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标实务案例
招投标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关于某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该工程总投资约2亿元,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经过资格预审,共有5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2021年4月,招标人组织进行了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仪式。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其中一家施工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导致其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遂宣布该单位的投标无效,并要求其他4家施工单位重新递交投标文件。
在重新递交投标文件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评标,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
二、案例分析1. 投标文件重大遗漏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有权宣布该单位的投标无效。
这一做法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维护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 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程序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送达后,招标人应当予以签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开标。
”在本案中,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了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仪式。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其中一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遂宣布其投标无效。
这一做法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招投标程序的顺利进行。
3. 重新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重新递交投标文件。
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在本案中,招标人要求其他4家施工单位重新递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评标。
评标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公正性、透明度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评标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评标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评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一座政府投资的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企业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业绩、信誉等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专家4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人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投标人确实存在业绩造假行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决定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然而,该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评标委员会的决定无效。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对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核实?2. 投标人业绩造假是否属于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3. 法院是否应支持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四、法律评析1. 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等进行核实。
”因此,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在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投标人业绩造假属于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无效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三)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情况,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因此,该投标文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法律实务_招投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该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承担着全市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招投标领域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招投标纠纷的法律实务分析,探讨交易中心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和解决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了一起关于某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纠纷。
该工程项目由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公告显示,该项目总投资约为1亿元,工期为两年。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A、B、C三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A单位以最低投标价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不久,B、C两家施工单位以A单位存在虚假投标行为为由,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
经调查,B、C两家施工单位认为A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虚假的业绩证明,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能全面了解A单位的真实实力。
三、案例分析1. 招投标程序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例中,交易中心在招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投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招投标程序合法。
2. 虚假投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投标的,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在本案例中,A单位提供的虚假业绩证明属于虚假材料,其行为构成虚假投标。
3. 招投标异议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
在本案例中,B、C两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出异议,但交易中心仍然按照规定进行了调查处理。
4. 中标结果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虚假投标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评标。
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目录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1)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4)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6)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8)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11)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3)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19)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21)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2017年11月20日 10: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案例要点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基本案情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
B公司参与投标。
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
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招标采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于2019年3月发布了《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公告》。
该公告明确规定了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等。
经过资格审查,共有A、B、C、D四家单位获得了投标资格。
在投标过程中,A单位提出质疑,认为B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随后,交易中心对A单位的质疑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作出了一项裁决。
A单位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B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 交易中心对A单位质疑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3. 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A单位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事实1. 招标文件要求《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技术方案;(5)商务报价;(6)资格审查材料等。
2. B单位的投标文件B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文件。
但在资格审查材料中,B单位仅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未提供授权委托书。
3. A单位的质疑A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发现B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遂向交易中心提出质疑。
A单位认为,B单位未提供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 交易中心的处理交易中心收到A单位的质疑后,对B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交易中心认为B单位的投标文件虽未提供授权委托书,但已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交易中心驳回了A单位的质疑。
