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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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析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析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析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张文宇☆ 张伟强 朱伟峰摘要 阐述了建筑能 效 测 评 的 内 容 和 意 义,针 对 建 筑 能 效 测 评、可再生能源测评两类测评,通过实际案例论述能效测评的方法与技术,并对测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 民用建筑 能效测评 可再生能源测评 围护结构 空调能耗 照明能耗能效测评意义建筑能效测评是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 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按照《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能效测评的民用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 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节能示范工程;申 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通过能效测评可以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的 了解与认识,对正确引导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加强 建筑节能监管起到积极作用。

建筑围护结构中外墙采用30 mm 硬泡沫聚氨酯,屋面采用50 mmXPS 板保温,幕墙及外墙采用 隔热铝合金 Low-e中空玻璃'6-12A-6(。

空调系统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作为冷、热源,由4 台螺杆式地源热泵机组组成,总制冷 量为6000kW,主机COP 分别为5.32 和5.63,其 中2 台设有热回收装置来制备生活热水为考核围护结构是否达到节能50% 的设计目 标,需对测评建筑进行能耗模拟计算,应用 DeST-c 能耗模拟软件得出测评建筑全年累计空调、供暖负 荷,节能率为52.1% ,如表1 所示,达到设计目标。

1 表1 参照建筑和测评建筑全年累计能效测评技术能效测评包括建筑能效测评和可再生能源测 评两个方面。

2 空调、供暖负荷计算结果汇总负荷参照建筑 测评建筑 供暖累计负荷/'kW·h/'m2·a(( 空调累计负荷/'kW·h/'m2·a(( 22.07 97.8017.97 96.85 114.82 52.1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能效测评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 TJ08-2078—2010《民 用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标 识 标 准》 进行。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沪建建管[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沪建建管[2008]12号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市建交委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分为“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两类。

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的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报“绿色建筑星级项目”评价标识。

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创建项目”。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DGTJ08-2078-2010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DGTJ08-2078-2010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业市场管理总站主编的《民用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标 识 标 准》,经 市 建 设 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 核,现 批 准 为 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规 范,统一 编 号 为 DG/TJ08-2078-2010,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起 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 交 通 委 员 会 负 责 管 理、上 海 市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 (23) AppendixA暋SummarizedTableofEnergyEfficiency
EvaluationforResidentialBuildings ……… (25) AppendixB暋SummarizedTableofEnergyEfficiency
民 用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标 识 标 准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场 管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Standardforenergyefficiencyevaluation andlabelingofcivilbuildings DG/TJ08-2078-2010 J11788-2011
根据室内 CO2 浓度 检 测 值 增 加 或 减 少 新 风 量,使 CO2 浓 度 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3
3暋基本规定
3灡0灡1暋 居 住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应 分 别 进 行 能 效 测 评 。 3灡0灡2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分 为 建 筑 能 效 理 论 值 测 评 标 识 和 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两个部分。 3灡0灡3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应采 用 经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标 识 管 理 部 门 认可的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 3灡0灡4暋 民 用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内 容 包 括 基 础 项 、规 定 项 与 选 择 项 。 3灡0灡5暋基础项测评使用的性能 参 数 以 施 工 过 程 中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为 主 ,辅 以 现 场 抽 查 的 检 测 数 据 。 3灡0灡6暋规定 项 和 选 择 项 测 评 使 用 的 性 能 参 数 应 以 现 场 抽 查 为 主 ,并 辅 以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施 工 设 计 审 查 文 件 和 检 测 报 告 。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针对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按国家和省两级设置。

具体办法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两个阶段进行:(一)建筑能效理论值。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

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关建筑能效测评单位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

建筑能效测评029号文件

建筑能效测评029号文件

建筑能效测评029号文件•沪建安质监[2009]第029号关于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要求,确保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际节能效果达到设计标准,现将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1、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是指纳入能效测评标识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能源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给出建筑能效是否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活动。

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属于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理论值阶段,其结果如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不得予以竣工验收。

2、以下工程应实施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2)新建大型住宅项目(同一立项建设的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3)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4)申请国家级或上海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5)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3、从事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活动的能效测评机构应获得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首批经认定通过的五家能效测评机构名单见附件)。

4、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之前,按规定收集和整理相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委托经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能效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

委托合同应报受监质量监督站备案。

5、能效测评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和有关要求,及时对受委托的建筑进行节能竣工测评,得出能效测评理论值,并出具节能竣工测评报告。

能效测评机构应对建筑节能竣工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6、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给能效测评机构的设计图纸和资料予以确认,并根据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节能竣工测评报告,将节能竣工测评情况和结果写入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三)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五)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六)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七)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八)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九)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十)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十一)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探讨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探讨

d o i : 1 0 . 3 9 6 9 8 . i s s n . 1 6 7 3 - 7 2 3 7 . 2 0 1 3 . 0 4 . 0 1 9
民用建筑 能效测评技术探讨 木
张文宇
( 上海市建筑科 学研 究院, 上海 2 0 1 1 0 8 )
摘要 : 阐述 了建筑 能效 测评 的 内容和意 义, 分析 了建筑能效测评 、 可再 生能源测评 , 通过 实际案 例论 述 了能效测评 的方法与技术 , 并
Z HANG We n - y u
( S h a h g h a i Re s e a r c h I n s t i t u t e o f B u i l d i n g S c i e n c e s , S h a n g h a i 2 0 1 1 0 8 , Ch i n a )
1 能 效 测 评 意 义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是 通过 检 测 和 评 估 确 定 建筑 物耗 能量 及 其用 能 系统 效 率等 性 能 的活动 。按照 《 上海 市 民用 建 筑 能效测 评 标 识管 理 实施细 则》 ,开展 能 效测
暖通 风 空调 系统和 照 明系 统等项 目的测评 。 选 择项 测 评 是 对 高于 国家 现 行 建筑 节 能 标 准 的 用 能 系统 和 工 艺技 术加 分 的项 目测评 。 规定 项和选 择 项使用 的性能
2 0 。 年 2 0 1 3 a l N o . 2 6 6 , Vo 1 . 4 1 )
建 筑 节 能
■ 标 准 规 范 与 检 测
S T ANDARDS . S PE CI F I CAT I ONS & TES TI NG
图 1 公共蓬筑能效测评项 目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针对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按国家和省两级设置。

具体办法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两个阶段进行:(一)建筑能效理论值。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

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关建筑能效测评单位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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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
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
(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
(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
(三)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
(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五)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
(六)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七)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
(八)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九)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十)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十一)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八、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使用1年后, 可自愿委托测评机构对建筑能耗进行实际值测评。

建设单位可依据实际值测评报告,向市市场管理总站提出申领建筑能效实际值测评标识牌和证书。

实际值测评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采暖通风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二)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报告;
(三)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四)实际能耗总量。

九、若工程项目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评内容,并且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能效测评的,建设单位和测评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年内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的测评工作。

十、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置于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十一、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有效年限与等级如下:
(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理论值)证书有效期为1年。

(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测值)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按照测评结果,民用建筑能效水平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十二、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测值)证书期满。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三)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四)造成建筑物节能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

十三、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诉∶
(一)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

(二)对建筑能效标识有异议的。

(三)认为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十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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