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1.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2 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
7.2 消防用水量7.2.1 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3 人防工程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7.3.1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人防工程;2 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7.3.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 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3 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m,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m;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7.3.3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变配电室和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灭火器。
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3.4 人防工程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防火通用规范对人防工程的要求

防火通用规范对人防工程的要求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而设计建造的建筑工程,其防火要求非常重要。
下面是防火通用规范对人防工程的要求:1.建筑材料选择要求:选择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如具有阻燃性能的墙体材料、隔墙、隔烟带等,以保证人员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时间撤离。
2.建筑结构设计要求:保证人防工程的整体结构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保持稳定,阻挡火势蔓延。
确保人员得以安全撤离。
3.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设置要求:对人防工程进行划分,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以隔离火灾,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在不同的分区之间设置足够宽敞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能够迅速、顺利地疏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照明要求:在人防工程内部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指引人员正确疏散。
同时,要求设置充足的照明设备,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清晰地看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消防设施设置要求:人防工程内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如灭火器、计算机控制的消防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进行灭火和报警。
6.通风和排烟要求:人防工程必须设置良好的通风系统和排烟系统,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排除烟雾和有毒气体,减少人员中毒和窒息的危险。
7.应急照明要求:人防工程内部必须设置应急照明系统,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即使停电,依然能够提供足够的照明,帮助人员进行疏散。
8.防火检查和维护要求: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确保人防工程内的防火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以保证其有效性。
防火通用规范对人防工程的要求非常严格,其中涵盖了建筑材料选择、建筑结构设计、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照明要求、消防设施设置、通风和排烟要求、应急照明要求等多个方面,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撤离。
这些要求的实施不仅能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能提高人防工程的应急响应能力,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人防工程防火制度

人防工程防火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人防工程的防火工作,降低火灾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2. 人防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防火措施。
3. 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组织管理1. 成立人防工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防火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2.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防火职责,定期进行防火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3. 建立健全防火巡查制度,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并处理。
三、防火设施1. 人防工程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3. 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应急照明,保证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四、防火检查1. 定期开展全面的防火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等情况。
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3. 建立防火检查档案,记录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
五、应急预案1. 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报警程序、人员疏散路线、火灾扑救流程等。
2.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3. 根据演练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应急预案。
六、宣传教育1. 加强对员工及使用者的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大家的防火意识。
2. 利用宣传栏、横幅、网络等多种渠道普及防火知识。
3.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防火工作,对在防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
七、监督考核1. 建立人防工程防火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防火工作进行评估。
2. 对于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3. 对于违反防火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人防工程防火规范

1.50
第4.1.4条 设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内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运算。边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8m。其他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0m。
观众厅的座位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至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社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
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第4.1.3条 安全出口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净宽运算。每樘门的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3.4.1条 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h;乙级应为0.9h;丙级应为0.6h。
第3.4.2条 钢筋混凝土的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可代替防火门。
第3.4.3条 防火门宜为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楼梯间或要紧通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纳单向弹簧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常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社、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医、旅社;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餐厅等其他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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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和舞厅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放映室(包括卷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2.2.1条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2条 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
采光窗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 2.2.2
第1.0.5条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 人防工程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3.1.2条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3.1.3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3.1.4条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第3.1.2条的有关规定。
人防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2-7-22 15:13:19 GBJ 98—87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条文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条文说明1总则1.0.1人防工程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地下建筑,其建设使用不但要满足战时的功能需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同时,要与城市的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式。
我国人防工程建设面积不断增长,大量的大、中型人防工程相继在全国各地建成,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相关的防火规范相继均进行了修改,故适时修改完善原规范内容,并在人防工程设计中贯彻这些防火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人防工程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1.0.2根据调查统计和当前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用途。
公共娱乐场所一般指:礼堂、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健身体育场所一般指:溜冰馆、游泳馆、体育馆、保龄球馆、射击馆等。
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人防工程不能用作甲、乙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只适用于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物品库房包括图书资料档案库和自行车库。
1.0.3本条规定在工程防火设计中,除了应执行本规范所规定的消防技术要求外,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根据人防工程的火灾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根据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情况和火灾特点,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做好防火设计,采取可靠措施,利用先进技术,预防火灾发生,一旦发生火灾,做到立足自救,即由工程内部人员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等条件,完成疏散和灭火的任务,把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1.0.4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除符合本规范外,国家标准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2等都是应当遵循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9号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247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8/98,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共同负责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
本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有:一、增加了术语一章。
二、规定了可以在人防工程内设置避难走道,解决人员安全疏散的问题。
三、规定了人防工程内商场的疏散人数计算,但如工程所在地有可靠的实测数据,也可按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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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
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2.1.8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2.2.1条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2条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
采光窗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2.2.2
高层民用
民用建筑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甲、乙类
建筑
房、库
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主体附属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10 12 14 10 12 14 13 6 25 其他人防工程 6 7 9 10 2 14 13 6 25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