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合同技术成果归属

合同技术成果归属合同技术成果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该问题涉及到合同签订双方的权益与责任分配。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技术成果归属,能够有效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本文将围绕合同技术成果归属问题展开讨论。
合同技术成果归属问题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应归属于哪一方的权益。
对于这个问题,双方往往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利益诉求。
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初,明确规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十分重要。
首先,明确技术成果的定义至关重要。
技术成果是指在合同执行中,由各方共同努力或某一方的努力而产生的技术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
在明确技术成果的范围和内涵之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其归属。
其次,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技术成果可分为合同研究开发成果和非合同研究开发成果两类。
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指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范围内,通过共同研发而产生的技术成果。
对于合同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可以根据各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的投入、贡献以及原创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如果一方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取得了技术成果的原创或核心贡献,那么该技术成果应归属于该方。
然而,在确定归属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双方的合作关系、合同约定以及激励机制等。
非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指双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外自行独立完成的技术成果。
对于非合同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一般情况下,归属于独立完成的一方。
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非合同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方式和利益分享方式,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此外,还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保密义务和保护条款。
由于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为了保护各方的权益,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和保护责任。
只有确保技术成果的保密性和独立性,才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权益。
总之,合同技术成果归属问题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Analysis on Rea son and Question of Chinese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Abstract: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question of Chinese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alyzes the reason for them according to the p 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chievements of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fter WTO.Key words: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question; reason一、引言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
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以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机构,要在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占据或保持竞争优势,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的突破始终保持行业内领军地位的重要的制胜法宝之一,即通常所说的核心竞争力。
作为技术成果产生的最初环节,首先体现在技术开发上。
对于技术开发环节,以单一的主体进行的自主性开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整合社会资源的效率低下,很难与拥有雄厚的资本力量支持下的研发团队相竞争,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在于它的新颖性,一旦某种新技术被公开,则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就变得没有意义,当然以往的研究成果对于后续研发和技术升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价值,但毕竟属于以后的问题了。
而对于企业参与技术成果的研发,在法律上形态上集中表现在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由此可见,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为标志的技术成果。
也就是说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集中于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拟开发和最终取得的该项技术成果。
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技术成果产生后的权利归属就成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的理论学说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所在技术开发中合同地位的不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两种不同合同关系项下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存在明显的不同确认原则。
由于合作开发合同更多地体现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因此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以双方共同共有为原则,通常没有什么争议。
论高校技术成果的权属界定

一
定 对技术秘密 的构成要件重新予 以界定 即 技术秘密 ,是指
、
技术成果 的含义 。分类
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Hale Waihona Puke 按照 2 0 0 4年 1 月 3 1 O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 关于审理技术 信息。 这实际上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
一
定的技术方案;第二 作品类.表现为~定 的文宇 、图形,符
号等形式 :第三 标记类.表现为商标 校标等服务性标记。高 果 。专利技术成果即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非专利 校的智力成果 必须是高校对 之享有权利 的成果 而智力成果权 技术成果即技术秘密 .是指不 能取得专利权或者虽然能取得 专利 ( 知识产权)具有法律专门确认性的特点.因此 .对高校技术成果 权但未申请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解释》参照 T I 协议的有关规 RP s
骆福林
江苏工业学院
要】高校是技术成果的创造 、传播和转化的重要 基地 。 续从事 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 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 但法律 .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 解释》 高校应重视对技术成果权益 的保护 界 定高校枝 术成 果权 属的 关 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 ,
键 在 于确 定是 否 属 于职 务技 术 成 果 , 定 的依 据 是 相 关 法律 规 定 , 界
可见 .高校是智力成果的创造 、传播和转化的重要基地 是知识
益激烈的竞争中.有着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有着 自身的权益追求。
的 权 益包 括 智 力成 果的 保 护 。
对 职务 技 术 成果 的 权 属 问题 《 同 法 第 三 百二 十 六 条 第一 合
公司保密及科技成果归属权约定

公司保密及科技成果归属权约定本约定旨在明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保密义务和科技成果归属权。
以下为双方达成的协议:保密义务1. 公司对于向员工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客户信息、技术资料等,享有保密权。
2. 员工承诺对其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在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保密信息。
3. 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科技成果归属权1. 所有由员工在工作期间创造、发现或研发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等(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均归属于公司所有。
2. 员工了解并同意,无论科技成果是否属于专利、著作权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均由公司享有所有权和权益。
3. 员工须将所有创造、发现或研发的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完全转让给公司,不得保留任何权益或与第三方分享。
违约责任1. 对于任何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员工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2. 若出现对科技成果归属权的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
附则1. 本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贯穿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
2. 本约定的解释、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议达成。
3. 本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以上为双方就公司保密及科技成果归属权达成的约定,请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约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研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

