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1. 简介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的多边贸易谈判机构的成员国共同签署的一项国际贸易协定。
该协定于1995年开始生效,旨在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合作。
GATS 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开放、稳定和具有可预见性的服务贸易体系,以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和发展。
2. GATS的原则和目标2.1 原则GATS的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原则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
-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服务贸易上不得歧视其他成员国,即任何优惠措施都应对所有成员国一视同仁。
-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本国服务供应商与外国服务供应商之间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对外国服务供应商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2.2 目标GATS的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 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通过逐步降低贸易壁垒,减少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和歧视性政策,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 保护服务供应商的权益:通过确保合理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透明的法规制度,共同维护和推动服务供应商的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GATS的落实方式GATS的落实方式主要通过成员国提交和审核各自的服务贸易政策,以及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协商和谈判。
具体包括以下主要步骤:3.1 制定国内法规成员国需要根据GATS的规定,制定或修改相应的国内法规,以便保障GATS原则的贯彻和执行。
3.2 提交服务贸易政策说明成员国需要定期向WTO提交有关其服务贸易政策的说明,包括数据统计和政策措施等相关信息。
3.3 审核和考察成员国的服务贸易政策说明会被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进行审核和考察,以确保其是否遵循了GATS的原则和规定。
3.4 双边和多边协商成员国之间可以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协商和谈判,以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和自由化。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WTO)于1995年成立的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协定。
GATS的目的是为全球服务贸易提供稳定的、透明的和可预测的框架,以促进各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促进经济发展。
背景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服务贸易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国家之间的服务交流更加频繁。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各国纷纷意识到需要一个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国际服务贸易框架来引导和规范服务贸易的发展。
目标和原则GATS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开放和非歧视性的服务贸易体制,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增加各国间的服务贸易流动。
GATS的原则包括:1.非歧视性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要求对于来自所有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提供同样的待遇,不得对某一成员给予特殊待遇;国民待遇要求将外国服务供应商与本国供应商一视同仁。
2.透明和预测性原则:成员国应及时向WTO提供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信息,并尽力提高监测措施的透明度,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3.自由化原则:成员国应逐步减少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管制,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降低市场壁垒,并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贸易争端。
协定内容范围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包括从服务供应商提供给服务需求方的服务,以及临时跨境的服务供应。
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准入GATS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市场准入进行规范和监管。
成员国应通过在自己的承诺表中列出要开放的服务领域、承诺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限制等方式,逐步提供市场准入操作,以便其他成员国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卫生和安全措施GATS承认成员国为了公共卫生和安全的原因可能对服务贸易进行一些限制。
然而,这些限制应符合其他GATS原则,如非歧视性和透明性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

该协定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通过减少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加强了成员国之间的商业联系和 合作。其中,服务贸易章节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服务 贸易应遵循的规则和原则,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透明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案 例
总结词
该协定是一个高水平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涉及的服 务贸易领域广泛,包括商务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 等,为中欧之间的服务贸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框架。
便在该国境内提供服务。
商业存在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 形式之一,它涉及到不同国家之 间的投资政策、法规、标准等方
面的差异和协调。
商业存在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 现,包括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
、子公司等。
自然人流动
1
自然人流动是指一国居民在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 ,包括商业、金融、电信、文化娱乐等领域。
2
