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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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是什么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是什么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是什么 在刑法理论上⼀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种。

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为偏差、错误,是指⾏为⼈对⾃⼰意欲侵害的某⼀对象实施侵害⾏为,由于失误⽽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致。

那么你对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有多少了解?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相关。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在有的场合确实很难区分,对同⼀案件不同的学者或司法⼈员得出不同的结论也难以避免,依照具体符合说,确实有可能出现执法不统⼀的问题。

但是,因理论标准不⼀导致执法差异的现象在刑法领域⼗分常见,例如,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

在我国,主犯与从犯的区分由于标准很难掌握,司法⼈员认识出现差异从⽽导致执法不统⼀的现象屡见不鲜。

但是,不能因为难以区分、并且区分出现差异会导致处理结果的重⼤差别,就不作区分,或者即便区分,在处罚上也⽆轻重差别。

关键还是要看是否确有区分的必要、实⾏区别对待是否具有合理性。

如前所述,同⼀构成要件范围内的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确有差别,并且⾏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程度也有差异,因⽽有必要区别对待。

况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本按具体符合说对打击错误的⾏为⼈有可能出现的处刑过轻或不可罚的现象,在我国完全有可能得到避免或弥补,因此,即便对同⼀案件出现错误类型(即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上的区分差别,也不会直接导致处理结果上的重⼤差异。

事实上,当⾏为对象就在⾏为⼈眼前时,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并不难区分。

⼆者区分的关键就在于⾏为的指向,即⾏为指向的对象与⾏为⼈意欲侵害的对象⼀致,但因⾏为发⽣偏差引起的结果与⾏为⼈的认识不符时,为打击错误;⾏为指向的对象与⾏为⼈意欲侵害的对象不⼀时,则为对象错误。

问题在于,当⾏为对象不在⾏为⼈眼前时,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就可能成为区分的难题。

这⼜可分为在独犯的场合与共犯的场合⼆种类型: 前者如⾏为⼈前⼀天晚上在仇⼈专⽤的汽车上安装炸弹意欲炸死仇⼈,但第⼆天仇⼈的妻⼦偶然开启车门时被炸死;后者如⾏为⼈教唆他⼈杀害⾃⼰的仇⼈,但被教唆者因认错了⼈⽽杀害了第三者。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作者:邹艳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3期摘要本文介绍了当前关于区分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几种学说,在阐明其各自不足之后,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二者在规范评价上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而得出两者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为预害对象设立了实质危险。

并在后文中通过对“实质危险”的分析,梳理了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不能犯的区分法理、处理方法。

关键词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实质危险不能犯预害对象作者简介:邹艳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政府法制方向)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147一、引言事实认识错误在刑法体系中属于疑难颇多的一部分,其中作为舶来名词的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多年来学者的研究多聚讼其在刑法中的位置,而司法实务工作者却为二者的认定感到颇为棘手。

一方面,二者的研究受制于当前不同理论体系而稍显复杂,另一方面又因为二者有着截然不同的规范评价结果,关乎犯罪是否既遂、一罪与数罪而意义重大。

可以确定的是,在规范结果上,学界的观点已经十分明晰。

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则成立数罪的想象竞合,按照法定符合说则构成犯罪既遂;认识错误不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构成犯罪既遂。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区分方法上,司法实践中似乎出现了新的难题,对此本文将试论一二。

二、传统区分路径与不足(一)以发生原因为标准按照传统定义,所谓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不存在错误认识,由于客观行为致使危害结果出现偏差,因为实害对象与预害对象存在不一致。

而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出现了错误认识,从而使得实害对象偏离预害对象。

由此可以看出,二者的异同十分明显,相同之处在于,客观阶层的“实害对象”都偏离了主观阶层的“预害对象”;不同点在于,打击错误中是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认识本身存在错误。

二者的简单区分,也可以通过两个经典案例予以说明。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一、对象错误VS打击错误(一)对象错误【概念】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身份特征存在认识错误。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20米处,实际上是丙。

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的: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概念】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1.前提条件: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

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2.观点展示:(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

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提示】区分二者,简单的方法提:看当时被害主体有几个,如果只是一个,那就是对象错误,如果是两个及其以上,则是打击错误,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打错诈骗电话是对象错误的原因,因为电话接通的时候只有一个对象。

二、注意规定VS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概念】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特点】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该规定就是注意规定。

因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由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本身就构成贪污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具体的事实错误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具体的事实错误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具体的事实错误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三种。

理论上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认错了人欲杀张三,误将李四认作张三杀害。

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只成立一罪,故意犯罪既遂。

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一般不影响故意和犯罪既遂的认定。

即“错了等于没错”。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1.打击错误攻击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本质上属于结果错误,即发生了行为人之前并无认识的其他结果。

如欲扔石头砸张三,却不小心砸死李四。

2.两种观点认定结果有区别:(1)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法益主体的认识。

一方面是对无关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方面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二者在犯罪构成内完全一致,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数故意说(通说):两个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

