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书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国际服务贸易协议书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国际服务贸易,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国际服务贸易,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服务项目一:__________(2)服务项目二:__________(3)服务项目三:__________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以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2.2 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将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续约______年。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乙方应支付甲方服务的费用,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如下:(1)服务费用总额:__________元;(2)支付方式:__________;(3)支付时间:__________。
3.2 甲方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4.2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至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7.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国际服务贸易协议一、协议目的与背景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间的服务贸易,实现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
本协议适用于各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活动,并为其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二、定义和范围⒈服务:指任何权利的提供,除了货物的提供,以及包括以下各类服务:a) 商业服务:如咨询、市场研究、会计、法律服务等。
b) 金融服务: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
c) 交通运输服务:如航空、海运、陆运等。
d) 旅游和相关服务:如酒店、旅行社等。
e)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如计算机软件、电信设备等。
f) 专业服务:如医疗、教育、科研等。
g) 建筑和工程服务:如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等。
⒉市场准入:指各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上开展服务活动的准许和限制。
⒊最惠国待遇:各成员国应相互给予对服务提供者的最惠国待遇,即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不能以不同于对本国或第三国的服务提供者的方式进行区别待遇。
⒋国民待遇:各成员国应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给予国民待遇,即对本国服务提供者与其他成员国服务提供者给予同等待遇。
⒌限制和障碍措施:各成员国在市场准入和服务提供方面所采取的限制和障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限制、准入门槛、行政审批等。
⒍技术壁垒:各成员国在服务提供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壁垒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认证、检验、标识等。
三、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⒈成员国应通过优化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程序,来减少市场准入的限制和障碍。
⒉成员国应予以最惠国待遇,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不同于对本国或第三国服务提供者的方式进行区别待遇。
⒊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即应对其给予与本国服务提供者同等待遇。
四、技术壁垒与质量标准⒈成员国应制定统一的技术壁垒和质量标准,以便服务提供者更好地开展跨国服务。
⒉在制定技术壁垒和质量标准时,应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公平、公正、非歧视地对待各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
2024年国际服务行业WTO全面合作协议

2024年国际服务行业WTO全面合作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定义1.2 术语第二条:协议的范围与目标2.1 协议范围2.2 协议目标第三条:协议的有效期3.1 有效期起始日期3.2 有效期结束日期第四条:服务贸易自由化4.1 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4.2 服务贸易自由化具体措施第五条:非歧视原则5.1 最惠国待遇5.2 国民待遇第六条:市场准入6.1 服务领域市场准入条件6.2 服务领域市场准入程序第七条:国际服务提供商7.1 国际服务提供商资格要求7.2 国际服务提供商权益保障第八条:争端解决机制8.1 争端解决方式8.2 争端解决机构第九条:贸易便利化9.1 贸易便利化措施9.2 贸易便利化实施机构第十条:技术合作与援助10.1 技术合作与援助内容10.2 技术合作与援助实施方式第十一条:透明度原则11.1 透明度要求11.2 透明度保障措施第十二条:例外与保障措施12.1 例外情况12.2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与终止13.1 修改程序13.2 终止条件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第三方受益14.2 法律适用14.3 争议解决14.4 合同的生效、修订和终止14.5 一般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定义(1)服务:指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服务提供方)向另一方(服务接收方)提供的任何非货物性质的行为或服务。
(2)服务提供方:指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国家或地区。
(3)服务接收方:指根据本协议接受服务的国家或地区。
(4)WTO:指世界贸易组织。
1.2 术语(1)最惠国待遇:指在相同条件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待遇。
(2)国民待遇:指在相同条件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3)市场准入:指服务提供方有权在服务接收方的市场中提供服务,并享有与服务接收方国内服务提供商同等的待遇。
(4)透明度原则:指各方应确保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决定等信息的公开和可获得性。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第一章: 总则1.1 协议目的国际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旨在促进国际间的服务贸易,加强国际经济合作,推动全球服务业的发展与合作。
1.2 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参与协议的成员国,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提供方、服务接受方、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
1.3 定义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3.1 服务:指在经济活动中提供的无形商品、经济利益或某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交通、通讯、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服务。
1.3.2 服务提供方:指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服务的实体或个人。
1.3.3 服务接受方:指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服务的实体或个人。
1.3.4 中介机构:指在服务贸易中扮演组织、协调、促进等角色的机构,如商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 自由化与开放2.1 服务市场准入2.1.1 所有协议成员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相互开放服务市场,避免歧视性措施,并采取措施消除非关税壁垒,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2.1.2 协议成员在制定和实施准入规则时,需注意保护自身国家或地区的文化、社会秩序等特殊利益,但不得执行不合理或歧视性的限制措施。
