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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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管理层和各大媒体关注的热门议题。

下文是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24•【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企业经费管理规定(3篇)

企业经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企业经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部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三条企业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经费使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

(三)效益性原则:经费使用应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节约性原则:经费使用应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章经费分类第四条企业经费分为以下几类:(一)日常经费: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购置、差旅费、招待费等。

(二)专项经费:包括项目经费、培训经费、研发经费等。

(三)福利经费:包括员工福利、奖金、补贴等。

(四)其他经费:包括临时性、应急性等特殊经费。

第三章经费预算与审批第五条企业应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年度经费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费支出总额及构成。

(二)各部门、分支机构的经费预算。

(三)项目经费预算。

(四)福利经费预算。

第七条经费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理确定经费支出总额。

(二)科学划分经费支出类别。

(三)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标准。

(四)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需求。

第八条经费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如确需调整,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经费审批权限如下:(一)日常经费: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专项经费: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报总经理批准。

(三)福利经费: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报总经理批准。

(四)其他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第十条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一条经费支出实行报销制度,报销流程如下:(一)填写报销单,注明支出事项、金额、用途等。

(二)附上相关凭证,如发票、收据等。

(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报财务部门审核。

国家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国家三公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为履行公务所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

三、预算管理1.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将三公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明确预算总额和分项预算。

2.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预算规模。

3.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公经费预算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或超出合理范围的预算进行调整。

四、支出管理1.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在三公经费支出时,应遵循合理、必需、节约的原则。

2. 公务接待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

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应符合国家公务用车政策,优先选用国产汽车,严禁违规购置豪华汽车。

4.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出国(境)任务审批制度,严禁无实质内容、无必要出国(境)活动。

五、审批程序1.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在三公经费支出前,应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 公务接待费支出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需经单位负责人及财政部门审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需经单位负责人、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

六、监督与检查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审计部门应将三公经费纳入审计范围,对违规使用三公经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3.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三公经费支出标准、扩大支出范围、违规审批、虚报冒领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在三公经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 4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2月27日附件: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称标准经费),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原则上对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成本进行补助。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

标准经费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部门预算,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安排,规范使用。

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标准经费,规范标准经费的使用,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

标准经费重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标准,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推荐性国家标准中的基础通用类、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并按照“重大”、“基础通用”和“一般”三种类别进行补助。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标准经费后,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标准经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如下:(一)财政部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草案的审核以及预算的批复,并对标准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草案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以及预算的批复和下达,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执行情况和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标准经费使用情况。

管理费使用管理规定(3篇)

管理费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管理费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各项目、各机构的管理费使用。

第三条管理费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为保证业务正常运行和完成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用于日常管理、业务运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费用。

第四条管理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管理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管理费的使用应合理、节约、高效,不得浪费。

(三)透明性原则: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责任性原则: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应对管理费的使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费提取第五条管理费的提取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收入总额的5%提取;(二)企业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2%提取;(三)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第七条管理费的提取程序:(一)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管理费预算;(二)财务部门对各部门、各项目编制的管理费预算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单位领导审批管理费预算;(四)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管理费使用范围第八条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网络通讯费、水电费等;(二)差旅费用:包括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三)会议费用:包括会议组织、场地租赁、资料印刷、交通补贴等;(四)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教材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五)业务运行费用:包括业务咨询费、项目评估费、业务推广费等;(六)风险防控费用:包括法律咨询费、保险费、安全防范费等;(七)其他必要费用:包括捐赠、赞助、礼品等。

第九条管理费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支付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二)偿还债务;(三)购置固定资产;(四)捐赠、赞助、广告等;(五)其他与业务无关的支出。

学校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学校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浪费,确保三公经费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二章三公经费范围及标准第三条三公经费范围包括:(一)公务接待费:用于接待来访客人、举办会议、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于公务用车的购置、维修、保险、燃油、过路费等费用。

(三)因公出国境费:用于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考察等活动的费用。

第四条三公经费支出标准:(一)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控制接待规格、标准。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公务用车,控制购置费用;运行费用按照实际行驶里程、燃油消耗等因素合理计算。

(三)因公出国境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控制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和费用。

第三章三公经费预算及审批第五条学校设立三公经费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预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预测三公经费支出需求。

(二)节约使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避免浪费。

(三)公开透明:预算编制过程公开透明,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七条三公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一)申请: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三公经费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门。

(二)审核:财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三)审批:学校领导对批准的三公经费支出进行审批。

第四章三公经费使用及监督第八条三公经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三公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公开透明: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九条三公经费使用监督:(一)财务部门负责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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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经费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归口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质检总局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预算的批复和经费的下达,对标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家标准委负责提出标准经费年度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整合协调。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内容和工作程序,明确和规范经费支出范围,科学合理安排经费,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

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项制修订国家标准资金,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

标准经费重点用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基础类、通用方法类、公益类推荐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实行成本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制修订产品类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实行定额补助,并逐步转向市场,由企业和社会出资承担。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标准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国家标准任务承担单位一般为相关行业、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

制修订国家标准应当依托国内相关产业、行业和企业,充分发挥协会、中介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标准经费用于国家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
(四)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复制;
(五)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国家标准的宣传、推广和英文版翻译;
(八)国家标准复审;
(九)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
(十)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

各项开支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制修订国家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国家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国家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国家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国家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 指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及预算审批程序
第七条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制度。

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向国家标准委申报制修订国家标准的项目建议。

项目建议申报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报,主要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的经费预算数额和来源构成等。

第八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当年的国家标准计划立项条件,对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申报书进行审查、征求意见、协调和汇总,形成年度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

第九条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根据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依据标准性质、类别及实际需要,考虑完成项目时间年限,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纳入质检总局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财政部结合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目标和国家财力情况,对制修订国家标准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并批复。

第十一条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项目经费。

标准经费原则上应当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未列入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经费。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含标准起草单位),并做好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三年。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标准立项、审查、批准等环节拨付标准经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标准经费进行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严格组织管理;
(二)标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三)标准经费应当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单独核算;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报送标准经费使用报告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计划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执行过程中,如计划项目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国家标准委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经费,并向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如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委,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九条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章检查、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凡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国家标准委。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标准经费。

截留或挪用标准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国质检财[2003]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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