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2014-12-07 20:31:01| 分类:法规|举报|字号订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备案程序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备案程序(供参考)一、科级干部(含离退休)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程序1、准备相关材料。
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备案对象准备相关材料,具体包括:①《关于**同志兼任**社团**职务的备案报告》,◆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
◆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②本人如实填写《科级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审批表(含离退休)》(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并作出不领取任何报酬的承诺。
③拟兼职社会团体的章程。
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新筹建的社会团体,须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同意筹建的文件。
2、征求备案对象所在单位、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备案对象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须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3、提交县民政局审核。
由县民政局对照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的相关规定,重点审核备案对象年龄、是否适合兼任法人、兼职届数、兼职社团的数量等要素,审核通过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4、征求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县领导意见。
由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批表》提交部门分管县领导审批。
5、县委组织部备案。
县委组织部依据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6、县民政局登记。
县民政局依据审核结果,根据社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与管理。
二、离退休处级干部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程序1、准备相关材料。
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备案对象准备相关材料,具体包括:①社会团体邀请函。
②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须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市委组织部2016年4月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十项“须知”1、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3、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6、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7、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8、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9、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退(离)休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
10、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目录◆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1◆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 (4)◆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组字〔2014〕31号.. 8◆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宿组字〔2014〕75号 (12)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13年11月12日﹒皖组字〔2013〕18号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 兼职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规范更多工作方案尽在首席范文网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和市委组织部要求,现就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整改工作特做如下方案。
一、整改范围1.属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退(离)休干部;2.未列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退(离)休领导人员;3.国有企业退(离)休领导人员。
二、整改内容1.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任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65周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0周岁。
退(离)休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除工作特殊需要,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
2.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为进一步规范退休区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XX]11号)和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现就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审批条件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团职务。
1、可兼任的社团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等领导职务,也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2、兼职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3、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4、退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休满3年后,如拟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经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审批程序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拟在社团兼职,需提前申请,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具体流程如下:1、拟兼职的社团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干部本人向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社会团体的邀请函(邀请函需附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退休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一式4份;(3)社团兼职承诺书一式2份。
2、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审批备案表》上盖章,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提供社会团体的邀请函、《审批备案表》、社团兼职承诺书)。
3、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到相应的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4、如有下列情形的,需重新履行报批手续:(1)第一届任期届满拟连任第二届的;(2)所兼任的职务发生变化的。
三、兼职规定1、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经批准在社团兼职,不得领取社团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获取其他额外的利益或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市委组织部2016年4月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十项“须知”1、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3、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6、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7、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8、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9、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退(离)休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
10、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目录◆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1◆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 (4)◆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组字〔2014〕31号.. 8◆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宿组字〔2014〕75号 (12)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13年11月12日﹒皖组字〔2013〕18号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篇一: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篇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自查表自查情况统计表自查单位: 自查时间:XX-03-041.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明细表2. 本单位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情况表篇三: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司(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7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情况进行了清理。
目前各地、各部门已陆续报来中央管理的干部(包括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下同)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请示。
根据中办发17号文件关于“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中办发1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中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规定执行。
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领导干部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以上规定适用于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现仍需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
二、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要从严掌握。
关于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三篇】

关于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三篇】第一篇: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一则通知,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进行规范,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项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确保他们的言行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规定要求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必须经过组织部门同意,且禁止向社团缴纳会费或捐款,以避免影响党员干部在行动上、思想上的独立性,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此外,退(离)休干部在社团活动中必须做到“守纪律、讲规矩”,不得披露机密、泄露保密信息,不得代表党和政府参加社会团体的商业活动,并且不得参加具有政治倾向或政治目的的组织。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退(离)休领导干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教育,也是对党组织自身的严格要求。
通过这一措施,可以更好地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保障他们的思想和言行符合党和国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和组织纪律性。
第二篇:党员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勾结商业组织,不得参与泄露国家机密等活动,以确保其言行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纪律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这些规定的出台也标志着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政治纪律的重视。
在参与社会团体活动时,党员干部必须遵守党的纪律,不得与商业组织勾结或参与任何有害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对于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我们也可以要求其在参加团体活动之前,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和组织部门的同意,并且不能向社团缴纳会费或捐款。
除此之外,在参与团体活动时,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如要注意保守机密,不要泄露国家秘密等。
总之,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通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政治纪律,进一步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性,才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篇: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意见,强调党员干部在参与社会团体活动时应保持党纪国法,同时禁止向团体缴纳会费或捐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退休区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号)和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现就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审批条件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个社团职务。
、可兼任的社团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等领导职务,也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
、兼职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周岁;
、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
、退休后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休满年后,如拟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经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审批程序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拟在社团兼职,需提前申请,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具体流程如下:
、拟兼职的社团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