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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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服务联盟章程(第一次修订版)

创新服务联盟章程(第一次修订版)

XXXX创新服务联盟章程(第一次修订版)第一章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第一条联盟名称中文名称:XXXX创新服务联盟第二条组织原则(一) 平等自愿原则:联盟各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本章程的前提下可自愿参加或退出联盟。

(二) 统一规划原则:根据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北斗产业发展需求,联盟就产业服务、项目优化、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发与应用等任务提出统一规划,推进资源共享和服务互通,避免联盟成员内部的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

(三) 分工原则:联盟成员本着为XXXX行业服务的工作宗旨,合适有效、脚踏实地、分工协作地为商用车和乘用车提供服务。

(四)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联盟成员按照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投入(服务情怀)、共享利益(开源节流)、共担风险(责任义务)、共同发展(抱团取暖)的长期结盟服务共同体。

(五) 开放共享原则:联盟是具公信力的、提供跨区服务的开放性组织,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不断地吸收优质的、以卫星定位服务商为主体的成员加盟,充分整合政、产、学、研、用、资等多方面资源,建立技术、标准、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资源的共享机制,谋划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支持与参与,形成面向全行业开放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行业共性创新服务平台,推进XXXX服务产业的自主创新。

第三条联盟宗旨联盟以"尊重、创新、互促、共赢"为精神,以实现“心系车主,情系服务商,促进共赢”为目标,以资源共享为基础、以互促共进为过程、以成果分享为目的,以推动中国XXXX产业的发展壮大为己任。

第四条联盟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关系(一) 联盟业务指导单位为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

联盟在运行过程中接受相关委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其汇报联盟情况和工作进展。

随着产业的推进,加强与以上各相关部委的沟通与对接,促进建立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健全体系和机制,落实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二) 加强与关联业务联盟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在创新服务推广应用等方面建立合作互动,促进技术融合和产业发展。

苏州科技创业扶持政策

苏州科技创业扶持政策

苏州科技创业扶持政策
苏州市为鼓励科技创业和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旨在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并提升区域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创业培训补贴:针对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士提供创业培训补贴。

2. 孵化基地补贴:为了引导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苏州市设立了创业引导性资金,并提供孵化基地补贴。

3.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启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组织申报,涉及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等多个领域。

4. 中小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并推动规下工业企业上规发展。

5. 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实施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六大工程,到2025年,目标是市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达到70家,全市拥有规模以上科技服务机构1500家。

综上所述,苏州市的科技创业扶持政策涵盖了资金支持、项目申报、企业培育和服务业发展等多个方面,为创业者和科技企业提供了全面的支持和服务。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活动的繁荣,也有利于提升苏州市在全球科技创新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科技创新协会规章制度(5篇)

科技创新协会规章制度(5篇)

科技创新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创新协会的内部管理,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协会成员第二条 1. 招募:协会成员为全校范围内具有科技创新兴趣和潜力的学生,经推荐或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招募。

2. 注册:新成员需提交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并在加入协会后签署协会会员承诺书。

第三条协会成员权利和义务1.权利:(1)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科技创新活动的权利;(2)享有对协会工作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3)享有参加协会内部培训和外部学术活动的权利。

2.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协会规章制度;(2)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完成分配任务;(3)维护协会声誉,保护协会财产。

第四条会费管理1. 成员入会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会费,用于协会活动经费的管理。

2. 会费金额由协会管理部门根据经费需求和成员的可承受能力决定,并需及时公示。

3. 会费收取情况和使用情况需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度。

第三章协会管理第五条 1. 主席团:设立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财务等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推进。

2. 领导机构选举:主席团成员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连选连任原则。

3. 主席团成员需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提供对协会的整体规划和决策。

第六条部门管理1. 设立协会的基础部门和专业部门,包括科研组、创业组、宣传组等,每个部门设立负责人和部门成员。

2. 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成员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任期为一年。

3. 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日常事务的管理和任务的分配,确保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科技创新活动第七条 1. 科研项目开展:协会组织开展科研项目,鼓励会员积极参与。

2. 创新实践活动:组织创新实践活动,培养会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3. 学术讲座和交流:定期组织学术讲座和交流活动,邀请专家学者分享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