2.2 交叉边界服务投资2.2.1 协议成员鼓励和保护跨境服务投资,促进投资便利化,避免不合理的限制和阻碍。
2.2.2 协议成员在制订和实施相关政策时,需充分考虑国际间的商业合理性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3 服务贸易便利化和规则制定2.3.1 协议成员应加强在服务贸易便利化和规则制定方面的合作,共同推进相关监管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2.3.2 协议成员应建立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纠纷和争议,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方式。
第三章: 合作与发展3.1 跨国合作3.1.1 协议成员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鼓励跨国公司在服务贸易领域进行合作和交流。
3.1.2 协议成员应积极推动国际间服务贸易的技术创新和知识共享,促进服务贸易业务的发展。
3.2 人员流动和培训3.2.1 协议成员应提供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方便服务提供方和服务接受方之间的人员交流和培训。
国际货物贸易服务协议书

国际货物贸易服务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本协议为依法合规、促进国际贸易、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协议。
第二条定义1. 货物:指由出口方提供或交付给进口方的具体物品。
2. 出口方:指出售货物,并提供国际贸易服务的一方。
3. 进口方:指购买货物,并享受国际贸易服务的一方。
第三条客户身份验证出口方和进口方应在签订协议前验证彼此的身份,并确保双方具有进行国际贸易的合法资格。
第四条保密义务出口方和进口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利用对方的商业信息。
第五条争议解决出口方和进口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提交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解决。
第二章货物销售与交付第六条货物描述和规格出口方应提供货物的详细描述和规格,确保进口方清楚了解所购买的货物的特征和性能。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如所涉及货物需要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必要的手续,则出口方负责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给进口方。
第八条货物包装和运输出口方应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运输方式和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九条货物交付货物的交付应符合以下要求:1. 出口方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进口方。
2. 货物的所有权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给进口方。
第三章国际贸易服务第十条报价和价格出口方应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市场情况向进口方提供准确的报价,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价格。
第十一条付款方式1. 进口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出口方支付货款。
2. 如未约定付款方式,则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付款方式。
第十二条交付单据出口方应在交付货物时提供必要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等。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出口方应向进口方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包括维修、培训等。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出口方或进口方如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天灾和政府行为如因天灾或政府行为导致无法履行协议,双方可以暂停履行或解除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违约赔偿如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
04第四章服务贸易总协定

购销活动。(2)美国等某些发达国家坚持较广
泛的服务贸易定义,认为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不
同国土的服务购销活动都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即
不必同时符合“国民”和“国土”两项条件。(3)
欧共体则提出折中方案,主张根据谈判需要对国
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的定义,即主张不预先确定
谈判的范围。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别原则的例外。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nd
发展的几个阶段(11
)
(5)国内管制的目的。服务产业一般 是管制产业,管制对国内来说有它合理的 一面,但是也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国 内管制应该规定独立的原则,从贸易自由 化的角度来看,必须要制定客观的标准。 其可以考虑的因素是:国民安全;国家安 全保障的确定;国家经济安全的确保;服 务的质量保证;促进竞争。
End
蒙特利尔中期评审会议
会议决定,在今后的谈判中, 重点讨论与服务贸易框架有关的 概念、原则和准则。这些概念、 原则和准则包括:透明度、逐步 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市场准人、增加发展中国家的
参与程度、保障措施与例外等。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nd
(三)布鲁塞尔部长会议
1990年7月,在前一阶段谈判的基础上,由 服务贸易谈判组组长提出了服务贸易协定组长方 案,后一阶段谈判以组长方案为基础。为了能在 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取得一致,集中谈判 服务贸易协定组长方案。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nd
蒙特利尔中期评审会议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第二阶段的服务贸易谈判内容 可分为三部分,即关于服务部门的 试验性谈判,关于服务贸易框架协 定本身的谈判,以及关于框架协议 附录的谈判。但是在谈判中各方分 歧明显,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不愿 意实施有关服务贸易主要原则,如 最惠国待遇原则等。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关键信息项1、协议名称: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2、协议目的: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竞争3、适用范围:涵盖广泛的服务行业和服务提供模式4、最惠国待遇原则:确保各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待遇5、国民待遇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成员方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与本国相同的待遇6、市场准入承诺:各成员方就特定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条件作出承诺7、逐步自由化原则:通过多边谈判逐步减少服务贸易壁垒8、透明度原则:成员方应及时公布相关服务贸易法规和政策9、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给予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11 引言本协议旨在建立一个多边框架,以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国际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111 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包括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
112 协议的目标1121 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1122 扩大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的效率和质量。
1123 促进各成员经济的增长和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
12 最惠国待遇原则121 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122 但存在例外情况,如豁免清单中明确规定的,或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等。
