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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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积极推动民政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说明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第一章“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第一节“十五”时期民政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十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全国各级民政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灾害应急救助有效实施,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基本建立,优抚安置改革不断深化,民间组织稳步健康发展,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全面推进,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初步形成,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婚姻殡葬管理等其他工作都有新进展,“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民政任务基本完成,民政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民政事业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资金投入不足,福利服务设施陈旧简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偏低,部分救助和优抚对象生活相对困难,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相适应;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执法手段不强,管理不够规范,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基层民政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工作条件差,与日益繁重的发展任务不相适应。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1988年7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8年7月7日下午,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了《民政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民政部“三定”方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并要求转变职能,对现有机构进行改革。

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目前承担的工作有: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社团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印支难民接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20项。

民政工作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理顺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

(1)强化宏观管理。

分析现有职能,民政部机构设置的主要问题是宏观管理的职能不完备,有些工作领域(特别是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领域)相当薄弱。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向,通过调整充实机构,理顺内部关系,切实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职能转变。

具体内容是: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宏观管理,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强化优抚安置工作的宏观管理,发展新型的军民、军政关系;强化福利事业、福利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型,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强化行政区划、边界纠纷、婚姻、社团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第七条(名称) 农村公益性公墓单位名称冠以某某县(市 辖区)某某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规模) 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 主体建设。乡镇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规模一般应满足本 乡镇居民30年的使用需求。
例子: 5万人口乡镇*0.6%死亡率=300人 300人*30年=9000个 9000个/300个·亩=30亩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一)骨灰安放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的有关规定。
(二)骨灰安放设施建筑不宜高于6层,骨灰楼(堂)每层 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
(三)骨灰寄存室层高不低于3.3米;骨灰安放架之间通道 不低于1.2米;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 于0.25平方米/格;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二)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十三五”民 政事业发展规划》(湘发改规划[2016]679号),明确 十五大工程: 基本殡葬服务建设工程: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省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补助标准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二、全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全省现有殡仪馆84家 其中无火化设施的殡仪馆16家。 正在建设中的34家。 经营性公墓90家。 2017年全省火化遗体9.47万具,火化率19.6%
(二)《湖南省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解读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无锡安镇街道长青园殡仪服务中心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乡镇集中治丧场所,是指以乡 镇为单位建设,为本区域内居民提供殡仪服务的场所,属 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审批) 需要建设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由乡镇人 民政府提出方案,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建设 (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验收)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23•【文号】国发[1982]35号•【施行日期】1982.02.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35号1982年2月23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逐步推行殡葬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现在,全国有85%以上的城市、30%以上的县推行了火葬,同时改革了土葬,改革了旧的丧葬习俗,这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有不少人对这项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目前出现土葬回升,火葬下降,旧的丧葬习俗抬头。

希望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殡葬改革方向,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社会舆论,使人民群众自觉地实行殡葬改革。

附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2年1月)国务院:我部于1981年12月18日至28日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殡葬改革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交流了经验,研究了当前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会议期间,杨静仁副总理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出席会议的同志一致认为,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形势下,召开这样的会议是适时的,也是很必要的。

通过这次会议,提高了大家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殡葬改革工作的方针,增加了做好工作的信心。

现将殡葬改革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加强这一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建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各地民政部门和广大殡葬职工在殡葬改革中积极努力,做了很多工作:在推行火葬方面。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9.29•【文号】民函[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民函〔2011〕26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已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主要名词解释和指标说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结合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序言民政人才是推动我国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之本,是民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民政人才资源是现代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国家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政部党组和各级民政部门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各类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民政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整体素质和能力有较大提高,人才成长环境逐步优化,民政人才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显著加强。

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民政人才发展的总体水平与民政事业快速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主要表现在:民政人才总量不足,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匮乏,特别是基层人才尤为短缺,推动和服务民政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尚需健全创新,民政人才资源开发投入相对不足。

民政部关于发布《殡葬设备维修指南》等10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民政部关于发布《殡葬设备维修指南》等10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民政部关于发布《殡葬设备维修指南》等10项推荐性
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4.07.29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573号
•【施行日期】202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573号
关于发布《殡葬设备维修指南》等10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