自然人流动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 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人员流动政策、签证制度 等方面的差异和协调。
详细描述
在互惠贸易协定中,双方通常会就商品和服务进行减 税或免税安排,以增加双方的出口和进口机会。此外 ,互惠贸易协定还可以促进双方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 和投资。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案例
总结词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之一,为全 球范围内的服务贸易提供了规则和标准。
详细描述
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服务贸易被纳入多边贸易体 系中,通过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促进了全球 范围内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此外,该协定还规定了服 务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确保了各国之间的公平竞争 。
05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的挑战 与解决方案
服务贸易逆差问题
总结词:日益扩大
详细描述: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服务贸易逆差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在美国,由于 其服务产业的高度发达,经常出现服务贸易逆差持续扩大的情况。
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PPT课件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重要意义
GATS的制定是自关贸总协定诞生以来在推动 世界贸易自由化发展问题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它 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体制,标志着多边贸易体制 渐趋完善。GATS对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的促进作 用是毋庸置疑的。
金融服务谈判 基础电讯服务谈判 海运服务谈判 有关自然人流动的谈判 (二)完善框架协议的谈判 服务业紧急保障问题 服务业补贴问题 政府采购服务问题
三、服务贸易谈判的前景与服务贸易多边体 制的完善
(一)服务贸易谈判的前景 (二)服务贸易多边体制的完善
第二节 WTO体制与国际服务贸易
一、WTO体制简介 (一)WTO体制的根本特征
与GATT体制相比,WTO体制还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1、制度安排的正式性。 2、协定内容的广泛性。 3、体制本身的统一性。
(二)WTO体制的内容和机构 1.WTO的法律框架(见Biblioteka 图) 2.WTO的组织框架(见下图)
二、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 (一)改善市场准入的谈判
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服务贸易
一、国际服务贸易谈判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 产生
第一阶段:1986年10月27日——1988年11月 第二阶段:1988年12月——1990年6月 第三阶段:1990年7~12月 第四阶段:1991年——1994年4月15日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体结构及主要内容 (一)GATS的框架结构
1、GATS文本由三方面内容组成: 一是GATS 条款; 二是GATS 附件; 三是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市场准入减让表)。 这些内容除序言外,由正文六个部分,共29个条款、8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多边协议,旨在促进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
以下是GATS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
一般义务:
1. 最惠国待遇: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国家的待遇相同,即不能歧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服务供应商。
2. 国民待遇:成员国应将自己国内的本国服务供应商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一视同仁,即不能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平等的待遇。
3. 透明度:成员国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国内服务规则和要求的足够信息,并及时公布任何新的或修改的规则。
4. 协商与协调:成员国应对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服务贸易的信息,并尽量就服务贸易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和协调。
具体承诺:
1. 准入市场:成员国承诺允许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提供特定的服务。
2. 国内规则:成员国承诺将其国内的规则和要求应用于外国的服务供应商,并不得限制它们提供的服务种类或数量。
3. 国内市场营销:成员国承诺不禁止或限制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在其领土上提供跨境服务或与本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合作。
4. 优惠措施:成员国可以自愿提供对其他成员国的特殊待遇,例如减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服务供应商的国内规则要求等。
5. 引入限制:成员国可以限制或阻止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但应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公共安全、道德、公共利益等。
这些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旨在鼓励成员国之间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服务贸易规则,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Internation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GATS旨在鼓励并规范国际服务贸易,为参与国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的服务贸易环境,并保护各成员国在服务领域的利益。
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咨询服务等多个领域,涉及到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然而,在过去,服务贸易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和限制,如贸易壁垒、不公平竞争等。
为了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和解决这些问题,GATS应运而生。
目标与原则GATS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透明和可预测的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促进和保护服务贸易的自由与公平。
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GATS坚持原则:1.非歧视性原则:各成员国应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采取不合理的差别性待遇。