第八条 1. 资源管理:协会的各项资源(设备、材料等)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

科技创新联盟建设方案

科技创新联盟建设方案

科技创新联盟建设方案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自身的累积,各行各业对于技术创新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而对于一个单独的企业来说,想要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一般来说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建立一个科技创新联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科技创新联盟是由几个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在具有共性的技术领域中组成的为科技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交流服务的组织形式。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

一、科技创新联盟的意义1.促进产业技术进步联盟成员间既有科研机构,也有企业,大家共同组建联盟,共同利用各自的优势和资源,进行技术创新研究。

在联盟中,成员们可以共同探讨课题、开展合作研究等共同协作研发,共同攻克技术难题,让相互之间的技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2.拓展企业合作空间在科技创新联盟中,企业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拓展自己的合作空间,结识同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及专业人才,通过信息交流、从而达到更广泛的合作,从而更快地获取最新技术和工业趋势动态,更高效地作出创新产品、推广技术成果。

3.引领行业技术发展通过纵向和横向的联合,不同领域的联盟成员可以深入交流,分享各自的技术创新、管理及经营模式,推动技术创新之间的互动与交流,推动行业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持续地引领企业发展方向。

4.提高创新能力科技创新联盟的成员可以共享专业人才、苗头资源、技术信息,持续地研发、推广新兴的产品和技术。

作为企业或者科研机构部门,联盟成员们还可以从交流和合作中把握新机会,通过开拓新领域和新市场的机会不断扩大自己的竞争力。

二、科技创新联盟的建设方案1.确定联盟成员首先要确定联盟的成员,通常为具有某一行业的优秀企业或科研机构。

需要考虑联盟成员相互之间是否有技术互补性,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推进。

同时,联盟成员还要共享职责与任务,共同向着团结合作、共同发展、共同取得更高的效益的方向发展。

2.制定联盟章程联盟章程是落实联盟工作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效的制定和实施联盟章程对于推动联盟的正常运作和联合创新至关重要。

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联盟

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联盟
4、主营业务以向社会提供科技服务为主,原则上年科技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或年组织开展科技服务活动20次以上,典型服务案例不少于2个。
5、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专职服务团队,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60%。
6、机构运行机制良好,行业知名度高,服务信用好,社会认可度广。
(二)“百优”人才
1、政治素养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017年
技术转移服务收入(万元)
总收入(万元)
技术转移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2016年
2017年
五、技术转移服务模式创新或探索(20字以内)
六、服务案例(至少2个,可另附页)
2017年度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百强”机构申请表
(科技金融服务-信贷类)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时间:年月日
机构名称
所在地
单位地址
一、组织单位
牵头单位:省科技创新服务联盟。
协办单位: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省技术转移联盟、省生产力促进协会、省发明协会、省科技咨询协会、省分析测试协会、省科普场馆协会。
二、评选对象与条件
(一)“百强”机构
1、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2016年1月1日以前注册),以科技服务为主营业务的财务独立核算机构或列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范畴的独立法人机构。
4、省生产力促进协会:科技金融服务领域,刘春辉,025-85485918。
5、省发明协会: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穆佳良,025-83238216。
6、省科技咨询协会:科技咨询服务领域,于敏,025-85425225。
7、省分析测试协会: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领域,赵厚民、贾涛,025-85485940、85485939。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示范联盟章程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示范联盟章程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示范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产业技术创新的协同创新和集聚创新能力,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建立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盟的名称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示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三条本联盟是由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第四条联盟的目标是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培育一批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联盟的任务是:1.建立开放、合作、共享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支持优质创新项目和创新企业发展,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2.组织开展国内外重点领域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3.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和创新创业成功率;4.搭建产学研用金融合作平台,解决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需求问题;5.建立规范和完善的创新创业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提高创新创业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联盟由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单位必须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