5. A单位的诉讼请求A单位不服交易中心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交易中心的裁决,并要求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B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在政府采购经典案例

在政府采购制度试行及正式推行的8年中,由于某些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不规范,致使“阳光下的交易”出现了“日全食”现象,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形象,必须及时封堵这些大大小小的“黑洞”。
[案例1]度身招标案情:某省级单位建设一个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
该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质必须满足: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一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
招标结果,一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外省供应商落标,而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成功案例,其中在某省成功开发了本系统的局域网)。
法理评析: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在招标公告或资质审查公告中,如果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这就等于限制了竞争的最大化,有时可能会加大采购成本。
量身定做衣服,合情合理;度身定向招标,违法违规。
[案例2]暗中陪标案情: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后选人。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
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案例3]违规招标案情: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
招标采购评审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技术方案和评审应“滴水不漏”基本情况蓬莱市水城气体顶压自动消防给水设备招标项目,经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后如期开标。
共有6家企业参与投标,其中北京A公司报价70万元,黑龙江B公司报价62万元。
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最终B公司以最低价成为候选中标人。
此后,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
公告期间,A公司针对中标结果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书面质疑,质疑招标文件中所要求采购的是水力气控式消防设备,而中标的B公司的产品是以电磁阀作为控制方式,根本不是水力气控式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对此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处理过程接到质疑文书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各投标人在勘察现场后,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最优的设计方案投标”的表述,认为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的方案进行优化调整,B公司的控制方式就是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因此维持原来的中标结果。
A公司不服,继续对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发出质疑文书,并同时向市长信箱进行反映,以期通过行政渠道更改招标结果。
出现这种情况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了汇报。
蓬莱市政府采购办经仔细分析,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此次招标项目评审有不细致、不完整的问题,决定立即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除原评标委员会评标组长留用外,其余专家另外抽取。
新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6家企业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审,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气体顶压消防设备的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是实质性内容,除北京A公司外,其余5家投标文件的控制方式均为电磁阀式控制方式,虽然招标文件中有“各投标人在勘察现场后,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最优的设计方案投标”的规定,但不能改变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要求的实质性,“最优的设计方案”也只能是在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基础上的优化。
同时提出了两条处理意见:一是由于只有北京A公司一家企业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效报价不足3家,予以废标。
二是气体顶压消防设备的控制方式不只有水力气控式一种,在之后的招标文件中不必指定具体的处理方式,只要达到气体顶压消防灭火要求即可。
招标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内容为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建设。
该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5家供应商报名参加投标。
2021年4月,某供应商(以下简称“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原告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然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原告的投标文件中存在一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评标委员会据此认为原告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要求,遂将原告的投标文件予以无效处理。
原告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合理,遂向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起投诉。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投诉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调查处理意见书,维持了评标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原告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评标委员会对原告投标文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诉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3. 原告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1. 关于评标委员会对原告投标文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本案中,原告的投标文件存在一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根据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原告的投标文件无效。
2. 关于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诉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提出。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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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读、记、比 投标文件
如何提高评审效率问题
❖ 在评标工作中,经常出现一天或半天要评 10多份标书,时间紧、任务重,如何提高 效率,保证评审结论的准确性与客观性。
❖ 评委会,尤其是组长需要做好评审工作的 组织,牵好头和并可以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部分进行适当分工,分工审查和交叉审查、 汇总,在完成初审的前提下再进行下一步 评审。
价格
商务
技术
客观
货物偏离表 质检报告
客观部分评 审应一致; 主观部分应 综合比较。
六、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主要内容 ❖ ㈠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 ㈡投标人数量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㈢评标方法和标准; ❖ ㈣开标纪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
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 ㈤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 ㈥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 在比较与评价阶段,对客观要素的打分评 审部分也可以实行分工加复核;主观部分 独立评审,这样可以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四、资质审核
❖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招标文件的有 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 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 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五、综合评分、汇总结果
每一分都有依据
1、严格遵守评标谈判纪律,服从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响应人,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
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结果,并对自己的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3、严守保密制度,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信息。 4、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的询问和质疑。 5、不接受与采购项目有关的任何人的吃请、娱乐和有价证券。 6、在评审过程中,不擅离职守,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征求政府采购组织人的
同意。
本人声明:已完全理解以上条款,并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自愿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如违反,愿接受政 府采购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承诺人签名:
❖评 标 专 家 登 记 签 到 表
二、透析招标文件
供应商资格要求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
谢谢!
政府采购评标实务案例
主要内容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承诺与签到
2 透析招标文件
3 读、记、比 投标文件
4 资质审核
综合评分、汇总结果 6 编写评标报告
一、承诺与签到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为了保证本次采购项目的顺利、规范进行,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活动“公开、 公平、透明”原则,维护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 加政府采 购评审工作,特向政府采购组织人做出如下承诺,并随时接 受监管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