2.透明度原则:成员国应向GATS提交有关其服务贸易措施的信息,使其他成员国有权了解相关政策和立法,避免不透明性带来的不确定性。
3.最惠国待遇原则:各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与本国服务供应商同等的待遇,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待遇。
4.市场准入原则:成员国应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取消或减少限制性措施,以便服务供应商能够自由进入市场并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规则GATS涵盖了广泛的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专业服务、电信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等。
针对不同的服务领域,GATS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以确保服务贸易的自由与公平。
国内油气开采服务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油气开采服务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服务领域。
G ATS鼓励各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提供国际油气开采服务。
同时,GATS 规定了在本领域的市场准入、国内管制和规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
第二节 主要国家、区域组织国际服 务贸易政策(略)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有关协议旳产生 二、GATS要求旳服务贸易旳内容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旳基本原则与内容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有关协议旳产生
例外:允许缔约方在不超出23年旳时间内免除义务, 但是要求5年后进行一次审查。
(2)透明度
每一参加方必须把影响协定实施旳有关法律、 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 法,在其生效前予以公布,这也涉及其所参 加旳有关服务贸易旳国际协定等。
例外:对于任一参加方,那些一旦公布就会 阻碍其法律旳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将 损害详细企业旳正当商业利益旳机密资料, 能够不予公布。
(7)市场准入。第十六条要求缔约方对服 务贸易市场准入承担详细义务,并从下列 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总协定第一条提 到旳四种服务方式旳市场准入,一缔约方 应根据自己承担义务计划安排中所同意旳 条件予以其他缔约方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以相同待遇;二是在做出市场准入承担义 务旳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一缔约方不应采 用歧视性旳限制措施,如数量配额限制。 服务总额限制、雇佣人员数量限制、服务 垄断、专营、对外国资本投资额百分比限 制以及资本出境限制等。
(8)世贸组织组员可援引例外
例外主要有下列四类:
(1)紧急保障措施。
第一,确保国际收支平衡旳例外措施。 GATS允许世贸组织组员在其国际收支或金 融地位严重恶化旳情况下,就其作出详细 承诺开放市场旳服务贸易,采用限制性措 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旳支付或货 币转移作出限制。
第二,政府服务采购例外。GATS要求,政 府采购服务不受最惠国待遇、详细承诺及 国民待遇旳义务约束。
2024年国际贸易协议书

2024年国际贸易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和公平化,加强国际贸易合作,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自由贸易规则,推动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各方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各方应当遵守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和其他国际贸易协定的规定。
第三条各方应当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贸易合作,共同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第四条本协议适用于所有的货物和服务的国际贸易。
第二章贸易自由化和关税减让第五条各方应当逐步取消或减少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并努力降低贸易成本。
各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各方应当加强贸易促进措施,共同建设便利化的贸易环境。
各方应当建立和完善贸易便利化的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分享和数据交流。
第三章贸易公平化和非关税措施第七条各方应当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维护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
各方应当加强贸易救济和反倾销措施,确保贸易公平和市场稳定。
第八条各方应当加强对非关税措施的监管和透明度。
各方应当及时通报和交换有关非关税措施的信息,并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四章服务贸易和自由贸易区第九条各方应当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降低服务贸易壁垒,提供更多的服务市场准入机会。
第十条各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促进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发展。
自由贸易区应当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并尊重各方的主权和国内政策。
第五章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第十一条各方应当加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技术的转移和创新的合作。
第十二条各方应当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各方应当加强绿色贸易的合作,推动清洁能源和环保技术的推广。
第六章争端解决和合作机制第十三条各方应当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和纠纷。
各方应当遵守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和仲裁结果。
第十四条各方应当加强合作机制的建设,共同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各方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合作平台,加强多边和区域合作。
第七章协议的执行和管理第十五条各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和履行各项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
《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共29条具体条 款)
附件(共8个)包括:豁免附件;根据本协 议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空运服务 第二部分 的附件;金融服务附件一;金融服务附件 二;海运服务谈判附件;电信服务的附件;