《殡葬设备维修指南》、《遗物焚烧尾气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殡葬物联网信息系统软件基本功能要求》、《殡葬物联网信息系统基本数据元》、《殡仪车通用技术规范》、《遗体防腐剂》、《殡仪馆捕集灰处理技术要求》、《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技术要求》、《殡葬污染源分类与代码》和《殡仪馆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要求》等10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民政部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
1 MZ/T 223—2024 殡葬设备维修指南
2 MZ/T 224—2024 遗物焚烧尾气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3 MZ/T 225—202
4 殡葬物联网信息系统软件基本功能要求
4 MZ/T 226—2024 殡葬物联网信息系统基本数据元
5 MZ/T 227—2024 殡仪车通用技术规范
6 MZ/T 228—2024 遗体防腐剂
7 MZ/T 229—2024 殡仪馆捕集灰处理技术要求
8 MZ/T 230—2024 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技术要求
9 MZ/T 231—2024 殡葬污染源分类与代码
10 MZ/T 232—2024
殡仪馆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要求
民政部
2024年7月29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民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民政事业更好发挥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24日“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目录第一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启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第一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第二节肩负新的时代使命第三节总体思路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二章全力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作出新贡献第一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二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第三节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第四节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第五节发挥福利彩票支持保障作用第六节推动西藏新疆民政事业发展第三章全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助力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新提升第一节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第二节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第三节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第四节完善现代社会工作制度第五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第六节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第七节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第四章全方位强化基本社会服务,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第一节提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第二节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第三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第四节推进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第五节提高康复辅助器具助老助残能力第六节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第五章全要素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彰显新作为第一节加强养老服务保障第二节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第三节壮大养老服务产业第四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第五节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第六章强化实施保障,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第一节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党的建设第二节加强民政法治化标准化建设第三节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第四节优化民政资源配置第五节统筹民政领域发展和安全第六节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为明确“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殡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协调、宣传力度,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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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
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民事发[1991]2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1.08.21
【实施日期】1991.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
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1991年8月21日民事发(19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都要重视殡葬设备的科研和生产,支持殡葬设备研究所、生产厂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开发。

支持殡葬服务行业使用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

为实现殡
葬事业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而努力奋斗。

根据国家和民政部的十年发展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制定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一、“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概况
“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生产与科研厂所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贯彻为殡葬事业服务,为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的指导思想,奋发图强,开拓前进,使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自行设计制造的第一代火化机得到推广和应用
1982年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自行设计制造、1984年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82—B型是我国第一代火化机,在“七五”期间累计生产347台。

同时,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研制生产出Y90型燃油式火化机;北京火化设备厂研制生产KHZL型整体快装燃油火化机;湖北仙桃市殡葬管理所研制生产出3HEY型燃油火化机和新型履带式进尸车;山东烟台缝纫机针厂研制生产出SDM型燃油火化机;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研制生产出FM—90型燃煤式火化机。

上述新研制的火化机,均通过民政部和省级技术鉴定,并投入批量生产,累计生产600余台,占目前殡仪馆使用的燃油火化机的40%,使我国自行设计制造的火化机在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二)殡仪车的生产能满足殡仪服务的需求
江苏常州交通车辆厂、北京北方汽车改装厂等民政部定点生产殡仪车工厂的生产产量已由“六五”末期的年产100辆,增加到“七五”期间每年年产600辆,“七五”期间累计生产殡仪车3000余辆。

车型由原来的CL—531A型和CL—532A型两种,增加到现在的CL—532Ⅰ、Ⅱ、Ⅲ型系列、CL—6470系列、BF5030型系列、BF—130—BY系列、BF1020S型等十多种型号专用殡仪车,生产技术有进步,产品质量有提高,能满足用户的需求。

(三)殡葬辅助设备的生产发展较快
冷藏棺、冷藏柜、进尸车、消毒加湿器、遗体罩、骨灰盒等殡葬辅助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科研与生产发展较快,有的产品质量有一定提高。

1989年民政部举办了第一届全国骨灰盒展评会,通过对全国25个省市区86家工厂生产的283个规格、392件样品的评比,共评出优秀、美观实用、新颖设计、精湛工艺等四种类型的奖35名,并从中精选出22个骨灰盒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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