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自然人)【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章自然人1.试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①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2.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2)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
财产代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见表37-1)★★★表37-1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二: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见表37-2)★表37-2 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考点三:继承权的保护(见表37-3)★★★★表37-3 继承权的保护37.2 课后习题详解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具体内容为: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
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
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
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民法笔记 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12典、年第七王间的矛盾,进行了法律改革,他说“我甚爱财,但我不欲取不义之财以致富。
”为了维护私有制,促进商品经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涉及民事、也涉及政治权力分配。
由此可见,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古希腊和罗马是多么久远。
三.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民事关系(与国家权力有关的,可称为国事关系。
)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无非基于身体或身体之外的存在体(身外之物皆被人家的财产)而发生,因此,人与人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事财产关系:基于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的关于财产的归属、利用、流转等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基于人的身体、身体要素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四.民法的历史沿革(现代大陆法系作为部门法的民法的形成)(一)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特有的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促成了最发达的古罗马私法1.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十二表法》背景:之前适用习惯法、司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于是平民展开长期斗争,最后迫使统治阶级于前452年,组成“十人委员会”,制作成《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
2.查士丁尼皇帝(527—565)于公元529年颁布《查士丁尼法典》,事件是罗马法成熟的重要标志。
533年查士丁尼还下令编写《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是一本法学教材。
《查士丁尼学说汇篡》(简称《学说汇篡》)由特里波尼亚主编,于533年出版。
特里波尼亚当时为罗马宫、56512312312345678五.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1.公法与司法的划分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江平主编《民法学》):社会关系是否为公共利益,是否涉及公共权力。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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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相邻关系)【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见表20-1)★★★★★表20-1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考点二:相邻关系的种类(见表20-2)★★★★表20-2 相邻关系的种类考点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方的损失。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尽可能促进物尽其用。
(4)公平合理。
在发生纠纷以后,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予以处理。
(5)依法给予补偿。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0.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答:(1)概念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
(2)特点①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法律为了维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防止行使权利中的各种冲突,保障一方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从而规定了相邻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提供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便利。
②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在法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③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④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答:常见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几种类型:(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必须要合理分配自然流水。
②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王利明《民法》(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3小时视频讲解】
王利明《民法》(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词源(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
(2)在一些大陆法系的近代立法中所使用的民法一词,是由市民法转译而来的。
(3)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t Civil”(民法),并用汉字第一次定名为“民法”。
(4)我国清朝末年,清朝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法律所采用。
因此,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
2.民法的作用(1)民法在西方社会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
(2)在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刑轻民的传统,民法文化并不发达。
3.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①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②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我国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①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②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3)民法典和民法通则①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a.采取民商分立立法体制的国家,民法典所规定的范围局限于民事,而另外制定商法典规定商事方面的事项。
b.采用民商合一的大陆法国家,不分民事和商事内容,统一制定一部民法典予以调整。
②我国《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
(4)民法学民法一词还可以指民法学。
我国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
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监护人责任(见表46-1) ★★★★表46-1 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概述监护人责任监护人的补充责任概念和归责原则雇主责任 主要规则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概述 网络经营者侵权的责任 “通知条款”下的侵权责任“知道条款”下的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概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校园人身损害的概念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责任承担的规则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考点二:雇主责任(见表46-2)★★★★表46-2 雇主责任考点三:网络经营者侵权的责任(见表46-3)★★★表46-3 网络经营者侵权的责任考点四: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概述(见表46-4)表46-4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概述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见表46-5)表46-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考点五: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见表46-6)★★★表46-6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46.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监护人责任及其主要适用规则。
答:(1)监护人责任的概念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主要适用规则①法律规定监护人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一般不要求被监护人有过错。
监护人不得以其已经尽了监护职责而要求免责,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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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
4.1 复习笔记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2)学说
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
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3)未出生胎儿法律地位的确认
①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③我国民法采个别保护主义。
(4)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一般来说,民事权利能力一般与自然人的年龄无关。
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某些权利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能产生,如自然人结
婚的权利能力。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仅限于生理死亡,不包括宣告死亡。
(1)生理死亡的判断标准
如何认定生理死亡时间,历来也有种种学说,如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
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2)生理死亡时间的证明
①如果自然人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②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③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1)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
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联系
①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②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②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②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1)立法体现
《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2)宣告的要件
①自然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②须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没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
这里所说的近亲属,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
(3)一般诉讼中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处理
①成年的精神病人,未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旦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该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撤销程序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失去权利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随之终止。
5.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诉讼行为的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1)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传统民法认可的损害赔偿、恢复原状外,还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言,《侵权责任法》第32条就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采如下判断标准:
①自然人致他人损害,即使该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财产的,即有责任能力,应承担责任。
②无财产的,即无责任能力,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③可见,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固然有责任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得有责任能力。
3.自然人的其他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