.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问题,并以会议决议形式表达意见。
5. 监事会监督:监事会可以通过检查企业的资料、参加企业会议、派员进入企业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并提出必要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6. 监事会权力:监事会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具有一定的权力,例如可以参与企业经营策划、人事选拔、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
通过建立和完善国企监事会制度,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和监督效果,保护股东权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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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实施方案
省属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实施方案省属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提高省属国有企业的决策效率和监督能力,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运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管理机构设置1、董事会组成:董事会由企业股东选举产生,设立董事席位,并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等。
2、董事会职责:董事会负责企业的重要决策和监督工作,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及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
三、董事选举与任命1、选举程序:董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选举程序需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任期与连任:董事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董事资格:董事应具备相关行业和经营管理经验,并符合法定资格要求。
四、董事会会议1、召开程序:董事会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并通知董事会成员。
2、决策程序:董事会会议决策需通过表决的方式,应有足够的出席人数。
五、董事会工作机制1、常设委员会:设立董事会常设委员会,包括战略规划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人事委员会等。
2、委托管理:董事会可委托相关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务,并进行监督。
3、信息披露:董事会应及时向股东和相关部门披露重要信息。
六、监督与风险管理1、监督职责:董事会应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确保合规和风险控制。
2、风险管理:董事会应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前识别和应对风险事件。
3、内部控制:董事会应加强内部控制,保障企业资产和利益的安全。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详细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
2、股东:股东是指拥有公司股份的投资人,拥有投票权和分红权。
附件:1、公司章程2、风险管理政策3、内部控制制度以上为省属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能够为企业董事会的建设提供指导和参考。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泸市府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泸市府发〔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及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一)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
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分条款等内容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及原则的,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不以招标文件经相关部门同意而减轻责任。
鼓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泸州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核准项目招标事项;配合进行评标专家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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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泸市府办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意见泸市府办发[2016]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市属国有企业发展迅猛、队伍明显壮大,虽然各企业都按《公司法》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从形式上规范了法人治理结构,但实际运行中各企业的公司治理都不尽规范,行政化思维比较浓厚。
大部分企业董事会机构设置不健全,董事结构不优,董事会决策缺乏专业性支持;部分企业决策与执行不分,内部人控制、“一把手”说了算、董事会形同虚设等问题比较突出;大部分企业外派监事,尤其是监事会主席均为兼职,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本无法落实;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考核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董事、监事行为不规范。
深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外派专职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健全外派专职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制度,对于有效防范决策经营风险、规范公司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必要性(一)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是规范公司治理的必由之路。
董事会既是所有权代理人,又是经营权委托人,承载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是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的最终体现,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出资人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
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是否规范,直接体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程度,因此规范公司治理必须加强和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建设。
(二)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是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才能实现公司科学决策、执行高效、规范运行,才能推进公司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运行又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条有效的途径,因此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加强和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建设。
(三)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是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有企业能否成为百年老店,历久不衰,关键在于抗风险能力。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是提升国有企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途径,董事会科学高效的决策、监事会有效的监督则是规范公司治理的关键,因此推动我市国有企业历久不衰、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和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建设。
二、完善董事会建设(四)明晰董事会职权。
依法理顺和规范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厘清董事会与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监事会、党委会以及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职责边界。
明确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听取并审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公司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优化董事会结构。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规模较大、子公司较多的竞争性企业可设置9人(上市公司由其章程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因工作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人,除总经理外其他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并按规定产生和聘任职工董事。
董事会采取外大于内的结构比例,首次委派外部专职董事1至2人,逐步实现外部专职董事占多数。
优化董事会成员专业结构,外部董事主要选配具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经验,或者具有法律、会计、金融、宏观经济、资本运营、科研开发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
加强外部专职董事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人才库。
(六)健全机构设置。
科学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业务专长,确保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各企业董事会原则上应当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设置董事会秘书及其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董事会运转的联络沟通和协调服务工作。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决议,也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并规范其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提名、薪酬考核、审计与风险控制等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外部董事担任。
(七)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召开定期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期、议题等向各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并将有关会议的材料送达各董事。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以信函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董事并送达有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中外部董事必须有1/2以上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召开董事会议应提前通知监事会,监事会应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不能以党政联系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代替董事会。
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可采用会议审议或通讯审议两种方式。
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通讯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仅限于董事会因故不能及时以会议形式召开时采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采用通讯审议方式,视同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董事会审议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债券,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重大收购方案,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书面表决的形式。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含委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逐项对所表决的事项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
投弃权票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董事会决议涉及任何董事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关联关系时,该董事应向董事会披露有关情况,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应计入参加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董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董事人数内;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该董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董事会会议的内容和表决情况制作会议决议,决议在参会董事签字后生效。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用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在参会董事传真签字后生效。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会议内容的记录和整理,并确保会议记录完整、真实。
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会议的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董事会会议记录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应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体现出资人意志,执行出资人的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对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经营班子依法履职;建立健全与监事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重大投资决策、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应聘请律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组织董事会成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三、规范监事会运行(八)明晰监事会职权。
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情况,执行企业章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财务提出预警和报告;监督企业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监督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监督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者市国资委有关规定造成损害出资人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优化监事会组成。
企业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外,其他均由市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外派;监事会主席原则上为专职,从外派的监事中产生;经市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监事会主席可同时派驻3-5户企业监事会工作;兼职监事原则上只派驻1户企业监事会工作。
(十)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主要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以及监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主要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讨论、审议需要提请市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事项,讨论、审议监事会向市国资委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每位监事,监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有专门人员进行详细记录会议情况,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十一)监事会主要工作方式。
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等会议,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汇报,以及调查研究等形式,并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与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企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