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单位:

在集团公司3-4月份组织进行的项目安全检查时,发现部分项目部在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卸料平台的搭设和管理等隐患较大,极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2014年,集团公司房建项目大幅增加,塔吊、吊篮、施工升降机等各种特种设备和设施使用数量呈现快速增加态势,而大量的特种设备、设施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恶性事故。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施工机械和设施安全运行,集团公司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专项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部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吊及大型起重吊装设备;附着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作业吊篮、卸料平台等。

二、检查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集团公司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等安全管理办法等。

三、检查重点

各种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的租赁、搭设、安拆合同或方案签订和

编制、审批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交底、检查验收和签字是否规范;特种设备的检测与备案是否办理完毕;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四、时间安排

5月6日--5月20日,项目部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5月20--6月30日,分公司、集团公司进行检查和督察。

五、工作要求

1、本次专项检查以项目部组织开展自查为主,分公司、集团公司监督检查、抽查为辅进行。各项目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边查边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留死角,确保项目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有效。

2、集团公司、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责任单位在自查阶段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管,确保整改到位。

3、集团公司将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今年全公司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来常抓不懈,并确保抓出成效。

项目部和分公司要认真做好自查和检查和总结工作,对特种设备、设施进行统计和汇总(见附表),在5月份的安全工作总结中需进行专项总结并将附表上报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附件:中冶天工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设施专项安全大检查统计表

集团公司安监部

二O一四年五月六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推荐)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要点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要点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附则明确了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 二、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主要涉及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6大环节。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日常监督检查中主要涉及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执行情况。 “三落实”: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 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培训考核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有证”:特种设备使用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 “一检验”: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并在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常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锅炉为1年,电梯为1年,场内机动车辆为1年,大型游乐设施为1年,起重机械为2年,压力管道为3年,压力容器一般为3年或6年(也有部分压力容器根据安全状况和检验员的判断缩短检验周期的)。 “一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预警预防措施,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事故应急技术措施,事故应急演练的周期等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 检查项目压力容器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计划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 1 压力容器1 压力容器及附件有无损坏、变形、锈蚀现场检查 2 道连接处及阀门有无松动、损坏、泄露及腐蚀现场检查 3 炉衬部有无损伤、剥落、松动及严重腐蚀、保温材料有无 变色变形 现场检查 4 加热管及管架有无局部过热,损坏、泄露及腐蚀现场检查 5 基础部分无裂缝、下沉,紧固现场检查 6 螺丝有无松动、锈蚀设备有无移动等现场检查 2 压力表1 表盘清楚,选用量程适当,标明上下限现场检查 2 压力显示是否正常,定期校验,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 3 安全阀 1 安全阀定期校验,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 4 仪表测控点 密封情况 1 密封完好,无渗漏现象现场检查 2 阀门、法兰密封良好,无漏液及漏气现象现场检查 5 人员 1 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有操作证现场检查档案 资料 6 其它 1 其它安全附件完好现场检查 检查与责任制挂钩记录: 注: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认真检查,不放过任何可疑点。对查出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暂时无法处理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立即向安环部、技术部、公司领导报告。 制表:审核: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 检查项目叉车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计划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方案 1 技术 资料 注册使用登记证 检查档案 资料按规定验收、检测检验、使用、保养、维修和定期检查、巡 查是否有书面纪录。 检查档案 资料 2 人员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有操作资格证。检查档案资料 3 劳动 保护 司机戴好安全帽;头顶安全架完好牢固;座椅完好牢固;工 作、维修场所照明达安全标准;有保护,且不妨碍司机视线。 现场检查 4 叉车 本体 车体的金属结构无开焊、裂纹及永久性变形。各联接螺栓应 安装齐全,紧固可靠,油管等应重点检查;齿轮、皮带轮等 传动装置外应设防护罩。 现场检查 5 灯光系统 与信务系统 大灯照明正常,光束平行均匀;小灯照明正常;刹车灯照明 有效;方向灯指示正常;喇叭声响宏亮;倒车蜂鸣器正常。 现场检查 6 刹车 系统 总泵贮液正常,制动软管无破裂、无漏油、气阻现象;管路 无空气,踏板自由行程正常,制动管路无渗油;轮胎左右气 压正常,制动摩擦片接触良好,无油污、硬化或铆钉外露现 象;车轮制动器工作可靠有效,回油孔不堵塞,皮碗、皮圈 无损坏;动作可靠、有效。手刹制动有效可靠。 现场检查 7 转向 系统 方向盘转动灵活,轮胎气压正常,转向垂臂不弯曲变形,转 向油缸不缺油;前后车桥应平行,转向油路无漏损,横、直 拉杆球头、摇臂不松动,前束准确;方向盘自由行程正常; 油箱油位正常,吸入管或滤油器无堵塞;转向桥无移位、碰 撞变形、断裂现象。 现场检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小结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小结 市局: 根据芜质监【2012】1号、2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积极开展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及压力容器安全治理专项工作(以下简称“治理工作”)。现就这一阶段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文件下达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召开了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的会议,学习文件,布置任务,成立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压力容器安全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特设科全体人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特设科。并根据实际制订了工作实施方案,为这次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压力容器安全治理专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工作对象、范围。 (一)本次治理工作对象是: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7、压力容器充装记录。 (二)本次治理工作范围是: 1、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 2、人员密集场所和休闲娱乐场所; 3、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 本次治理工作,我局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严肃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这一阶段工作中,我局共共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出动车辆10次,检查35个重点单位,涉及52台设备,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2份。发现安全隐患十处并且当场进行了整改。通过检查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通过排查工作,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个别企业主体安全意识淡薄,主体安全责任尚未完全落到实处,个别企业存在着无证人员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存在电梯使用单位电梯超期未检行为;三、压力容器充装记录不全。 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一是认真抓好设备隐患的整改督促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完整word版)特种设备检查表.doc