5) 除了一般性义务外,总协定还包括各 成员在他们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所愿意承 担的特定义务,主要体现在这些部门的市 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方面。其中市场准入 承诺涉及对于最高外国所有权的限制,对 建立某种当地企业实体的限制,对服务业 总数的限制或对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对 服务提供者选择他们所希望经营的商业形 式的限制以及对市场服务提供者总数的限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特征
借鉴和沿袭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 精神。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和市 场准入等原则。
一般义务与具体义务分别规范。一般义务是最 惠国待遇等方面的义务,该义务对所有成员方 和所有服务部门均有约束力,而不管成员方是 否已开放或同意开放这些服务部门;具体义务 也称特定义务是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 的义务,只适用于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 和承诺开放这些服务部门的成员。
i. 政府采购。本协定第二、十六、十七条 不适用于为了政府使用目的而不是商业 转售目的或提供服务用作商业待售之目 的,约束政府机构采购服务的法律、法 规及要求。
j. 例外。GATS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些情况 下免除对协定的义务。
k. 补贴。GATS就如何建立禁止对服务贸
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
3)大量具体规范和具体承诺尚待进一步谈判明确 。不少条款并未规定明确的规则和义务,其内 容需通过进一步谈判确定。
8.1.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B ❖服务贸易有了共同遵守的规则; ❖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促进服务贸易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 ❖促进国际服务交流与化承诺。
a.自由化承诺。在涵盖12个部门、155个分部门、 四种贸易方式的减让表中,一般而言,一个成员 只要将一个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写入减让表,就表 明它将在该部门的贸易中履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 遇的义务;但该成员可以表明它在某一部门或分 部门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
❖ 过程:
争论——美国在1982年GATT部长级会议上 提出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但发达国家
妥协——1986年9月将服务贸易谈判列入乌 拉圭回合的组成部分。
协议达成、正式签署——1993年12月15日 达成协议;1994年4月15日由111个国家和 地区的代表正式签署。
8.1.2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结构与特征A
8.2《服务贸易总协定》解析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与原则
目标:“促进贸易各方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 经济与社会发展”。
原则:尊重各国的目标政策,平等互利,充分考虑 发展中国家的困难。
2)《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范围与定义。
3)范围: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各种措施,既 涉及私人公司也涉及政府公司,只要服务业是基 于商业目的。
❖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GATS承认服务业发 展不平衡的现状,促使发达国家采取措施 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服务部门,并允许 发展中国家通过向外国服务者附加条件以 换取市场准入。
❖ 经济一体化。GATS第五条规定成员方实施 无岐视待遇的要求,要求在服务贸易协定 中安排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部门减让和在成 员方之间实质性消除所有岐视。
4)定义:a.跨境交付方式;b.境外交易方式;c.商业 存在方式;d.自然人流动方式。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a.最惠国待遇。即要求每一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 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 以不低于这样待遇的方式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 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b.透明度。GATS要求每一成员方应把影响协定 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它规定 、规则和习惯做法,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前予 以公布;任何成员方也必须公布其参加的所有 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
基础电信谈判附件
第三部分 各国提交的具体承诺表(共94个)
2.在逻辑结构上,GATS又可分为五个环节 :
3. 一般性定义(第一部分)以及适用于 全体成员国的普通义务与原则(第二部分 );成员国根据其列出的细目表,对市场 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具体承诺(第三部分 );成员国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 的谈判原则、适用范围、具体承诺的细目 表以及细目表的修改作出的规定(第四部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8.1《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8.1.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B
❖ 背景: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上的竞争优势 促使他们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发展中 国家参与制定一个全面的多边服务贸易规 则则有利于体现自身利益,还可以利用规 则预防发达国家采取的单方面的行动或是 防止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出现对他们不利的 岐视性做法。
b.总体承诺。在总体承诺下几乎所有的限制都是用 于需要在进口方设立商业存在的服务或自然人的 流动。发达国家在外国服务提供者建立商业存在 方面没有标明许多总体限制但对人员流动有限制 ;发展中国家则要求允许独立的专业人员在国外 工作而不要求他们建立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 在。
c.部门承诺。是对总承诺的补充。其中发达国家 的承诺标准包括了所有服务部门而发展中国家 则仅在有限的部门作出承诺。
d.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参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 。总协定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自由市场准 入的优先权;较高水平的保护,对外国服务业 提供者建立合资公司或其他商业存在的要求。
❖相互提供服务所需资格。提供服务的公司或 个人需要取得他们职业的证书、许可证或其 他授权。
❖关于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和其他限制竞争 的商业惯例规则。对于服务业在国内市场经 营出现垄断的事实成员有义务确保这些服务 提供者不会滥用他们的垄断和专营的权力, 或不以违背他们在总协定项下的一般性义务 或具体义务的方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