13 国民待遇原则131 在遵守国内法规和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132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在成员的具体承诺表中明确规定。
14 市场准入承诺141 各成员应根据自身情况,就特定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条件作出具体承诺。
142 这些承诺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服务业务的总量、服务提供者雇佣的自然人总数等。
15 逐步自由化原则151 通过持续的多边谈判,逐步减少和消除服务贸易壁垒。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精品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精品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精品(范本)第一章:引言1.1 目的和背景1.2 定义和解释1.3 附加协议和附件第二章:范围和适用2.1 适用范围2.2 预留权和限制2.3 争议解决机制第三章: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与便利化3.1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3.2双边服务贸易协议3.3 临时措施和过渡期第四章:服务贸易的监管与政策4.1 监管机构和合作4.2政策透明度和通报机制4.3 国内市场准入4.4 境外服务提供商管理第五章:服务贸易的促进与发展5.1 服务贸易促进机制5.2 人员流动和移民政策5.3 技术合作和创新5.4 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支持第六章:服务贸易的扩大与深化6.1服务贸易优先领域6.2制度性安排和规则6.3 数据流动和信息安全第七章:争议解决和纠纷处理7.1 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7.2 私人仲裁和调解7.3 法律程序和上诉机构第八章:协议的履行和终止8.1 合同履行和监督8.2 违约和纠正措施8.3协议的终止和修改第九章:附件9.1附件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指南9.2附件二:服务贸易协议样本9.3 附件三:协议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指南附件二:服务贸易协议样本附件三:协议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际贸易法》:指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2.《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指建立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
3.《市场准入》:指国与国之间开放市场和实施国民待遇的原则,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4.《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支持》:指为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提供的投资和金融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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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ATS的主要内容
整个GATS由协定正文、附录、部长会议决
定以及各国的减让表所组成。 GATS的协定正文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29条 具体条款)。 主要内容包括: 1.序言 2.主体部分 3.附件
1.序言
序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成立GATS的目的及其
宗旨,即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 大服务贸易,并促进各贸易伙伴经济增长和 发展中国家的增长,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 平,强调协定应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服 务能力、效益和竞争力,并特别提出对最不 发达国家应给予特殊照顾。序言承认了各国 经济状况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给予 了充分重视,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斗争 的结果,也是GATS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之 一。
(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
的不平衡状态,要求发达国家采取一些具体 措施以增强发展中国家或国内服务部门的实 力和竞争力,并对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提 供有效的市场准入。 (4)经济一体化
(5)国内规定
(6)对服务者任职资格的承认
(7)垄断与专营服务
(8)例外条款
紧急保障措施。 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 政府采购的例外。 一般例外。
补贴的例外。
第三部分(第16~18条)具体承诺:即规定了各成
员服务部门开放的具体承诺义务。 (1)市场准入 根据第16条规定,当一参加方承担对某个部门的市 场准入义务时,它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和服务提 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具体义务承诺表中所承 诺的待遇,包括期限和其他限制条件。在其承担市 场准入义务的服务部门中,成员方不得采用和维持 下列措施,除非在承诺单中列明:(1)数量限制; (2)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3)对外资份额的 限制,。 关于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具体承担义务,GATS采纳 了“肯定清单”方式,将能够开放的部门、下属部 门和交易列入目录。
2.主体部分
第一部分(第1条):范围与定义。 第二部分(第2~15条):普遍义务与原则,即规定
了各成员的普遍义务与原则,它们是GATS的核心 内容之一。 (1)最惠国待遇 即每一方给予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这样的待遇方式 给予任何其他参加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例外:允许缔约方在不超过10年的时间内免除义务, 不过要求5年后进行一次审查。
(4)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GATS在
第四条中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可通过协商 承担具体义务,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 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改善销售渠道和信 息网络;促进具体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 服务出口;提供商业和技术方面的服务, 为获得服务技术给予各种便利等等。这一 原则规定与货物贸易的发展中国家区别待 遇原则相比较,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 应当享有更多的区别待遇,以尽快提高国 际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
(2)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第二条对最
惠国待遇原则作了规定:“有关本协定的 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 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 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缔 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但是本条 规定不适用国际司法援助或行政援助以及 边境贸易中的服务输出入。
(3)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方
(2)透明度
每一参加方必须把影响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
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 法,在其生效前予以公布,这也包括其所参 加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等。 例外:对于任一参加方,那些一旦公布就会 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将 损害具体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可以不予公布。
(7)市场准入。第十六条要求缔约方对服