类 检查项目别 机构及 制度 单 位 安 全 设备档案管 理 人员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 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 检查内容 目编号 1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2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4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5 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6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7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8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 2——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检查项目 作业人员 登记及 检验标志 安全附件及安 全保护装置锅炉 运行参数 本体、阀门、管 道状况 水(介)质 处理 其它检查项 检查内容 目编号 1在岗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3 是否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4 管是否被堵塞 5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6温度计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7 致 8是否按规定装有相关保护装置和报警装置 9水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10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 11是否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12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损坏(含炉墙) 13是否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14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15是否存在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使用土锅炉等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几个主要事项(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几个主要 事项(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几个主要事项(最新 版) 一、特种设备的范围: 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二、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的几个环节: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七个环节。 三、检查中注意的事项: 1.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一般应由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的单位制造。在中国境内销 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的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并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关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2.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及改造的专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关的资格。开工前应先申请开工报告,施工结束,由使用单位申请检验,检验合格,才能发给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 3.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⑴新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有检验合格的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才能投入使用。 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安装、维修保养等)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领取操作证方可以从事相关的工作。 ⑶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 ⑷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①电梯、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周期一年。 ②起重机检验周期二年。 ⑸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1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安〔2012〕688号日期:2012-10-16 13:4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适用对象 凡在我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或者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聘用企业应当和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组织其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期。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配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筑电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 2、5万~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3、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 (二)建筑架子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4人; 2、在1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人。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和安装拆卸中,每一栋主体工程附着升降架子工应不少于6人,并配备电工不少于2人。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数量标准上适当增加。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按下列原则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要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时应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定责。 1、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时,要确保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塔式起重机司机应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云南金乌黑药制药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汇总 云南金乌黑药制药有限公司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责任,依法监管。通过自检自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全方位落实主体责任制,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隐患排查情况如下: 一、特种设备台账 卧式快装锅炉1台 压力容器煮提灌2台 压力管道1条 电梯2台 起重机械1台 气瓶1只 厂内机动车2部

