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最新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
(2023年修订)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如教育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违反
教育教学计划等;
2. 滥用职权、私自改变教学内容或方法,以及故意干扰学生的
正常研究活动;
3. 教学不公正,对学生实施不公平评价或歧视;
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利用学生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5. 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
6. 侵犯学生或其他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尊严、权益等;
7. 私自收受礼品、贿赂或其他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8. 故意传播不真实或无法确认的信息,误导学生或其他教职工。
二、处罚措施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小学教师将会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检讨;
2. 一般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记过、降级、停职检查;
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诉和复核
中小学教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
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和要求详见《中小学教师申诉和复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2. 对于举报投诉属实的,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中小学教师的良好职业道德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上即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摘要。
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确保其遵守职业准则。
教育部通过制定本处理办法,旨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保障学生权益。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准则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职业道德失范行为教师违反道德准则、损害学生利益、有辱职业形象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轻度违规:提醒教师注意职业准则,要求其进行反思并改正。
- 中度违规:进行谈话教育,教师需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并进行补救措施。
- 重度违规:暂停教学工作,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对该教师进行纪律处分。
2. 不当师生关系教师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涉嫌性骚扰、虐待、侵犯学生权益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保护学生权益,并对涉事教师进行调查。
- 经调查属实,将辞退涉事教师,并依法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3. 教育质量问题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质量差,影响学生研究效果,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提醒教师注意教学质量,要求其改进教学方法。
- 连续不改进,启动教学评估程序,对教师进行考核,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4. 法律违规行为教师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教育腐败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将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三、权益保障措施对受处理教师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 教师有权提出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公正审理。
- 教育部将建立教师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护教师的隐私权。
四、附则本处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教育部保留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履行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参考资料:。
教师违纪处分制度

教师违纪处分制度一、引言教师违纪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违背教育法规、校规校纪等规定,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行为。
违纪行为既有明确定义的,也存在一些边缘性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师专业素养,违纪处分制度应运而生。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教师违纪行为可以分为纪律规定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违规行为。
其中,纪律规定方面包括教师违背校规校纪、撤销教育教学措施等;职业道德方面包括教师有伤风化、教学失范等。
三、违纪行为的后果教师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情绪和教育教学效果,也对学校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
同时,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能会造成教师的停职、解聘等处分。
四、违纪行为处理的程序在教师违纪行为处理中,应遵循程序公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一般来说,违纪行为处理包括调查、听证、审议、处分等环节。
五、教师违纪行为处分的原则教师违纪行为处分的原则包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法依规等。
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可以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不同的处分手段。
六、教师违纪行为处分的公示与救济对于教师违纪行为的处分,应进行公示,公开处分的事实和依据,以维护教师的声誉与权益。
同时,教师也享有救济的权利,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七、教师违纪行为处分的改革和完善教师违纪处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因此其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应针对不同违纪行为,建立更具体、科学的处分标准和程序,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八、教师违纪行为处分制度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影响教师违纪行为处分制度的实施对于教师队伍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它既可以惩戒教师的不良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也可以警示其他教师,加强对专业道德的意识和约束。
九、教师违纪行为处分制度的不足之处教师违纪行为处分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处分力度不够、程序冗长等。
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改进,提供更具体、科学的实施细则和标准。
教师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导言教师是祖国的栋梁,他们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使命。
然而,个别教师在执教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这不仅损害了教师的职业形象,也对学生的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的定义与分类教师违纪违法行为是指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制度的行为。
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将其划分为轻微违纪、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三个层次。
二、轻微违纪的处理方式轻微违纪行为主要包括晚到、早退、课堂纪律不严等行为。
对于这些行为,学校应采取教育引导、谈话提醒等方式进行处理,帮助教师及时纠正错误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严重违纪的处理措施严重违纪行为包括教学不规范、学生虐待等行为。
学校应立即组织调查,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并进行评估。
一旦违纪行为得到证实,学校应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等。
四、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对于涉及到教师违法行为,学校应本着一贯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处理。
重点考察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开除、移交公安机关等。
五、教育教学改进与辅导除了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还应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进和辅导工作。
通过组织教研活动、培训讲座等,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能力,促进教师自身的成长和发展。
六、监督与督导机制的建立为了有效防范和处理教师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应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与督导机制。
这包括加强学校组织、加强教师自我监督、建立举报渠道等,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师违纪违法行为。
七、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从业人员,应秉持高尚的道德标准。
学校应通过组织道德讲座、举办职业道德评选等活动,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和道德观念,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八、家校合作与家长参与教师对学生成长的影响力是巨大的,但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同样至关重要。
初中教师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初中教师违规违纪处罚规定目的本文档旨在规定初中教师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以维护学校纪律,保障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罚措施1. 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旷课;- 教学中不遵守教学计划或不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未经批准私自请假;- 不按要求完成学校布置的教育教学工作;- 与学生、家长或其他教师发生不当关系;- 教学中存在违反学校纪律的言行;- 教学质量严重下滑或出现其他严重失误。
2.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批评教育:对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口头批评教育,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警告处分:对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记过处分:对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同时通报学校领导;- 降职处分: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给予降职处分,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同时通报学校领导;- 开除处分:对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处分,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同时通报学校领导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
处理程序1. 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 学校教务处或相关部门负责对初中教师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 调查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包括相关证据及违规违纪行为的细节。
2. 处理程序:- 学校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及处罚建议报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领导对处罚建议进行审批,并决定最终处罚措施;- 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并要求教师签收;- 教师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须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一、制度背景近年来,中小学教育领域存在一些教师违纪问题,这使得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与监督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针对教师违纪行为,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应运而生。
二、违纪类型教师违纪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包括虐待学生、故意疏忽职守等;违反工作纪律,包括私自调整学生分班、违规补课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违规接受礼品、违反考试纪律等。
三、处分措施对于教师的违纪行为,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
常见的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降职、清除职务等。
不同的违纪行为将对应不同的处分措施。
四、程序公正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着重注重程序的公正性。
在处分教师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对教师的处分是有据可依的。
同时,教师有权利申辩,并享有合法的具体权益保障。
五、责任追究教师违纪处分制度中,明确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以及教师的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校执行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制度,并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我约束。
六、处分的公示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规定了处分结果的公示。
通过公示,可以加强教师违纪行为的警示作用,同时提高处分结果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到相关违纪教师的处理情况。
七、处分结果的评议对于教师的处分结果,应进行评议。
评议主要是为了确保处分是公正合理的,并通过评议反馈学校和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提高教师管理的效果。
八、处分结果的教育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不仅仅是对教师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借此机会对教师进行教育。
通过对处分结果的跟踪和指导,帮助教师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九、监督与评估对于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的执行,要建立有效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监督可以以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管理人员和同仁互相监督为基础,评估则可以通过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
十、建立激励机制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除了惩罚,还应建立激励机制。
幼儿园教师违规违纪处理措施