务贸易市场准入承担具体义务,并从以下 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总协定第一条提 到的四种服务方式的市场准入,一缔约方 应根据自己承担义务计划安排中所同意的 条件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以相同待遇;二是在做出市场准入承担义 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一缔约方不应采 取歧视性的限制措施,如数量配额限制。 服务总额限制、雇佣人员数量限制、服务 垄断、专营、对外国资本投资额比例限制 以及资本出境限制等。
(2)国民待遇
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般义务,而
是一项特定义务,各成员方只在自己承诺开 放的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以国民待遇。 (3)附加承诺
(四)逐步自由化
(五)制度条款
总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磋商、
仲裁和申诉三种。 (六)最终条款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二) 《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过程
(三)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协议
(一)GATS产生的背景
1.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倡导 美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主张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跨国公司集团的压力; 二是推进美国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的利
益。美国1971年首次出现货物贸易逆差。 欧盟起初对美国把服务贸易作为GATT的谈判 议题持疑虑态度,后转向坚决支持。 日本为了调解与美国在货物贸易上尖锐的贸易 摩擦,也支持美国的主张。 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态度的转变
应根据各自的承诺,以同等条件对其他成员方的 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使它 们能享受与国内同类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同等的 地位和待遇。对于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TRIPS) 来说,国民待遇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但在 GATS中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与上面讲到的最惠国 待遇不同,它属于具体承诺的义务。成员方可根 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承担实施国民待遇的义 务,也就是说成员方只在那些已承诺开放的服务 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它不是自动给予的,而是 经过谈判减让的结果,具体反映在减让承诺中。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一)GATS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二)GATS的主要内容
(一)GATS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1.宗旨。即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
扩大服务贸易,并促进各贸易伙伴经济增长 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 水平,强调协定应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 服务能力、效益和竞争力,并特别提出对最 不发达国家应给予特殊照顾。
(三)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协议
1.《金融服务协议》。1999年3月1日生效。
2.《全球基础电信协议》。1997年2月15日
签定,1998年1月1日生效。 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1997年3月26日 签定,1997年7月1日生效。
二、GATS规定的服务贸易的内容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GATS第一条第二款将服务贸易
(5)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GATS允许各成
员在WTO体系之外,参加推动服务贸易自由 化的协议。
(6)尊重国内规章。GATS尊重国内规章,
但要求这些规定不得与其有关规定相抵触 或妨碍该国所承诺的义务的履行;各成员 本着公正、合理及客观的原则来制定和管 理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不得导致其 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过重的负担;发展中 国家有权进行特殊安排,包括可以在某些 部门为了实现国家政策目标而采取垄断授 权的方式,允许其对服务及服务提供者提 出要求以使其满足某些规定等。
定义为通过以下四种形式提供的服务: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从一成员境内 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 ;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员境内 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一成员的服务 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 :一成员的 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 服务。 涉及的领域有20多个。(P273)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透明度原则 。该协定第三条对透明度原则
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参加方必须将 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 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作法:无论是由 中央或是地方政府做出的,还是由非政府有权制 定规章的机构做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之前 予以公布”。GATS成员也应公布其签署参加的 有关或影响GATS的国际协议。并且要求在政府 机构中建立咨询点。但是,“本协定并不要求任 何缔约方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其法律实施 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损害公私企业正当合法商业 利益的机密资料。”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过程
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 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议题之一。 1、1991年底形成GATS草案; 2、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通过 《服务贸易总协定》; 3、1994年各成员方签署GATS; 4、1995年GATS生效
(8)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例外
例外主要有以下四类:
(1)紧急保障措施。 第一,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措施。
GATS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际收支或金 融地位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就其作出具体 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措 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或货 币转移作出限制。 第二,政府服务采购例外。GATS规定,政 府采购服务不受最惠国待遇、具体承诺及 国民待遇的义务约束。
第三,普遍例外。本条款的宗旨是确保GATS不
干涉各国为保护公共安全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内 容包括:不阻碍出于维护公共道德、秩序、人民 健康及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的实施;不得 要求任何成员公布国家机密,不得阻止任何成员 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根据联 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四,政府可采取服务补贴促进服务业发展。 GATS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补贴会给服务贸易 造成扭曲,各成员应进行多边谈判,达成必要的 协议。同时,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此方面有灵活的 处理。