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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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篇一: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

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委会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

公开内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况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责任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2024村民自治章程

2024村民自治章程

2024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村的基本自治文件,旨在规范村民自治的组织、程序和权利义务,促进村民自治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本村依法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保障村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坚持党的领导,落实村民自治,加强村级社会管理,提高村民群众自治的参与度和自治能力。

第二章村民自治组织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

代表大会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利。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自行选举产生,按照选举程序进行。

第七条村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村规民约、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审议和批准村级计划和决算等。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织形式、职权等由代表大会规定。

第三章村民自治程序第十一条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民主决策,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村民自治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村民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三条村民自治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采取多数决定原则,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村民自治决策的公告、执行及时、起到实际效果,不得随意改变决策的内容。

第四章村民自治权益第十五条村民享有自主决策权、自主管理权和自主监督权。

第十六条村民享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享有居住权、劳动权、教育权、医疗权等社会福利权益。

第十七条村民要主动参与村民自治事务,增强自治的意识和能力,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村民对违反村民自治章程的行为有权利进行监督和申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村民自治管理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管理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村民自治政策,维护村民的权益。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精神,公正、公开、透明地执行决策。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最新】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最新】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居务管理,实现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之目的,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人口管理第二条实行人口规范化管理,建立户口簿和计生台帐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确需分户或开户的,先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两委会研究批准,报派出所后重新登记造簿,方可分户或并户。

第四条暂住户口,经批准回村定居的非农业户口,必须登记在有联系的常住户口的户口簿里。

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对未达到婚龄不具备结婚条件的男女,不出具结婚介绍信。

严禁非法同居。

结婚应领取结婚证。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小孩,坚持计划持证生育,对无证生育者,按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实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计划外怀孕引流,杜绝多胎。

第三章土地管理第七条村内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水塘地等,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八条土地实行二轮承包,承包期30年不变,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承包者,由本人申请,经居、组同意,可以免包,但必须承担土地以外的一切社会经济义务。

第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户应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在承包期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积极配合村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修建道路、建校等公益事业工程的实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不正当行为阻碍、刁难。

对无理取闹者,造成后果将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承包人有保护、合理利用耕地的责任,严禁在承包土地上任意挖土、盖房、采砂或将土地转化为其它非农业用地,违反者,除责令复耕外,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村各项收入,包括农户上交的税费任务,企业上交的利润以及其它收入,要按有关项目入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根据"居筹乡管"的要求,村应将各项收支按月到镇农业综合站及时报帐。

【参考文档】村民自治制度-范文word版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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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村民自治制度篇一:村民自治制度武清区村民自治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自治是村民通过合法组织与程序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集中制。

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议事,在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依程序作出决策。

第四条坚持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依法治村的有机统一,依据法律法规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本章程以制度形式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办法。

全体村民、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内社团组织、经济组织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责任。

第二章村级组织第一节村党组织委员会第六条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依照党章、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工作,领导推进村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区建设。

第七条村党组织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履行党章赋予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三)领导村民自治组织、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执行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联席会议、村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协调和保障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

第二节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第八条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力组织,由本村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村委会村民⾃治章程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治性组织,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村委会村民⾃治章程,供⼤家阅读参考。

村委会村民⾃治章程1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明、精神⽂明、政治⽂明建设,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保证村民⾃我管理、⾃我教育、⾃我服务,保障村民⾃治,由村民依法办理⾃⼰的事情。

加强村级制度化建设,促使村级各项⼯作扎实有序的开展,加快全⾯建设⼩康社会进程,特制订本章程。

第⼆条本章程以《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制定。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为准则,⽆论党员、⼲部⼀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

第⼆章村民⾃治组织 第⼀节村民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具有本村最⾼决策权⼒。

第六条召开村民会议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 2、本村三分之⼆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3、以村民⼩组为单位或者分⽚召开,然后集中意见。

⽆论采取哪种形式,所作决定必须经到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由村委会视情况,在上述三种形式中确定⼀种。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年应⾄少召开⼀次。

有⼗分之⼀以上的村民或者⼆分之⼀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条村民会议⾏使下列职权: 1、制订、修改村民⾃治章程、村规民约; 2、审议村委会⼯作报告,财务收⽀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作; 3、罢免、补选村委会成员; 4、撤销或者改变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事项; 7、村集体经济项⽬的⽴项、承包⽅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案; 8、村民的承包经营⽅案。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

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自治章程(样本)

村民自治章程(样本)

村民自治章程(样本)(村民会议年月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中办发[2004]17号文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保证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村务是指涉及本村村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及其它各项社会事务,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职能,具体工作由村党(总)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充分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村党(总)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或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经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后,交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召开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

第六条村民会议的职权是:(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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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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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

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第二十八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
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

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

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

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

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
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

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

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学。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
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事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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