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处理措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五)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大家都很关心的话题——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让我给大家普及一下这个办法的背景。
咱们国家的教育事业是蒸蒸日上,老师们为了培养下一代,付出了很多心血。
但是,也有一些老师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收受礼品、搞权钱交易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和师德形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出台了这个办法,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下面,我将以轻松幽默的方式,给大家详细介绍这个办法的内容和意义。
二、办法的目的和内容1.目的咱们国家出台这个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公平。
也是为了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让家长放心把孩子交给老师。
2.内容这个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比如说,收受礼品、搞权钱交易等行为都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规定了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方式。
对于轻微违规的教师,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对于严重违规的教师,可以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
(3)强调了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要求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
三、办法的意义1.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
有了这个办法,那些想通过送礼、搞权钱交易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教师,就不敢再这样做了。
这样一来,教育资源就能更加公平地分配到每一个学生身上。
2.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只有教师具备了高尚的职业道德,才能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才能用心去教、用爱去育。
这样一来,咱们国家的教育质量才能得到真正的提高。
3.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有了这个办法,家长们就会更加信任老师,更加愿意把孩子交给老师。
这样一来,咱们国家的教育事业就能更加繁荣发展。
四、如何遵守职业道德那么,作为教师,我们应该如何遵守职业道德呢?这里有几个小建议:1.要严于律己。
作为教师,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公私分明。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确保其遵守职业准则。
教育部通过制定本处理办法,旨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保障学生权益。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准则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职业道德失范行为教师违反道德准则、损害学生利益、有辱职业形象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轻度违规:提醒教师注意职业准则,要求其进行反思并改正。
- 中度违规:进行谈话教育,教师需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并进行补救措施。
- 重度违规:暂停教学工作,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对该教师进行纪律处分。
2. 不当师生关系教师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涉嫌性骚扰、虐待、侵犯学生权益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保护学生权益,并对涉事教师进行调查。
- 经调查属实,将辞退涉事教师,并依法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3. 教育质量问题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质量差,影响学生研究效果,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提醒教师注意教学质量,要求其改进教学方法。
- 连续不改进,启动教学评估程序,对教师进行考核,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4. 法律违规行为教师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教育腐败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将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三、权益保障措施对受处理教师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 教师有权提出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公正审理。
- 教育部将建立教师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护教师的隐私权。
四、附则本处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教育部保留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履行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参考资料:。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
处理办法
1.背景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教育部制定了
本办法,以便针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教师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纠正。
2.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定义和范围
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疏于教学、不
尊重学生、不遵守教育法规、不履行教师职责、涉及学术不端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教师。
3.处理原则
根据不同的职业行为违规情况,教育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解聘等。
4.处理程序
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学校应立即展开调查;
- 对于确认的违规行为,学校应根据相应规定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
- 教师有权进行申诉,学校应对申诉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结果的调整;
5.效果评估
教育部将定期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欢迎各级教育部门和广大师生家长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改进和完善本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处理办法将于公告发布后正式生效,各级学校和教师要认真遵守,并积极明确职业行为规范,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全面素质提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
*。
师德师风违规处理办法

3.积极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营造尊师重教、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
十七、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落实
1.学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
2.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2.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师德师风紧急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3.加强舆情监控,对涉及师德师风的负面信息进行跟踪分析和舆论引导,维护学校形象和稳定。
二十三、师德师风建设的国际交流
1.积极参与国际师德师风建设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师德师风建设理念和经验;
2.与国际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研究,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国际化;
十一、师德师风建设宣传教育
1.开展师德师风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教职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
2.通过校园网、宣传栏、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师德师风建设成果和先进典型;
3.加强师德师风舆情监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十二、师德师风建设与社会监督
1.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3.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档案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师德表现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记录和评价。
十四、师德师风建设的考核评价
1.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体系,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2.建立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标准,明确评价内容、方法和程序,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定期对教职员工师德师风表现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约谈、提醒、告诫等,督促整改。
二十、师德师风建设的资源整合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被明确禁止的,属于违规行为。
对于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违规行为,一般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警告处分:对于初次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立即终止有偿补课活动。
2. 处罚款:对于重复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情况,给予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出一定比例,以免过重处罚。
3. 组织调整:对于严重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进行组织调整,如调离原任教职位,调整到其他岗位或学校。
4. 解聘处分:对于情节严重、不听劝阻或多次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考虑解聘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处理做法需依法依规进行,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需要合理权衡教师的违规情节和教育惩戒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同时,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合法申诉和辩护的权利。
第 1 页共 1 页。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正常运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侮辱、歧视、恶意诋毁学生;
2. 滥用职权,从事私人经营或接受贿赂;
3.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4. 教学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语言;
5. 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伦理的行为。
第二条处理原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处理原则如下:
1. 依法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2. 严肃处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3. 公正公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条处理程序
1. 学校成立违规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对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调查期间,教师有权进行申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教师存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谈话提醒;
- 调岗调离;
- 降级处分;
- 取消教师资格。
第四条教师权益保障
教师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中,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1. 被处理前有权申辩;
2. 处理决定必须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3. 被处理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宣传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的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一、违规违纪行为的定义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是指教师在教学、管理以及与学生、家长等相关方面的活动中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以及职业道德规范;3. 对学生进行身体、心理上的虐待或不当对待;4. 故意散布错误信息、编造谣言等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5.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牟取不正当利益;6. 违反招生、考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处理程序1. 接到违规违纪举报后,学校将立即成立违规违纪处理小组,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组织成员包括该教师所在部门负责人、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等。
2. 违规违纪处理小组负责调查核实,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收集证据材料。
3. 在调查核实完成之后,违规违纪处理小组将就该教师的行为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 根据违规违纪处理小组的评估意见,学校将对教师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警告或严重警告;- 组织进行违规违纪教育和培训;- 调整工作岗位或降低等级;- 撤销行政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申诉程序教师对学校对其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申诉程序如下:1. 教师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学校将组织申诉处理小组,对教师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
3. 在调查核实完成之后,申诉处理小组将对教师的申诉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 学校将根据申诉处理小组的评估意见重新考虑处理决定,并对教师进行书面通知。
四、处罚执行与效力学校对教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经学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执行力。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将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教师应配合并接受学校的处理决定。
以上是针对教师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教育秩序与师生权益的重要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
(六)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七)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
确定处分决定公布范围时,应当坚持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八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外籍教师有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