研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随着科技和知识的不断进步,研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工业、科研机构、高等教育等领域,关于技术成果的归属权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一、技术成果的定义和分类技术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新发现、新创造和新解决方法。
根据其应用价值和产业影响,技术成果可以分为创新性技术成果和应用性技术成果。
创新性技术成果是指在科技领域中具有独立创新性和重大科学技术突破的成果,通常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
应用性技术成果则强调解决实际问题和产业应用,注重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其表现形式和保护范围,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专利权是一种在国家范围内为发明家提供的一种排他性权利,用于保护技术发明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创作和发表享有的权利,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或商标的法律保护权,用于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专有实践、商业信息、技术秘密和工艺等,具有商业价值,并受到公司保密措施的保护。
三、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技术成果的归属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是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之间常见的争议点。
通常情况下,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研发人员或研究机构,其知识产权也随之归属。
对于企业研发人员所创造的技术成果,根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权可能属于雇主(企业)。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研发人员可能享有某些技术成果的权益,比如发明人权益等。
对于高校和科研机构,通常有明确的规定和政策来处理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
根据具体的研究合作协议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这些机构对于研发人员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指导和管理。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了高等 学校技 术合 同管理 中的现状与问题 , 认为技术秘 密成果 归属 与分 享约定不明 确 , 引发合 同纠纷的 隐患; 是 综述 了 委托和合作开发合 同中关于技术秘密成果归属 与分享的法律规 定; 讨论 了技术秘 密成 果的归属 与分 享; 出了确定技术 提
秘 密成果归属与分 享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技 术开发合 同; 技术秘 密成果 ; 归属与分享
2 高校技术合 同管理现状与问题
的归属和分享 的一般规则 。这些规则在充分平衡委托 高校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 , 往往 以签订 开发的委托方与研究开发方 , 合作开发 的合作 各方 的 技术合同的方式来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我 权益的基础上 , 出了比较公正 的分享办法。在合 同 提 国, 技术秘密成果还没有相关 的法律、 规给 以保护 , 法
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 争议的
解决办法 ; 风险责任的承担; 验收 的标准和方法 ; 名词 和术语 的解释 等方面 。
技 术开发 活动是 创 造新 技 术 成 果 的活 动 , 产 生 除
果, 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 、 转让权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 , 对于这种权利 , 尚无专门法律加 以保护, 对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 以外 的第三方是没有约束 力 的, 通过合 同法对技术成果给予保护 , 不失为一种有效 的保护方式 。本文仅就高校技术开发合 同中技术秘密 成果的归属与分享作一探讨。
弄清每一类合 同条款上的差别 , 以免订约时出现差误 , 通过 约定 , 现技术秘 密成果 的保护 。 实 高校技术合同管理中主要问题有 : 在学校层面, 在横向技术合 同管理中, 不重视或不
强调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 在管理办法中没有 或缺少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的条款 , 即使有 , 也规 定的不具体 , 难以规范教师和科技人 员对外签约合 同
国家对科技成果技术权益的归属规定有哪些?

Perhaps when you are about to give up, you are only one wall away from success.(页眉可删)国家对科技成果技术权益的归属规定有哪些?导读: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十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四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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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享有排他的实施权。
这一点已为社会普遍了解。
然而,对于技术秘密成果,虽然合同法对其使用权、转让权有明确规定,但是尚有相当多数公众不熟悉,不少错误的认识还在流行。
为此,有必要进行一点探讨,这里谈谈笔者的认识。
一、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相对权,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法律效力。
实际生活中,“技术成果”一词,泛指人们为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各种科技成就。
但在法律意义上,技术成果是指在现有科学技术知识的基础上作出的有关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所谓技术秘密成果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成果。
该成果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技术成果。
一个企业、研究所或个人研究开发出一项技术成果后,往往会宣布其对该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称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他人通过参观其现场、分析其产品或者研究其情报,掌握了该项成果并付诸实施后,常常被指控为“侵权”。
这种说法貌似有理,有时还得到舆论的支持,其实并无法律依据。
因为它混淆了所有权、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所有权仅指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因技术成果所产生的权利不属于财产所有权,而属于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中,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
一项发明创造经申请被批准为专利后,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享有实施发明创造的排他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有类似的一面,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
这就是说除了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其所有权或专利权的义务。
这种权利称为绝对权、对世权、独占权。
但是对一项技术秘密而言,法律没有确认掌握该项成果的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在性质上与所有权相类似的独占权。
技术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妨碍在他以前掌握该项成果的人实施该成果,也不能阻止在他以后开发、掌握该成果的人使用、转让该成果。
事实上,技术秘密成果的拥有者自己使用、转让该成果,也必须以不侵害他人有效专利为前提。
倘若由于情报信息闭塞等原因,独立研究开发出的成果与他人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则不能实施自己研究开发的成果。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
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或者专利权的不同之处在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因技术权益所发生的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非独占权。
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6条、第341条的规定,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只存在于下列两种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其一是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所发生的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其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履行合同所提供的和所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前者由法律所规定,后者则依合同的约定,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者。
任何第三方通过参观现场、剖
析产品、进行反向工程以及自行研究开发出该项成果,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
当然,第三方不得通过盗窃、欺诈、抢占、贿赂等违法手段从特定当事人那里取得该项成果。
但是,即使这种违法行为发生,第三方所侵害的客体也是特定当事人的财产、安全或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不是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一项技术成果,依据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研究开发活动与本岗位职责以及单位的物质技术投入的关系,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对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享有,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转让的权利。
四、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上述法律意义上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仅指其获得利益的经济权利,不包括技术成果完成者的身份权、荣誉权等精神权利。
后者专属完成者个人,不得转让、侵夺和剽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