第七条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联盟会员单位共同组成。

理事会每三年选举一届,由一名理事会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组成,理事会主席由联盟会员单位推举并经过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1.制定联盟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2.制定联盟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3.审议联盟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4.监督联盟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联盟设立秘书处,由联盟理事会主席承担秘书处主任职务,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联盟成立工作组,并设立专项工作组,负责联盟各项任务的具体实施。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苏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科规〔2021〕1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集聚全球创新资源,着力提升研发国际化水平,现将《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月15日附件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集聚全球创新资源,着力提升研发国际化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办〔2020〕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研发机构,是指有效对接全球高端创新资源,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并以研发为基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孵化育成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国际研发机构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第三条支持国际研发机构发展,打造对接全球创新资源的“桥头堡”和“连接站”,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用好全球资源要素;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拓展国际合作渠道,不断提升苏州科技创新体系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研发机构,带动全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和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的浓郁氛围,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或境外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投资主体明确。

企业科协章程

企业科协章程

企业科协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科技创新和技术交流,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与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1. 科技委员会1.1 科技委员会是企业科协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

1.2 科技委员会由企业高层领导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由企业董事长担任主席,设立副主席和秘书长。

1.3 科技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讨论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2. 科技创新团队2.1 企业科协设立科技创新团队,负责推动和组织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

2.2 科技创新团队由企业内部的科研人员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由科技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2.3 科技创新团队负责研究和开辟新产品、新技术,提出科技创新方案,并组织实施。

3. 科技交流平台3.1 企业科协建立科技交流平台,促进企业内外部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3.2 科技交流平台包括内部技术论坛、外部合作研发项目等形式,旨在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意识。

3.3 科技交流平台由科技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定期组织技术报告、学术讲座等活动,邀请内外部专家进行技术交流。

三、科技创新支持1. 资金支持1.1 企业应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

1.2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科技委员会的决策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2. 人材支持2.1 企业应设立科技人材引进和培养计划,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材。

2.2 科技人材引进和培养计划应与企业的科技创新战略相匹配,确保科技人材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3. 设备支持3.1 企业应设立科技创新设备购置计划,更新和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设备。

3.2 科技创新设备购置计划应按照企业的科技创新需求和发展规划进行,确保设备的先进性和适合性。

四、科技成果转化1. 知识产权保护1.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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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苏州市科技创新服务联盟(英文名称:Suzhou Technology Innovation Services Alliance,英文缩写:STISA,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联盟是由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苏州分理处、中国(苏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发起成立,联合苏州其他科技服务相关单位和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联盟主要以打造众创发展高地为目标,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和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加强与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的上下联动和资源共享,加快科技服务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融合,探索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全新服务机制,通过集成科技服务资源推动企业技术创新,通过搭建网络化服务体系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拓展新空间,大力推进苏州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苏州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四条联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联盟接受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联盟主要围绕苏州市“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提升本市各类科技服务主体能力水平,响应科技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强化科技服务创新载体建设,推动苏州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1、整合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和专业机构,探索建立苏州科技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政府部门、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全市科技服务网络体系,推动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苏州科技服务的影响力。

2、开展学术研讨、专题培训等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联盟运行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创新服务流程,开展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和管理,提高会员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

3、围绕科技企业等创新主体需求,组织联盟成员开展专业论坛、政策咨询、企业沙龙等活动。

线下提供技术转移、研究开发、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人才、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等服务,线上助推自主创新广场服务超市建设。

4、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事务。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联盟成员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联盟不收取入盟费用。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履行成员义务;
2、自愿申请加入联盟。

第九条成员入盟程序:
1、提交入盟申请书;
2、联盟秘书处审核;
3、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共享联盟资源,对共享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使用;
2、享有联盟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联盟工作享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优先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5、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十一条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定,维护联盟声誉和权益;
2、依法开展科技服务,塑造良好的服务形象;
3、开放科技服务资源,积极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和苏州自主创新广场建设提供科技服务;
4、围绕自身业务范围做好科技服务,支持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科技服务;
5、积极参与、支持联盟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退盟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生效。

第十三条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联盟管理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组成。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审议联盟人事安排、重大事项、工作方针等。

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联盟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由联盟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资源集成、发展策略等重大决策事宜。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理事不超过成员单位总数的1/3。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等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研究决定。

秘书处需配备专人从事联盟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草拟各类文件、拟定联盟计划、服务推送、考核管理、后勤服务、公关宣传等。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修改后的联盟章程,须在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联盟首届理事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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