即行为人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两个人就都有杀人的故意。

一故意说:一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或未遂),一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3.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的区别(1)性质区别对象错误: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方法错误:一个行为、多个对象、多个结果。

(2)时间区别对象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已弄错对象、行为过程中基本没变化;方法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没变化,但在进行过程中开始出现差错。

(3)定性区别对象错误:无分歧;方法错误: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分歧。

(4)根本区别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的区分:立足行为人主观,看有无认错对象。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第一种意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 的加重情节。

理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基于抢劫故意而持刀伤人,在抢劫过程中,实际侵害的对象包括了同伙,这是因犯罪嫌疑人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属于打击错误。

⑴打击错误只要侵害的法益相同,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即使对象出错也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而抢劫罪本身包含了暴力行为, 其犯罪客体包括了人身权利,误伤同伙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仍应成立抢劫罪。

本案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抢劫罪中“致人重伤' 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

因系共同犯罪,吴乙、姚乙应对吴甲在共同犯罪时造成后果负共同法律责任,三人均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和故意伤害(致死)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同样认可本案吴甲误伤姚甲致死的行为是“打击错误”,但认为同伙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事实上,吴甲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数个伤害行为,对不同对象的伤害行为应分开评价。

吴甲持刀刺向车工曾某的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应评价为抢劫罪,而伤害到同伙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理由是:吴甲在明知可能伤害到同伙的情况下,仍然挥刀刺向对方,造成同伙被刺伤,其主观是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造成了同伙死亡的结果,该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吴乙' 姚乙虽没有对同伙实施侵害行为,但本案是共同犯罪,此两人也应认识到吴甲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但听之任之,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三人均应定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吴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吴乙' 姚乙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

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认为犯罪嫌疑人出于一个抢劫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造成不同对象受到侵害,其行为的性质应分开评价,但认为吴甲误伤姚甲的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

理由是:吴甲挥刀刺向车工曾某时,应想到如果掌控不好,可能造成己方的伤亡,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加上方法不当,导致同伙被误伤致死。

如何区分故意与过失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之应试小窍门

如何区分故意与过失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之应试小窍门

如何区分故意与过失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之应试小窍门2010-04-20 09:47司法考试刑法第五章“有责性”中的知识点年年必考是重点,考出来无一例外有争议是难点。

培训老师也是苦口婆心的讲,其实拿出一道具有难度的真题,答案公布之前培训老师也不敢叫板。

自编了俩个小窍门,不可能肯定灵,有缘的同路中人共饷。

难点1、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教材和所有培训老师无一例外的长篇累牍,解释那个让人一头雾水的公式:明知结果会发生+放任=间接故意预见结果会发生+轻信=过于自信的过失QQ群里我也看见一个司考多年未过的甲给另一个司考多年未过的乙讲解二者的区别,废了个牛劲也没讲明白,于是即将司考多年未过的我重新编了一个公式,立竿见影:抓起来时心里嘀咕:“操,老子认了!”=间接故意抓起来时口中大喊:“操,老子倒霉!”=过于自信的过失验证这个公式,起码不比教材上的公式准确率低。

难点2、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此二者如果不区分,在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具体和法定俩个学说得出的结论是不一致的。

冥思苦想了好多天,这里有区别么?我的答案是没有。

看09年教材P43:行为人欲杀甲黑暗里误将乙当甲杀害——对象错误。

还是09教材P44:行为人射击甲瞄错了击中了使乙死亡——打击错误。

这他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好,我是外行人你们是行家看一道题:某人与甲有仇,将汽车炸弹安置在甲的车里,车钥匙一动即可以引爆,欲炸死第二天开此车的甲,谁知第二天甲没有上班,炸死了开车去买菜的某甲的妻子,问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很多刑法学家的观点:炸错了人属对象错误;xx出题人xx观点:错炸了人属打击错误。

要我说:一群神经病。

罗里罗唆的可问题还是要解决,看了看历年真题总结个窍门:凡题干中直接说“杀”“抢劫”“盗窃”的一概以对象错误论处。

凡题干中有描述“刀劈”“斧砍”“瞄准”“炸”的一概以打击错误论处。

重点罪名强奸罪怎么办?司法考试不会很龌龊,不会有“瞄”准了甲女而“击”中了乙女的具体描写,实践中也很难“瞄”错了,所以按照我的窍门强奸罪司法考试中一定是对象错误,不会是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在有的场合确实很难区分,对同一案件不同的学者或司法人员得出不同的结论也难以避免,依照具体符合说,确实有可能出现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但是,因理论标准不一导致执法差异的现象在刑法领域十分常见,例如,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