二、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内容 1、单位安全管理 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情况 及整改 机构及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设备档案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人员档案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2.设备检查情况 锅炉 作业人员在岗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登记及检验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 护装置 水位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楚并能 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安全阀是否具有有效的校检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是否被 堵塞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温度计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致 是否按规定装有相关保护装置和报警装置 运行参数水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industrial metallic piping GB 50235-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 235-8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学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 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矿井专用管道、长输管道。 1.0.4 管道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施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1.0.5 现场组装的机器或设备所属管道,应按制造厂的技术文件施行,但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urban area 2.5.2 Yibin city in Yibin city, according to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characteristics Urban population and urban spatial distribution, spatial distribution of industries, major infrastructure Corridor layout, combined with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synthetic judgments, planning, urban spatial structure of urban system can be summarized as: "a pole along the two axes". "A" refers to the metropolitan area along the Yangtze River, is the core area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Plans to build for the Yangtze River economic belt on the pillar, advancing along the ... Guanghe River, Yiliang, prestige of the external cohesion of zhaotong, Yunnan, internal connecting Yibin city to the North. The Sichuan-Yunnan-Guizhou border area of Yibin, in the city of zhaotong, liupanshui three, zhaotong city, the most populous and most extensive regions, the most economically backward, to the North in Wumeng mountain area of yanjin, shuifu, suijiang counties radiation power is relatively weak. Yibin city and infrastructure in such area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docking, extending southward to public services,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要点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要点(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6611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要点 Key points of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inspect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附则明确了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 二、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主要涉及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6大环节。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日常监督检查中主要涉及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执行情况。 “三落实”: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 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培训考核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有证”:特种设备使用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 “一检验”: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并在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常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锅炉为1年,电梯为1年,场内机动车辆为1年,大型游乐设施为1年,起重机械为2年,压力管道为3年,压力容器一般为3年或6年(也有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 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 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 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 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 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 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 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 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 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 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 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

(推荐)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几个主要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几个主要事项 一、特种设备的范围: 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二、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的几个环节: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七个环节。 三、检查中注意的事项: 1.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一般应由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的单位制造。在中国境内销 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的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并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关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2.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及改造的专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关的资格。开工前应先申请开工报告,施工结束,由使用单位申请检验,检验合格,才能发给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 3.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⑴新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有检验合格的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才能投入使用。

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安装、维修保养等)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领取操作证方可以从事相关的工作。 ⑶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 ⑷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①电梯、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周期一年。 ②起重机检验周期二年。 ⑸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①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②安全操作规程。 ③常规检查制度及记录。 ④维修保养制度及记录。 ⑤定期报检制度。 ⑥应急措施。 4.特种设备的特殊注意事项: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要点

编号:SM-ZD-75043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要点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要点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附则明确了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 二、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主要涉及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6大环节。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日常监督检查中主要涉及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三落实、二有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S):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W):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九、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气焊接(切割)作业。不适用于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结构钢

的电气焊接(切割)作业;(现在好像不算了)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 十三、桩机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桩机作业; 十四、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混凝土泵作业; 十五、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在施工现场从事机动车车辆驾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为加强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管理,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使上岗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制定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如下: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称的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是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从事特种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施工现场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适用范围: 1 建筑电工; 2 建筑架子工;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包括:塔吊司机、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工种。 第四条、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的管理 1 取证管理: 经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参加各种取证培训。

2 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使用管理:在工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均应随身携带操作上岗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应将证书复印件交公司人力资源处或所属公司备案。如有丢失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3 操作上岗证书的有效性管理: 所持证书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的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处按期组织所属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年审或升级考核,以确保上岗证书的有效性。 4操作上岗证书的审查管理:各所属公司和项目经理部都要在开工前或上岗前进行自检,严禁无证上岗,违反操作规程。 5操作上岗证书的日常检查管理:公司工程安全管处和所属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到项目检查执行持证上岗管理情况,将检查结果纳入项目考核中。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能及时、准确处理与本工种作业有关的安全问题;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5号) 附件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建筑施工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 (四)架子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八)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 (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 (十)桩基操作工; (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项目职责 第八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通知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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