幼儿园教师违规违纪处理措施一、前言为了加强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管理,确保幼儿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理措施。
二、违规违纪行为分类本处理措施所指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教育教学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如不按照规定教学,擅自改变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等。
2. 师德师风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如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虐待、歧视幼儿,以及其他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3. 幼儿园管理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如不按照规定办理入园、转园、退园手续,擅自安排幼儿参加各类活动等。
4.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处理措施对幼儿园教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限期内整改,并接受培训。
2. 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记过或者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限期内整改,并接受培训。
3. 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就业。
4. 触犯刑法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理程序1.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规违纪举报和投诉制度,鼓励幼儿家长、幼儿和其他教师实名举报或者投诉。
2. 幼儿园应当对举报或者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处理措施作出相应处理。
3. 幼儿园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并公布处理结果。
4. 幼儿园应当对教师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并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
五、附则本处理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处理措施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措施为准。
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处理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处理措施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教师师德师风违规处理办法

(2)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给予党纪处分;
(4)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五、其他
1.对教师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3.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共同关注教师师德师风问题,形成家校社共育的良好局面。
十四、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持续改进与评估
1.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开展丰富多样的师德师风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
3.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剖析,提高教师对师德师风问题的认识,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提升教育形象。通过明确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分类及处理措施,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复查机制,强化宣传教育与培训,落实责任追究,促进合作与协调,确保持续改进与评估,以及提供保障措施和国际交流合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师德师风建设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3.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日常监管,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十八、保障措施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大投入,为师德师风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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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爱护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
(二)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
(三)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
(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六)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
(七)无完整教学方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八)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上班前饮酒和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三)语言不文明、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四)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一)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不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允许在校外兼课的;
(二)参与各种有偿办班补课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四)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六)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经教育不改的;
(五)参与有偿办班补课并受到记大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七)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一月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
第七条教师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所在中心学校或市直、县(区)直学校提出建议,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分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降级和撤职处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处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本人。
第十二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人事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上级行政机关或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四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复查或撤销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教师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师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
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学校和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局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