在我国,主犯与从犯的区分由于标准很难掌握,司法人员认识出现差异从而导致执法不统一的现象屡见不鲜。

但是,不能因为难以区分、并且区分出现差异会导致处理结果的重大差别,就不作区分,或者即便区分,在处罚上也无轻重差别。

关键还是要看是否确有区分的必要、实行区别对待是否具有合理性。

如前所述,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确有差别,并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程度也有差异,因而有必要区别对待。

况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日本按具体符合说对打击错误的行为人有可能出现的处刑过轻或不可罚的现象,在我国完全有可能得到避免或弥补,因此,即便对同一案件出现错误类型(即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上的区分差别,也不会直接导致处理结果上的重大差异。

事实上,当行为对象就在行为人眼前时,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并不难区分。

二者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的指向,即行为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一致,但因行为发生偏差引起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认识不符时,为打击错误;行为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不一时,则为对象错误。

问题在于,当行为对象不在行为人眼前时,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就可能成为区分的难题。

这又可分为在独犯的场合与共犯的场合二种类型:前者如行为人前一天晚上在仇人专用的汽车上安装炸弹意欲炸死仇人,但第二天仇人的妻子偶然开启车门时被炸死;后者如行为人教唆他人杀害自己的仇人,但被教唆者因认错了人而杀害了第三者。

前一例中,如果以行为人安装炸弹时的情况为准,是打击错误;如果以炸弹爆炸时的情况为准,则是对象错误。

后一例中,如果以教唆犯的认识情况为准,是打击错误;如果以被教唆人的认识情况为准,则属于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认定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认定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作者:邱晓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5期摘要聚众斗殴罪中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此罪如何认定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

本文认为,如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系相同法益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尽管对象错误,其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如果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即打击错误,应当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可能会构成对犯罪故意的阻却,形成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的竞合,也可能不会构成对犯罪故意的阻却,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关键词复行为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作者简介:邱晓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58-02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成立要件聚众斗殴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复行为犯。

所谓复行为犯,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包含两个以上“行为”的犯罪。

典型的复行为犯如抢劫罪、强奸罪等等。

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占有财产”两个行为;强奸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性行为” 两个行为。

而聚众斗殴罪包括“聚众+斗殴”两个不独立成罪的行为,故聚众斗殴罪属于复行为犯。

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不是复行为犯,其主要理由为: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是斗殴的方式,……所以并不要求在斗殴之前具有聚众的行为”、“临时突然起意斗殴的,完全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而且“如果说聚众斗殴是复行为犯,就难以说明积极参加者也成立聚众斗殴罪。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即便临时起意的斗殴,“临时起意”很难说没有“临时聚众”的意思,共同犯罪本来就有事中共谋情形的存在。

而积极参加者也对自己将要参加的是“聚众”的斗殴有一定的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聚众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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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如何区分
核心内容: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是否有必要区分?这是早在19世纪德国理论上就有争议的问题。

现在,在外国刑法理论上,虽然仍有学者认为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没有区分的必要,但绝大多数学者还是主张把两者区分开来。

以下就由为您详细介绍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在有的场合确实很难区分,对同一案件不同的学者或司法人员得出不同的结论也难以避免,依照具体符合说,确实有可能出现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但是,因理论标准不一导致执法差异的现象在刑法领域十分常见,例如,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

在我国,主犯与从犯的区分由于标准很难掌握,司法人员认识出现差异从而导致执法不统一的现象屡见不鲜。

但是,不能因为难以区分、并且区分出现差异会导致处理结果的重大差别,就不作区分,或者即便区分,在处罚上也无轻重差别。

关键还是要看是否确有区分的必要、实行区别对待是否具有合理性。

如前所述,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确有差别,并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程度也有差异,因而有必要区别对待。

况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日本按具体符合说对打击错误的行为人有可能出现的处刑过轻或不可罚
的现象,在我国完全有可能得到避免或弥补,因此,即便对同一案件出现错误类型(即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上的区分差别,也不会直接导致处理结果上的重大差异。

事实上,当行为对象就在行为人眼前时,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并不难区分。

二者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的指向,即行为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一致,但因行为发生偏差引起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认识不符时,为打击错误;行为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不一时,则为对象错误。

问题在于,当行为对象不在行为人眼前时,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就可能成为区分的难题。

这又可分为在独犯的场合与共犯的场合二种类型:前者如行为人前一天晚上在仇人专用的汽车上安装炸弹意欲炸死仇人,但第二天仇人的妻子偶然开启车门时被炸死;后者如行为人教唆他人杀害自己的仇人,但被教唆者因认错了人而杀害了。

前一例中,如果以行为人安装炸弹时的情况为准,是打击错误;如果以炸弹爆炸时的情况为准,则是对象错误。

后一例中,如果以的认识情况为准,是打击错误;如果以被教唆人的认识情况为准,则属于对象错误。

那么,在行为对象不在行为人眼前的这些复杂情况下,究竟应该做何种选择与判断呢?由于刑法中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有认识,所以,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的指向作为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区分的标准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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